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租赁合同书
(签署地: )
合同编号SHBP2020-0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协商,甲方同意将 原有 雷管炸药库房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并忠实履行。
一、库房名称:储存库
二、库房位置:云县店湾镇下张家坟村
三、库房租金:100000元/年人民币。
四、租金支付:按年支付当年租金。
五、租赁期限:2020年 月 日至2030年 月 日。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在将库房交付乙方时,要确保库房各类安全设施齐全且能正常使用。移交后管理、维护由乙方负责。
2、甲方要保证库区的水电暖畅通,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矿井关闭后,则不再负责,由乙方自行解决。
3、甲方要给乙方提供库房所有权证明。库房交付乙方时,应给乙方提供库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公安部门的治安防范现状证明。
七、乙方责任:
1、按时给甲方交纳库房租赁费。
2、按照库房安全管理要求,搞好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库房的日常维护。
4、负责支付库管人员的合理费用。库房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所需资质由乙方负责办理。
5、负责库房的安全管理。租赁期间库房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因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单方面恶意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违约方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其他事宜
1、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或者双方共同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裁决。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视为一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经济往来结束后自行解除。
甲方(盖章):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委托 代理人:
乙方(盖章):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委托 代理人:
2020年 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