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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22 09:28:4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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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精品多篇

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 篇一

第一条,公务员学法用法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关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坚持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相结合。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每年公务员学法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政法干警不得少于60个学时,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是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形式,县里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公务员集中培训和开展法制讲座,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各单位也要组织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或开展学法用法讲座,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条,副县级以上公务员要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培训;县直机关的培训由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的培训,由乡镇普治办组织,县普治办派员协助实施。

第四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其它形式进行,具体组织考试办法以每年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宣传部门负责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公务员学法用法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组织、人事部门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学法考试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 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所录用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普法办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等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八条,各单位要从人员、经费、时间上保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单位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 篇二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 篇三

差旅费报销规定

1、公出人员返校后一周内必须报销还款;

2、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全天,周三上午,周四全天;

3、出差费用包括往返车费(不包含出租汽车),宿费(住宿费限额40元/每天,低于限额,据实报销。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购票费;

4、交通费开支

(1)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开会则只负责往返交通费6元;

(3)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5、出差伙食补助

省外出差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省内直辖市出差一律15元;

省内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出差一律12元;

6、关于差旅费、会议费的几项特别规定

(1)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任何车船费及外市交通补贴,司机的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2)在交通工具(飞机、软卧除外)上连续乘座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人员,每超过12小时增加20元的伙食补助;

(3)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7、下列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收取会议费且宿费另收的;

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带工资外出进修或学习的(一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除外);

在出差的同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直接差旅费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单独办理报销手续,不可与差旅费票据混在一起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批准:

1、一般工作人员在本省境内出差,须经系、部(办)领导批准。赴省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2、中层干部省内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3、副院长、顾问省内外出差,须经院长批准。

4、院长出差须经西工大主管副校长批准并报董事长。

5、工作人员出差,凡乘坐飞机公务仓或轮船二等舱,必须事先申请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6、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制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预计天数,经批准后,方可出发。

二、差旅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

2、凡夜间乘火车超过6小时,白天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以上,可购同席卧铺票(定票费限额30元)。凡符合购卧铺条件而末购者:

乘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乘特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乘特快空调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30%计算发给补贴。

3、住宿费包干使用,提交住宿—费—发—票,按标准计发。未提交住宿发票者,按住宿费标准的一半发给。

4、伙食补贴

1)按实际出差天数(含途中)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脱产到外地(西安市区以外)学习、进修人员,时间在30日内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31天以上至60天以内,每人每天补助5元。61天以上不计算补贴。

3)赴外地招生,在原补贴标准上增加10元计算。

4)会议伙食补贴:

西安市内无伙食补贴;外埠会议,凡交纳会议费或资料费者,无伙食补贴,只计算往返途中伙食补贴。凡未交纳会议费、资料费的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5、市内交通费

1)工作人员外埠出差,每日发市内交通费5元。参加会议期间无市内交通费。

2)副院长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征得院长同意,可报销相关出租车费。

3)本省境内凡乘坐学院提供交通工具出差,不发市内交通费。随同出差的专职驾驶员,日行车100公里以上者,发给10元行车补贴。

6、出差期间的个例

1)出差人员因病在外埠住院30日内按标准计算伙食补贴,但不计算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超30天以上停发伙食补贴。

2)学生赴外埠实习或毕业设计,只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交通费。凡实习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计发住宿费。住宿收费的,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控制,据实报销。

3)出差人员丢失原始票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经同行人证明确属交通工具票据丢失。经领导批准,只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直通火车硬座票价。

4)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在外埠不得发生招待费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确属工作需要,应事先请示院长同意,本着勤俭的原则,在院长批准的限额内报销。

5)出差人员不得绕道或借出差游山玩水。

三、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冲还借款。

2、按照谁批出差,谁批准报销的原则,报销人应附出差申请单,原始单据,并填明报销人,经批准人签字后,由财会人员办理报销并付款。

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 篇四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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