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可行途径
文章标题:论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可行途径
摘要:建立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体制的尝试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推动的,欧盟希望整合国际反垄断法律并在wto范围内执行,而美国则希望组成一个国际竞争网络(icn)作为多边合作平台。而根据两个途径设计的规划来看,很难分辨哪一个途径更加适合、更节约成本。通过比较,可以发现wto和icn途径
之间同时又是互补的,这将导致两个体制的长期共存。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竞争网络;反垄断
(一)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背景
反垄断政策(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1],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反垄断政策”是“反垄断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其体现可以是综合反垄断法、含反垄断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关于反垄断政策的典型规定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惯例(包括固定价、瓜分市场或共享市场、串通投标与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垄断地位或垄断、限制竞争的合并、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应者与分销者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虚假广告等)提供救济。绝大多数的wto成员方认为,反垄断政策的基础是通过约束各种反竞争的企业行为以保护和促进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与行为,从而使市场机制功能最大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的则是在竞争者之间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改善资源分配,促进经济效率和提高消费者福利。虽然就反垄断政策进行国际合作的呼声早已有之,国际社会也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但由于各国利益难以调和,迄今未产生有关反垄断政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甚至尚未举行有关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竞争政策到目前为止还是一国的国内政策。
(二)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两种路径选择
目前,反垄断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会议、wto、oecd)的重视。除上述国际组织外,成立于2014年10月25日的国际竞争网络(icn)是目前在竞争领域非常活跃的国际组织,它是由美国发起的国际组织,虽然没有固定的场所,但在竞争领域影响很大,icn每年召开年会,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就各国面临的问题进行行交流并就竞争执法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对话。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是icn的成员[2]。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化和执法的国际化,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都要求我国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
最近的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尝试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推动的,欧盟希望整合国际反垄断法律并在wto范围内执行,而美国则希望组成一个国际竞争网络(icn)作为多边合作平台。目前,两个建立国际反托拉斯体制的途径都在积极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具体从外部性内化、机构问题和可行性、协议/执行能力、监管效率、有效竞争保护、冲突解决手段以及应对环境变化能力等方面对wto和icn的国际反垄断行为进行比较。
(三)两种路径选择的可行性与可接受性的比较
比较wto和icn作为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途径时,人们应该首先考虑二者各自的可行性和适宜性。反垄断的目标其实很明确,那就是使国际福利最大化[3],因此应该考虑到各国总是追求使本国利益和福利最大化的政策,因此,国际竞争政策体制的形成实际上可以用“囚徒困境”模型来概括(budzinski,2014)。另外,反垄断政策应该具备公平性和非排他性(icpac,2014)。wto是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性组织,它的运行有很高的透明度,同时遵守非歧视性原则。wto的职责是消除贸易壁垒和竞争限制,并解决贸易纠纷。由于wto具备完整的管理机制,wto无疑是一个整合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合适机构(tarullo,2014;fox,2014)。然而贸易和竞争政策之间并不是互补关系,一个关注贸易问题的组织并不一定适合解决竞争限制问题。因此,只要竞争限制对自由贸易产生影响,就只能通过执行限制性的国际竞争规则来解决[4]。同时应该看到,wto的贸易委员会最擅长消除贸易限制性行为,而不是调查秘密的反竞争行为。因此,有必要组建一个由竞争政策专家组成的部门,但这需要很多努力和费用(janow,2014;tarullo,2014)。由于存在时间很短,icn并不具备丰富的处理国际问题的经验,也不拥有wto那么高的声誉,但它是一个快速成长的国际组织,拥有很多优秀的竞争问题专家和学者,国际声望也越来越高(janow,2014)。它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国际竞争冲突,具有专业化处理国际竞争问题的优势。因为其特有的非正式性和非限制性特征,竞争机构更愿意在icn内参与讨论和合作(pons,2014;todino,
2014)。但它的非限制性特征同时也是处理国际问题的最大缺点。在wto内部可以通过限制性原则使国际竞争政策国际化,从而最大化国际福利,然而icn却不能改变各国对本国市场和福利的关注。
处理国际竞争问题需要得到竞争机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世界范围内协会的支持和接受(graham,2014)。美国并不支持通过wto整合
国际竞争标准,发展中国家也担心得不到公平对待而不支持这种途径。即使wto建立国际竞争政策体制被接受,仍有很多问题和挑战需要面对(pons,2014)。竞争原则要求所有成员的承诺,因此可能会使一些竞争机构的权力和国家利益受到限制,这使得一致赞同很难达成。另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对他们的权利能否得到很好保障仍存在疑问,担心协议会让跨国公司很容易进入国内市场,而自己同其他国家竞争的能力得不到加强。icn受到政府的支持,因为它不强迫要求把各国的竞争机构转化成国际性竞争机构。作为一个国际性网络,各种各样的竞争机构自愿集中在一起同专家讨论国际竞争问题,寻找非限制性建议,同时又不会削弱成员的自主权,icn被认为是最好的选择。wto和icn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成员,帮助发展中国家引入竞争法律,参与他们的组织。但就发展中国家而言,icn更受青睐,从坎昆会议中发展中国家否决新加坡议题这件事上就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对wto的怀疑。然而,icn应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项目计划中能够很好的考虑,而不受发达国家的剥削,否则发展中国家是不愿意参加这个网络的。
(四)两种路径选择的效率、执行力以及冲突协调方面的比较
由于单边或双边措施因平行调查、对立制裁、信息非对称会导致效率损失,国际协调的方式可以减少这些问题,从而降低交易和管理成本。由于wto最终朝着统一的国际竞争法律努力,包括对最低准则的共识和wto原则的使用,过程可能更透明些。另外,wto的限制性协议,包括非歧视性原则和监督会使各国无法保证本国利益,从而大大减少国际竞争问题方面的分歧和冲突。总体来讲,程序效率的提高是wto途径的主要保证,但在一致原则基础上建立的框架体系往往导致无效率,尤其是原则无法达到wto途径的要求更是如此。从而对国际竞争的保护就变得不如一开始那样有效(davison&johnson,2014)。icn网络内反托拉斯机构之间关于国际竞争问题的不断合作和互动可以提高效率,不同竞争机构互相保持接触,可以保证程序的连续性和和谐性。这样的协作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使公司不必承担多边司法评价所带来的成本。icn在成员之间搜集和分发相关数据,通过不同竞争机构之间透明度的提高和信息非对称、交易成本的降低来提高效率(budzinski,2014)。但是,各国不愿遵守协议或执行协调程序使得无效会继续存在,尤其是存在截然不同的法律或政策利益时更是这样。因此,仅有和谐统一的程序是不能产生预期效果的。
为了控制竞争限制和避免冲突,各国竞争政策应该相互配合。达成关于国际竞争问题和问题一致的看法需要公平、持续的协商,这样才能形成完善的规则。并且,国际竞争政策体制必须有权力执行这样的规则(graham,2014)。由于固有的背景,wto在引导协商和执行规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对于执行约束性规则的专注使得wto很适合组织国际竞争规则的协商,保证成员的执行。而且,wto的立法能力可以保证成员执行,保护国际竞争(graham,2014;pons,2014)。但wto途径会遇到很多阻力,跟icn相比这是个很大的缺点。各国竞争机构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主权,去遵守与本国法律不同的程序和实质性标准。如果遵守具有限制性的国际竞争法律,从受到国际竞争政策体制的监管得到的收益一定要大于自主权丧失的成本。由于wto关于国际竞争政策的协商是一种战略上的讨价还价,产生的结果也不会是最首选的目标,对最低标准的承诺在面对国际竞争问题时也是不足的。icn遵循另一个达成反托拉斯协议的战略,即政策协调。竞争机构讨论反托拉斯问题,在icn内部提供建议,分享经验。除了程序和实质性差别,连续互动可以形成“竞争原则的软集中”。当比较和分析不同的反托拉斯政策时,国际最佳原则可以作为决定的基准和尺度。把控制和执行权力留给反托拉斯机构可以提高反托拉斯机构的参与热情,也可以提高国际竞争法协商和执行的可行性(graham,2014)。与wto相比,icn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权力执行限制性原则。尽管一致的竞争原则可以通过最佳行为准则和来自别国参与的压力实现,但无法保证成员的执行,因为竞争机构依靠政府影响力而不是司法力量。
当出现涉及几个国家的竞争问题时,冲突就有可能因为理解、文化和利益的不同而产生。因此,管理国际反托拉斯的组织或网络应该有能力解决司法权问题,这需要解决纠纷和冲突的特殊程序或机制(budzinski,2014)。由于工作与国际贸易问题和冲突相关,wto具备成功、可信地解决纠纷的机构,也可以用来处理竞争纠纷。wto解决纠纷的能力很强,人们公认纠纷解决很公平也很合法。wto可以利用解决贸易纠纷和处理不同裁决的经验(fox,2014)。而对于反托拉斯案例,wto进入了全新的领域,也同样是毫无经验的。为了使正式的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工作,应该执行跨国竞争规则。此外,逐渐统一竞争法律程序会简化司法冲突的解决过程(tarullo,2014;schonwveld,2014)。icn是一个非正式网络,参与国的主权保持完整,不是正式的纠纷解决体系。通过竞争机构之间的预期、互信、合作互动、意见交换,有效解决潜在冲突。除了非正式性,该过程可以为冲突的解决提供很多潜在可能,这也得到现代经济理论的支持。因对反托拉斯案例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冲突会减少。但是,由于icn的自愿承诺特征,严重的冲突几乎不可能得到解决,而严重的冲突往往由于规则的根本性不同或国家利益的不同而产生的(budzinski,2014)。
(五)两种路径选择的适用性及发展趋势
在一个动态环境中,创新和变革会不断挑战现有的管理体制。对于反托拉斯政策来讲,有两个层面的根本变革:(1)反竞争的实践演进:反托拉斯政策产生的环境在不断变化、演进,这是一个没有止境的内生性推动过程。竞争性的商业活动充满创造和革新,包括反竞争模式的革新或创新。由于竞争机构和法律制定者无法全面预测未来反竞争行为和协议,竞争机构体系应该有很强的反应能力,即对新挑战迅速地做出回应,以应对创新性商业活动对竞争的限制;(2)理论演进:科学的进步会产生新的竞争理论,并对现有理论进行评价,人类无法预测什么时候才具备有关竞争的终极认识。因此,当今的最佳准则也仅仅是暂时性的,或当前最适合的准则,将随着新认识的形成不断受到挑战。也就是该体系必须在理论创新上保持开放。总而言之,适用性是对一个可持续的国际竞争政策体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演化要求(budzinski,2014)。icn的最佳行为准则为改进反托拉斯体制的竞争效率提供了一个工具,网络内部对不同准则的系统性分析和比较性评价提高了透明度,从而可以找到最佳的行为准则,产生一个机构化的动态变革体系。作为信息媒介,icn必须弥补信息不足和非对称,否则就会对跨越司法权限的竞争尺度造成影响。wto途径目标在长期内从上而下建立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竞争规则。在多哈宣言中高度重视的分散要素只是一个对抗更集中化体制的途径,为了引入一个软约束性质的政策统一[5]。wto当局面对不断演化的反托拉斯环境能否始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仍值得怀疑。然而,仔细思考icn的特征和反托拉斯实践的竞争尺度也难免让人产生疑问。机构多样化在icn长期计划中所扮演的脚色有点模糊,当前世界范围内反托拉斯实践的多样性的确被认为有助于形成最佳实践准则。然而,一旦确定了最佳实践准则,各成员应该采用,也就是结束了反托拉斯实践多样性。尽管现有反托拉斯多样性被认为是有利的,未来的反托拉斯多样性会受到削弱。结果,竞争性因素在icn框架中的国际反托拉斯里没有可持续的必要
两种建立国际反托拉斯机构的途径,即wto和icn之间目前也产生了竞争,这种竞争也适合反托拉斯实践的机构竞争的讨论。这样的竞争是有利的,因为竞争可以发现两种途径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从而有助于发现更好的途径。竞争性的选择过程比纯学术过程更有效率,因为可以发现实践方面的预期前景和局限性,而这在纯学术讨论下无法预见。另外,对抗性的学术争论可以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可以对两种途径进行效率方面的比较分析。然而,也存在一些相反观点,首先,通过两种途径建立国际反托拉斯体制是一种资源浪费。icn和wto工作组中的职能机构是平行的,等于同时进行两个一样的过程,重要资源在起诉反竞争行为或其他公共职能时被浪费,对纳税人来说都是不合理的。另外,同时有两个选择会降低本来积极追求一个途径所具有的执著、意志和承诺。因此,竞争途径会延长有效国际反托拉斯体制的形成和执行过程。总的来讲,竞争途径的缺点会抵消可能的优点。对于体制设计的两种途径的竞争也存在理论问题。如果竞争是选择建立国际反托拉斯体制的最优途径,那么就应当有一个规则来监管这个竞争过程。然而,两种途径的竞争原则会再一次要求更高等级的竞争以保证能选择出最适合的体制设计途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无限的竞争和规则循环。人们必须在过程中的某个环节经过商讨停下来。因此,把注意力集中在为国际竞争提供保护,暂停两个体制设计的途径之间的竞争才是最合理的。换个角度看,wto和icn途径之间是互补的,这将导致两个体制的长期共存。然而,根据两个途径设计的规划来看,很难分辨哪一个途径更加适合,更会节约成本,从某种角度讲,wto和icn途径又是对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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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论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
论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
【摘要】 本文通过考察和分析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反垄断法
与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这三个关系,论述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应确立相对行业监管法的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地位,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一基本理念。通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或指南,从法令协调和行政协调两个方面,协调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行业;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权;协调
【写作年份】2014年
【正文】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问题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难题,2014年8月颁布的《反垄断法》因各种原因,并没有正面去解决这个难题。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对于这个难题我们无法回避,必须面对。笔者认为,论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实际上应该协调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的关系
所谓规制行业,或可称为管制性产业,主要包括:电信、电力、邮政、自来水、煤气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
而规制行业大致又可以分为两大类:电信、电力、邮政、自来水、煤气等属于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很难说是自然垄断行业。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信、电力、煤气等所谓的公用事业,在各种技术革新以及供需方面的结构变化过程中,经过多次的制度改革,除了自然垄断仍残存部分(电信方面指市内通信网等,电力方面指送电线网,煤气方面指高中压管线等)的行业监管法规制(主要是适当的使用费用规制、为保护用户的收费规制以及确保全面服务措施等构成)以外,原则上都自由化了。比如日本独占禁止法原来第21条规定“铁道事业、电气事业、煤气事业及其他性质上为当然垄断事业的经营者所实施的其事业所固有的生产、销售或供给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该条在2014年修改时被删除了。因此,目前在日本,对于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均受到反垄断法的全面规制。另外,关于邮政,经过2014年通过邮政民营化相关法案后,邮政领域也受反垄断法的全面规制。因此,在日本,即使是国家经营的事业,其经济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对第7条广泛关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
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根据立法工作者的解释,这里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用行业。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设计一方面强调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这种保护并非反垄断法的豁免或适用除外,国家经营的经济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
[1]
所以,与日本比较,我国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国家经营的经济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这是非常难得的。
二.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关于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法并无明文规定。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第二次审议时第二款被删除了。反垄断法也维持了这个删除。这一处理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系的条款,存在很多问题,被删除是众望所归。
第一,如果根据其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那么就意味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优先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时建中教授认为这是违背《立法法》,
[2] 而史际春教授认为: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中,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改革和开放方面的行政法规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在引进竞争机制和反垄断方面也不例外,因此,只要相关“特别法”不违背《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不妨允许其优先适用。
[3]
第二,《铁路法》、《电力法》、《电信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怎么办?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果按照这种解释,《铁路法》、《电力法》、《电信法》等法律所包含的反垄断的条款都属于特别规定。当这些规定与反垄断法不一致的时候,要优先适用。其结果必然是反垄断法被特别法架空。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反垄断政策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前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冲突时,应该是竞争政策优先。但是日本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一段时期内,产业政策优先竞争政策亦是发展经济的权宜之计。当然,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相差较大。要全面实施竞争政策优先产业政策,可能不现实,但是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坚持产业政策优先竞争政策。笔者认为,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处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时候,一定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作出不同的选择,而不能一概而论。
[4]
从立法角度,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6条规定:事业关于竞争之行为,另有其他法律规定者,与不抵触本法立法意旨之范围内,优先适用该其他法律之规定。其规定不是简单的特别法优先一般法之原则,而有一个该特别法不得违反《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宗旨。实质上将反垄断法确立为市
场经济基本法,而不是普通的一般法。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一基本理念,才能符合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
[5]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两者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日本自1947年制定反垄断法以来,行业监管法明示或暗示
[6]地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直到最近几年,才进行了或整理或废除的制度改革。第二,随着竞争政策在日本的经济运行中重要性的增强,逐渐从行业监管法优先适用反垄断法的理念,向在优先适用反垄断法的同时对行业监管法和反垄断法进行协调的理念转变。
当事业者的某种行为共同适用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时,应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日本的竞争执法机构和行业主管机构之间共同制定指南等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例如:电力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与经济产业省共同发布《关于适当的电力交易的指南》(2014年7月25日),煤气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与经济产业省共同发布《关于适当的煤气交易的指南》(2014年8月6日)。这些指南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以实现部分自由化的各行业零售市场为中心,竞争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同时又相互配合,形成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的协调规制。另外,在电信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总务省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电信事业领域竞争的指南》(2014年12月25日)。其目的是促进该事业的竞争,在两法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反垄断法和电信法,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负责制定。
笔者曾向有关部门建议,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或指南的方式来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7]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第一次审议稿第44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里明确赋予行业监管机构具有优先执法权,只是把执法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即可。第44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调查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 第二次审议时,把第44条第二款删除了(第二次审议第56条)。这就意味着规制行业或者管制性产业中的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权,被行业监管机构所垄断。
第一次审议稿的规定仅仅赋予行业监管机构具有优先执法权,而第二次审议稿就是赋予行业监管机构具有垄断执法权,这是最糟糕的设计。以至于引起广泛批评,最后在第三次审议时,干脆把第一次审议稿第44条第一款也删除,给反垄断法立法留下一个空白,留给将来规定。
规制行业的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权,最理想的模式莫过于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独占,这个理想实现不了,最起码我们应该防止被行业监管机构所垄断。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真空地带,在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我们应该如何对应?因为我们无法回避这个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问题。
笔者考察具有60年反垄断执法经验的日本,分析如何从法令协调和行政协调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协调工作。
[8]
1. 首先是法令协调。在行业监管机构从强化规制等的角度制定、修改主管的经济法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则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提出各种积极的建议或进行政策的协调(法令协调)。具体地说,首先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附设的研究会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其次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本身的经济调查。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济调查及以此为基础的建议等,在设计各种新的规制制度时,行业主管机构也会予以充分的考虑,进行制度改革之际注入竞争政策的理念。
除了这种来自外界的建议外,在进一步设计制度时,有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制度改革时出席其研讨会,发表意见。
煤气方面也如此。2014年9月以后,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城市热能源小组会关于煤气事业制度改革的思路,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研讨时,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前来参加,并在该小组会煤气政策小委员会(同年12月)上,关于确保电力、煤气相互加入引起的公平竞争的措施等的煤气事业领域中确保公平自由竞争的基本思想,进行了说明。
另外,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提交国会的电气通信事业法的部分修改法案,从促进该领域竞争的观点与总务省进行了必要的协调,并确认以后也将与该省合作。关于金融服务领域,除废止上述适用除外制度等情况以外,深入到个别法的具体的制度内容的法令协调尚且缺乏。另外,法令协调的对象不限于上述内容
[9]。
2. 行政协调。竞争执法机构对于行业监管机构根据特殊政策的需要而采取的行政措施等,为了不使该措施等产生反垄断法及竞争政策上的问题,与该行业监管机构进行着协调(行政协调)。与法令协调相比,公开发表的具体事例非常缺少,但是例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总务省所主管的《关于使用公用事业者的电线杆、管线等的指南》进行修改时,从促进和加强新加入地区通信市场的观点,提出了对进一步开放电线杆、管线等意见,进行了必要的协调(2014年)。
但是,这是非常罕见的事例。一般行政协调的具体内容对外部保持黑匣子状态。有关公用事业竞争法的案件,竞争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以何途径、交换了什么性质和内容的信息或意见,通常是完全不公开的。在不同的领域,例如包括jal/jas事业合并事件(企业结合规制)中的一部分问题解消措施在内,在国土交通省的促进竞争的强化措施的协调过程中,究竟以什么为条件,从什么观点进行了什么样的评价、考虑、协调,从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报道中完全不清楚。不论是行业监管机构还是竞争执法机构,对于这样的行政协调应该如何提高行政的责任和义务是一个重要课题。关于金融服务领域,除了与上述适用除外制度有关的同意、通知的情况以外,至少没有做过正式的行政协调。另外,行政协调的对象不一定限于上述内容。
四.总结
本文通过考察和分析了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这三个关系,论述了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得出了以下三个结论。
第一,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对公用行业等的保护并非反垄断法的豁免或适用除外,国家经营的经济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
第二,应确立相对行业监管法的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地位,即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不是简单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一基本理念,才能符合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
对于具体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笔者认为,通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共同制定规章或指南不失为良策。
第三,关于规制行业的垄断行为的执法问题,最理想的模式莫过于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垄断执法权。但在我国,目前看来无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行业监管机构都无法独占反垄断执法权。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如何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笔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从法令协调和行政协调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具体的协调工作。
【作者简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三篇:论反垄断与经济民主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论反垄断与经济民主
论反垄断与经济民主
作 者
朱春燕
摘 要:
经济民主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要求市场参与者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垄断不可避免地产生,为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反垄断对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反垄断以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作为其主要内容,经济民主需要反垄断的规制,反垄(谢谢你访问好范文WWw.hAowORD.COm)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 关键词: 垄断 反垄断 经济民主 对立统一
一、垄断及反垄断的主要内容
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在法律领域,垄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特征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而言:
(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这是垄断最基本的性质。
所谓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垄断者使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把他们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所谓控制,是指垄断者对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剥夺他 1
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所以垄断必然削弱竞争的火力和效率。从这一角度讲,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是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的否定和破坏力量。
(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垄断者往往采取合谋性协议,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局外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实现其稳定的经济统治。
(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有利地位和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以独占或操纵市场,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形式,获取高额利润。垄断利润的存在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健康发展,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垄断以市场的独占地位为标志,它的弊病显而易见,它排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为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反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是对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垄断进行控制,以及对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25页)针对垄断以上的三个特征和性质,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尔,即禁止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第二是控制企业合并,即对企业的合并和联合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来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第三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参与经济交往。即是说,它们有权要求交易自由,特别是合同自由。然而,如果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的行为方式,那就是滥用了这种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础是竞争,如果竞争被排除了,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① (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页 ) 因此,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当然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当然,如果行政主体滥用和超越行政权利,限制、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者,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相对上述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限制行为被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必然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也必然破坏民主统一的市场经济。为
了市场经济的统一和经济民主,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也当然应该包括行政性垄断。
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就是竞争性经济。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机制崇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即竞争会淘汰失败者,壮大优胜者,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力趋于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但是,“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著集中,它便具有威胁民主社会的危险性。”②([美] 科恩:《论民主》, 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8页) 可实行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企业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则来对企业的这种经济力集中加以制约。“如在经济领域内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领域内民主会更易于受到限制或排斥。”③ ( 应克复:《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页) 于是,市场经济对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换言之,经济的民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可是,何为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是民主从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④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 在政治领域,“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建立在自由表达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少数”意味着平等对待,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两大支柱。美国李普森教授也认为,民主程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自由是民主的积极方面,体现着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极方面,它说明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不得牺牲他人的平等。同样,经济民主也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其主要内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济自由是指竞争者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但是在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只顾及无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时,优胜劣汰,企业经济力将会过度地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完全的自由便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济平等的存在就顺应而出。在尊重自由竞争的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来限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它既强调市场经济对竞争者自由竞争的保护,又对经济力过度集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一点上,经济民主与反垄断不谋而合。
三、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
(一)反垄断是对经济民主的有限限制
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自由是经济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不受他人强制。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争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够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日渐显露,经济力开始向少数大资本企业集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便形成了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如此看来,垄断似乎是经济自由发展的必然,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垄断是竞争天敌。”① (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9页) 垄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无法竞争,市场失灵,而且更深层次而言,它破坏和制约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届时,如果放任垄断,那么何来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和经济的民主?换言之,经济自由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势必导致经济自由本身的破坏,更不可能实现经济民主。因此,为了保护经济民主,利用反垄断对经济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经济民主的市场要求与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统一的
1.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一是反对来自政府的不适当强制,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政权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经济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经济个体是否存在着自由生存空间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表现在垄断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垄断,这是反垄断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环境下,无经济民主而言。
2.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二是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之间竞争主体的多元性。某一个行业、某一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同业竞争者,即竞争主体是否呈现多元化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又一要素。经济民主的这种要求表现在反垄断上就是对于企业联合垄断形式的限制,市场竞争中垄断者往往采取协议的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指经营者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
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竞争的多元化,就必须依靠反垄断的力量。“没有这种竞争的多元化,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② (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第580页)
3.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三是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尤其反对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各种限制和强制。“如果除了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之外,还存在着人为的市场拒斥与排挤,就表明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③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 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是否能够与大企业平等竞争,是否存在着市场进退的自由是衡量经济民主的又一表现。“垄断形式是不民主的,因为它们在冲击着较小的竞争者,冲击着它们所服务的人民。”④ ([美] 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页) 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一要求在反垄断中的表现就是对于某些大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的制约,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三)反垄断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民主
运用反垄断法来实现经济民主的设想,源于罗斯福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该咨文是鉴于以30年代危机时期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的当时的经验而提出的。“意在对经济力过度集中置之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民主的破坏,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的主张。”⑤( [日]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 这种经济民主的设想,在二战以后,成了反垄断法以国际规模广泛出现的理论基础,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的条文清楚地表明以经济民主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条中即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地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量过分集中??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的发展。”
纵观各国的反垄断立法,立法者的意图都是通过限制生产和资本的过度集中,使市场向多数企业开放,并使企业在竞争中免受各种不正当的限制,实现市场经济的真正民主。
反垄断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护参与经济交往的一般企业的
经济行为自由,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这两方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免遭享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企业和寡占企业的侵害。反垄断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真正的经济民主,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篇: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意义及实现途径
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意义及实现途径
(此文系我的研究生课程要求所写的一篇论文,但好象大多数学校的研究生课程都有要求写这类的论文。我当时从网上找了大量的材料,自己重新组织整理,也算是原创吧)
【摘要】在人工自然发展的过程中。人的行为已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导致人和自然关系的紧张,人类正受到大自然的猛烈报复。
人类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行为。重新认识科学技术和实践的价值,回归“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合理利用自然,适当限制自身的活动,保护环境,在更高层次上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统一。
【关键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意义
人与自然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关系,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人与自然关系史。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之中,人类的繁衍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大自然,必须以大自然为依托,利用自然;同时又必须改造自然,让大自然造福于人类,服务于人类。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作用,包括从自然界索取资源与空间,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向环境排放废弃物;二是自然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包括资源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制约,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退化对人类的负面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类对客观自然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人类对人与自然的认识有显著的不同。在原始社会,人类以狩猎和采集方式从事生产活动,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强,主要体现为依赖和适应,人类生产和生活受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约明显,人对自然曾保持了一种原始的和谐关系。在农业社会,从事农业劳动是人类主要生产方式,由于生产规模小、强度低、其负面影响较小,人类与自然保持一种融合的非对立关系,但是在一些局部区域也出现了过度开垦与砍伐等现象,特别是为了争夺水土资源而频繁发动战争,使得人与自然关系在整体促使相对和谐的同时出现了阶段性或区域性的不和谐现象。在工业社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显著提高,人类活动范围已扩张到全球的各个角落,并且不再局限于地球表层,已拓展到地球深部及外层空间,人类控制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并极大地提高了认识自然和改变自然的能力,但是,全球性的人口急剧膨胀,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和谐。当前大规模的、无序的人类活动已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结构,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地球生态系统的演变路径和方向,对人类生存安全构成了极其严峻的挑战[杨多贵,2014]。
1、自然资源已经极为有限:
20世纪以来,人口膨胀,资源开发过度,各类资源严重短缺,甚至面临枯竭。以土地资源
为例,目前可利用耕地占陆地总面积的8﹪,世界人均耕地面积为0.3公顷。其中开垦一半,其余难以利用。而在水资源方面,淡水占2.7﹪,人类能利用的淡水资源约占水资源的0.0091﹪,扣除蒸发量实际上可供开发利用的淡水约为37500立方千米。金属矿产资源上,经罗马俱乐部预测,主要金属储量所能维持的年数为:铁173年、铬154年、铝55年、铜48年、铅64年、银42年、锌50年、汞41年、金29年。做为工业主要能源的石化燃料,仅再能维持50至100年。自然资源已经极为有限。
2、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工业革命后,人类文明已高度进化,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污染。
在大气污染方面:温室效应带来二氧化碳等气体在地表大量聚集,截获太阳辐射,同时阻挡地面辐射,导致地表生温;臭氧层遭到破坏,从1979年到1986年,臭氧层厚度全球平均减少5﹪;酸雨:ph值一般低于5.50;生活空气污染:我国大气污染相当于发达国家50-60年代污染最严重的程度。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监测,我国北京、上海、沈阳、广州、西安等大城市的总污染指数已超过我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
在水污染方面:当前全世界的淡水资源大约有1/3受到污染。20世纪80年代后,全世界43个国家用水告急。全世界每年因饮水不洁造成的疾病达6亿人次。被人认为最安全的海产食物也富含有害物质,危害人类。而我国占全国水资源36﹪的长江,江水中带有的污染物质达10余种,被污染的江岸达50万米,许多经济鱼类汞、酸检出率很高,有的已失去食用价值。
在固体污染方面:包括工业废渣、生活废物。目前全国城市年产垃圾5000多万吨,粪便3400万吨。城市垃圾正以10﹪的速度增长。
3、自然界生态平衡非常脆弱。
经过各国学者多年的研究工作,使得我们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多元化地了解过去的自然界生态平衡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 [2] ,然而,自然界生态平衡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对她的认识还远远不够。若想全面、准确地理解地球系统,为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提供更加完备的科学理论,我们已经知道的要比我们需要知道的要少得多。我们能知道的,就是自然界生态平衡非常脆弱,尽管它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但这个调节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例如,当今社会广为关注的大气co2温
室效应问题:虽然人们已经从冰芯中了解到过去42万年来co2、ch4等温室气体的变化规律,但是,对于co2和全球变暖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十分清楚。在短时间尺度上,co2浓度变化与全球温度变化一致;随着大气co2浓度的进一步增加,温度是否会继续增加下去呢?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co2增加了80×10-6v,我们今天的气候却不比过去更温暖,为什么?中新
世早期全球十分温暖,co2浓度却不高,被称为“没有co2的温室效应”,这又是为什么?
同时,有人认为,co2含量在冰期和间冰期的变化是很大的,足以成为气候变化的重要驱动因子;也有人指出,过去4个冰期—间冰期旋回大气co2含量随时间的变化模式表明,co2(以及ch4)含量也随气候的变化而变化,即co2(以及ch4)含量是气候波动的“果”而不是“因”。这些不一致意见表明,我们对co2的气候效应及环境系统内部的运作过程还缺乏深入的理解。
又如,全新世中期是气候温暖的时期,但雷州半岛海岸线珊瑚7500~7000ab.p.有9次死亡,说明在全新世温暖期有急剧变冷事件。进一步研究后发现,冷事件期间,夏季温度与1994~2014年相似,冬季却要低3~4℃,月最低温度可达10.7℃以下,导致珊瑚大量死亡,形成“雷州事件”。
再如,中国罗布泊的干涸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而非洲乍得湖也是在同一时期开始变干,这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
温室气体和气候突变等例子说明,地球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各圈层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都是无比精妙的,我们已经认识到的仅仅是冰山之一角;而人类的日益繁盛,又使得这个系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大为增强。人类活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地质营力,在地球系统的运转中发挥着越来越多、越来越鲜明的作用,这迫使我们必须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考察今天的地球系统,关注自然界生态平衡。
二、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
如何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研究的重点课题。人类在喝下自己酿造的苦酒之后,已经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认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从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中检讨自己的行为,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人和自然的完美的和谐统一,保证人类自身全面发展,健康的走向光明的未来。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兴起与蓬勃发展,可以说是人类发展观的一次质的飞跃,它既是划时代的发展观、又是崭新的世界观、文明观和自然观,它深刻地揭示了经济社会繁荣背后的人与自然冲突,对传统的“征服自然”等不可持续发展观提出了挑战。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102位国家首脑出席了这次“地球高峰会议”,会议通过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它标志可持续发展观被全球持不同发展理念的各类规矩所普遍认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成为人类的共同使命。
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人类社会是在认识、利用、改造和适应自然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从协调发展到失衡,再到新的协调发展的螺旋式上升过
程。
对于人与自然的长久利益与长远发展来说,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它扩大了人的责任范围,为人类重新认识自身的价值和意义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尺度,人的一举一动被放在了“人—社会—自然”这一大的坐标系之中,如此就使得人能够逐渐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全面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对人类行为可能给自然界造成的多种结果进行全面的认识和把握,以及对人类所应承担的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的整体认识和把握。
人类在发展自己的同时,需要和大自然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并不是简单的维持和恢复某种平衡,而是通过人类活动的干预,利用自然界的力量使自然平衡为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人类必须同大自然协调一致,运用自己的知识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真正实现人类和自然的高度的和谐统一。
(一)从整体上转变人的传统的观念和行为规范
走出生态环境的困境,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不仅需要制度上、政策上的改变,需要法律约束,而更重要、更深入持久的是要运用道德的约束力,依靠扎根于内在的信念,运用道德的规范来调节人们的行为,以人类发自于内心的自觉行为来保证人与环境的共同协调发展,从而改变人的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思维方式,从整体上转变人的传统的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就是要形成新的道德观念。
目前国外新兴的环境伦理学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到当代已经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调整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次调整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道德基本上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只是进入本世纪以后道德才真正发展到调整人与自然或环境之间的关系的阶段。
事实上,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道德,它们往往同时发展或交叉发展,只不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侧重点而已。道德不同于法律,在一个国家只有一种法律但却可以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道德,至于有关道德的理论或主张则更多。
人与地球上一切生命体和睦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我们在新世纪里必须树立的新的自然观。这种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完美地实现当代科学和伦理学的结合,这不仅适合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协调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当代科学或学科发展的趋势。
(二)深化对自然生态规律的认识,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和自然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在人类活动作用与自然的同时,自然环境也反作用于人类。人类的经济活动只有既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又遵循生态环境规律,
才能获得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概念在国际社会的提出,始于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发表的著名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于同年为第42届联合国大会所接受。根据《布伦特兰报告》,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一经提出即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可,并成为大众媒介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这反映了人类对自身以前走过的发展道路的怀疑和抛弃,也反映了人类对今后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目标的憧憬和向往(尽管尚有若干模糊)。人们逐步认识到过去的发展道路是不可持续的,或至少是持续不够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从可持续发展的这些基本内容中,可以引申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伦理内涵,不管是适度开发、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还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等等,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伦理内涵仍然是指向人与人之间的,仍然是一种基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人际伦理,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相比,虽然不可否认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巨大进步,但它仍然是一种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可以这样说,可持续发展只是为了明智而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它的目标仅是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而控制自然并让其为人类提供永久的物质利益的保障。
新的生态价值观建立在新的生态道德的基础上,认为“人类属于自然的一部分”,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要求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界本身,实行尊重大自然的原则,应该设法和自然和谐相处,而不是单纯地让自然只满足我们的需要,更不是征服和破坏自然。应该尊重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和延续性,维护大自然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多样性,从开发利用自然转变到保护、保存自然,在人和自然之间建立起协调关系和伙伴关系。
(三)以市场机制为手段,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自然生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自然生态的破坏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的,而自然生态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在经济发展中,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并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取得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的综合效益。要处理和安排好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宏观布局,注重和提高生态效率。要树立绿色gdp观,将环境成本纳入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体系。
由于环境建设具有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以及综合性、地域性强等特点,针对当前的单一的经营模式,应以市场机制为手段,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从经营体制上进行改革,运用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切实让资源使用者和污染排放者承担相应费用,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创建环境资源市场,如水市场、排污交易市场等,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在资源环境相关的公共投资中引入市场机制,大幅度提高投资效益。开展横向联合,建立以资源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生产经营体制,逐步建立各种诸如农工商联合体等,对自然生态区、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特殊生态区建立生态特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将人口控制、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和养育、科研等通管起来,实现开发和保护一体化。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中
小企业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支持,加快技术改造,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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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论社会政策在政府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及实现途径
【资料】论社会政策在政府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及实现途径(朱子娟 2014) 摘要:现代社会管理包括政府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我管理两种类型。社会破策是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满足个人的基本需要和社会需要,达到促进社会整合、社会穗定有序与社会发展的目的,政府制定的社会政策提供了社会规范以保障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敢策;敢府社会管理;作用;实现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使用“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来概括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深远目标。社会管理的需要催生社会政策,本文主要分析社会政策在政府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政府通过社会政策参与社会管理过程的实现途径。
一、政府社会管理的内涵阐释
目前,学者们多是从公共管理学和社会学视角界定社会管理的内涵。本文认为,依据不同的主体,社会管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对有关社会事务的规范和制约,即政府社会管理。政府社会管理是政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增进公共利益,依法对社会事务实施的组织化活动,其重点是对那些家庭、社会团体与社会自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些社会事务涉及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威加以解决。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涉及面很广,比如保障公民权利、协调社会利益、实施社会政策、管理社会组织、维护社会秩序以及解决社会危机等。政府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运用推动立法、制定法规、宏观调控、监督检查、信息引导等手段,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对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使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成为服务者、协调者、干预者。第二类社会管理是社会组织(即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即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现代社会管理是以政府干预与协调为主导、非营利组织为中介、市镇自治与社区自治为基础、公众广泛参与的互动过程m。公平正义、稳定有序是社会管理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
二、社会政策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社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在社会福利事务领域中的干预行动刚。前工业社会,各国政府一般只靠国家机器的“专政”功能和文化的“教化”功能去管理社会,19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政府开始通过一定的社会政策,通过向社会中的人
提供必要的服务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从20世纪中叶福利国家体制形成开始,社会政策成为实现政府社会管理目标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世界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广泛实行各项社会政策,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实施有序管理,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杜会协调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的效果;社会政策贯穿于社会管理过程的始终,社会管理的过程就是镧定、实施、执行社会政策的过程,社会政策是国家干预杜会、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和基本措施。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政策对于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的安全,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提升社会的质量,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均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政策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使其成为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
三、社会政策嵌入政府社会管理过程的途径
1.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以促进社会整合
社会政策是当代社会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主流方式,是对个人、群体和社区的各种基本需要的制度性回应。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就是为那些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来满足自身基本需要的人提供福利性帮助,从而达到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整合的目的。所谓社会整合,就是指社会利益的协调与调整,是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成为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简言之,就是使人类社会各个部分之间保持联系的状态、实现一体化的过程。在传统社会,社会整合与联结主要通过情感和宗教,工业化之后的现代社会则主要通过社会分工来实现社会的整合。按照涂尔干和帕森斯的观点,社会分化基础上的整合必须有一种团结的整体所具有的共同情感作保证。这种共同情感体现在对所处社会的认同与依赖,如果国家制定的社会政策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就会出现严重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的累积和增长,从而引发灾难性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导致社会联结的断裂,影响社会的安全运行,使政府的社会管理效能难以充分发挥。正是在此意义上看,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成为社会政策行动的基础和先导。
2.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满足社会的需要,以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序
社会需要,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维护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就其内容和层次来看,首先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现代社会是日益分化的社会,社会阶层之间和不同的社会群体、职业、种族之间的关系如果呈持续性紧张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是社会有序的需要。有序的社会是人们在行动上具有一致性的社会。社会稳定具有动态性、变异性
和相对性等特征,社会稳定是表象、是初级状态,如果满足于表象稳定而不去构建有序社会,就会使一些深层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也难以实现社会的持久稳定,因此,安定有序是社会运行更高层次的理想状态,是保持社会繁荣发展的根基。第三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主要解决物质资料的扩大再生产问题,而社会的发展主要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为中心,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发展,而社会发展也会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社会政策可以有效地满足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需要:政府通过实旌社会政策,干预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利害关系,使人民的安全和福利得到合法的保障,缩小不同利益群体和地区之间的差别,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距离由于社会政策的实施不断缩小,使社会的紧张状态由于社会公正和人权的实现而得以消除,从丽有效地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此外,通过规划和落实社会政策,可以有效地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问题,使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协调,使人类社会日益接近既追求效率又追求公平的社会管理目标。因此,社会政策在满足社会整体需要的过程中,发挥了其作为社会结构的—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即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功能。
3.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提供社会规范,促使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
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统治阶级都有一个特定的管理目标体系,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人口等各个层面,这些目标体现着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体现着一定社会运行的社会理想。社会政策体系是以激励机制为主的规范体系,虽然有些政策有时也提出一些限制性的要求。告诉人们不能超出哪些范围,不准做哪些事情,但它的本性更多地是在鼓励人们去干干什么,告诉人们的行为达到什么程度,这与以惩戒为主要特点的法律体系不同,也与以自律自省为主的道德规范相区别。法律的刚性特点使得人们在操作时不能有伸缩回旋的余地,而道德体系的自律特点又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显得力度不够。因此,社会要求一种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既有一定的力度,又有相当的弹性,基本上可以解决众多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社会问题,唯有社会政策才可以担当此重任。社会政策的内容和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既可以适应长期的社会行为,也可以适应短期的社会行为;既可以解决普遍性的社会矛盾,也可以处理特殊的社会问题。它可以对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与控制,
因而是国家或政府最主要的社会管理工具。离开了社会政策实践,任何—个政党或政府都将难以生存。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如何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作为实现政治统治、关系政局稳定、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十六大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的社会管理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目标的实现归根结底要通过社会政策实践来实现,这是由社会的需要和社会政策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政策体系包括保证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制度型社会政策和针对弱势群体的补缺型社会政策。制度型社会政策重点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生存状态和权益保护的社会政策设计,强化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社会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尽快建立起一个覆盖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护安全网和医疗卫生服务网。补缺型社会政策既包括加快建立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贫困救济政策等这样消极的社会政策,也涵盖加快建立如农村教育政策、就业政策、反贫困政策、社会资本政策、民众参与政策、社会自治政策这样积极的社会政策。因此,转变社会管理的战略重点,就是要实施适应新形势的社会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的制度型社会政策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要建立完整意义的社会政策仍需要—个长期努力过程,而作为针对弱势群体的补缺型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是社会的重要“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综上所诉,社会政策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政府调控社会、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