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乡政府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
第三条乡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应妥善管理。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
(三)风险论证;
(四)合同的报批;
(五)合同的签署。
第七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第九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乡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三条由乡政府党政办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办公室归档。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乡政府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乡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乡政府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十八条 乡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六)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政府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七)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