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必须适用
2、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上示范文本尽管不是法律、法规,只是推荐使用的文本,对于当事人无强制性,但对减少合同争议,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体系:基本法律——《民法通则》,规范市场经济流转的基本法——《合同法》, 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采购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筑法》,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担保的——《担保法》, 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保险法》,建设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公证暂行条例》《合同鉴证办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诉讼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我国在建筑领域中推行项目法人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改革中,核心内容是合同管理制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中经济违法和犯罪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1.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3.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7.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8.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9.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1.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要内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1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指向的对象]。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4.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15.某建设单位与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16.某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一栋宿舍楼的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物]。
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物]。
18.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
20.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为]。
21.就某知识产权双方达成了购买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
22.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23.合同当事人就某项技术秘密达成了购买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24.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智力成果]。
2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6.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
27.决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代理关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
6.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无权代理的情况包括[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11.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的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
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导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三、合同担保
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3.《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9.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0.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1.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12.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3.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担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1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是[一般保证]。
17.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8.[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均可以作为保证人。
19.保证人的资格
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提供保证
20.《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1.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对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
2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24.保证期间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8.抵押权人是指[债权人。
29.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和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的划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土地所有权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0.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内容:[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3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3.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
3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规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5.[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36.合同担保方式中,既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是[质押]。
37.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38.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39.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40.[权利质押]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41.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
先受偿,这属于[留置]。
42.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3.在担保方式中,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是[留置]。
44.留置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只能通过[依法行使]产生留置权。
45.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
46.如果[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债权,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
47.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48.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51.勘察合同约定采用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当事人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发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时,该合同处于[成立但不生效]状态。
52.建设工程的保证人一般是[银行]、[担保公司]。
53.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l0%]。
54.[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55.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56.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为[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5.保险人可以对[设计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自然磨损]、[维修保养费用]带来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范围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除外责任范围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
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7.建筑工程一切险加保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五、合同的公证
1.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2.如果承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
[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解决留下证据。
六、合同的鉴证
1.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要内容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合同鉴证的作用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七、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是:[自愿申请原则相同]、[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是[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不同。
4.经过公证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第二篇: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关键字:工程招标,合同签定,合同价格,工期拖延、工程质量
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方),总投资约为1800万美元,总建筑面积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8000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
二、合同条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a方的责任和权力:
(l)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心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b方的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
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他略)
5.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7.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己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8.争执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 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实施状况
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人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关系:
l.b方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b方30万元。
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四、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 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 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 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应该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
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
粉刷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
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b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b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像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b方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
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
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
(1)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规范。
(2)即使施工图上是两管放在一齐,是错的,但合同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
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将两管隔离,而不给b方任何补偿。
五、a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表现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实际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4.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总策划。但他是搞经营出身的,没有工程背景,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上马这个项目,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工程中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个合同的选型出错,打倒了承包商,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3)如果要尽快上马这个项目,应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条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国规范,对承包商风险太大,工程不可能顺利。
(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业主不仅应给承包商提供完备图纸、合同条件,而且应给承包商合理的做标期、施工准备期等,还应帮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条件,双方及时沟通。但在本工程中业主及业主代表未能做好这些工作。
(5)业主及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习惯等了解太少,授标后也没有给承包商以帮助
第三篇:工程合同管理
1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承揽合同。
3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被认为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4 必须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备、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6 可以不进行招标范围:(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3)房屋建筑和是市政基础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 停建或援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4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6)(请勿抄袭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公开招标的特点是一切有资格的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也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以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到报价合理、工期较短、技术可靠、资信良好的中标人,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但是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存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量大,招标投标过程所需时间长,费用高等特点。
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工作量减少很多,招标周期短,费用也少。但由于受招标人自身条件所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了解得很清楚,因此也存在着一些技术上、报价上都很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没有被邀请到。
9工程招标的程序:(1) 招标准备工作(2)招标方式确定(3)编制招标文件(4)办理招标备案(5)发布(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6)确定投标人短名单 (7) 发售招标文件(8)现场考察、投标答疑会(9)接受投标文件(10)开标(11)评标(12)定标(13)公示及发中标通知书(14)签订承包合同
10 评标方法(1)专家评议法也称定性评议法或综合评议法其分值构成a施工组织设计 25分;b项目管理机构 10分;c投标报价 60分;d其他因素 5分,合计100分。此方法是用于小型项目或无法量化投标条件的情况下使用。
(2)最低投标报价法,也称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标。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
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11 投标报价的策略:(1)增加建议方案(修改设计方案法)(2)多方案报价(3)突然袭击法(4)无利润低价夺标法(5)先亏后赢法(6)开口升级法
12 投标技巧的方法:(1)不平衡报价法(2)零星用工(计日工)(3)多方案报价法(4)区别对待报价法(5)降低投标价格 (6) 补充投标优惠条件
13 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的情况:(1)对能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其单价可降低(2)估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可提高,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其单价可降低(3)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而工程内容不明确的,单价可降低(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可多获利(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可能性大的项目,几个可定高价,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
1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合同的解释顺序优先级最高的是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其次是合同协议书,然后是合同专用条件、合同标准条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工程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5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之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时间里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6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三控”:进度、质量、成本p111-113
17 订立施工合同必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3)又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18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是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段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方位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以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9施工合同工期,是指施工工程从开始到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合同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承包天数。
20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的主要目的,是为工程师对进度进行控制提供依据。
21 设计变更程序:(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硬不吃鱼变更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实际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2)承包人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若涉及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 竣工验收的程序:(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组织验收(3)发包人不按时组织验收的后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3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即使在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仍应重新采购及承担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应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24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期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5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内容。(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3)质量保修责任
26 变更价款的确定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再确定变更后14日内不想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想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加宽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7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由发包人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28 竣工结算程序工程局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受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9 不可抗力的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 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和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承包人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部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于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单位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队发包人负责。
3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p180
32 合同协议书雇主发出中标函的28日内(国内30日),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
33 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4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35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日的日期。
36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日期至承包商提交给雇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37 暂定金额: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作为雇主的备用金的一比固定金额。暂定金额只有在工程师的指示下才能动用。
38 雇主对部分工程的接受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有协议,在工程师办法包括某部分工程的接受证书之前,雇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否则,一经使用:(1)则可认为雇主接收了该部分工程,对该部分要承担照管责任;(2)如果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3)如果因此给承包商带来了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这笔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39 估价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对费率或价格作出合理调整,若无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考虑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将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相加以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1)对于不是合同中的“固定费率”项目,且全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工作:a其实际测量得到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增多或减少了10%以上;b该项工作工作量的变化与相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c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成本的变动超过1% (2)此项工作是根据变更指示进行,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也没有适用的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或者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费率。
40 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采用第三种做法,即当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款额(不包括与付款和保留金的扣减与退还)超过中标合同款额与暂定金额差的10%时,开始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还预付款,每次扣还数额为该次证书的25%,扣还货币比例与支付预付款的货币比例相同,直到全部归还为止。
41 争端解决的程序:(1)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委任和终止。(2)获得dab的决定。(3)友好解决。(4)仲裁。
42 按合同计价方式划分:(1)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 43 单价合同中的固定单价合同的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有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
44 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1)工程项目的图纸大盗施工图设计阶段,可采用总价合同;(2)业主在招标时,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够详细,技术经济指标不够明确等可考虑采用单价合同;(3)工程项目只达到概念设计阶段,可考虑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5 项目的外部环境如果外部环境良好,该工程项目竞争的承包人也多,则业主就有较多的主动权来选择合同的类型,如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选择。
46 合同结构模式:(1)平行承包模式(2)设计—施工承包模式(3)项目总承包模式(epc模式、交钥匙模式)(4)施工管理模式(5)bot模式(建设—经
营—移交方法)
47 代理型cm模式与风险性cm模式的区别点:
代理型cm模式的特点:(1)业主可以自由选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有完善的技术和管理支持,在招标前可确定完整的工作范围和项目要求原则。(2)在明确整个工程项目成本之前,可能花费较大;由于边设计,边施工会出现索赔和变更的费用较高;由于是代理型cm模式,cm公司不可能对进度和成本做出保证,使得业主方承担的风险很大。
风险性cm模式的特点:(1)出代理型的特点(1)外,业主方对总投资心中有数,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2)cm公司提出的最大工程费用中包含设计、投标及施工的许多不定因素,因为它关系到cm公司将经济利益问题,所以在确定最大工程费用时,特别是其中工程项目不可预见费这方面,业主与cm公司的一件不容易一致,需要多次协商才能解决。
48 按索赔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2)费用索赔
49 工程索赔程序:(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2)递交索赔报告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日内,承包人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在28日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延长天数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业主或建立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项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日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3)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与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超过28日的持续索赔事件的审查,也与此步骤相同。(4)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5)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必须报请业主批准。(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50 p368反索赔案例
第四篇:工程合同管理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一章概述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简称,它是指工程建设中的各平等主体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广义的工程合同是指一个合同体系,狭义的工程合同仅指施工合同。
3.工程合同的作用:(1)确立了工程施工和管理的主要目标
(2)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制订了双方行为的法律准则
(4)协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
(5)提供了双方解决争端的依据
4.工程合同体系:(以施工合同为主干)
(1)业主方: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贷款合同
(2)承包方: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供应合同、保
险合同。
以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合同为主干,业主、承包商分别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合同关系为分支, 形成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种类,最终构成了工程建设的合同体系。
5.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业主、承包商、监 理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进行组织、 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 工程合同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6.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同权威性原则(2)合同自由性原则(3)合同合法性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平合理原则
7.合同签订阶段一般包括四个基本阶段:招投标、合同审查、合同谈判、合同订立。
8.工程合同中最重要的主体是业主、承包商、监理
(1)业主:全过程全方位的总负责人
一个工程项目在评估立项后即进入实施期,实施期一般指项目的勘察、设计、专题研究、招标
投标、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直至调试、竣工验收。
业主的风险管理可分为风险预防、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方面。
(2)承包商:合同实施者
(3)监理工程师:代理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三控制一协调”。三控制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一协调指的是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二章 工程合同总体策划
1.工程合同总体策划是确定对整个工程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合同问题,是确定 合同的战略问题。
2.工程合同的类型:
(1)单价合同最常见的合同类型,适用范围广
业主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特点是单价优先。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后在评标。 可分为: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最典型的合同类型,应用范围很小。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总价优先。
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截然相反的合同类型。
(4)目标合同
3.fidic条件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用条件:
(1)复杂的大型工程(2)业主负责设计和提供设备(3)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
(4)以单价合同为主(5)监理工程师复杂合同管理
4.工程项目合同体系的协调
(1)工程和工作内容的完整性(2)技术上的协调(装饰以土建为准,土建以结施为准)
(3)价格上的协调(4)时间上的协调(5)合同管理组织的协调
三章 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1.风险是项目系统中不可靠的因素。环境风险是工程项目中的其他风险的根源。
2.合同风险分配的核心原则是适度。应按照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3.按照惯例,承包商承担对招标文件理解,环境调查的风险;报价的完备性和正确性风险;施工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完备性、效率的风险;材料和设备采购风险;自己的分包商、供应商、雇用的工作人员的风险;工程进度和质量风险等。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包括:招标文件及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工程量变动、合同缺陷风险;国家法律变更风险;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测的情况风险;不可抗力因素作用;业主雇用的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承包商风险。
4.工程合同风险的对策:(1)经济措施(2)合同措施(3)工程保险(4)技术和组织措施
(5)加强索赔管理(6)采取合作措施,与其他方面共同承担风险
5.*对策选择的优先次序:(1)技术和组织措施 (2)通过完善合同条件和在合同中采用保全措施防范风险 (3)购买保险(4)采用合伙或分包措施,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风险 (5)对承包商来说,报价中提供不可预见风险费 (6)通过合同谈判,修改合同条件 (7)通过索赔弥补风险损失 四章工程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管理
1.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 (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
2.标底编制主要采用1)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另行计算 2)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已综合考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的具体组成:(1)投标书及投标附录(2)投标保证金或投标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6)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表(7)辅助资料表
4.工程合同订立的两种方式:(1)遵循合同的一般订立程序(即要约—承诺)
(2)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签订合同 四个阶段订立工程合同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未生效
6.纠纷解决的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7.*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立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名义的(3)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5)有损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五章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
1.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情事变更原则
2.合同缺陷的修正包括漏洞的补充和歧义分析。
合同文件间的歧义一般按“最后用语原则”,合同文件内的歧义一般按“不利于文件提供者规则”。
3.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 规定或合同规定,违约方就对方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一种方法。
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与事实之间有必须有因果关系
3.损害赔偿的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限制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4.不可抗力,承包商有责任修补,但由业主承担费用。
5.缺陷责任期一般也叫保修期,指正式签发的移交证书中注明的缺陷责任期开始日期(一般为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后一段时期(一般为一年或更长)。
6.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质量标准等到其他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只能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变动,不能使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性质方面有很大的变动,否则应重新订立合同。超出合同范围或权利以外的,承包商可拒绝变更工作。
7.在现行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在合同中赋予工程师(业主)直接指令变更工程的权利,承包商在接受指令后必须执行变更,而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由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8.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确定的工程变更估价原则为:(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的工程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定后执行
9.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支付结算程序,包括每个月月末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移交时办理竣工结算以及解除缺陷责任后进行最终结算三种。
10.竣工结算与决算的区别:编制的主体不同、编制的内容不同、用途不同。
六章工程合同争议及解决
1.工程合同争议的特点:引发合同争议的因素多、争议金额大、责任认定复杂、责任持续时间长。 七章工程索赔
1.工程合同索赔的种类,按索赔要求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工程的处理时间和方式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2.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常见的索赔证据有:(1)国家的法律,政府的相关法规、法令、文件、技术规范(2)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资料(3)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
3.根据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的规定,索赔的时效可归为三个体“28天”。 *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将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
(2)若索赔事件是延续性的且延续时间超过28天,则应按要求每隔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备忘录。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终止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索赔账目。
4.索赔意向 -- 索赔报告书 -- 最终报告。
5.在索赔报告中应特别强调:(1)索赔事件的不可预见性(2)承包人为了避免和减轻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可能的采取了最大的努力(3)索赔事件和工程因此受到的影响及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索赔费用的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
第五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管理1004班赵宁100110418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而且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作为其他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到总控制和总保证的作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规范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质量、严格成本控制将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关键字】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正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概念及目标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的合同。合理、规范的工程合同,有利于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平等竞争。
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目标包括:
(1)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实现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
(2)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责任。
(3)保证整个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
(1)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
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2)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对方近年的信誉及工程业绩。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和批准
(1)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审批权限如下: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主管副经理审批。标超过50 万元的,投资10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2)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合同的严密性其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
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
2) 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
3) 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
4) 合同管理对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五、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1、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即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
义及时沟通。
2、管理合同履行,合同实施交底制度
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交底更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执行合同时不出或减少偏差。合同依法签订后,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有序地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建设单位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做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工作流程图,抓好各目标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特别是事前控制。对签订的各项条款必须牢记,找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前制定各种减少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在工程进展中,通过检查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加以解决,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做好合同实施管理,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在合同变更中,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意味着索赔机会,所以必须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如图纸、会议纪要、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以作为工程变更调整费用、工程索赔的基本依据。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4、重视合同签订后总结
合同管理的总结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总结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以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于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如此才能取得进步的合同协议签订经验,以完备合同管理制度,减少企业损失及资源浪费。
总之,通过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合法、明确,进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创造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4.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4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3] 苗青.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j].当代经济.2014,(11).
[4] 张宜松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