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三、追索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四、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六、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之一: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4、 农村五保户供养证;
5、 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6、 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
7、 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
8、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9、 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0、依靠政府或单位给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11、农民工申请自恢复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
者补偿的;
8、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公民因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13、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14、劳动争议、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
15、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时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16、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涉及离婚,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的案件。
(二)、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情形
(一)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二)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蒙阴县古城西路6号
电话:4270148
第三篇: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问题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国务院2014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为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一)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公民就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河南省、郑州市扩大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1、请求工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的;
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3、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因拆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婚姻家庭纠纷;7、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8、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案件的再审听证。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予以司法救助的。
第四篇:法律援助
莒南县法律援助工作视频解说词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经济困难等其他符合受援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法律援助网络覆盖全县 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县司法局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在县人武部、县残联、县妇联等职能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在实际法律援助工作中,县司法局注重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认真落实案件旁听、案件回访等工作,制定了《莒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与莒南县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莒南县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制度的实施意见》,使法律援助案件无投诉案件发生。
工作中根据相关规定降低援助门槛,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或免除困难经济审查;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及《低保证》、《残疾证》持有者,简化审查、审批程序,直接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二)法律援助方便群众 形式多样
为方便群众,县司法局在法院对门设立了沿街法律援助接待站、残疾人法律援助站、青少年维权接待站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室,建立了免费法律咨询台和免费法律图书阅览室,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信箱。还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了审核登记,建立了电子档案,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
(三)法律援助为弱势必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县司法局还注重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了“送法下乡”“妇女权益保护”“残疾人法律宣传月”以及法律援助宣传月等各类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解答有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咨询共计4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2014余份,现场共受理援助申请案件16起,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氛围。
去年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76起,无任何投诉案件发生。援助工作得到政府、各部门及受援群众的广泛好评和认可,基本满足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在新的社会形势下,莒南县法律援助工作将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困难群众、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法律蓝天。
镜头一:莒南县街道(老人小孩等)、以往法律援助工作的拍摄照片、司法局、法院等。标题出
镜头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站牌、各站点站牌、工作指南/说明、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镜头三:文件
镜头四:举一例(实际出现的一个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是如何帮助他)----------如果不举例的话,整个视频感觉很苍白,有个例子好点。标题出
镜头五:援助站等援助点、热线电话工作情况、网站公示律师名单等标题出
镜头六:领导讲话
镜头七:以往工作、活动拍摄及成果用数字展示
第五篇:法律援助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援助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占有突出地位。针对农村法律援助面临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问题,提出了采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等措施。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现状;对策
requirement actuality and countermeasure of legal aid in
the country of china
yang cheng-jian1,demg jian-yong2
(1. 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college of environment & municipal engineering, xi’an,
710055;2. dong-meng build engineering ltd. , xi’an 710000)
abstract: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constructing socialist new country. legal ai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untry’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but there are more problems such as the absence of personnel and outlay should be solved through strengthening personnel with ability training and opening up the way of raising money.
keywords: country; legal aid; requirement actuality; countermeasure
中国人口的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很多,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角度出发,选取突破口或切人点。中国农民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欠佳,受教育程度较低,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识十分模糊。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在农村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就显得尤为紧迫,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
1、农村中的贫困人口多,符夸法律援助的对象多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制度,在西方某些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开蛤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2014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柱会公益性法律制
度,由此可见,为了帮助那些无力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弱势群体捍卫自己的利益,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公报”显示,截止201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对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二者相加约7000多万人口,我们可以把这部分人看成是打不起官司的人。当前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不利于农村稳定的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显露出来。如,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失地得不到补偿;经常遭遇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农村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税负减免得不到实现;婚姻家庭瞻养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土地、贷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遭受村霸、黑恶势力欺负;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及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事件及司法不公、执行难方面的事件等,如果按照每一千人就有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来计算,农村每年就有近7万件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因此,从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农村理应成为法律援助的重点。
2、农民缺乏现代法制意识,需要法律援助的支持
首先,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人冶观念还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封建社会传统思想主张人冶而轻视法治,中国一直有“人冶的传统,表现于农民对法的冷漠和对权力的崇拜。其次,贫困使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合法律能力软弱。贫困的社会现实使农民缺少接受文化教育的物质条件,由于贫困,农民的教育投人很少,加之许多地方没有真正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造成我国广大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占农村总劳动力的40%;我国占人口23%的文盲半文盲, 有92%在农村。再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立法步伐加大,法律修订速度快,很多民众对法的情况不熟悉而导致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3、农村缺少法律工作者队伍,需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首先,农村没有直接的司法机构。尽管目前全国乡镇(街道)司法所已达4万 多个,工作人员9万多人。但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而言,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司法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至多是县—级的派出法庭到乡镇,且派出去的法庭大多在人口多、经济发达的乡镇,人口少、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几乎没有。即使是派出法庭也不在农村基层,至少是进驻在乡镇,与农村仍然是脱节的。可以看出,
农衬几乎是法律荒漠化,再者,派出法庭向来与地方同级行政机关有密切联系,成为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机构,这就使法律很难融人村民的生活中去,从而使法律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有限。其次,农村中法律工作者队伍素质堪忧。村委会中虽设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这样的委员,但这些委员绝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其自身的法律素质都是个严重的问题。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中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是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达到“和之以是非”的目 的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最有力的工具仍是“情理”、“威望”还有一个“利”,这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所具有的自身特色。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适用这些传统工具的同时也造成了群众对法律的淡漠。而农村中维护社会治安的联防队员的素 质就更难保证了。
二、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对策
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对策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层面。但最紧迫的措施集中在2个方面:一是队伍建设,二是经费筹措问题。
1、关于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大量人才,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
(1)要继续发挥广大律师的作用。全国近12万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上来。对做出突出 贡献的律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扩大他们的知名度,在广大律师中形成人人争当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氛围。
(2)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实践证明,乡镇司法所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基层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今后应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可以采取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的办法、加强规范化管理、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使他们能安心本职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
(3)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 助。”在我国,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组织在维护本组织成员和社会成员的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一步挖掘潜力, 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弥补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现状,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4)法律院校的学生应该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法律院校的大学生对法律实践感兴趣、有热情,急切盼望把所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所 以这部分人员应该受到重视,他们的潜力现在还远远没有挖掘出来。根据法律院系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践环节占有重要的地位,设置了较多的实践学时可以加以充分利用。此外,法律院校的教师大多是执业律师,完全可以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再者,各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高,在资金上是有保证的。
(5)设立法律援助站,搭建法律援助的平台。在村一级单位设立法律援助站,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民事调解员为骨干,吸收当地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村民参加日常工作,作为联系农民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桥梁,这样就能真正解决农民有法律需求但不知找谁的窘境。设在农村的法律援助站和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协调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6)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河北农业大学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留得下,用得上”的人才。实践证明,这种作法获得了成功,可以在全国逐步推广。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解决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7)引导、扶持农民自发成立法律援助组织。允许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农会组织、维权组织,是大势所趋。只要这些农民组织的活动原则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就应当大力扶植。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旨在维护自身权益、抵制不合理负担的农民自发性组织,如“农民维权协会”、“减负维权会”等等,其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律互助组织。我们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民自发组建自己的法律援助组织。
2、关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
(1)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大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而且预算拨款是政府财政保障的唯一形式。在我国,根 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当出现当地政府财政困难不能 保证最低经费拨付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逐级实行经费扶持政策,按照需要
扶持地区的最低经费标准,采取转移支付或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办法给予解决。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扶助,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经费上有个基本保障标准。
(2)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所谓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政府根据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而设立的一项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制度。这里所说的实施法律援助必需的费用开支,主要指实施法律援助个案过程中直接耗费的通讯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证人费、补助费等经费,这是办理一宗法律援助案件最基本耗费的项目或范围,也是最低成本经费的界限。因此,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政府要保证提供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
(3)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满足更多的贫困者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来源渠道不一,有的是从律师信用基金账目下提取的利息;有的来自受援助的当事人依费用分担原则偿还的部分资金,以及从败诉的对方当事人处追偿的费用;还有的来自某种公用资金、政府的部分罚没款收入等等。专项基金的优点是管理费用低,金融机构往往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政府对这项专项基金往往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
(4)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筹资渠道。社会资助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有效途径。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持续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动,还可以利用 每年一次的“12、4”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进一步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大型募捐提供方便。有学者 主张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而且建议国家像设立体育彩票那样设立“法律援助彩票”,来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我们认为这种建议是可取的。
(5)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利用国际资源。我国自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成功地与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美国亚洲基金会等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得到了支持和帮助。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合作领域,还可以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支持,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际友人的帮助。据报道,2014年12月25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新年
相约慈善”大型公益活动现场,北京市慈善协会收到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 个人捐款共计1 039.32万元,其中美籍华人李春平先生个人捐款500万元,在北京市慈善协会个人捐款中成为捐款“大户”。因此,争取国际人士的捐款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是法治农村的建设进程。为了能够对广大农村中更多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他们想要得到的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必须尽快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尤其使队伍和经费筹措体系的建设。使法律真正走进千家万户,为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为维护我国社会最基层的稳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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