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承诺书
我承诺:
在 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坚决做到以下要求:
我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和库尔勒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关要求,服从管理,如实报告个人旅居史、接触史,不编造虚假消息、造谣传谣,不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不走出房间,不向窗外、楼道丢弃杂物。本人承诺做到如下注意事项。
1、单人居住,避免与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接触,确有必要的接触应注意保持尽可能远的距离、戴口罩或居于上风向。
2、作为居家隔离人员与共同居住人员(家庭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场所,避免与亲朋好友、周边居民接触。
3、保持房间通风良好,防止相互交叉感染,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清洁口鼻后应及时洗手。
4、作为居家隔离人员使用单独碗筷,避免共用牙刷、香烟、饮料、毛巾、浴巾、床单等物品,餐具使用后应使用洗涤剂和清水清洗。
5、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每天频繁清洁、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至少每天清洁、消毒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
6、配合医务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医学观察,每日三次测量体温并报体温,提供身体状况。
7、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尽快告知第一书记17399073661,安排120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8、保持良好心态,减少恐惧心理,注意补充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以增强抵抗力。
如果本人居家隔离拒不配合或违反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规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安全的,同意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触犯传染病防治法、民法、刑法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观察期满,如无异常情况,配合管理,统一由负责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社区派专人宣布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承诺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