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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框架结构没变,具体内容修改充实76条,新增16条。《条例》共158条。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三个服务于”体现在《条例》修订内容的方方面面,贯穿《条例》始终。
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
党的十九大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对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以及党员行为亮出标尺、划出底线。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好执行好《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
《条例》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在第2条和第3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以及“坚守初心使命”,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作为《条例》总体要求。
《条例》突出党的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地位,体现出把政治纪律严起来,带动其他各方面纪律严起来的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思路。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条例》第56条中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第54条、第55条中,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57条中,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
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
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根本,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要维护党章权威,完善其他党内法规并不断提高其执行力。《条例》
第1条就明确“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条例》把党章新增要求具体化,更好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如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条例》第94条相应新增对相关问题的处分规定。党的二十大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写入党章,《条例》相应新增第57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对其他党内法规落实不利作出处分规定。如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领导干部是骨干力量、关键少数,必须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就要求更好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战斗力。但其执行中会遇到种种困难。《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新增第85条中,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
此外,《条例》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具体化为成文纪律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要求,《条例》新增第133条对餐饮浪费作出处分规定,在第150条中新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
党的建设全部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条例》修订和执行都必须落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要求。《条例》第30条相应新增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
《条例》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或修改完善、或新增多个条款。其中,第56条新增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处分规定;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处分规定;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第132条新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30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新增第135条和第139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统计造假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坚持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同时,新增第131条,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19条中新增对轻微违纪给予相应处理,不予处分,并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从而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纵观新修订后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出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把严的要求一以贯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管党治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条例》在第4条中增写相关要求,并把“严”的要求在《条例》中贯彻到底。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在《条例》第30条新增对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实现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时间上,对党员干部言行全周期管理。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如《条例》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也不论在职时,还是离职或退(离)休后,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对象上,所有党员全覆盖。《条例》将第105条、第141条、第142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空间上,线上线下全覆盖。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86条、第98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反对四风的决心坚如磐石。在网络空间,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153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三是细化、具体化、精准化。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条例》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细化、具体化,这有利于推动党的各个组织严格、精准执纪,不断提高执纪的效率与公平。《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从而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新增10个兜底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把与其上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尚未发现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全覆盖,从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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