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预装渠道代理协议
甲方: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区龙口东横街丽柏国际酒店26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洪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 协议目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双赢原则,甲方和乙方就蜂助手软件代理推广合作的条件达成一致,特签署本协议,以促进双方的合作经营。
第二条 合作内容和合作期限
1. 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2014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协议期满1个月前没有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将自动延长3个月,以后也遵循此例。
2. 乙方推广区域范围:乙方负责 地区的推广;
3. 乙方负责推广甲方“蜂助手软件平台及所有Android、IOS等智能手机付费推广应用”;通过自有的渠道推广或通过发展其它个人或企业渠道推广,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代理合作模式支付乙方相应的酬金,详见第四条。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开发和运营蜂助手软件系统,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公平性、公证性;
2) 甲方负责完成甲方平台相关推广功能的融合开发,确保乙方推广渠道操作简单易用;
3)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开展相关渠道操作培训,协助提供相关操作手册;
4) 计算乙方及乙方成功推广渠道的酬金报表;
5) 甲方向乙方提供装机量、有效激活量、酬金结算历史等统计报表,所有结算依据以甲方平台数据为准。乙方可自行建立数据统计系统,以备核实;甲方应保证数据统计的真实性,但由于软件提供商数据失实导致甲方数据错误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乙方工作中存在的不当或者错误有权要求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 鉴于运营商网络服务以及其他人力因素可能影响甲方“蜂助手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营,甲方遇到此情况时应积极响应,尽快恢复平台的运营, 乙方对短时间内出现此类情况表示理解和不予追究经济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需积极主动开展推广工作,并协助推广渠道网点开展相关的推广工作;
2) 乙方需周期性拜访乙方发展的重要会员,了解推广困难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蜂助手公司,共同优化改善合作环境;
3) 乙方确保推广的“蜂助手软件及所有Android、IOS等智能手机付费推广应用”广告文字按照甲方要求的规范,不得擅自改动广告文字;
4) 乙方在开展代理工作过程中,应表明代理身份,不得虚构、假冒以甲方分公司或者工作人员等身份。乙方在代理工作中发生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5) 乙方应当保证在代理过程中采取的推广方式、推广内容以及其他代理行为必须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6) 鉴于运营商网络服务以及其他人力因素可能影响乙方渠道的正常运营,乙方遇到此情况时应积极响应,尽快恢复推广, 甲方对短时间内出现此类情况表示理解和不予追究经济责任。
3. 双方都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渠道用户的利益及彼此声誉,严禁通过各种方式的恶意操作获取收益,一旦发现,双方都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且不再向对方支付帐号上尚余的酬劳及履行相关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4. 甲乙双方都有权利在提前一周通知对方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市场需求阶段性调整推广时间、力度(或终止推广)及具体协商的价格,但任何调整均不得与甲方的基本价格体系、市场推广基本原则等相抵触。
5. 甲方提供的“蜂助手软件及Android、(含Ophone)、IOS、WindowsPhone、Symbian等付费推广的智能手机应用产品”不能出现暗扣、强制性消费现象,如果暗扣、强制性消费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是软件本身原因造成的,由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扣费提示,则视为暗扣/强制性消费。
第四条 酬金及结算条款
1. 乙方应用酬金标准
乙方的应用酬金标准以甲方官网的会员中心中公布的应用酬金标准为准,乙方自有渠道的有效推广量按该标准计算和结算酬金;
2. 代理酬金计算标准
代理酬金 = 代理商发展会员应用酬金 * 代理酬金比例
乙方发展的不同级别会员的代理酬金比例如下表:
发展会员的级别 | 代理酬金比例(%) | 备注 | |
个人会员 | 企业会员 | ||
金蜂 | 5% | 5% | 会员级别原则上由代理商自行调整,默认均为“铁蜂级” |
银蜂 | 7% | 7% | |
铜蜂 | 14% | 11% | |
铁蜂 | 22% | 19% |
注:为了确保应用推广效率,提高末端会员积极性,蜂助手公司也有权调整代理商发展会员的酬金级别。
3. 结算周期
两次代理酬金结算周期为大于15天,与乙方当期的应用酬金一起结算,但乙方应得代理酬金与应用酬金之和少于人民币 500元的,甲方可以延迟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乙方坚持当期结算的,应当承担银行转账费用。乙方可在官网的“会员中心=》结算管理”中申请结算。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酬金支付到乙方帐号,节假日顺延。
4. 协议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按应结算金额的5.6%扣除代开发票费用后结算(乙方同意,国家有关税费规定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对代开发票的扣税比例进行调整)。
5.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 甲方及乙方,对于通过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对方技术上或者营业上的信息(以下称为「秘密信息」。) 要保守秘密,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并且在没有得到对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漏。但是,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ü 如果信息取得时,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ü 如果信息取得后,该信息非由于取得者的责任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ü 如果信息取得前,该信息已经为取得者所知的情况。
ü 从拥有正当权利的第三方处,不需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而得到明示的情况。
ü 没有依据秘密信息,独自进行开发而获得的情况。
ü 甲方及乙方,为了本协议的目的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可以向己方工作人员(包括派遣公司职员及临时工明示秘密信息, 但是必须让该工作人员遵守前项所规定的义务。
ü 甲方及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及对方提出要求时,须遵从对方指示返还或废弃秘密信息及其复制品。
2. 本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六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之后方能生效。
2. 甲方或乙方,在对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的形式,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未履行的部分。
甲方:
ü 受到有关监管机关的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等处分时;
ü 受到法院的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导致难以履行本协议时;
ü 发生、破产或者清算的情况时;
ü 因为决议进行合并或者转让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导致难以履行协议时;
ü 发生新决议解散时;
ü 信用状况恶化或被认为类似的事件时。
乙方:
ü 推广的渠道带有违规内容;
ü 采用违规的广告词语进行诱导用户(包括色情、六合彩、法轮功等违规词);
ü 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刷量或虚假注册等;
ü 产生大量用户进行投诉状况;
乙方存在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并经查实,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未结算的代理酬金及应用酬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 ,或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守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损失。
2. 由于一方的过失或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属双方的过失或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或其他的本协议当事人无法支配的客观情况。
2. 甲方及乙方因前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在不可抗力相关事态存续的期间内,将不承担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以电话、邮政快递等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对方送达受影响一方事故发生地点的有关政府机构或新闻媒体的证明文件证明事故的存在。受影响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在另一方未确认前不得解除其责任。如不可抗力的原因继续存在,致使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仍不能履行本协议,则此后的协议履行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3. 在本协议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及乙方应通过另行协议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努力使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本协议的履行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条 未尽事宜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本协议条款解释上产生的疑义,本着诚信的原则, 甲、乙双方另行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所签署的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