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少年法庭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介绍
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1991年成立以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政策,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坚持“一个原则”、打造“二个体系”、搞好“三个延伸”,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始终坚持“一个原则”
针对少年罪犯年龄小,犯罪原因单纯,性格特点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的特点,在未成年审判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围绕这个原则,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始终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一是对少年犯做到“三个一样”。即象父母对待子女一样,献上一片爱心;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献上一片热心;象教师对待学生一样,献上一片赤心。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审判人员的“慈母心肠”,看到社会对他们仍然寄予信任和希望,感化他们发誓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二是对审判方式,做到“三个改变”。即改被告人站着受审,变为被告人坐着受审;改法警值庭变为无法警值庭;改古板式审案变为温和对话形式。大力推行“圆桌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式”审判,让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圆桌而坐,以创造宽松环境,淡化少年犯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疑虑和对立情绪,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从而在环境上形成了教育改造的氛围,对少年犯的挽救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全力打造“二个体系”
市人民法院把少年法庭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建设,全力打造好二个体系。
一是组织领导体系。从市人大、政协、市政法委领导到院领导,都十分重视和支持少年法庭建设,经常到少年法庭指导工作,为少年法庭审判员,特邀陪审员授课,旁听少年法庭开庭,并提出宝贵意见。为了更好地完善我院少年法庭体系,瑞昌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领导小组,确保在人、财、物上尽量满足少年法庭的需要,在办案车辆、物资等费用上优先安排。成立了较为固定的少年法庭,由刑事庭副庭长兼任少年法庭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专门负责审理少年犯罪案件。
二是社会帮教体系。为了使少年法庭的教育、挽救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少年法庭在庭审教育的基础上,使帮教工作向社会延伸,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即《少年法庭规则》、《未成年犯罪案件登记制度》、《缓刑案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强化了少年法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了少年犯罪案件的操作程序。同时,注重从工、青、妇、教育、社区等部门聘请政治思想、文化素养较高的特邀陪审员。几年来,该少年法庭先后聘请了25名特邀陪审员(现有11名),其中女性9名。该少年法庭通过特邀陪审员的帮教工作,与“未成年人回访工作”相结合,形成良性的社会帮教体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努力搞好“三个延伸”
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少年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做到“三个延伸”。
——法制教育,向前延伸。他们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一的“免疫工程”。经常深入单位、学校、社区进行教育讲座,以案释法,对教育广大青少年,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拓宽渠道,向外延伸。他们对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印发了《案情情况报告书》、《监管意见函》、主动与少年犯户籍(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村、组或社区联系,以争取社会广大群众对失足少年的帮教,负责。
——双向考察,向后延伸。对少年罪犯,他们不是一判了之,而是负责到底。为此,他们始终坚持“非监禁刑未成年案犯跟踪考察制度”。主要考察“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帮教措施”三落实的情况;少年犯在缓刑(管制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期间的学习、就业及事实表现,并结合实际为少年犯解决一些困难和实际问题。这些措施对教育、帮助、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四年来,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缓刑(管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134件148人,在该少年法庭的悉心帮教,热心关爱,精心呵护下,能自觉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走上正道的少年犯达98,有的以自身为例,主动帮教其他失足少年,他们大部分已走上工作岗位,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第二篇:人民法庭调解室工作经验介绍
能动司法创特色全程调解促和谐
——**县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情况介绍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不断深化,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群众对法院的期盼越来越高,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如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县法院从2014年开始,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民事纠纷调解范围,创新民事纠纷调解方式,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年来,共指导或参与诉前调解案件八百多件,调处民事诉讼案件两千多件,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由2014年的 63.55%上升到2014年的78.30%,平息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赢得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赞誉,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现将我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转变观念, 树立能动司法、超前服务新理念。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院工作坚持“不告不理”,只能被动等待当事人起诉。实践证明,这种被动司法的观念,已经影响和制约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很多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化解的难度加大,加上群众的诉讼法律知识不多,证据意识不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证据灭失,原本“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赢,而简单裁判下去,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缠访。如果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既减轻群众诉累,也有利于减少执行难案,还有利于缓解涉诉信访压力。为此,我院及时更新理念,变被动等案为能动司法,变“冷面判官”为超前服务,主动承接矛盾化解的责任,把工作着力点前移,做在矛盾纠纷的初发期,做在起诉到法院之前,使诉前调解工作成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对抗, 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搭建平台,创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 三调联动”新模式。 当前,法院工作与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1
到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费钱,群众诉讼负担较重;有的官司打赢后,难以执行到位;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反复申诉信访。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就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此,我院及时向县委汇报,提出构建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设想。2014年4月,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批准我院《关于设立人民法庭调解室的请示》,对调解室的编制、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在党政领导的积极推动下,2014年6月,我院在全县10个乡镇设立了10个人民法庭调解室,选任了25名人民陪审员兼做调解员,并经过培训上岗,使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三位一体”,真正实现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我院 还积极推进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将司法服务网络延伸到村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司法联络点,共聘请126名司法协理员,司法协理员又是纠纷调解员,从而形成一个法院主导下的基层非诉讼调解司法服务网络,连接着辖区每个村组,覆盖着辖区每个角落,增强了矛盾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为农村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开辟了方便快捷经济的服务渠道。
三、创新机制,探索诉调对接新举措。为使诉调对接有序运行,我院建立完善了五项机制。一是案前劝导机制,就是法院在接待咨询起诉、审查立案时,对未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二是诉前调处机制,是对当事人选择由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纠纷,指定两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能及时履行的,不作为诉讼案件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三是诉中联动机制,因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员也是人民陪审员,我院重视吸收调解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视情况,也可将案件交由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联合调解,将人民调解员“情况熟”与法官调解“业务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员人缘、地缘优势,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促成调解。四是司法确认机制,是对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或者协议具有履行内容的,经司法确认后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
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是业务指导机制,即法庭调解室业务受法院领导,并由辖区内人民法庭负责具体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法庭在巡回审理中及时跟踪调解室的工作情况,对遇到的难题加强个案指导,帮助释明法律,传授调解技能。
四、全员参与,实现民事案件诉讼过程调解全覆盖。为了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我院注重调动全院干警参与民事案件调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干警从立案到审判之行的每个环节都要竭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一是大力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官就是要“坐堂”问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在起诉到了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我院把工作重心前移, 成立调解中心,专门从事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我们针对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努力使民事纠纷化解在开庭审判之前。近年来,我院约有50%的民事案件未经开庭,就以调解或当事人撤诉方式结案。二是注重做好判前调解工作。部分民事案件进入庭审后,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摆事实、讲法律,在裁判之前再次组织调解,又有一部分当事人接受调解。近五年来,我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达63.55%、66.62%、69.85%、77.96%和78.30%,每年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调解案件的增多,致使判决案件下降,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下降,上访申诉 压力缓解,社会效果得以明显体现。。三是把调解 扩展到其他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全方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重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在好范 文 网搜索更多的文章:www.hAOwORd.com)解,通过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为被害人争取赔偿。对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在刑事处罚时,作为量刑情节给予充分考虑。这样既让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内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又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近年来,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 始终保持在85%以上。 注重做好行政纠纷协调工作,有60%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较好地协调了官民关系,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 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要求干警对有和解可
能的执行案件都要尽力做好调处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量少用强制措施。近年来,我院有15.%左右的执行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我院还十分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形成了较为实用的 "调解十法",一是"全程调解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冷处理调解法"。对当事人一时激愤或者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先缓和双方矛盾,再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解。三是"追根溯源调解法"。对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四是"背靠背调解法"。对性格比较冲动的当事人,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将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教育、引导,使双方当事人意见渐趋一致。五是"换位思考调解法"。引导当事人互换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相容,消除隔阂。六是"舆论引导调解法"。对于追索"三费"(抚养费、赡养费、哺育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深入案发地,就地开庭审理,弘扬"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运用道德和舆论的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七是"求同存异调解法"。对一时难以完全查明案件事实并分清责任的民事案件,不纠缠细枝未节,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使纠纷得以平息。八是"案例启示调解法"。在调解过程中,选择相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疏导,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了参照,更愿意自觉接受调解。九是"情、理、法交融调解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善用亲情、友情感动当事人,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动员其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较亲近的人说服、劝导当事人。十是"化整为零、各个击破调解法"。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整体调解较困难的案件,可以将复杂的大矛盾细化为若干个小矛盾,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分别组织调解,最终达到整体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篇: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先进事迹经验交流材料
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先进
事迹经验交流材料
调解细雨润民心,一心为民显真情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博望法庭
(2014年11月)
当涂县人民法院博望法庭位于马鞍山市东部,与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毗邻。辖区博望镇系“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全国小城镇建设重点镇”、“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中国刃具
第一镇”、“中国剪折机床第一镇”。博望法庭始建于1993年,现有正式干警5人,聘用人员3人,辖区面积133平方公里,人口9万。近年来,我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争创规范化法庭为动力,积极努力地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我庭是马鞍山市第一个标准化人民法庭,连续多年被当地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多次被马鞍山市委政法委、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集体”、“模范法庭”、“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2014年被省高院授予“省规范化人民法庭”荣誉称号。我庭法官李明曾获“全国青年法官标兵”,并两次荣记个人一等功,法官胡敏连续两届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他们的先进事迹曾被国家、省、市众多媒体宣传报道,一些媒体亲切地赞誉他们是“勇创亮丽风景的法官群体”。
多年来,我庭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特点,我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始终把调解作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首选方式,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率,提高调解结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4年以来,我庭共审结各类案件1885件,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为1546件,占案件总数的近90。由于调解工作有效运用,2014年以来,我庭连续五年结案率100,年执行标的额超百万元,法官人年均审执案件超百件。连续五年呈现出无错案、无重审、无再审、无申诉、无上访、无抗诉、无民转刑、无超审限的“八无”佳绩。受到了诉讼当事人,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总结我庭调解工作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化调解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庭辖区的博望镇民营经济相对发达。近年来随着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民营企业的总数和规模进一步增长、扩大。与此同时,各种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多,并呈现多样性、尖锐性和复杂性。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和化解,就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及时解决好各类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充分认识调解在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方面价值和作风切实强化调解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来抓,尽最大可能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总结诉讼调解的价值和功能,我们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的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易于为当事人实际履行,从而避免和减少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二、强化调解职能,努力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
我庭历来以实现审判公正为工作目标,督促干警严格按照审判流程高质高效调解办案,强调不论遇到多大的干扰阻力,始终保持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
一是快立案,优接待,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为做到亲民、便民、利民,我庭在快速立案的同时,坚持对来庭当事人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盆清水洗尘、一杯茶水解渴,一本便民诉讼指南、一个备用药箱救急”。在接待中严格遵守《法官文明用语忌语》的规定,用热忱的态度,创造以人为本的良好环境。五年来,我庭干警坚持驻庭工作制,坚持节假日值班制,是名副其实的“假日法庭”,有效方便了当事人。同时,我庭坚决杜绝有事不办,有问不答及其“冷、横、硬、推”等不良现象发生,被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之为“诚开绿色通道的法庭”。通过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为下一步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快送达,找时机,做好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对于缓和当呈人矛盾,讯速解决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调解达不成协议,也可为以后调解打下基础。因此我庭高度重视庭前调解,对一
些争议不大的案件,迅速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并抓住时机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年农历春节前夕,被告许某因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用杂物将原告徐某的新建楼房的大门堵起,被告的过激措施有悖于当地风俗,也引起了原告的强烈不满,此案适逢春节将至,一起“民转刑”案件极有可能发生,为止诉息争,我庭法官连夜赶往上海向刚到上海闵行区的徐某
送达应诉通知书,并通过被告妻女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阐明利害关系后,抓住有利时机劝说被告主动拆除推放物,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徐某感动了,两家人最终握手言和,一起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三是明事实,析责任,做好当庭调解。庭审中,法官们注意将调解的思想贯穿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每一个环节。让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调解解决纠纷的益处,同时,抓住庭审中出现的各种调解机会,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时主审法官考虑到被告从2014年开始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多次治疗未能痊愈。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庭庭审休庭时,主审人抓住原告显露的对被告的愧疚和同情之心,进一步地对其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对调解方案感到十分满意。
四是慎判决,重效果,做好庭后调解。对庭审对抗激烈,当时难以调解和好的案件,我们采取庭审后让当事人冷静思考一段时间,权衡利弊后,再抓住时机进行调解,从而使一些案件又得以调解成功。原告甘某诉被告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是江苏省潥水县人,在当涂县博望镇打工,为上班方便,借款购买了摩托车一辆,既无牌照也无驾照。2014年6月30晚,被告驾驶摩托车迎面将原告撞倒致原告右踝部受伤。庭审时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杨某系聋哑人,且实际履行能力有限,因此我们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先让当事人冷静思考一段时间,再进一步深入细致做调解工作,使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三、探索调解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技巧止诉息争
我庭在自愿、合法原则下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进行诉讼调解,努力实现双赢的调解价值与功能。实践中经过多年的摸探总结出“委托调解法”、“律师和解法”、“正反调解法”、“模糊调解法”、“分步调解法”等多种调解方法,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一是重协商,做好委托调解。为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我们积极尝试委托调解,有效发挥基层组织、模范人物、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在化解矛盾、止讼息争、节约诉讼资源等方面的作用。今年以来,我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市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有关单位和组织以及其他有利于做好调解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帮助法院做好思想疏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多沟通,促成律师和解。对于双方当事人聘有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案件,我庭首先做好代理人工作,通过代理人做好劝解,进而有效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如2014年原告民营企业安徽省林云公司诉被告夏某机床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因林云公司生产的wy型机床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夏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我庭及时将案件调解意向与双方律师沟通,两方律师分别召集原、被告家人进行协商,林云公司主动到被告处维修好机床,被告夏某随后给付了全部货款。
三是分责任,适用正反调解。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纠纷,主审法官针对这种纠纷及时分清各自的责任,运用正反调解法进行调解。如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袁某性格怪异,经常借口与张某无理吵闹,张某因不能忍受袁某的怪异性格经常在外游手好闲,不顾家业。针对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离婚案件,办案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分别指出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不足与错误之处,在法官的入情入理的分析与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各自的不足,并分别向对方承认了错误,从而妥善处理了这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四是重情理,采取模糊调解。针对一些赡养、继承类纠纷案件,我庭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情义,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谈化法律责任的方法,采取模糊调解法化解矛盾。如许林与其子许志定赡养纠纷案中,我庭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许林与其子许志定关系一直很好。只是由于许志定发生了意外情况而不能履行赡养义务,针对此种情况,我庭法官及时采用模糊调解法,强调当事人应该重情义,避免进行诉讼行为,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又恢复了往日的父子真情。
五是明是非,进行分步调解。针对诉讼中一次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的案件,我庭对双方当事人其中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纠纷先行调解,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调解。如安徽省某机床厂诉张德林刀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我庭先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项进行先行调解,等另一事实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调解,从而避免了矛盾的长期性及案件久调不决的状况发生。
四、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积极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一是多渠道提高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坚持不定期为民调人员开展专业讲座,组织学习常用的法律知识和涉及民调工作的法律法规。经常邀请民调组织的成员旁听庭审,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和处事能力。经常到民调组织的所在地了解情况,手把手地帮助民调人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同时,我庭按照分片分人包干的办法,确定专人联系民调组织,建立起辖区民调组织的网络体系,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各基层组织的具体工作情况。民调人员也经常通过电话向法庭的法官们咨询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官都能热情正确地给予答复。
二是主动介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常庭外帮助基层组织化解矛盾。如博望镇某村在调处农民石某因城镇开发建设所引起的通道使用权纠纷一案时,石某对村委会的做法颇有陈见,多次阻止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在当地影响较大,在多次组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该某邀请法庭派员协助处理。我庭及时去人,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化解了矛盾,得到当地政府的好评。又如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与本村居民夏某发生纠纷,夏某要求村委会在经济开发区为其解决宅基地。针对无理要求,村民委员会不知该怎么办,打电话向法庭求援,我庭立即派员前往该村,并帮助该村拿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使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三是支持民间调解组织工作,维护民间调解组织威信。对经过基层民调组织调处成功的民事纠纷反悔后诉讼来庭的,我们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保护已达成的合法协议。博望镇现有民调组织四十家,近年来,共受理民事纠纷975件,调处成功883件,调处成功率达91,真正发挥了第一道人民防线作用,使许多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减轻了法庭的负担,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注重调解工作的延伸,强化执行案件和解工作。
坚持“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以执促审,带动其他各项工作共同提高”的工作思路,着力解决陈年旧案,坚决克服案件执行难问题。在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利用执行措施的同时,积极创新执行方式,将调解工作延伸到执行之中上,努力化解执行矛盾,实现执行和解结案。
一是多做思想工作,强化当事人和解意识。执行过程中,我庭执行法官坚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近年来,我庭在确保执行的效果的同时,几乎未采取过执行强制措施。如我庭执行的新博农民街九位购房户诉王某建房质量纠纷及王某反诉七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于双方矛盾较大,执行难度很大。办案人员经常上门,反复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逐渐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坚持人性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单纯就案办案,处处体现出人性化执行理念。给当事人以人性化关怀。如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孔某、当涂县某油米厂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孔某在执行期间死亡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当涂县某油米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执行陷入僵局。我庭经多方呼吁,在县法院和博望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捐款方式解决了申请人吴某的实际困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为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对一些老大难的案件,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制定执行和解方案,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如我庭于1998年、2014年受理执行的安徽省某刀模厂与袁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4件执行案,合计执行标的额28000元,被执行人慑于法庭的执行力度长期在外躲债。2014年4月我庭得知被执行人已回博望后立即找到他,一方面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促其筹款。被执行人有感于法庭干警人性化执行方式,主动提出如各申请人酌情减免其债务,愿一次性借债履行。鉴于被执行人确实很难一次性履行上述债务,经与各申请人磋商,我们主持双方达成了按70比例一次性履行债务的协议,被执行人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迅速履行了上述债务。拖延四年之久的四件陈年旧案终于顺利执结。
第四篇:社区先进工作经验交流
社区先进工作经验交流
周宿渡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位于白鹤街道西**,**天童路,西至**桥,南至**南路,北至**路,辖区总面积0.56平方公里,社区总户数1796户,户籍人口4338人,外来流动人口有3884人。整个社区由宋家巷小区、北电小区、时代华庭、林家、周宿渡路、**南路等组成。
我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存在着市场多,外来流动人口多,居民的文化素质低等诸多特点,给我们的社区建设与发展带来了诸多难题。然而,近年来我社区积极围绕街道的总体发展战略、迅速发展完善社区建设机制,不断强化社区功能,从社区党委书记、委员到社区工作者的公仆意识和自身素质不断增强。社区围绕"抓党建提素质、重帮扶促社区、强服务构和谐"活动载体,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顺利开展,以便民服务、为民实事为切入口,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社区民主自治,拓展资源共享,积极抓好扶贫帮困献爱心工作;在社区中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文化生活水平,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人心;在维护社区稳定上下功夫,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努力创建一个文明进步、环境整洁、社会安定、生活便利、温馨和谐的新社区。
1、为了使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尽快重新找回自己的社会位置,社区充分利用辖区共建单位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出击,积极联系,深入到各个共建单位,了解各用人单位用工要求。运用"在合适的共建单位寻找适合失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将合适的人员推荐到适合的单位工作"这样一个双向联动的运作机制,积极拓展就业岗位,几年来已将社区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安置在水产市场、蔬菜市场、水果市场和日月宾馆、海鸥宾馆等辖区共建单位。
2、针对社区流动人口众多,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困难的情况,2014年7月社区成立了白鹤街道第一家社区家庭婚育指导点,社区以婚育指导点为纽带,强化人性化关怀,推动计生与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对外来人员开展全方位的人性化服务,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对社区的归属感,以真情打动人,以真爱感化人,以真理教育人。成立一年来为辖区及周边社区的育龄人员进行服务1200余人次。
3、认真做好弱势群体帮扶工作。坚持把帮扶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好落实,社区坚持每月一次深入居民家中,及时了解困难居民生活状况,让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让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有所居、饥有饱食、病有医就、寒有衣穿,增强社会的诚信和友爱,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社区以此为基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推行温馨细腻的亲情式服务,开展"走千家、访万户"活动,深入到社区群众家中了解情况、征集意见建议,找准社区居民所思所想所盼。
经过多次走访,社区将居民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如下:
1、目前社区办公用房设施陈旧、社区居民的活动场所不足,影响社区建设和社区各项活动的开展。
2、社区居民对曙光路延伸段改造工程有看法、想法,红线图已公示多年,但不见有具体的行动,拆迁赔偿的政策、拆迁的具体时间应该让居民提早了解。
3、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内市场、企业众多,流动人口多,给社区管理带来很多困难与麻烦,存在无证设摊、油烟扰民、车棚出租、困难弱势群体较多、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集体户口人员无人管理等各方面困难。
第五篇:法院少年法庭审判长先进事迹材料
法院少年法庭审判长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言:当我看到如今的国家综合实力确实在增强时,我为此常想,虽然犯罪是与国家共存的社会现象,但少年犯罪实在应引起各成年公民关注、预防。无论你是否热爱我们的祖国,不希望家中出少年失足者应是公民们共同的思想。因此作为少年法庭的法官,我以己所长,在审判之余走上讲坛、走进会场普法、诲人、讲道
理,多方预防未成年人失足犯罪,促使正在学习做人的未成年群体向善、爱国,认准路、做有良知的小公民,便是立足审判面向未来在工作,在为推行良好的社会法治之风努力着。如今,经历了许许多多来自人类活动和自然变迁考验的中国人民,在伟大的执政党越来越多注重科学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前进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大道上,依法治国方略渗透于社会政治、经济建设、军事发展的方方面面。作为比共和国小十岁的人民法官,我将继续以饱满精神探索、奋进。
同志12月曾被评为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曾获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曾被授予“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1999年至今先后获陕西省三五普法先进个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碑林区劳动模范、碑林区建区50周年“十大杰出人物”,市十杰法官,连续十余次获先进工作者称号、少年法庭两次获全国先进集体及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至少年法庭被确定为碑林区和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同志荣获“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其主要事迹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严以律己、认真对待审判工作,在少年司法活动中一丝不苟办好每一案。所办案件符合院里制定的各项质量要求。曾获市中级法院组织的“优秀裁判文书”奖。共判处一千三百余名未成年被告人,除写好每一份判决书之外,11月以来给每一个被告人坚持写好“判后帮教寄语”,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转化工作,特别是百余名缓刑少年的改造工作,针对部分缓刑人员不能自觉接受公安部门考查,又不认真按期到少年法庭汇报等情况,她又责惩缓刑人员必须一月交一次日记,经过一年多实验,效果较好;为了使个案感化教育少年被告人工作更具针对性。她引进外地经验对未成年被告开展书面调查活动,得到看守所大力配合,未成年押员在庭前通过对22个问题认真思考、填写,开始自省,为庭审帮教打好基础。
近年来继续在我院少年法庭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主管院长、庭长精心指导下、在陪审员积极配合下,努力搞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采取既符合刑事审判改革精神,又符合“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工作方法,使我院少年审判的“特殊预防”“再犯罪”工作保持在全国先进行列。4月至今积极探索“恢复性少年司法”在保护被害人利益和挽救少年被告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作用取得了一些经验。今年以来,积极投入到“量刑规范化”的探索性司法活动中,为少年司法更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作出积极的努力,为陕西省、市、碑林区的平安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积极参与司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将少年庭的审判活动向“社会预防”、“社会保护”方面延伸,并深入机关、部队、社区、社团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为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精神,该同志继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99年以来在辖区内外37所大、中、小学校,采取多种形式配合团组织、学生会、少先队组织,校领导、政教老师们搞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普及教育。与市广播电台共同主办34次专题讲座,宣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思想品德教育的决定》,同时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得到进一步普及。结合改革开放事业对未来人才的素质要求,利用报告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如何学会做人、如何学会积累知识、如何安全生存、如何在正确奋斗目标引导下顺利发展的人生观教育,深受学校及学生家长欢迎。经过她不懈的努力我院少年法庭在面向广大青少年的“普遍预防”犯罪工作,和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取得的一些经验得到广泛利用和推广。一些法律院、系与少年法庭配合组织“模拟法庭”“大学生法治论坛”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碑林法院被团省委、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第一批“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截止7月,该同志在继续认真审理好每一件案子前提下,面向南广济街社区群众普及家庭教育中的道德与法律常识,为50名群众宣讲、展出禁毒等法条,阐述预防未成年人失足的法治理念,得到社区、街办和区妇联支持与好评,因前用自费订做的14块展牌在社区宣传八荣八耻内容及科学发展观与青少年生活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告诫小学生如何防毒,如何不给社会添麻烦,成为社区比较欢迎的宣传工具。近两年来该同志又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