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经典行政答辩状【新版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行政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
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
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
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
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
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
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
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
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
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xx〕128号信访卡)。
20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xx〕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xx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1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
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经典行政答辩状 篇二
亲爱的朋友:
你好!
收到这封信,你一定很意外吧。你我虽然素不相识,但我们是生活在同一蓝天下的祖国的花朵。今天给你的写信,是想和你成为朋友,架起友谊的桥梁,互相交流学习方法、体会、互相帮助、鼓励、成长。你愿意和我成为好朋友吗?
我叫丁浩然,今年十二岁,上五年级。我是一个活泼开朗、勤奋好学的男生,在学校结识了许多好朋友。我在班里团结同学,我还叫我的朋友,黄俊文一起去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因此,我们得到班里许多同学的称赞,并且和黄俊文得到“活雷峰”这个称号。
我的家乡——广东省中山市,我就读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小学,这里有许多好吃的特产,例如:神湾菠萝,杏仁饼等。这里也是名人乡里,大家为了纪念孙中山伟人,把这个城市叫中山市,中山市就是这么来的,这里经济发达,人人都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也欢迎你来玩,我会把这里的风景和特产一一介绍给你。
我有一个这样的美好设想,如果我们能够成为朋友,就可以常通信,常聊天,我们可以聊自已的学习,聊心中的烦恼,聊身边的趣事,聊家乡的变化,聊心中的理想,还可以互相旅游。总之一个词:畅所欲言。另外,我还会给你寄一些学习用具和我家乡的风景照片,这样一来,你不出门也能看到我们那里的风景,相信你们看了以后,也一定会认为我的家乡是一个风景优美的地方!
我还想每个学期寄两本书给你看,兴许你一定会同意我的做法,怎么样,你觉得我们能成为好朋友吗?如果你来了,我会准备好多美味的东西招待你!
祝
身体健康!学习进步!
经典行政答辩状 篇三
母校,我想对你说,我在您这已经学习生活了六年,眼看就要离开您了,心里有一万个舍不得。
母校,是您把我哺育长大,您教会我本领,让我知道了怎样做人,将我从一个不懂事的小孩子变成了一个有知识 、讲文明的好少年,我对您的感激难以用言语述说。
母校,我们即将踏进新的学校,我真不希望离开。毕竟我在这里生活了六年了,对您有着一份深厚的感情,抚摸着这里的一草一木,望着高大的教学楼,看着宽敞明亮的教室,甚至教室里的桌椅板凳,都使我难分难舍。
马上就要放假了,想到这是在母校中度过的最后一次,心里就感到伤心。这六年来,老师无微不至的关爱,同学间兄弟姐妹般的情谊,如一幕幕电影浮现在我的眼前,使我铭记在心。在一二年级,我还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小不点时,老师像母亲一样悉心呵护,耐心教导我,使我心中充满了温暖,消除了胆怯,快乐成长;到了三四年级,我长大了一些,同学们不论谁遇到困难,都会伸出双手前来帮助,使我感受到生活在集体里是多么幸福!如今多年的耳濡目染,已使我懂得了用爱心回报大家,回报生活。
母校,一想到就要离开您,我的心里就那么难过。这六年来,您风风雨雨伴我们走过,当我们取得奖牌和荣誉,您为我们庆贺;当我们犯了过错,您耐心教诲,如宽厚的长者;当我们有了进步,您及时夸赞,毫不吝啬……看看身边的伙伴健康快乐,瞧瞧每一位老师和颜悦色,我的心里总是乐滋滋的。可一想到马上就要离开您了,要离开这个一起生活了六年的班级体时,就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了。
母校,分别在即,我想最后对您说:过去的记忆难以割舍,未来的时光我会好好把握,母校,相信您的学子不会将您辱没,她日定奏响凯旋的赞歌!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精选 篇四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2011年8月9日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精选 篇五
答辩人:京华市民政局
地址: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局长
答辩人于2011年5月25 日收到京华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转来蓝天要求答辩人撤销于2011年2月15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起诉状。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经京华市民政局调查,证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
称“京华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 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 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 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 京华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 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
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均为国家妇联和教育部等机构大力倡导和支持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该公司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活动。因此京华中心和黄金叶有限公司的如上所述的活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与该公司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用语为标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一系列活动是违法的,原告的此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起诉人蓝天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
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
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
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在将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没有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人与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蓝天在本行政诉讼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
三、原告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
经我国的有关机关批准,该公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起诉状中直接适用该公约
第13条的规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虽然已经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烟草公司从事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该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13 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况且答辩人对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也不
具 有行政监管权,无权对其合法的活动进行干预。答辩人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要求去为非法的行为,而是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以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于法有据,而且是合理的。
四、尽管蓝天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
人,答辩人也一直本 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群众负
责的态度,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可能圆满地给予答复。可
见,答辩人并非造成其相关复议和诉讼开支的当事人。
因此由答辩人承担其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要求没有
任何法律根据,答辩人不可能承担毫无法理基础的责任;这些费用应由其自己和推动其不断支 出上述费用的人
和组织来承担。
综上,该起诉状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而 2011 年 2 月 15 日《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有事实根据,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以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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