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承运合同
海 洋 货 运
承 运 合 同 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全国门到门运输以及货物门到港运输的承运服务. 二. 服务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 服务的确认
1. 乙方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接受甲方委托.
2. 达成委托后,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交给乙方.
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该及时开据工作单,如甲方需要投保一并办理保险手续.
四. 货物保险
本合同采用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保险并付费的保险方式.
五. 结算方式及时间.
1. 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详见合同附件---海洋货运有限公司运价表)
2. 乙方每7天与甲方进行业务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运费结算账单)明细后3天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3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认可.确认后的2天内以现金或支票及汇票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如延迟付款的,按拖欠服务费数额的1%/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及关联公司有权留置甲方货物.
3. 当乙方提供的服务价格发生变化,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否则仍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价格体系执行.
六.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在办理提货.发货手续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
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甲方自己包装时,有义务按国家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3. 甲方有义务正确填写工作单,详细.准确地注明目的地址,收货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4. 甲方应该按合同约定时间同乙方进行结账.
5. 甲方为防范事故要求乙方专人专车押送,特殊包装,绕道行驶.配备器材等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6. 甲方委托承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定及其它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行为.
七.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安全运送货物服务.
2.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向甲方反馈信息.
3. 乙方提供的服务车辆必须证件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
4. 在甲方单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对于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甲.乙双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应该共同检验货物外观和数量是否完好并确认,乙方对货物的内在功能的好坏不负责.
6. 甲方自行包装的货物,在外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乙方对内在货物的数量和内在的功能的好坏不负责.
7. 乙方无义务审查甲方包装是否符合承运要求.但当乙方发现货物的包装.体积等不符合乙方要求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直至拒绝承运.
八.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货物晚点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 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的货物破损和晚到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承担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所产生的仓储、保管和调货的一切费用.
3. 对于甲方自行包装货物,在交接时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 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收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 甲方自行配备货物押运人员的,货物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6. 由于甲方错误提供收货人地址,收货人姓名或联系电话等信息,导致货物运送延误等损失,甲方承担责任.
7. 甲方因下列过错,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 在委托的货物中故意夹带危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因甲方匿报货物品名,重量等,造成航空,铁路及国家安检部门对乙方的罚款及费用.
(4) 甲方错用包装.储运标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的.
(5) 当收货人收货签收后,该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再承担责任.因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收货物的,一切风险自合同约定应收货时间而转移.
九. 乙方责任
1. 因乙方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达收货人,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收货人.
2. 甲方委托乙方保险发生事故,乙方协助甲方理赔,乙方以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为限承担责任(全部赔偿),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出据索赔的相关资料,索赔资料齐全最长理赔期为15-30天。
3. 甲方未通过乙方投保的货物发生事故的,乙方按照每一千克最高20元赔付.如果实际损失数额低于按最高20元/kg计算所得数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自行投保的,乙方不承担被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4. 门到港服务因货场.铁路.机场原因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十. 其它
1. 因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
3.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双
方同意,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4.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5.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
十一.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务执一份,签章后即可生效,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在今后的合作中具体协商.
甲方:乙方:武汉海洋货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地址:武汉江汉区汉兴街华苑小区29栋1楼电话:电话:027-85621936
传真:传真:027-85629160
二oo六年三月一十八日
第二篇:承运合同
承运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位于邛崃市水井坊白酒酿造基地项目的土方工程,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该项目的土方工程乙方参与承运。承运范围的有效起算地点为水井坊白酒酿造基地施工大门至道场,该间距离不超过1公里。本次承运价格为一公里以内每车每公里57元。如承运距离超过1公里的价格,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车”标准为指每辆车每次运载的土石方应超过 20方,否则承运的计费标准应相应降低,具体价格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具体指示完成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视为无效运载。
二、保证金:乙方的每辆车前50车运载产生的费用作为本次合作的保证金,在本次合作结束后且乙方无违约事由的情况甲方下一次支付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甲方按车数100车为单位结算给乙方。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三天,若因甲方结账问题造成的误工,可相应的给予乙方损失。
四、为甲乙双方更好的合作,甲方同意为乙方的驾驶员提供住宿场地,但驾驶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由乙方承担。需要使用甲方
住宿场地的,乙方应提供驾驶人员的名单及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乙方有义务告诫其驾驶员遵守甲方的住宿管理制度,如乙方驾驶员违反相关制度,甲方有权拒绝其入住。
五、甲方为本次运输指定了一个柴油供应点,乙方参与本次项目运输的所有车辆在甲方指定的柴油供应点加油,现货现款。
六、每次甲方安排任务后,乙方应配合协调,如超过三次不听从安排,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百分之五十。
七、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参与本项目运输的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运输制度、遵守相关纪律,对扰乱秩序者或造成安全事故者,甲方可视情况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伤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且甲方对乙方车辆只提供停车场地对车辆不负保管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承运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承运合同范本
运 输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与今后每次运输交易的关系事项
一、本合同签订后,与今后具体发生的每次交易中的托运书、货运单、提货单、各种签收单证及函件等交易凭证类合同文件,共同规范甲乙双方的运输交易行为。如本合同没有约定或与以后具体交易中的凭证类合同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一律以具体交易中的凭证类合同文件为准。
二、每次交易中的货物、包装、装车起运地、目的地、到货期限、收货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价格、送货费用和保价运输等,在每次交易中商定且体现在托运单据及资料中。
三、运输价格以乙方对外统一公布价进行定价(乙方保留根据市场情况对公布价进行调整的权利,具体公布价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对外公布价变动之前,乙方会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负责人)。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对公布价进行上调时,如果甲方不同意,双方均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托运事项
一、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运货物。乙方在甲方工厂装运时,服从甲方厂区内的统一管理(但不接受甲方按自已的制度进行的处罚)。甲方有权对乙方代表或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合理地要求更换代表及工作人员。
二、甲方应将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重量、包装、瑕疵(含夹带禁运品、危险品的)等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根据运输需要,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装运单据等。否则,乙方知道后将拒绝承运;因未拆包装等原因而未发现的,可以在发现时任意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各种处理,由乙方通知甲方处理,乙方由此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应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垫付罚款。发生以上事件,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该票(次)的全部运费和货值10% —50%的违约金,乙方因此受损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也由甲方承担。
三、货物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否则乙方可拒绝运输并由甲方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包装,甲方对自己的包装承担责任(乙方承运,不得推定甲方的包装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四、甲方对运输业利润的低利率与高风险等特点,及相关法律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有足够的了解。为化解风险,应向乙方申请办理保价运输。汽运的保价费为货值的0.3%,需要空运的保价费为货值的0.45%。
五、当乙方得知发生了保价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在3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得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协助乙方办理赔偿事宜。
六、甲方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如不如约申办保价运输并交纳或承诺交纳保价费(已填写保价金额且运杂费约定“到付”的,视为承诺交纳)给乙方的,一旦发生包括已报案的盗、抢、骗而致货物毁损、灭失在内的非不可抗力事故的,如乙方应承担责任时,有空运的,按货物损失部分20元/公斤,汽运按货物损失部分运费的2至4倍赔偿给甲方。如约申办保价运输并交纳或承诺交纳保价费给乙方的,最高按损失比例,最高在保价额以内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实际价值低于保价金额的,最高按实际价值赔偿)。收货人拒付到付运杂费(含保价费)的,由托运人支付。
第三条 运输事项
一、乙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承运资质,否则,由此导致甲方货损和延期交货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到达及提货情况。可能延时或货损时,乙方应主动通知。
三、乙方应在每次具体交易中约定的到货期限到达目的地并将货物交给甲方在托运凭证上指定的合格收货人。无故延期的,甲方可以按每延期一日,少付10%的运费给乙方,但最多少付本票(次)运费。若运输途中,遇到恶劣天气,交警、运政等相关部门多次长时间检查车辆,修路,全国性节假日,突发性机械大故障,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期的,乙方首先应及时通知甲方,然后尽快缩短延误的时间。但以上情况不是乙方人为过错,因而不承担延期责任。收货人延时收货或不收货的,乙方不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
四、乙方应将托运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并交给合格收货人,否则,造成甲方货损的,按第二条
第六款赔偿。但若收货人得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不提货的,乙方不承担未及时、安全交货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五、乙方接受甲方变更运输目的地和收货人的合理的且乙方能够接受的书面申请(不接受口头申请),除非乙方因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的变更要求。但因变更增加的运杂费,甲方应在变更申请书中承诺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乙方不接受变更申请。
六、因乙方原因误达目的地或误交不合格收货人的,由乙方自行纠正并承担增加的运杂费。造成延时交货或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予以赔偿。
七、发生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的事件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赔偿,但甲方不得以此延期或拒绝支付已到付款期的运杂费给乙方。
第四条 目的地收货人签收货物等事项
一、收货人得到通知后超过五日不领取货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收取相应保管费。收货人、托运人超过十五日不领取货物的,乙方有权处置货物(包括丢弃、变卖。变卖后,扣除变卖费用及本次或累计所欠运杂费后的多余部分,返还给甲方)。甲方在十五日内弃货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弃货通知。无论甲方主动弃货还是乙方处置货物,甲方均应如约支付运杂费。当约定收货人支付运杂费(即运杂费到付),但收货人却不予支付或不提货时,运杂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二、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提货代表不持委托书、身份证或持不合格的委托书、身份证要求提货的,乙方有权拒绝且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义务要求收货人提供合格的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资料。
三、由于货物的性质和长途运输的振动、装卸,甲方允许乙方交货时的货损、货差率为%。
四、甲方以要求乙方返回甲方的销售送货单、收货人签收的提单或其它收货凭证作为支付运杂费条件的,乙方只要能提交以上足以证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已经收货的任意一种资料的,甲方就应当支付全部运杂费给乙方。
五、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甲方业务人员行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此举不影响支付已经发生的全部运杂费。甲方也不得把乙方给予的优惠运价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 运杂费的支付事项
一、上一自然月的运杂费,在本月5日前,由甲乙双方对帐确认(如果双方通过传真及其它简易方式不能确认对帐数目,或虽已确认但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则甲方代表应在对帐单或帐款确认函上签名或盖财务专用章等工商备案章)。双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运输业统一发票(开票之前,甲方已收上次发票而未付款的,则应支付上次发票款后再要求乙方开票)。甲方代表应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名或盖备案章,并于收到发票后日内(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号)支付现金、交付支票(出票日期不得超过此日期)或通过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甲方也有载明运杂费的凭证联,通过统计后再与乙方核实,应明知付款数额,应主动对帐并按期付款。
二、当一个自然月内运费每当达到万元时,甲方不按上款时间和方式付款,而应在每当达到此数额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此数额的运杂费。该月余下不足万元(与上行空格内的数额相同)的部分,按上一款对帐后下月支付。本款对帐、开票程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三、当一个自然月的全部运杂费不足万元时,则于该月的下一个月3号前付清该月全部款项。从下一月起,改按每7天口头或书面对帐,并于7天满期之日起两日内付清。开票程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四、甲方不按时确认乙方的对帐数额,则乙方可按托运书、货运单、提单以及收货人各种签收凭证等能够证明运杂费数额的资料,向甲方收取运杂费。
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如果乙方主张并未实际收到甲方的付款,则甲方应提供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来证明已实际支付了发票上的金额给乙方。
六、如果乙方收款代表上门收取甲方运杂费时,每次均须持三日内有效的收款委托书原件(或公函原件),否则,甲方应拒绝支付。超过壹仟元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款代表支付现金。甲方违反本款约定,乙方无须举证证明自已未实际收到付款,则可主张甲方没有对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七、甲方延期付款,应支付每日延期额的0.5%的违约金给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及解除情形
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发生的运输交易均有效。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的交易应受本合同调整):
1、根本性违约。如乙方未及时、安全地履行运输义务,未将货物如约交给合格的收货人或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赔偿义务和商定的赔付数额;甲方未如期如量支付约定的运杂费。
2、在实际合作中,由于运输价格、运力、到货期限、运输线路、保价运输、待运货物的性质是否适应运输等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但下列情况例外:
1、双方届时同意立即解除的。
2、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且在10天内达不成协议的。
3、甲方拖延、拒绝对帐或拖延、拒绝支付运杂费达到10天的。
四、解除合同时,未到付款期的运杂费视为已到期。乙方提出解约的,解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甲方提出解约的,解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第七条 附则
一、签定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提交已盖公章的业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对方。
二、受托人作为业务代表,任何一人均有权在托运书、货运单、出仓单、对帐单、帐款确认函、发票签收单、各种来往文件、函件上签名(但乙方的收款代表,在实际收款时由乙方临时书面委托;甲方代表需分工的,应在委托书中表明)。变更代表应向对方及时提交书面变更通知,或重新递交委托书。姓名须打印在委托书上。如果手写,则须在姓名上盖章,否则不对姓名真实性提出异议。
三、本合同的所有空格,在提交各方审批前均需打印填好。任何手写改动的文字(不论文字上是否盖章)均无效。确需改动的,应另签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
四、本合同之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其它约定 (此条非必备。增加内容必须打印,不增加的删掉此条,不留空白,否则,此条不产生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签名人:授权签名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授 权 委 托 书
:
我单位委托以下员工办理与贵司的运输业务。任何一人均有权在托运书、货运单、出仓单、对帐单、帐款确认函、发票签收单、各种单证、来往文件、函件上签名。我单位将受托员工姓名打印如下。如果手写姓名,将在每个姓名上加盖公章,否则,我单位对手写姓名的真实性不予否认。 变更名单,将书面通知或重交委托书给贵司。
1、受托员工姓名:
2、受托员工姓名:
3、受托员工姓名:
4、受托员工姓名:
5、受托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承运合同
承运合同
一、甲方:号牌:驾驶员:证号:乙方:车辆名称:号牌:驾驶员:证号:
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将价的全程价格。托
乙方将从经至为目的地。
三、从装车之日起日内运到。
四、甲方装货后乙方验货清点,包括其外观等等,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货物责任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货到后甲方的指定人员验收后,将余下的元(大写:)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共同遵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承运合同
运输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现有甲方在村管辖山地开发瓷土矿产资源。甲方开采的瓷土、矿类产品,由乙方负责承包运输。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以 “互助互利”为原则,确保运输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运输工作有一个完善管理程序,必须由乙方组织车辆统一安排运输。并配制一车一卡,按卡对车号装货。甲方不能任意调配车辆运输。运输路线()全程约13公里。
二、运费单价:按 “吨”为单位计量,每吨壹拾伍元叁角人民币(¥15.3元)。甲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及市场物价回动特殊,运费单价另作协商调整。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按月份由乙方统一结算,甲方不得与司机或车主个人直接结算,如有类似事项发生,乙方有权暂停其产品运输。每月15号甲方应支付前半个月运费的50%给乙方供车辆燃油及其他费用。每月月底对单结算,次月5号前甲方必须将上月的全部运费款项付清给乙方。
四、甲方按发货量每天需要多少车辆,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排车辆。
五、乙方必须按甲方需求安排车辆,确保甲方的发货计划及运输任务完成.
六、在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装卸货。
乙方要保证做好运输安全措施。为了保护好村道的水泥路,并要按照白礤村委会决定限载15吨以下,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要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如发生交通意外与甲方无关。
七、在运输路线范围内的水泥路村道如有民众纠纷的,应由乙方出面
调解处理。其它泥路村道及个人利益纠纷,乙方协助甲方调解。严重违规者报当地政府部门处理。
八、双方如有其他事项在本合同没有协商明细,另作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随着甲方资源开采结束自然失效。
九、以上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公共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约造成经
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视其情节轻重,可按法律程序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名后自然生效。
甲方:(代表)__特此协议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表)__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