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行政管理知识有哪些【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垂直管理部门 篇一
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篇二
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分析】: 篇三
案例
1999年6月初,某市一名初三学生因为不堪忍受过重的学习压力在家中自杀身亡。此事件在广大市民中引起了强大的反响。中小学学生负担重、压力大的问题一时成为公众议论的中心话题。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该市的日报、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众多新闻媒体就此事作了大量的报道。反映了学生家长教师中小学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等多方面的意见。尽管对此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不完全一致,但是大家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切实采取措施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负担。 该市政府就此问题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指示市教育局在两个月之内拿出一个减轻中小学学生负担的具体方案。1998年8月末,在征求有关专家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该市教育局出台了一揽子旨在减轻中小学学生负担的措施,包括限定课时,控制家庭作业数量,严禁利用节假日上课等等。
实际上,中小学学生负担过重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对此问题,公众已经议论了很多年,有关专家也呼吁辽很多年,但是政府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这一悲剧事件的发生后,该市出台了减轻学生负担的政策。
案例来源:上海电大网上课堂案例库。
案例《中学生自杀后的政策出台》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1999年6月初,某市一名初三学生因为不堪忍受过重的学习压力在家中自杀身亡。此事件在广大市民中引起了强大的'反响。中小学学生负担重、压力大的问题一时成为公众议论的中心话题。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该市的日报、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众多新闻媒体就此事作了大量的报道。反映了学生家长教师中小学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等多方面的意见。尽管对此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不完全一致,但是大家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切实采取措施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负担。 该市政府就此问题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指示市教育局在两个月之内拿出一个减轻中小学学生负担的具体方案。1998年8月末,在征求有关专家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该市教育局出台了一揽子旨在减轻中小学学生负担的措施,包括限定课时,控制家庭作业数量,严禁利用节假日上课等等。
实际上,中小学学生负担过重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对此问题,公众已经议论了很多年,有关专家也呼吁辽很多年,但是政府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这一悲剧事件的发生后,该市出台了减轻学生负担的政策。
二、案例分析
确定公共决策问题是决策的起点。只有找出了问题,才可能展开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决策活动。一般来说,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共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公共问题才成为公共决策问题。公共决策问题产生后,要对其进行具体描述,界定其性质、时空范围和层次,并查清产生问题的原因。
在本案例中,公共决策问题为中小学生负担重、压力大,这个公共问题导致了一个中学生精神崩溃,从而发生其自杀的流血事件。这一公共问题在中学生自杀后引起了政府及市民的注视。“该市的日报、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众多新闻媒体就此事作了大量的报道。反映了学生家长教师中小学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等多方面的意见。尽管对此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不完全一致,但是大家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切实采取措施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负担。”案例中这些描述也充分显示了公共决策问题在界定方面的原则,一项公共决策问题并不是来自空口白话,必须要有一定的公共基础,必须有针对性,是在公共问题领域中能对公共问题根本原因起到一定缓和、解决作用的决策。案例中出台的一揽子措施都是在“减负”这个公共问题上,有针对性的对教育领域内会对中小学生施加压力的学校做出的硬性规定,这样准确
而有针对性的决策能顺利出台,都得益于决策出台前对公共决策问题的确定。
关于《中标通知书》的合法性 篇四
(一)由于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对整个招标活动始终构成法律上的障碍,故市计委直到对亿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仍未对周地建城(2000)10号文作出处理以排除法律上的障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了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
(二)按照《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政府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只有符合以下两个要件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是必须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所涉招标项目是省重点项目,而市计委在既未说明本案招标活动是否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也没有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迳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市政府认为市计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违法仅仅体现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报批程序而已,其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够全面。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之规定,给投标人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日。市计委给投标人的准备时间起自2003年5月2日,截止至同年5月12日,共计10日,明显少于法律规定的准备时间,构成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市政府提出,由于招标时离“西气东输”在周口开口的时间已非常紧迫,故给投标人的准备时间短于法定时限情有可原。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府提出的答辩理由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
(四)上诉人益民公司提出,评标委员会七名成员中,一审法院认定的五名专家都是政府官员,而非真正的专家。被上诉人市计委辩称,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省级招标代理机构,该公司提供的证明载明,上述五人都是“工民建”专业高级工程师,列于专家库中,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官员担任专家,实际上官员具有业务职称是很常见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计委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招标委员会的五名专家均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专家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市计委提供证据的证明力。鉴此,评标委员会七名成员中有五人具有专家身份,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之规定。
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篇五
(1)在近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部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升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 篇六
八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
行政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的标志 篇七
(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
(2)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谋”与“断”的相对分离。
(4)“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关于54号文的合法性 篇八
(一)根据建设部272号文关于对城市供气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之规定,市政府有权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城市管网项目的经营者,但在此之前,必须先对周地建城(2000)10号文进行依法处理,以排除法律上的障碍。然而,市政府却在未对周地建城(2000)10号文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迳行作出授予中标人亿星公司城市天然气管网项目经营权的54号文,既违反了法定程序,又损害了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
(二)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及其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燃气企业资质审批已被取消。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该文件已经生效,因此亿星公司取得天然气管网经营权并不以获得燃气企业经营资质为前提条件。上诉人益民公司提出亿星公司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54号文授予其天然气经营权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上诉人益民公司提出,54号文授予亿星公司天然气独家经营权,违反了河南省计委豫计规划(2002)63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西气东输利用规划>的通知》关于“对于现有气源和管道,在不改变其所有权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尽量加以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现双气源供气”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益民公司所援引之规定系指导性规则,而非强行性规则,现有气源和管道是否继续利用、是否实行双气源供气等问题,都属于市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故上诉人益民公司以违反河南省计委豫计规划(2002)63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由否定54号文合法性之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市计委作出《招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市政府作出54号文的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且影响了上诉人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但是如果判决撤销上述行政行为,将使公共利益受到以下损害:
一是招标活动须重新开始,如此则周口市“西气东输”利用工作的进程必然受到延误。
二是由于具有经营能力的投标人可能不止亿星公司一家,因此重新招标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亿星公司不能中标,则其基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信赖而进行的合法投入将转化为损失,该损失虽然可由政府予以弥补,但最终亦必将转化为公共利益的损失。
三是亿星公司如果不能中标,其与中石油公司签订的“照付不议”合同亦将随之作废,周口市利用天然气必须由新的中标人重新与中石油公司谈判,而谈判能否成功是不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周口市民及企业不仅无法及时使用天然气,甚至可能失去“西气东输”工程在周口接口的机会,从而对周口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之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上诉人市政府和市计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于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已被周口市建设局予以撤销,该文现在已不构成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就本案而言,补救措施应当着眼于益民公司利益损失的弥补,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但其对补救措施的判决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根据法律精神,为防止行政机关对于采取补救措施之义务无限期地拖延,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合理期限,但一审判决未指定相应的期限。二是一审判决仅责令市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未对市计委科以应负的义务。
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篇九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 篇十
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
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
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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