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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代表人物 篇一
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等。
法家特点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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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
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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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 篇三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为诸子百家中的一家。
春秋、战国时期亦称之为刑名、刑名之学。
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法家在《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
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商鞅 篇四
商鞅原名卫鞅,春秋卫国人;应该说,商鞅是最早提出法制观念的思想家,奴隶社会虽然进行法制,但从来不向人民解释为什么要法制,而商鞅的出现,向人们阐述了法家为什么要提倡法制;当时,商鞅在卫国并不得志,因此,他最终离开了卫国而到秦国,在一些机遇中,他接近了秦穆公,并向秦穆公阐述了他的思想,得到了秦穆公的支持;商鞅执行法家思想的最大特点是,用简单的事例向人们灌输他的思想,并逐渐健全了秦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军队管理体制,其保甲制使秦国达到了全民皆兵境界,即秦国的农民平时作农业,战时则成为士兵,实际就是现在的义务兵役制,所以,秦国得到了强大的机会,最后,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封建王朝;比如,商鞅最初的城门赏金的事例就相当简单,为了显示秦国国君和他的。诚信,他在城门立了一木,任谁只要移却了此木到另一城门,就赏千金,终于有人尝试,他就真赏了千金,从此,商鞅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赢得了秦国人的尊重。
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篇五
法家思想体现了一种自然主义的世界观。
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
我们一直学习西方思想,但是西方的思想并不是强调的尊重自然,而是强调征服自然、做自然的统治者,可以说它是反自然的,是将人类作为地球和自然的主人置于地球万物的对立面。
”这样的一种自然观是非常可怕的,人类已经领受了上个世纪工业文明造成的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和所面临的生态危机已经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使得西方人的环境意识也开始觉醒,开始逐步采取环保行动,修复满目疮痍的地球生态。
错已经错了,改也开始改过,但几乎没有一个西方人认识到这是自己的文明基因存在着问题。
因此,我们要筵席法家的思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法家思想包含的内容还包括与时俱进的历史观,他们强调对现实的重视,在遇到问题是从实际出发,积极找寻新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寻求经验主义。
发展历史 篇六
西周奴隶制社会,依靠礼和刑两项权利原则运转,“礼”针对贵族,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刑”针对普通百姓。
在西周奴隶制社会礼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
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与普通百姓没有直接关系,而与百姓打交道的人,则是一些下级诸侯和小贵族。
诸侯国之间的交往称为“礼”,而贵族依靠“刑”迫使庶民服从。
到了东周列国时期,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大国之间侵略、兼并;各国领导人都想在弱肉强食的残酷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国家,强大国家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强化国家的统治,就需要中央集权。
面对这样的形势,儒家、道家、墨家等各派都力图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可是都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
各国君王爱听的不是怎样谋求民众的安居乐业,而是如何解决当前的严峻的国际形势。
为壮大自己,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 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法家主张组织领导极权主义的理论和方法,法家本身更倾向于是政客而不是法学家。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
《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
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
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
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法家的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约前455~前395)、商鞅、慎到、申不害等。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
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
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家思想 篇七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
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
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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