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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进程之稳步推进阶段 篇一
1993年确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
199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
1996年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此举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
1997年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放开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放开。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放开贴现与转贴现利率
1998、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内部定价和授权制度。同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
1999年存款利率改革初步尝试
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
2000年放开外币贷款利率与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
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圆、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
2002年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
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3年放开部分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
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圆、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2004年完全放开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在此前已二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基础上,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2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
2006年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2006年8月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08年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
利率市场化进程之完全市场化阶段 篇二
2015年央行五次降准降息
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5个百分点,同时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至1.3倍。
5月1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5个百分点,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至1.5倍。
6月28日起,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8月26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
10月24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
2015年2月4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标银行额外再将0.5个百分点对农发行额外降4个百分点。
4月2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额外再降1个百分点,对农发行额外降低2个百分点,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标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再降0.5个百分点。
6月28日起,有针对性的对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
9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额外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
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回顾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主要分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市场化;贷款利率、贴现利率的市场化;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三个阶段。当前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已经走到了最后阶段,即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放开。
利率市场化进程之加速阶段 篇三
2012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
2012年6月,中国央行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再次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2013年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
2013年7月,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将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2014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至基准利率的1.2倍
2014年11月, 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至基准利率的1.2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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