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 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 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
准格尔旗关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
情况的汇报
《劳动合同法》于2014年6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准旗经济发展迅猛,采矿业和生产制造业成为我旗经济格局的重心,劳动者的数量快速增长,为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尽快达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百的目标,准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立足部门职能,全力做好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主要工作情况
(一)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1、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的的宣传。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各类《劳动合同法》专题学习培训班共xx次,培训劳动者xx人,发放《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手册xx本,《劳动合同法》宣传单xx份,督促各苏木乡镇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定期悬挂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条(横)幅。
2、加强业务指导,增强意识,规范行为。为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公平、公正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关系和
双方利益平衡,准旗劳动保障职能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开展集体合同签订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自觉行为,而劳动者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明显增强,并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条件。
3、加强劳动用工的动态监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控力度,密切关注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如遇突发事件,劳动保障等部门将随时随地协调跟进,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发布信息,把握舆论主导权。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均保持畅通。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每年都开展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检查。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基本情况。
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将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全旗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较高。据统计,至今年止,我旗企业在岗职工约xx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xx万余人,劳动合同签订率约xx%,
合同签订率虽然低,但比《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呈逐年增长态势。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旗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以前的一年期限为主,逐渐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旗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日常管理更趋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遵守执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了明显好转。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深入企业、矿山,
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2、积极开展专项监察,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针对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流动就业人员的使用等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开展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及民工流动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妇女权益保护、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劳动力市场整治等一系列的专项监察。
3、认真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分节假日,不分早中晚,废寝忘食,不厌其烦地调处劳动纠纷。劳动保障监察员始终坚持“有诉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服务宗旨,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使全旗没有发生一起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维护了我旗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至今,准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检查用人单位xx户,涉及劳动者xx人,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xx人,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xx万元,退还员工押金、保证金、风险金xx余万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xx万余元。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有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劳动合同,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据部分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部分员工不愿签订。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 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一些企业认为参加社会保险大大地增加了成本,企业承担不起;一些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我旗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人员少、经费紧、装备差,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有些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极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受到各
方因素制约,执法阻力较大,执行困难随时随地存在,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三、今后工作打算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们今后在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中,还要继续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使他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劳动合同法》,消除误解和疑虑,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面向职工宣传,让职工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使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监察力度,发现问题要敢于和善于与企业协商、沟通,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疑问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若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扣除假期工资后只领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按此实发工资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是不是说若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疑问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疑问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2倍经济补偿是不是就等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疑问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的违约金是何标准?
疑问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应得工资?若员工有请假,是否只计算其实勤工资?
第五篇: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为什么要着力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2014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2014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2014年“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什么一部乍听起来似乎平常的法律,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因为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
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14年的《政府工(推荐打开范文网WWW.hAowORD.CoM)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
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准则。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已初步形成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契约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格局。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1995—2014年劳动争议案件从3.3万件增加到31.7万件,增加了9.6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这种不和谐态势,不仅影响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和隐患。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规范和协调现实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都迫切要求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就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的法律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的失衡失范,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内容中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这在目前劳动者权益还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增强劳动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也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毋庸讳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但这恰恰又是一个提高我国企业劳动生产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契机,有助于企业把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各方反应非常积极。据一些媒体调查显示,在了解该法内容的民众当中,有六成以上对该法表示满意。不少用人单位也在该法颁布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表示欢迎与支持。理论界、学术界也对这次立法所体现的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立法精神予以肯定。但是,在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到实施的半年时间里,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不时传出有的企业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消息,有
的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些现象的发生,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对《劳动合同法》还存在着误解误读或者阳奉阴违的态度。
比如,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其实,这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目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养“懒人”的“铁饭碗”。其实,这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和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而不是搞终身制。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认可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其实,如果企业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低成本获益,拿这样的低成本作为竞争优势,这样的企业做不大,也做不长。企业应依靠管理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部法律只是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而保护了广大规范用工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是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法律的生命在于深入人心,在于得到严格的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自觉遵守与贯彻这部法律,再好的法也会失去意义。因此,我们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最近,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一个不断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和谐因素、实现劳动关系平衡的动态过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
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必须走法治之路。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正在制订中。同时,要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做深入扎实的工作。比如,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制订严密可行的程序性实施细则;公正司法,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有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创新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机制、手段、方法;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公民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等。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民主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各方利益,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制订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通过确定最低工资、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反就业歧视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最好体现。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共生、共赢、共长的关系。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因此,企业应该保护员工的就业稳定,给予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为其提供增长才干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员工实现个人发展。当员工深深感受到企业对其工作、生活及未来真诚负责时,就会与企业实现心对心的交换,自觉自愿地忠诚于企业、奉献于企业。
强化工会和行业组织作用。有人说,资本没有国籍,工人有国籍。工会和行业组织是现代劳资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能起到政府起不了的作用。工会和行业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职维权,求得双赢。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会维权工作新品牌。各级工会积极敦促企业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合同不签、保险不上、工资不涨”等问题,收效明显。江苏省九成以上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工资协商,推动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在浙江省温岭市,
一些行业的工人工资由工人、老板和行业组织公开谈判决定。据调查,90%以上的国外投资者愿意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合作首选对象。
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劳动者应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强化责任感,培养归属感,与企业共荣辱。要努力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成一行。劳动者还要学法懂法、依法维权,在出现劳动争议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逐步实施,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环境将会有更大的改善,我们一定能够创造出公平正义、奋发进取和劳有所得、安居乐业的社会和谐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