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承诺书人 (以下简称「本公司」),兹因承揽贵公司之特定工程或服务(以下简称「本工程」),承诺以下事项:
一、于施工前,已充分了解贵公司之「合盟承揽商环安卫须知」(计___页,如附件内容) 并愿意遵守该须知与贵公司之承揽商管理办法、环安卫及厂区管制之相关规定,且已告知并要求为本公司执行本工程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之代理人、受雇人、(再)承揽人、(再)承揽人之受雇人等,以下简称「本公司施工人员」)应一并遵守之。
二、本公司同意加入贵公司协议组织以及在贵公司厂内施工与共同作业期间遵守贵公司所有相关规定且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法令、环境保护相关法令及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劳动条件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负雇主管理之责,并指派现场作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执行作业现场人员之安全管理工作及督导,若作业区域位于气体厂的范围时,亦应遵守气体公司有关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本公司承诺确实遵守劳动基准法及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并自负雇主之管理、补偿、赔偿及其他法律之责任。
四、本公司施工人员将依贵公司规定完成入厂申办手续后再行入厂作业。
五、若因本公司施工人员之故意或过失之行为或违反本承诺书之规定时,而造成贵公司、贵公司员工或他人受有任何损害时,本公司愿出面处理并与该施工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于贵公司作业期间若因违反任一相关规定时,愿遵从贵公司稽核人员指正立即进行改善,至贵公司接受为止后,方可继续施工。但本条之规定并不影响贵公司依法及依约得主张之权利。
七、本承诺书及其附件视为本公司与贵公司间成立之承揽契约之一部分,本公司承诺确实遵守之。
八、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此致
合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承诺书人
承揽商公司名称:(签章)
负责人:(签章)
公司统编:
公司地址:
联络电话:
年月 日
合盟承揽商环安卫须知
壹、目的:
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为有效防止职业灾害及事故发生,故本公司建立承揽商作业安全规范,共同维护承揽商及其雇用之劳工与本公司同仁之安全与健康。订定本须知,承揽商有遵守之义务,有效管控作业状况,避免事故及人身、财物损失之发生。本须知未列及但有相关法令规定者,承揽商仍应确实注意及遵守法令规定作业。
贰、适用对象:
1. 承揽本公司工程之承揽商或再承揽商。
2. 机台、设备或其零、组件购置需进行搬运、安装、调整、维修、保养、配管、配电等工作之设备供货商(代理商)或再承揽商。
3. 承揽本公司劳务、废弃物清运之厂商。
叁、承揽商职责:
1. 承揽商应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2. 承揽商或再承揽商对其雇用劳工之劳动条件,应符合劳动基准法及职业安全卫生法之规定。承揽商所有雇用入厂工作之人员应予以投保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
3. 承揽商或再承揽商对其雇用之劳工,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实施劳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建议,视劳工检查结果适当配置劳工作业。
4. 承揽商或再承揽商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之规定,对其雇用之劳工,施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时数不得低于3小时;对于从事机械、设备操作、营造作业、缺氧作业、处置使用危险物、有害物者应另增列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后,使得入厂作业。
5. 承揽商或再承揽商雇用之劳工,需接受本公司『承揽商危害告知训练课程』后,始可入厂施工作业。
6. 作业使用之机具应符合法令规范,并依相关法令规定执行定期检查及作业前检点。借用本厂之机具设备,应先经本厂同意,并于作业前进行必要之检查,方可使用。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操作,应指派受训合格之操作人员操作,并备妥『机械设备检查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训练合格证』以供检查。
7. 承揽商指派之现场监工需由已接受监工人员必要训练之人员担任,从事职业安全卫生法令规定之特殊作业,应指派受训合格之相关作业主管(如:有机溶剂作业主管、缺氧作业主管等)至现场督导。
8. 凡出入本公司厂区之承揽商及其再承揽商等所雇用之劳工,皆应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规;承揽商及再承揽商应事先告知进厂人员本办法及本公司之各项规定,并要求人员遵守。
9. 至本公司施工之承揽商应指派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该作业场所的现场安全,负责作业场所之安全督导于巡视人员安全及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了解工作潜在危险,以防范灾害发生。现场安全负责人员于工程期间担任与本公司安全卫生事项之联络窗口,应将本公司各项安全规定、危害因素及倡导注意事项,转知所属劳工及再承揽商。
10. 承揽商提报之文件不得有伪造、变造之情事,若经发现提报不实、伪(变)造者,将依本公司罚则办理并依法送办。
11. 承揽商于本公司厂区作业若违反法令及本公司之各项规定或施工不当,造成灾害或环境污染,承揽商应负一切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义务,并无条件赔偿造成本公司之损失。
肆、一般安全卫生注意事项
1. 作业人员禁止于作业前及作业时饮用含酒精成分之饮料。
2. 厂区内全面禁食槟榔。吸烟应至指定吸烟区,其余场所严禁吸烟。
3. 作业人员不得冒用他人证件及进出非工作区域场所。
4. 人员禁止携带刀枪、弹药、麻醉药、毒品等违禁品进厂。
5. 所有施工作业皆应事先向合盟工程负责人员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同意后才可施作。
6. 高风险作业:动火作业、有机溶剂(含油漆)、局限空间、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作业,(ex:吊笼、起重机等)、火警侦测中断作业应事先向合盟工程负责人员提出申请。
7. 承揽商应事先进行施工安全评估,自行备置所需之安全防护器具及设施。自行备置之安全防护器具、设施应合乎法令规定及机具标准。
8. 施工人员每日入厂换取施工证,并配戴于胸前。且应由合盟工程负责人引领,才可进入施工区域,非工程施工区域,非经本厂人员同意不得进入。
9.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应先确认作业区域外围危险(害)源、紧急逃生路线、灭火设备等防灾避难设施。对危险(害)源进行必要之灾害防止措施。
10. 施工前施工区域应进行适当之区域围篱及施工作业告示。
11. 进入营建工地、厂务区、Subfab区域内、天花板作业或上方施工作业等区域,一律全程配戴安全帽,其他区域则依作业危害性配戴适当之安全帽。
12. 本厂之设施、管线、阀件及电源之开启或关闭,需由合盟人员操作,厂商不可自行操作。
13. 施工时禁止踏踩机械设备、管线阀件;禁止碰触非作业所需之机械设备、阀件及化学品(含废弃物)。
14. 作业现场应保持环境整齐、清洁,施工用物料及机具请摆放工程负责人指定之位置。
15. 当日离厂前应通知合盟工程负责人员至现场检查,确认现场复原完成后才可离厂。
伍、洁净室作业
1. 严禁携入发尘性物品。
2. 进入洁净室之器具一律以IPA(异丙醇)或纯水擦拭清洁后,方可进入。
3. 进入洁净室之推车、拖板车等车辆,其轮胎需以胶带包覆后,才可使用。
4. 依各区无尘室管理规定,正确换穿无尘衣物及其他配件(手套/发罩/口罩等),配件破损请立即更换。衣物使用完毕,请依摆放原则整齐摆回。若遭化学品污染之衣物请送交清洁人员处理,切勿摆回架上。
5. 依洁净室入室之标准程序及指定动线进、出无尘室。
6. 任何产生粉尘之作业严禁于洁净室内执行,若无法携出作业者,应使用专用真空吸尘器以减少粉尘污染。
陆、高风险作业注意事项
1. 高架作业(超过2米):
(1) 系指工作人员立足点至地板或地面之间之垂直距离达二公尺以上之作业,例如.天花板上、外墙清洗作业等。
(2) 作业时全程配戴工程用安全帽及背负式安全带。
(3) 依施工地点状况选用适当之登高器具(例如:合格施工架、A字梯等),不得徒手攀爬,每日施工后应将器具归回定位。
(4) 施工架之组配拆装作业请依『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实施,完成后应进行作业检点检查。
(5) 作业平台需铺满并架设安全围篱,平台上不得再使用梯子或踏凳等。使用移动式施工架,轮子须有插销并予以锁定,人员于上方作业时不得搬移施工架。
(6) 依施工状况架设人员防坠落之设施(例如:安全母索、防坠落器、安全护栏等)。
(7) 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不适合从事高架作业之疾病(例如:高血压、心血管疾病、贫血、癫痫、精神疾病等)人员或身体虚弱、精神不佳、情绪不稳定者不得从事高架作业。
2. A字梯作业
(1) 系指使用A字梯之作业。
(2) 选用外观完整、稳固及脚踏板、梯脚垫完整及高度适当之A字梯,作业前进行检点检查后方可使用。
(3) 作业全程必须伙同作业(一人专职扶梯及戒护)。
(4) 严禁踏踩A字梯顶端。
(5) 爬梯时不可手持工具,应由旁人传递。
(6) 作业中应将工具材料固定牢靠避免掉落。
(7) 作业必须全程配戴安全帽。高度超过二公尺依照高架作业规范办理。
(8) A字梯使用完毕后应即收起横放,摆放指定区域。
3. 地板开口(孔)作业
(1) 系指高架地板掀开作业或楼层地板之钻孔作业。
(2) 事先知会合盟工程负责人员,并于开口处以三角锥及连杆设置适当围篱及警语标示。
(3) 作业人员有坠落至下层之危险,应配戴安全带等坠落防范器具。
(4) 开口有物品掉落下层之虞,作业区下方需设置围篱及适当警语禁止非相关作业人员进入。
(5) 作业完毕后,高架地板需立即回复原状。
4. 动火作业
(1) 系指电焊、氧乙炔焊及氩焊、高热熔断切割、研磨及其他可能产生明火、高热之作业;易燃性及爆炸性潜在危害的环境中,使用非防爆型电器施工等。
(2) 厂商需事先向合盟工程负责人员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前经合盟工程负责人现场确认同意后,方得进行。
(3) 施工区域应自备灭火器,且确认附近已无可燃物,若无法移除者须以防火毯覆盖。(洁净室内一律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4) 作业时应避免火花熔渣或焊条散落,造成人员烫伤或引起火灾,并设置必要之防护措施及隔离警戒。
(5) 气体钢瓶保持竖立,以链条或绳索固定,避免倾倒。气焊器需装设有防止回火装置。
(6) 作业前需检查皮管及钢瓶衔接处是否紧密并检测确认无泄漏,管线不得横跨走道。
(7) 电焊机应备有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8) 自动焊接之焊机设备应确实接地。
(9) 非必要之原因,洁净室区域严禁动火作业,若需动火作业应取得相关单位同意,才可施作。
(10) 应依作业状况配戴合适之安全防护具。
5. 局限空间作业
(1) 系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缺氧症预防规则』定义之作业。例如.水、气体储槽、筏基或管沟等密闭设施之内部作业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
(2) 厂商需事先向工程负责人员提出作业申请及提交『局限空间危害防止计划』。
(3) 作业前需设置换气效率足够之通风换气设备,进行通风20分钟以上。
(4) 厂商应自备气体侦测仪器并携带仪器校正纪录备查。
(5) 作业前厂商应先进行安全设施架设及作业前检点,并通知合盟工安人员到场,共同确认作业区域氧气浓度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法规规定,确认无危害之虞,经本厂同意后,方得进行。
(6) 指派领有缺氧作业主管训练合格证书之人员担任作业现场专责监督人员,随时监测气体浓度,并每小时登录侦测结果。
6. 化学品作业
(1) 系指化学品搬运、分装、使用之作业。
(2) 携入、使用、储放化学品,应事先告知合盟工程负责人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表。
(3) 分装作业应于无尘室外通风良好之处所或设有抽气装备之场所进行。
(4) 化学物质使用完毕后,应盖紧瓶盖。
(5) 化学品应放置盛液盘中,并依其特性(ex:易燃性、氧化性、腐蚀性等)分区摆放。
(6) 作业时应配戴适当之个人安全护具。
7. 电气作业
(1) 系指需衔接本厂电源之用电设备操作作业。
(2) 用电设备、延长线使用前应先行检查,确认线路须无破损、裸露、绝缘不良漏电之情形。
(3) 延长线需使用商检局检验合格且有过载保护装置者之铁制轮轴式延长线。
(4) 应使用合盟工程负责人指定可用之插座或维修电盘。非紧急状况(停电等)禁止使用消防箱紧急电源、紧急照明灯插座等。
(5) 线路不得行经积水区域。线路严禁横跨走道,须沿壁边摆放;若无法避免横跨,请采架高或以胶带平贴于地面之方式通过。
(6) 延长线不得串接使用。
(7) 插头应完整无损坏,不得使用裸线插入插座。
8. 堆高机作业
(1) 系指使用堆高机进行之作业。
(2) 应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堆高机之定期检查及作业前检点。
(3) 施工当日应备『操作人员合格证书』供检查。
(4) 人员应配戴安全帽及绑妥安全带后,方可进行作业。
(5) 停止作业或人员休息期间,堆高机应熄火,拔除钥匙。
(6) 作业时应设置现场指挥人员,听从人员口号指挥进行作业。
9. 吊挂作业
(1) 系指使用起重机具(例如:吊笼、移动式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等)吊升之作业。
(2) 应依『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规定,进行机械或设备之定期检查。
(3) 施工当日应备『机械检查合格证』及『操作人员合格证书』供检查。
(4) 作业前须进行机械设备之检查,检查表缴交给合盟工程负责人。
(5) 作业下方进行区域围篱管制并设置作业标示,设置专人管制,严禁非相关作业人员进入。
(6) 作业前先确认施工人员精神、健康状态为良好,作业中间应安排适度休息时间,避免劳累造成精神状况不佳。
(7) 有强风、大雨等危险状况至作业有危险之虞者,立刻停止作业。
(8) 搭载人及物不可超过平台积载重量,承载物品应平均放置。
(9) 作业现场需安排吊挂指挥手,并设有适当之通讯器材,辅以手势、哨声引导操作。
(10) 移动式起重机支撑脚应完全伸开稳固,吊挂之物品需捆绑牢固无掉落之虞。
(11) 吊笼作业应设置安全母索,作业人员需配戴背负式安全带、安全扣环进行作业。
(12) 吊笼上、下移动时,严禁人员进入管制区域。
(13) 人员休息、离开时或当日作业完毕时,吊笼需降至最底层地面
(14) 工作平台使用时保持水平,于工作平台上严禁任何垫高(放置脚垫及椅子)作业。
10. 火警侦测器中断作业:
(1) 系指任何型式的明火作业(如动火、管线切割等)、室内油漆或喷漆、钻(洗)孔、Epoxy施工、产生蒸气或烟雾或粉尘作业或可能溅湿侦测器者,引发非真实性火警警报之虞而采取之火警侦测设施隔离作业。
(2) 需事先向合盟工程负责人员提出申请及遵守其规定。
(3) 施工现场应备妥足够之火灾防护、应变设施。
(4) 承揽商于作业现场需设有监督人员,进行监控现场作业。
柒、物料储运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 施工物料、机具及废弃物仅可自码头区进行上、下货,并依指定动线进出厂区。
2. 若搬运对象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需事先进行适当防污措施。
3. 应依物料体积、重量等情况,选择适当搬运工具进行对象搬移。
4. 使用危险性机械机具搬运者,请事先提出申请,并依规定执行作业。
5. 搬运物料及机具请使用货梯,若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客梯,请设置防污措施。
6. 客、货梯使用不得超过最大荷重,并依操作说明使用。
7. 工程期间若需暂时放置厂区内之物料及机具,请向合盟工程负责人员申请,摆放于指定区域并张贴物料暂存告示,不得阻挡消防设施、通道、紧急逃生出口、紧急冲淋装置,工期结束后,应立即移出。
8. 请依作业风险配戴适当安全防护器具(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
捌、废弃物处理
1. 施工作业废弃物需每天进行清理,不得堆置于现场。
2. 施工作业产生之废弃物由厂商自行处理。废弃物处理应依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范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弃置。
3. 用餐垃圾请依各厂区餐厅规定标示进行分类、丢弃。
玖、交通安全
1. 施工车辆若需进入厂区,应事先告知合盟工程负责人,进行安排。
2. 入厂车辆行车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
3. 车辆请依警卫之引导停放于指定区域,除冷冻货品运送车辆,其余车辆应熄火停放。
壹拾、意外事件之通报与调查程序
1. 若因作业造成之事故,该承揽商于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必要之灾害控制措施,并立即通知合盟工程负责人及厂区工安人员,并全程配合、协助事故现场处理、原因调查及分析。
2. 若发现施工现场异味、异音或其他非正常作业之现象,应立即通知合盟工程负责人及厂区工安人员。
3. 于厂区作业若遇气体警报、火警或其他疏散警报,请立即疏散至合盟指定集合地点集合,不可自行离厂。
壹拾壹、环境保护法令相关规定
1. 施工作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令及规范,产生或排放之废土、废气、废水、废弃物、毒化物等皆应依环保法令规定进行适当处理、清除,不可径自排放、丢弃。
壹拾贰、惩处规定
承揽商施工作业应遵守职业安全卫生及其相关法令、环保相关法规及本公司规定。若承揽商违反本公司之规定,应依本公司惩处原则(如下表)缴纳罚款。若因疏失或违规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应负赔偿之责,且本公司得以即刻终止工程契约。
惩处原则 | 罚款金额(RMB) | |
一般安全卫生注意事项 | ||
1 | 未依循正确进厂程序换证,通知工程负责人员,径自入厂施工者。 | 1,000 |
2 | 冒用他人证件、身分入厂施工者。 | 1,000 (该人员不得再入厂) |
3 | 于厂内嚼槟榔者或于厂内非吸烟区域抽烟者。 | 1,000 (该人员不得再入厂) |
4 | 于施工前及厂内饮用含酒精性饮料。 | 5,000~10,000 (该人员不得再入厂) |
5 | 施工未提出施工申请并取得许可,径自入厂施工者。 | 1,000 |
6 | 高风险作业(动火、局限空间、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未提出施工申请取得许可,径自入厂施工者。 | 1,500 |
7 | 施工区域未设置施工告示及围篱。 | 500 |
8 | 人员作业时未配戴适当个人防护器具或配戴不当(ex:帽扣未扣)。 | 500 |
9 | 使用不符合法令及本规定之施工机具作业者。 | 1,000 |
10 | 施工作业阻挡紧急冲淋洗眼器、EMO、逃生路线、安全门出口或消防设施。 | 2,000 |
11 | 未经同意,径自行开启或关闭本厂设施、管线、阀件及电源。 | 2,000 |
12 | 施工时踏踩本厂机器设备、管线阀件;碰触非作业所需之机械设备、阀件及化学品。 | 2,000 |
13 | 工作现场凌乱,机具、物料任意摆放。 | 200 |
二、洁净室作业 | ||
1 | 携入发尘性物品或施工作业不当造成洁净室洁净度影响。 | 1,000 |
2 | 携入洁净室之器材、机具、推车,未依规定进行清洁及包覆者。 | 1,000 |
3 | 人员未遵守洁净室进出程序及穿戴规定者。 | 200 |
三、高风险作业 | ||
1 | 高架作业未依规定穿戴安全帽、背负式安全带及设置防坠落安全装置。 | 1,000 |
2 | A字梯未伙同作业、踏采梯顶作业。 | 1,000 |
3 | 地板开口作业未依规定未设围篱及警示标语。 | 1,000 |
4 | 动火作业未设置灭火器、防火毯及其他火灾防护设备者。 | 1,000 |
5 | 气体钢瓶未保持竖立,未以链条固定者。 | 1,000 |
6 | 电焊机外壳未接地或未设置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 1,000 |
7 | 局限空间作业未进行环境通风、未环境检测、未通知工安单位确认,擅自作业者。 | 5,000 |
8 | 局限空间作业未依规定定时进行环境气体监测者。 | 1,000 |
9 | 局限空间作业未设专责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擅离作业场所者。 | 1,000 |
10 | 携入化学品未事先告知工程负责人员,擅自携入使用者。 | 1,000 |
11 | 化学物质使用、储放未符合规定者。 | 1,000 |
12 | 使用不合格之用电产品(包含延长线)。 | 1,000 |
13 | 违规使用紧急照明或逃生指示插座。 | 1,000 |
14 | 接用临时电源未申请、其接(插)头损坏、电器设备未实施自动检查。 | 1,000 |
15 | 线路行经积水区域、横跨走道未以胶带平贴地面者。 | 500 |
16 | 堆高机作业未符合安全规定。 | 1,000 |
17 | 吊挂作业未符合安全规定者。 | 1,000 |
18 | 吊笼作业人员未依规定配戴个人防护器材及设置安全设施。 | 1,000 |
19 | 未依规定提出火警中断申请,任意拆除、遮断、隔离消防设施者。 | 1,000 |
20 | 不当施工引发非真实性火灾警报作动者。 | 1,000 |
四、物料储运作业 | ||
1 | 因作业不当造成客、货梯故障者。 | 1,000 |
2 | 未经申请取得许可,任意堆置物料者。 | 500 |
3 | 物料、机具堆放阻挡紧急冲淋洗眼器、EMO、逃生路线、安全门出口或消防设施。 | 1,000 |
4 | 暂存物料、机具未整齐摆放、妥善固定、张贴暂存告示。 | 500 |
五、废弃物处理 | ||
1 | 不正常排放各种气体或化学品,使气体侦测系统动作。 | 1,000 |
2 | 任意倾倒残留液体或清洗后废水。 | 1,000 |
3 | 废弃物当日未清除。 | 500 |
六、交通安全 | ||
1 | 未遵从依示,任意停放车辆 | 200 |
七、其他 | ||
1 | 未遵守法令、本规定或施工不当,造成虚惊或轻微工安环保事故者,本公司得依情节轻重罚款。 | 3,000至 10,000 |
2 | 未遵守法令、本规定或施工不当,造成严重工安环保事故者,本公司得依情节轻重罚款。 | 10,000至 20,000 |
3 | 其它有违反环保、安全、卫生相关法规规定者,本公司得依情节轻重罚款。。 | 1,000至20,000 |
4 | 缺失事项不配合改善、与稽核人员起冲突者。 | 5,000 |
5 | 提报之文件有提报不实、伪造、变造之情事。 | 1,000至10,000 (依法送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