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劳务派遣制度【精品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劳务派遣制度 篇一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根据公司要求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公司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并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 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陕西浩宇天圆实业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 篇二
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20xx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
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
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
除使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
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
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XX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 篇三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第六章
培训制度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八章
奖惩制度第九章
离职制度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期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劳务派遣制度 篇四
摘要:
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用工制度的重要补充,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规避责任和风险,在出现人事劳资纠纷时,可能出现“双害结果”。针对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从立法规定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检查和加强普法宣传等方面进行制度性完善,以期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双赢”的结果。
关键词: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权利保障;制度建设
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优势,是很多用人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工的原因。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当运用也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消极影响。
1劳务派遣制度概述
1.1劳务派遣制度概念解析。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并未作具体的含义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进而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一种就业形式,一种劳动经济关系。1.2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我国在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和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xx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意图和规制措施。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厘清了劳务派遣的基本性质,即劳务派遣仅为主流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制度的实际运行规制,我国又制定并实施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主要就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这一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为劳务派遣制度合法运行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劳务派遣制度在国际上也被广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国为2%,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对比可见,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所占比例明显较大,原本只是作为用工补充形式的劳务派遣,其发展规模却超过了国家和社会的预期。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导致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务纠纷,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科学、严格的劳务派遣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
2.1存在问题。
2.1.1“同工不同酬”问题普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但在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并不是个别现象。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虽然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制度招用劳动者,但与劳动者并不直接形成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从合同目的方面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本着节约成本、规避自身风险考虑,往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报酬要低于单位正式编制同一岗位员工的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劳务派遣的“优势”所在,也是用人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一项对劳务派遣工与一般职工的劳动报酬差距的匿名问卷调查,显示,一般企业“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别约人均2000元。“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导致劳务派遣工产生不满,工作积极性不足,直接影响其工作实效。
2.1.2劳务派遣制度存在被滥用的问题。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虽然上述规定就“三性”问题作出了说明,但是在实务中关于“三性”的法律界定却依然模糊,导致该规定有名无实。由于临时性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即6个月,但是可以通过一次次续约长期使用劳动者;辅助性工作的法律定义则较难确定,一般来说,除用人单位领导职务以下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均有辅助的性质,所以在实务中辅助性存在与否皆由用人单位解释;替代性则更为宽泛,目前从实务中来看,一般工作均具有可替代性,唯一性的工作内容除重要的领导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外,是否可以替代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2.1.3劳务派遣数量超过法定比例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是从实务统计来看,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远远超出该比例限定,有的达到20%甚至30%。对于10%的比例限定,立法目的主要是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滥用,维护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秩序,控制用工人数也是为了维护派遣工合法权益。
2.2原因分析。
2.2.1劳务派遣制度规定不明晰。我国现行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就相关的劳务派遣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用人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则无细则确定,特别是“同工不同酬”现象以及超出用工比例10%的法定限额,并未规定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同时,立法和执法的不严格导致用人单位大量招用派遣工,严重影响了劳务派遣制度的管理秩序。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往往相互扯皮、推脱责任。此外,由于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较低,致使大量存在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得以“合法”设立,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性出现有违公平现象,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2.2.2用人单位的成本控制和风险规避。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有着诸多考虑因素,首先,因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不足所致。现今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繁重已是不争事实,但基于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定,无法大批量招聘正式合同编制的劳动者,同时,与正式劳动合同编制的劳动者相比,劳务派遣工成本和风险较低,因而成为众多用人单位人员补充的重要途径。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无直接的书面协议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劳务派遣单位予以隔离,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对方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报酬等相关权利均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派遣工本人并不参与,而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协议约定,这就导致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规避“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工的其他损害风险
2.2.3劳务派遣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工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较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工作周期短,从事工作内容简单,流动性大,其本身没有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维权成本较高也是劳务派遣工不进行积极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劳务派遣工作的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特点,劳务派遣工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集体认同感缺失,其并无长久工作和稳定工作的基础和心理,故而容忍一时权利受损的态度成为多数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心态。
3规范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3.1细化劳务派遣立法,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鉴于目前相关的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和不明确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立法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其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并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报酬保障的监管责任。同时,立法要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其在工作中所受损害的责任赔偿、补偿主体,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各项合法权利,避免出现损害而无人负责结果。
3.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制度合法利用。劳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突破用工比例的用人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方式来严格劳务派遣制度的运用,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符合法定比例、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得以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秩序的稳定。
3.3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普法宣传,建立劳务派。遣工权利维护公益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其法律素质,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基础。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公益机制,及时为劳务派遣工提供正当的法律维权服务,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约谈乃至诉讼促使用人单位正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利,促进其权利得到合法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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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 篇五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班时间
早8:30午休12:00——12:00下班时间晚17:3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
早8:30午休12:00——13:30下班时间晚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6、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7、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每月十号以前的周六上午正常上班),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四、工作纪律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2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
3、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4、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5、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6、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7、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七、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购买;
2、每月10日之前,个人将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购物申请单】上,由管理部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购物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物品。
八、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3、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九、网络管理
1、工作时间内禁止浏览与自己工作岗位或业务无关的网站。
2、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聊天),也决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
3、严禁在公司网络上玩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浏览图片、倾听音乐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禁止利用公司网络下载各种游戏及大型软件
十、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及物质奖励;
2、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罚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B、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
5、公司将设立年终全勤奖(未有迟到、早退现象及病事假),奖金为1000元,于年终考评后一次性发放(以每个月的考勤统计为依据)。
6、在公司服务满三年(不含三年)的员工,将给予一周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协商,以不耽误工作为前提,得到许可后方可休假)及2000元的一次性旅游补贴。
7、在公司服务满五年(不含五年)的员工将给予300元/月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从第六年度合同期开始,本年度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发放;无论何种情况,未履行满从第六年度开始签定的本年度合同期的员工将不享受此项福利补贴。
十一、经费管理
1、因外出购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备用金时,应首先填写公司【借款申请单】,交主管经理核准、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销帐(出差人员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内);借款未冲平者,不允许再次借款。
2、员工报销已发生费用,首先需找主管会计领取并填写公司【支出凭证】或【支出报销单】(由主管会计负责提供、审核);主管会计签字后,到借款处填入【借款申请单】中的报销日期,方算完成报销手续。
3、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办事,交通工具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时须向主管经理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出差细则
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出差期限由主管经理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2、出差途中除因病、遇意外灾害或工作实际需要经请示主管经理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3、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坐飞机,费用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卧);特殊情况需乘飞机时,必须经主管经理特批,否则不予报销。
c、出差地交通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其他员工交通以公交车为主、原则上尽量少乘坐出租汽车,实报实销。
2)、住宿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住宿标准为:一般地区120元/天/人以内,上海、深圳等地区200元/天/人以内为基准实报实销。
3)、伙食费:
a、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
b、其他员工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50元/天/人以内,上海、深圳等地区80元/天/人以内为基准实报实销。
4)、出差补助:
a、乘坐火车路途补助50元/晚/人。
b、在外补助100元/天/人。
4、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5、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填报【出差费用结算单】,办理报销手续。
十三、培训管理
1、新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内容
a、公司文化(概况、成立历史、公司理念、团队品格、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
b、公司规章制度;
c、新老员工认识;
d、办公设备的使用;
e、指引工作地点区域设施(洗手间、就餐处、乘车处等)。
2)、培训注意事项
a、新员工到岗时,公司全体员工应表现出热情、礼貌的态度,营造欢迎的气氛;
b、培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涉及到各部门业务时,部门负责人要有所准备,予以配合。
2、在职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形式
a、公司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包括座谈、讲座等;
b、员工业余时间自学。
十四、名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公关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办法。
2、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形象设计。
十五、车辆管理制度
1、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2、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3、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5、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6、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需增补油票的,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7、违规与事故处理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劳务派遣制度 篇六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
第九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组织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员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意见;3.报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将即将期满的员工名单送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天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
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1.单位按照《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手续。
(四)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员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建立健全以员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员工议事会,保障员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二)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员工本人。
(三)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员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举报投诉。
(二)员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
三、争议处理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员工可以通过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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