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XX镇红枫苑北区年货一条街北处堆存固体废弃物调查情况的报告
XX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我局接到贵院《X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靖检行公〔2020〕61082400019号),“靖边县张家畔镇红枫苑北区年货一条街路北处有数堆固体废弃物随意堆放,危害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据贵院建议,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对XXXX镇红枫苑北区年货一条街北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空地中堆有多处生活垃圾,并做了现场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我局已于2020年6月1日分别函告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X环函〔2020〕89号)和张家畔街道办事处(X环函〔2020〕85号),建议由该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对该地点的生活垃圾进行彻底清理。
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和XX畔街道办事处未按函告要求位对该处的生活垃圾进行彻底清理,未纳入正常管理。近期,我局再次协调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和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尽快清理该处的生活垃圾。
XXX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