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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管理规定 篇一
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
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
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
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
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
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组织部审批;
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九、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十、对聘用制干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报局人事处备案。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应恢复其聘用前的身份,回到工人岗位工作,执行工人的工资标准。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聘用制干部和国家正式干部的区别 篇二
区别:
1、聘用制干部是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行政主管对合适人员进行有期限的聘任。也可以说是临时干部。
2、国家正式干部是经过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备案的,只要不违法乱纪就是只升不降、终身制的。
3、聘用制干部的档案存放在人事部,正式干部档案在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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