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4月3日我局民警会同渔政部门在长江水域抓获正在非法捕捞鳗鱼苗的人员郑某兄弟二人,并当场查获鳗鱼苗249尾,后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
一、案件背景: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成功经验:
1、在该起案件侦办前期,公安、渔政部门联合办案,案发后渔政部门第一时间对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的初步判定、当场查获的涉案渔获物的种类、数量的甄别和清点,对公安机关判定罪与非罪、刑案是否成立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2、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恶劣环境下克服困难,第一时间对捕捞工具予以扣押,对涉案鳗鱼苗进行清点,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全程以录像形式固定证据,事后及时将鳗鱼苗放流,保护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办案难点:
1、证据收集和固定。由于侦办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为了收集证据,要求在第一现场及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而此类现场经常是在船上、滩涂等地方,且嫌疑人为了躲避打击等因素而会选择凌晨作案,办案人员受限于自然环境、且出于安全考虑,往往会将涉案人员、渔获物等带回办案场所后再对渔获物进行清点或者称重,造成涉案人员不认同公安机关称重或者清点的渔获物的数量,且渔获物多为活物,尤其是鳗鱼苗属于高价值水产品,为保护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在清点、称重后都及时放流了,无法再次清点、称重,造成证据的灭失,影响后续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认定。
2、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往往简单地处理非法捕捞的渔民了事,没有打击幕后的非法捕捞组织者或者收购者,而正是这些人才是非法捕捞犯罪的源头和始作俑者,也是非法捕捞犯罪的最大获益者,是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案高发多发的主要诱因。因此对于组织者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案的主犯或者首犯依法追诉、严肃处理;对于收购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严从快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