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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篇一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团体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百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提出书面报告请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团体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章 会员 篇二
第七条 本团体是面向全社会百货商业,以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百货等日用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相关联行业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相关经济区域的百货商业协会(商会);个人长期从事百货商业,热爱本行业对本行业经营管理和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承认本团体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为本团体工作,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百货行业和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循本团体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百货商业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本团体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博览会、论坛有优先参展权和参观权;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提供帮助,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予以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遵循、履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创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提倡以德、依法经商,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老少无欺,礼貌待客,服务热情,管理科学,纪律严明;
(三)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本团体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且经提示仍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本团体秘书处。
章 附则 篇三
第五十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订正,1999 年 11 月 27 日本团体第三届第五次、2001 年 5 月 22 日第六次常务理事会、2005 年 9 月 5 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2009年8月2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分别进行了修改。2014年6月1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协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株洲市一中教职工体育运动协会(简称一中体协),是株洲市一中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教职工体育运动爱好者自愿参加的群体性组织。
第二条 一中体协以团结广大教职工、相互学习、增进友谊,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不断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努力促进教职工身体素质的提高为目的,努力推动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建设,为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积极组织开展教职工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业余性质的各体育专项俱乐部,审定各专项俱乐部的训练计划、比赛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并负责各专项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各专项俱乐部开展与兄弟学校、社会各界的体育竞赛和交流活动。
四、协助参与校教职工各专项体育代表队的组织和建设。
五、努力完成学校及校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本校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本校教职工欲加入本会者,需本人申请,并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由学校工会审核批准。
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协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布。如果基本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各专项俱乐部组织的各种活动,坚持业余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身体素质,并注重体育道德风尚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协会(包括各项专项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协会自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知名人士资助;
三、学校工会对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奖励。
第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株洲市一中工会。
章 协会媒体 篇五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篇六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行业协会章程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的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对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团结与组织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人士和志愿工作者,为控制人口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繁荣本村作出贡献。
第四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五条:组织理事会和会员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编印计划生育方面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刊。
第七条:开展与外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情况同兄弟村计划生育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条: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组织规章和其它规章;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22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各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三、聘请、决定和任命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或有理事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部门,经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会员有执行本协会决议,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群众团体,业务上受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村统筹,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埠镇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篇八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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