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养护行动纲要》,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管理项目目标,将增殖放流活动作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天然水域渔业种群,维护生态平衡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完成增殖放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的增殖放流的组织和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成立增殖放流领导小组,项目责任落实到人。增殖放流具体工作由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组织协调并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负责。
四、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实施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 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 号),2021年中央财政拟拨付我区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补助资金 1569 万元,其中统筹整合用于贫困县脱贫攻坚 444 万元,实际用于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补助资金 1125 万元。2021 年我区计划放流鱼苗 1093.5 万尾,其中经济物种 1030 万尾,濒危物种 63.5 万尾,该项目涉及全区 10 个地(州)市及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所等单位。
(二)实施范围。实施增殖放流地点主要包括我县重要河流台特玛湖。
(三)放流品种。放流品种包括经济物种和濒危物种,经济物种主要为草鱼、鲫鱼、鲢鱼、鳙鱼。
五、工作要求
(一)渔业增殖放流项目苗种采购工作要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经营主体当年增殖放流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贴资金,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经营主体在完成当年自筹放流任务后,方可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在经营性水面进行增殖放流。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或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场中选择苗种供应单位。实施放流前,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对所有批次增殖苗种进行检验检疫,并由当地的渔业官方兽医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对增殖放流苗种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临床检查有问题的苗种送自治区水产科研所进行实验室检测。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执行,同时加强对苗种运输环节的监管,确保增殖放流苗种的质量。
(三)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单位要于2月10日前向自治州报备增殖放流工作方案,明确放流时间、地点、具体实施细则,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水产科研所、水产发展中心相关人员赴增殖放流现场就放流苗种数量、质量、品种、规格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就苗种是否符合增殖放流要求作出评价。对于虚报数量或规格的单位,勒令其限期整改,对伪造增殖放流相关统计数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由上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下一年资金安排规模,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将对濒危物种放流苗种进行标志放流,比例不低于10%,标志放流工作由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所实施,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完成。
(五)自治区水产科研所负责对全疆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并通过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调查和分析全疆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资源量增长情况、水域渔业生产、资源、环境等资料,全面评价增殖放流的综合效果,每年10月30日前形成全疆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提出优化方案和管理措施建议。
(六)加大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放流活动,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保护意识,为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工作进度
(一)1月至3月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增殖放流地点、放流品种及数量,做好增殖放流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宣传,为增殖放流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全县开展增殖放流时间为4月至10月。
(三)自查与调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好用好增殖放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挤占、挪用和滞留,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实效。在组织执行中对照《2020 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区域绩效目标表》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自评材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于4月至10月期间逐月对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进度执行情况进行调度。
(四)总结。各项目单位应于10月5日前完成增殖放流任务,10月15日前完成项目资金支付,10月30日前按照《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增殖放流项目总结提纲》编写要求报送项目工作总结,同时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检疫证明、公证书、增殖放流记录表、经费使用清单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