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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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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新版多篇】

培训机构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xxxx,金额:xxxx;出资形式:xxxx;出资比例:xxxx。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

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篇二

第二十一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篇三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第三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章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篇四

第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投入完全是举办者个人出

资投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xx,主办会计白xx。

第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内丘教文体局核准后报xx县物价局审批备案并公示。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章附则 篇五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xx年7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xx年7月1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xx年7月1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依法公示后正式生效。

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

举办者签字(章):年月日

章管理机制 篇六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其成员由兴办者及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时间是三年。

第十四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xx白xx乔xx

第十五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执行校长薪金,审定执行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

(八)对学校办学过程及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校务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督促和检查;(九)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基本制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通过方可有效。

章业务范围 篇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开展“理财规划师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企业培训师培训”以及相关的培训。

培训机构章程 篇八

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

第三章第二条学校举办者:XXX

第四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条学校名称:XXXX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 学校地址:XXXXXXXXXXXX

第七章 邮政编码:XXXXXXXX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

(二)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

(三)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四)办学范围:XXXXXX范围

(五)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

(六)计划办学规模:XXX的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XX万元作为办学设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 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执中心负责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聘请和工资标准;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黄艳红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黄艳红担任校长,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制定教职工聘任、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

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上程序,由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2/3的成员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xx年12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12月18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

举办者签字(章):

章章程的修改程度 篇九

第三十二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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