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书
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针对甲方的**建设项目事宜,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项目顾问。双方达成如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项目顾问,同时乙方指派两名律师担任**的助理,协助**处理项目中的法律问题。乙方指派人员按甲方要求全程为甲方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
二、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服务事项及权限为:
1.为本项目提供前期论证、咨询服务。
2.为本项目房屋拆迁、用地规划、土地招拍挂等审批手续提供法律服务。
3.为本项目的立项审批、办理建筑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提供法律服务。
4.为本项目的设计、勘察、招标、承包、施工等提供法律服务。
5.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草拟、审查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6.为本项目的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7.为本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系统管理的法律服务,并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制培训。
三、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
全部文件和背景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项目服务的便利条件。
四、乙方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五、薪酬及支付方法
1.根据上述项目的运作情况,双方约定,甲方同意每年向乙方支付项目律师服务费**元。该费用包括**及两名助理的服务费用、及其差旅费、通信费等。
2.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款。
六、违约责任
因乙方不履行约定职责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项目结束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法律服务协议书
法律服务协议书
(20)沪律非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事务,聘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就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
1、
2、
3、
二、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履行,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三、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案情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报酬人民币为元;交通、通讯等办案费用人民币为元。
五、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双方需再行协议。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事务完成时止。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地址:
邮编:电话:
乙方:上海
传真: 律师事务所 2
第三篇: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客户”),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客户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目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①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②民事案件。一审[ √ ],二审[],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 ③行政案件。听证[],申请复议[],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申请行政赔偿[],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申请执行[]。
④仲裁案件。代理仲裁[],申请撤消仲裁或不予执行[],申请执行[]。 ⑤非诉讼事项委托代理[]。
(1)诉讼案件。代理客户就与纠纷进行诉讼。
(2)非诉讼事务。代表客户就事宜/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3)其他事务。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或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客户另行出具委托书的,依出具的委托书办理。
三、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_律师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承办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的,承办律师应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当及时告知客户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客户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客户解除协议,本协议终止履行。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义务
(1)应客户的要求及时通报有关承办法律事务的进展情况。(2)承办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3)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对客户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客户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2)向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3)如实陈述委托事务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
六、律师服务费(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定额律师服务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计时律师服务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承办的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案件约需小时。预收律师服务费元。
(3)加付律师服务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在诉讼中或非诉中按第十八条约定取得期望效果的,客户加付律师服务费元,或按提成。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服务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1)长途电信费用;(2)文件快递费用;(3)文印费用;(4)差旅费、交通费;(5)鉴定费;(6)向查询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及专家咨询费。
八、支付
根据以上第六条所确定的律师服务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全部支付,需延时支付的另行约定。如委托事项以撤诉、调解(包括庭外自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或案件未经诉讼即已解决,以及客户单方解除本协议,均视为代理行为终结,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将已经存在的与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协议、履行协议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协议;律师事务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协议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立即停
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
(3)若客户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4)若律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形,有权中(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2)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
十二、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十三、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十四、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十五、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均可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十六、风险提示
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客户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还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越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
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方式未告知律师事务所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民事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刑事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否则,会丧失上诉权。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七、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双方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由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双方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八、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十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并由客户支付首期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本协议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客户:
法定代表人:(签署)律师事务所:(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第四篇:解除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解除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甲方指派张理雨担任乙方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4年3月20日《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二、甲方指派的律师张理雨不再担任乙方涉嫌诈骗罪一审的辩护人。
三、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2014年7月5日签订时间:2014年7月5日
第五篇: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协议书(参考样本)
编号:
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聘请方):佛山市区镇(街道)签约代表:
乙方(受聘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所负责:
为贯彻落实《关于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94号),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建设和谐幸福佛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以下法律服务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进驻甲方辖区内的村(居)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室,为当地村居、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指派律师进驻工作室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内容:
(一)参与村居举办的法律咨询活动,为村居组织及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接 1
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法律培训,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讲座;
(四)协助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矛盾纠纷,并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
(五)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调处,定期走访挂钩村居,对村居发生的信访案件,提出处理的法律意见,并及时报告基层组织和上级部门,参与防范越级上访工作;
(六)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村民公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为村居组织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驻村居律师须对挂钩村居的村规民约、《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七)对村居重大的事项代为调查、论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
(八)协助村居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把好法律程序关。
以上第(一)至(五)项服务内容,为律师法律服务村居的基本服务内容;对于第(六)至(八)项等较深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可与镇(街)或村居另行协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对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检查与考核。
2. 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协调相关村居为设立律师服务村居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为乙方律师进驻村居提供便利。
4. 指定作为联系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工作,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书。
5. 为乙方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具体补贴的方式和数额约定如下: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依本协议约定,收取甲方给予的补贴经费,作为乙方派出律师进驻村居的交通、通讯、误餐等的补贴。
2. 指派符合相关条件的律师进驻村居,加强对进驻村居律师的管理,指导驻村居律师在合法依规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 驻村居律师因工作变动、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4. 所指派的律师在进驻村居前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驻村居律师应遵守我市律师服务村居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日志记录。
5. 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乙方律师进驻村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当地群众或企事业单位有较深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应由乙方与相关当事人商议另行订立委托合同。
五、本协议有效期年,从本协议签订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市、区司法局各一份。
甲方(签章):
签约代表(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律师所负责人(签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