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办幼儿园章程【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幼儿园章程示本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 (填在园幼儿人数)。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 本园的审批机关是延津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 延津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的地址是 。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园资产数额 万元,固定自查评估 万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的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幼儿园章程 篇二
附件 1-1
幼 儿 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北京市××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经××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公司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园的宗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本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区教育委员会和××区民政局。第五条
本园的住所地:×××。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向北京市××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幼儿园筹设的申请和方案;
(二)推荐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三)制定幼儿园章程;
(四)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园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宜;
(七)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剩余财产的清算。
(八)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幼儿园的债务。在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九)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公司。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3~6岁学前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园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幼儿园园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园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园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园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八)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九)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园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园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园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园财务;
(二)对本园董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园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本园董事、园长必须及时改正。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 教职工 篇三
第三十六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炊事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依法实行用人制度,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三)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四)使用本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本园章程及规章制度,廉洁执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坚决抵制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三十九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四十条 本园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本园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园其他岗位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绩效奖惩机制。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对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有偿家教等违反师德现象,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章 保育、教育管理 篇四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章 幼 儿 篇五
第四十三条 本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本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本园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篇六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
章 总 则 篇七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章程 篇八
佳苑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鄱阳县鄱阳镇佳苑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
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 (151人)。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
第四条 本园的审批机关是鄱阳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 鄱阳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的地址是 鄱阳县鄱阳镇城北佳苑小区。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李乐琴 。
举办者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
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园资产数额 13.05万元,固定自查评估 13.05万
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李乐琴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 。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结束时,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结束时,从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园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年9 月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章 章程的修改 篇九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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