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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范,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对企业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利润分配制度适用于规范企业的利润分配顺序和分配内容,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实现企业利润分配的制度化。
第3条 企业按照《企业法》及财务、会计等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构成
第4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5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6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7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实施
第8条 企业应遵循国家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9条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在其累计提取额未达到注册资金的50%前,均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5、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10条 企业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1、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金,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2、企业用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3、企业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4、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11条 财务部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请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12条 企业股东大会拥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最终决定权。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13条 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定适当的股利政策,根据股利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第14条 股利政策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15条 利润分配注意事项。
1、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企业注册资金的25%。
3、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4、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四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拟定,报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企业董事会。
第17条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利润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宜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比例: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超过200人后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润管理制度 篇三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管理制度 篇四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之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其它业务利润是指其它业务收入减去其它业务支出和其它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利润加其它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3、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4、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利润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利润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六条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公司分红如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回报规划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原则下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公司应本着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润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利润中心有关的基本精神、组织原则、管理方式、次产划分及酬金分配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推行利润中心制度,旨在激励员工发挥自动自发精神,工作更加勤奋,俾使全体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报酬,出力员工获得合理的酬金,借以提高敬业的精神,从而加速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第三条
利润中心制度的推行,各部(中心)均须制定必须达成的年度盈利目标,施以分层负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人员个人的潜力,以收个别经营之效,更须注重整体管理,这样就能发挥以公司为主体的团队精神。
第四条
凡本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均依本准则制定的各项业务执行标准。
□组织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所属单位依营业(或产品)类别分成若干部,以部为单独盈利的利润中心,依据董事会的决策,总经理的指示及董事会分配的盈利目标,经营该中心所属资材,执行营利活动。
第六条
各部设经理负责该部投资的经营及业务的经营。
第七条
部以下视业务需要设科,各设科长,承经理之命,执行各项业务活动。
第八条
总公司设秘书室、稽核室、人事室、电脑室、总务部、会计部、财务部、支援各利润中心的经营。
(一)秘书室统筹管理全公司文书收发及资料管理。
(二)稽核室专司分析各部的经营管理状况,研究更新的经营管理方式,协助各部提高其生产力,并协助推行年度经营计划,公司章则制度,各部室办事细则,及新产品开发投资计划的审核。
(三)人事室统一掌管全公司有关人事资料、考勤、招聘并支援协助各部的人力。
(四)电脑室掌理统计分析各部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五)总务部统筹管理与规划全公司共通性的。庶务工作。
(六)会计部除统筹掌管与记载全公司的各类账务外,并按月分别提供各中心的资产负债及盈余损益等经营分析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七)财务部除掌管公司金钱、证券等统收统支外,并协助各部的财务调度。
第九条
本公司设下列各利润中心:
(一)超级市场部利润中心:负责各连销超级市场及连销商店货品的批发业务。
(二)服饰沙龙利润中心:负责国际服饰沙龙国内外各式男女服饰销售管理业务
(三)西点面包利润中心:负责各式西点、中点面包的加工及销售业务。
(四)贸易利润中心:负责本公司或代理他公司进出口业务。
(五)业务利润中心:负责本公司各种加工制品的销售、促销及机动贩卖。
(六)奶品利润中心:负责奶品类食品的生产。
(七)调味食品利润中心:负责加工调制各类肉类加工品速冻食品生产。
(八)罐头食品利润中心:负责各类食品罐头生产。
第十条
总经理秉承董事长之命,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年度投资报酬率目标。
第十一条
各部(中心)经理秉承总经理之命,指挥各该利润中心,负责执行各该部的年度盈利目标,并负责该部财务的经营。如不能达到所订盈利目标,应自请让贤或另调他职。
第十二条
以部(中心)为盈利单位,以其资产负债计算其损益。
第十三条
利润中心相互间物质的收交、人力的支援,均视为内部交易,以内部往来凭证行之。甲中心的索价高于外购价格时,乙中心得请求甲中心以外购价格让渡或外购之。
第十四条
各部(中心)为经营所需资金,可经总经理的批准后,向财务部贷款,利息计算如下:
(一)各部当月利息,以上月份流动资金账面余额的1%计算。(照银行利息变动)。
(二)各部当年度累积盈余及累积亏损,亦并入流动资金计息。
(三)配合各部内营业计划实施,向贷款(限进口机器及外销贷款),依原贷款利息拨该中心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中心)的现金票据、存款、有价证券等均由财务部保管,内部交易以“内部往来”凭证行之。
第十六条
会计部每月15日前列报各部(中心)前月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计算,供各部(中心)经理及总(副)经理经营之需。同时需列报各部的成本费用分析,供各部经理作管理措施的参考。
第十七条
秘书室、稽核室、人事室、电脑室、总务部、会计部、财务部的费用预算分由各部(中心)依投资额(或服务)多寡的比例,按月定额分摊之。
第十八条
各部除营业活动外,一切对外的承诺,签约、及财务的借贷,均由总公司代表统筹办理。
第十九条
各部(中心)成立之初,各部均依下列方式分配资产与负债。
(一)总公司的现金由各中心申请贷为周转金,账面划拨后,现金由财务部统一保管。
(二)设备依各部(中心)实际所需,划分于各部。
(三)材料、半成品、成品依实存量拨归各部(中心)。
(四)土地除各部占用及必需的空地处,划归财务部。嗣后各部使用时,计收租金或重行划归该部。
(五)公司现有的负债,依资产与负债比例分配于各部(中心)。
(六)各部不需要的资产(设备)统归总务部处理,除成品外,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自行变卖。
第二十条
各部为争取更多利润而必需新添设备时,可拟具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向财务部贷款,利息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计算。
第二十一条
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前,员工薪资应作合理的调整。嗣后,除依物价指数的变动定期调整,及职务变动按职务等级调整外,采用定期性加薪原则。
第二十二条
每三个月定期检查各部(中心)业绩(不含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证券、利息等收益),依下列计算加发业绩奖金:
(1)全公司总盈余达成率
(2)各中心盈余达成率
100%(含)以上
80%~99%
60%~79%
30%~59%
100%(含)以上
加发薪资总额20%
加发薪资总额10%
加发薪资总额8%
加发薪资总额6%
80%~99%
加发薪资总额10%
加发薪资总额8%
加发薪资总额6%
加发薪资总额4%
70%~79%
加发薪资总额8%
加发薪资总额6%
加发薪资总额4%
不加发
60%~69%
加发薪资总额6%
加发薪资总额4%
不加发
不加发
(1)使用本表时,先核对全公司总盈余的达成率,再核对各中心的盈余达成率。
(2)厂务部、工务部、及质量管理部,以奶品、调味食品及罐头三中心的平均达成率计算。
(3)秘书室、稽核室、人事室、电脑室、总务部、会计部、财务部等部门,以全公司各中心的平均达成率计算。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订业绩奖金由会计部、稽核室核算,呈总经理核准后,由各部经理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会计部按人次在月薪资内发放。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结算,预计可分配盈余中,超出股息8~12%的盈余(各部预计收入盈余),以股东与员工分享为原则。将半数拨为员工经营奖金,按各部的盈亏及各单位的工作绩效分配之。以不超过100与65的比为原则(有特别功绩和无一点成绩者例外)。
第二十五条
各部实得的经营奖金额,由各中心经理分配后,呈总经理核定后发给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各中心(投资最少利、益最多者)及各单位平时较出力的人员(有发明及创造者,有改善成效者,有建议成绩者),可发给特别奖金。
第二十七条
各中心及各单位当年度结算的奖金,均应于次年春节前或平均加于月薪发放为原则。会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同薪资依发放月份的费用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中心经营财物的缺短或呆账,均应自该中心的盈余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各中心当月的资料,限于次月3日前送达会计部,会计部应于次月15日前算妥各中心的盈亏,每季并应结算总盈亏及奖金总额,呈总经理核定后,分送各中心分配,各中心分配名单应于月底前送交会计部,以便并薪于5日发放。
第三十条
各中心当月资料如逾期送达会计部,其收入部分当月不予认定。但可转列次月收入计算,其支出部分(包括费用、人工、原料及成本)亦同,但应自当期应得奖金中扣除此项金额,以为罚则。
第三十一条
前项逾期送达的单据,会计部应予退件,如有不可抗力特殊因素,各中心应呈总经理特准。经呈准后,列入当期损益中不扣除奖金,否则一律依前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调拨单据(包括成品入库单及商品调拨单),如未按时送达,除拨出单位的收入不予计算外(次月亦不予计算),拨入单位的支出部分,比照第三十条支出部分处理,由延误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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