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安全底线类违约处罚
序号 | 分项 | 涉及违约处罚情形 | 责任单位 违约处罚刻度 |
1.1 | 安全事故 | 1.1.1重伤事故: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4)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产生负面影响。 | 处罚5万元 |
1.1.2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2-3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处罚10万元 停标6个月 | ||
1.1.3较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4-5人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罚款20万元 停标12个月 | ||
1.1.4重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6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罚款50万元 列入黑名单 | ||
备注:处罚主责单位,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出现安全事故,处罚等级提高,如额外造成舆情及社会影响,处罚等级提高。 | |||
1.2 | 质量事故 | 1.2.1一般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需质量整改、品质提升、业主赔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 处罚10万元 停标6个月 |
1.2.2较大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需质量整改、品质提升、业主赔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 | 罚款20万元 停标12个月 | ||
1.2.3重大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需质量整改、品质提升、业主赔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 | 罚款50万元 列入黑名单 | ||
备注:处罚主责单位,质量事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沉降、混凝土标号不足、外立面质量、系统性渗漏、系统性空鼓开裂等问题,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出现事故,处罚等级提高,如额外造成舆情及社会影响,处罚等级提高。 | |||
1.3 | 方案编制 | 1.3.1承包人施工时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未按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且造成安全或质量隐患的,处承包人5000元/次违约金。 | 5000元/次 |
1.3.2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高切坡、高挡墙、高支模、外脚手架等)专项方案未审批、未经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即实施的,或未执行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承包人1万元/次违约金。 | 1万元/次 | ||
1.4 | 材料管理 | 1.4.1材料进场前未按规定完善封样程序(包括龙建封样)。 | 5000元/次 |
1.4.2材料进场未按规定完善报验程序(包括龙建报验)。 | 5000元/次 | ||
1.4.3进场材料抽检不合格或在现场发现材料不合格,无条件退场并处以1万元/次违约金,对已用不合格材料的位置由发包人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形成专项处理方案,因不合格材料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无条件退场 罚款1万元/次 | ||
1.4.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或替换材料品牌,处以违约金处理;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无条件退场 罚款1万元/次 | ||
1.4.5承包人未根据集团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过程评估评配置相应的合格的检测仪器的,处承包人1000元/次违约金。 | 1000元/次 | ||
1.5 | 工序管理 | 1.5.1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中间验收部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3000元/次。承包人在未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验收合格情况下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返工费用及复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 | 罚款3000元/次 |
1.5.2承包人在施工中须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经发包人、监理或质量监督部门复查,发现仍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次。 | 罚款5000元/次 | ||
1.5.3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提供必须的合格工作面,以便分包单位作业。如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合格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根据实际发生整改费用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出部分分包工程提前插入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作出响应和配合。承包人交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的工作面应根据规范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记录,承包人应对施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项目无条件完成整改,直至满足规范要求,否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 罚款5000元/次 | ||
1.5.4现场未经样板点评合格就大面开展施工,每次违约金5000元;已经施工的内容达不到验收标准,必须无条件返工。 | 罚款5000元/次 | ||
1.5.5严格执行工序移交制度,未经移交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按每次2000元进行处罚;工序接收人无故不接收的,经发包人、监理判定达到移交条件,即可视为施工界面已移交,并对接收人处以2000元每次的处罚。 | 罚款2000元/次 | ||
1.6 | 按图施工 | 1.6.1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不限于合同附件、固化图指引、防渗漏指引等)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除应立即纠正整改并承担所有返工费用及工期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发包人处承包人1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 | 罚款1000~20000元/次 |
1.7 | 成品保护 | 1.7.1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成品保护及维护、遭到破坏未及时恢复的。 | 罚款2000元/次 |
1.7.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其他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的污染或损坏,处以每次5000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当无直接证据判定责任单位时,以当时在产生成品和半成品的污染或损坏区域的作业单位承担,当同时存在多家作业单位时,由监理/发包人按工作量进行责任划分并分摊罚款及损失费用。外架拆除未管理到位导致门窗型材破损、玻璃污染严重或破损的,加倍处罚。 | 罚款5000元/次 | ||
1.8 | 质量验收 | 1.8.1承包人保证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5万元(分包专业单位2万元)。经整改后第二次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10万元(分包专业单位5万元),同时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如有),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及其它第三方利益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总包:5~10万 分包:2~5万 |
1.9 | 桩基、土护降类 | 1.9.1钢筋笼主筋规格及数量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主筋直径小于设计直径;主筋数量少于设计数量;钢材等级低于设计要求)。 | 罚款5000元/次 |
1.9.2锚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基本试验和验收试验。 | 罚款5000元/次 | ||
1.9.3基坑监测数据造假(以下情况均认为数据造假:现场监测点与监测报告不一致;现场监测点已经破坏但报告仍有读数;现场复测数值与报告值相差超过20%)。 | 罚款5000元/次 | ||
1.9.4基坑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监测。 | 罚款5000元/次 | ||
1.9.5灌注桩桩底标高高于设计标高超过500mm或者沉渣厚度大于100mm。 | 罚款5000元/次 | ||
1.9.6预制桩施工桩长负偏差大于1m。 | 罚款5000元/次 | ||
1.9.7龙建一桩一档录入数据造假。 | 罚款5000元/次 | ||
1.9.8结构抗浮未稳定提前封闭降水井。 | 罚款5000元/次 | ||
1.9.9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深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荷载的大型机械、土方、材料等堆载。 | 罚款5000元/次 | ||
1.10 | 混凝土 管理 | 1.10.1未达到混凝土拆模强度标准,提前拆除模板支撑体系的。 | 罚款5000元/次 |
1.10.2未按照国家规范进行试块留置、留置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 无试块检测报告或试块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 罚款5000元/次 | ||
1.10.3未对每层竖向砼构件强度进行回弹或回弹比例不达标或回弹结果弄虚作假。 | 罚款5000元/次 | ||
1.10.4标段地下室顶板或楼板无梁楼盖堆载超负荷,造成楼板开裂。 | 罚款5000元/次 | ||
1.10.5墙、柱、梁砼无设计变更开洞直径超过80mm的情况或截断直径18mm及以上直径的钢筋。 | 罚款5000元/次 | ||
1.10.6承包人回弹发现混凝土强度不足应立即上报监理、发包人进行数据复核,如上报不及时或监理、发包人回弹中发现数据与总包明显不符合,存在数据造假或未及时上报现像的,每发现一次对总包处以5000元处罚。 | 罚款5000元/次 | ||
1.10.7严禁承包人在主体结构砼浇筑过程中将润管砂浆浇筑进入主体结构,润管砂浆应有组织排放并及时清理(排放位置及清理要求需在主体施工方案中体现),严禁影响现场文明施工,如一经发包人检查发现或今后交房业主报事,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按照1万元/处的金额缴纳违约金并赔偿业主提出的所有损失。 | 罚款10000元/次 | ||
1.10.8承包人须严格控制砼楼板出现贯穿性裂纹,砼浇筑完成后必须采用塑料薄膜进行覆盖养护,如楼板出现贯穿性裂缝,一经发包人检查发现将按照1000元/条缴纳违约金(屋面板5000元/条)。如后续由此导致交房后业主报事,承包人赔偿业主提出的所有损失。 | 1000元/条 屋面板5000元/条 | ||
1.10.9阳台、厨房、卫生间等所有降板范围吊模拆除时间必须晚于混凝土浇筑后24h,确保阳角不被破坏,对于每栋每层楼出现系统性吊模缺棱掉角问题承包人将按照每栋每层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 | 3000元/栋/层 | ||
未经过甲方允许,现场私自更换混凝土供应商的,每发现一次,处以总包单位50000元处罚。 | 罚款50000元/次 | ||
1.11 | 防渗漏 管理 | 1.11.1工作面移交:《龙湖集团防渗漏淋蓄水试验及工作面移交要求》,凡出现监理处无移交单存档记录,现场已开始防水施工或者防水保护层施工的,对移交单位及接收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次的处罚。 | 2000元/次 |
1.11.2 防渗漏施工质量:现场未按照施工蓝图节点、《龙湖集团自持商业项目质量风险检查评分表》、《龙湖集团非自持商业项目质量风险检查评分表》、要求实施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处的处罚,质量风险罚星底线项处以2000元/处的处罚。 | 1000-2000元/处 | ||
1.11.3 户内设备及安装管线类渗漏:洗菜盆、净水器、集成卫浴、排气道、马桶、台面台盆、淋浴隔断、淋浴花洒、拖把池、空调、地暖、热水器、壁挂炉、分集水器、风机盘管、空调水管、冷热水管、雨污水管、水龙头、水管阀门、消防管道及喷淋,需要在工地开放日前完成所有功能测试后(如带压测试、淋水测试)渗漏问题的整改销项,若自查或整改不到位,在交付满一年内由此导致交房后业主报事,责任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整改并赔偿业主即其他因渗漏造成损失的单位提出的所有损失外,仍需承担1000元/条报事的违约金(以业主报事系统数据为准)。 | 1000元/条 | ||
1.12 | 外立面 | 1.12.1保温板粘接面积小于50%或外墙线条粘贴面积100%,一经发现,检验批范围内全数返工整改,并处5000元/处罚款。 | 5000元/处 |
1.12.2保温锚栓数量不足或存在入墙深度不足一经发现,检验批范围内全数返工整改,并处5000元/处罚款。 | 5000元/处 | ||
1.12.3 窗洞口侧边四面基层保温已罩面完成,但存在不平整、漏网、倒坡或积水现象;罩面完成后遮挡窗框泄水孔,处1000元/处罚款。 | 1000元/处 | ||
1.12.4 涂料已开始施工,基层存在露网、起包、裂缝等质量缺陷;已完成涂料表面存在污染、流坠、透底、开裂、磕碰、破损、露网现象、明显色差等; 处2000元/处罚款。 | 2000元/处 | ||
1.12.5 经监理/甲方实测,若外立面实测项任意一项合格率低于80%,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项/次罚款。 | 2000元/处 | ||
1.13 | 安全管理 | 1.13.1无动火证或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周边5米范围内存在易燃材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加工使用时未采取防火措施且存在较大消防隐患的。 | 罚款1000元/次 |
1.13.2需安装正式防护的部位临时防护设施超过5层以上提前拆除,且无警示措施的。 | 罚款1000元/次 | ||
1.13.3模板支撑架体超过5跨未连续设置剪刀撑或扫地杆;悬挑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20m且未论证,或未按论证方案实施;脚手架连墙件单层缺失5处及以上或整段缺失15处及以上,剪刀撑未设置或整段缺失50%及以上。 | 罚款2000元/次 | ||
1.13.3物料提升机吊笼内有上人现象的;吊装作业未配备专职持证的指挥人员(人证相符且平均每台设备至少1人);塔吊垂直度偏差自由段超过千分之四,附墙段超过千分之二;爬架卸荷支座有5处及以上未支顶到位;外爬架使用工况,非爬升阶段,悬臂高度超过6米,且无临时加固措施的;施工电梯最顶部未设无齿节。 | 罚款2000元/次 | ||
1.13.4现场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配电箱内存在一闸多机5处及以上的;外电线保护:小于安全距离,防护措施不符合方案要求; | 罚款1000元/次 | ||
1.13.5工人高处作业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 罚款500元/人次 | ||
1.13.6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规范,施工现场抽烟,按每人每次200元处罚。 | 罚款200元/人次 | ||
1.13.7现场施工时造成的垃圾必须当天清运至现场指定垃圾堆放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单位代为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以第三方单位结算金额为准并加20%管理费)直接从承包人合同中扣除。 | 发包人有权代工处理 | ||
1.13.8对于±0.00以下跨标段施工和(或)后浇带施工相关事项的约定:对于跨标段施工的部位,承包人应各自控制好±0.00以下现浇板板面标高(相互间板面标高应≤10mm)。在±0.00以下现浇板浇筑完成后(后浇带未封闭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各自范围内的±0.00以下无水流入或不积水且保持干燥(相应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检查次)的违约金。 | 罚款5000元/检查次 | ||
1.13.9施工中使用正式消防用水,处以每次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用水费用。 | 罚款1000元/人次 |
二、计划管理类违约处罚
序号 | 分项 | 违约处罚条款 |
2.1 | 合同工期 | 关键节点工期违约条款按照节点星级划分,工期每延长一天,进度节点星级违约金要求如下: (1) 对于其中影响展示区开放、销售节点达成、项目竣工的关键工期节点(☆☆☆)工期每延长一天,处承包人50000元处罚; (2) 其他关键节点工期(☆☆),工期每延长一天,处承包人10000元处罚; (3) 承包人配合完成的关键节点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未按时完成,工期每延长一天,处承包人3000元处罚。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函件后,承包人仍不能达到发包人的关键节点要求(即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目前的施工状态预判关键节点达成有风险时),发包人有权立即组织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发生的抢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承包人进场后确定的各类总计划、专项计划、监理会及专题会所确定的时间节点,与合同工期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有权对滞后节点按合同及制度约定进行处罚。 |
2.2 | 查验进度 | 因承包人整改不到位导致分户验收销项及承接查验节点滞后,处以每天2000元处罚,并承担公区能耗费用分摊。 |
2.3 | 材料计划 | 2.3.1承包人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承包人应进行认真复核,承包人在提出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后,若发现需要补充或调整上月的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应提前向监理及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承包人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因承包人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发包人处承包人1000~5000元/次的处罚,如因承包人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不落实,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2.3.2甲指乙供及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 因承包人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且该行为影响了发包人社会信誉或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承包人向供应方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全额扣回,同时收取发包人为承包人代交纳费用额的20%的手续费。承包人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以致迟迟不能订货,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发包人不予承担;发包人一经查实,处承包人1000~5000元/次的处罚,并要求承包人对主要责任人和经办人进行撤换处理。 | ||
2.4 | 其他 | 2.4.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或调整进度计划,并获得发包人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若调整进度计划未报审,视为承包人擅自调整计划,处承包人1000~5000元/次处罚。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处承包人500~1000元/次处罚,承包人也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承包人未完成发包人及监理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分部分项计划以及在工程管理会议上确定的节点计划等(进度关键控制点的延误除外),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处承包人2000元处罚。 | ||
2.4.2若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承包人仍未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则发包人处罚承包人5000元/天。 |
三、组织及合同管理类违约处罚
序号 | 分项 | 违约处罚条款 |
3.1 | 组织管理 | 3.1.1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更换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3.1.2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确需暂时离岗,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同意后才能离岗。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擅自撤离现场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 ||
3.1.3发包人、监理组织的专题会、例会等各类会议,参会人每缺席一次违约金500元,每迟到一次违约金200元。 | ||
3.1.4现场人员不尊重发包人、监理,发生各类冲突,言语辱骂发包人、监理每次违约金10000元,肢体冲突每次违约金20000元。 | ||
3.1.5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现场或围攻发包人办公室/售楼部/小区大门,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承包人除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A. 首次发生时,发包人处以承包人5万元违约金。 B. 以后每发生一次,降低工程进度款结算前支付比例1%,并加收10万元违约金。 | ||
3.2 | 合同管理 | 3.2.1合同外施工任务,须按发包人要求实施(给予签证),因承包人延误或拒绝实施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实施,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的,承包人需要按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之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由发包人视情况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
3.2.2日常往来文件无条件接收,如拒绝接收,处以每次2000元违约金。 | ||
3.2.3相关施工及验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如资料收集整理滞后或不齐全,处以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补充完善。如因资料收集不及时导致项目关键验收节点延误的,将处以20000元违约金。 | ||
3.2.4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发包人严禁承包人将付给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发包人发包的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工程进度款必须专款专用,一经核实承包人有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处承包人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 ||
3.2.5承包人负责办理并取得因自身施工需要的临时占道、夜间施工、扬尘及渣土处置等报批、报审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承包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处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
3.2.6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由发包人、专业分包人、承包人签订三方合同,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直接与分包人谈判后进行三方合同起草,专业分包人的确定最终以发包人确认为准。在三方合同中不再重复约定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若承包人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理由拒绝签订三方合同或在收到三方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盖章及签订,则每延迟一日历天,扣除该项分包工程不含增值税金额配合费之10%,违约金不设上限,累计违约金金额可以超过承包人对该项分包工程所填报的配合费。无论承包人是否签订三方合同,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对分包人进行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责任,并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带来一切的损失和责任。 | ||
3.2.7对于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本合同约定为包干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无论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如何调整专业分包项目或独立承包项目,承包人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调整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清单的总包配合中填报了专业分包项目或独立承包项目的配合费用(包括:利润、管理费用、现场照管等费用),专业分包人或独立分包人进场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任何管理及配合费用,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全数退还,并处承包人收取费用金额5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从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 ||
3.2.8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专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要求内容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实施,承包人除承担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外,且发包人处承包人实际所发生的费用20%的违约金,并可从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
四、检查评估类违约处罚
序号 | 分项 | 涉及违约处罚情形 | 责任单位 违约处罚刻度 |
4.1 | 集团级检查评估 | 4.1.1每轮集团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交付评估排名须达成合同约定排名分位目标,以合同约定排名分位为基准,每轮检查/交付评估排名分位偏差1个百分点,需缴纳违约金3000元,累加处罚。 若达成地区职能预设飞检目标,且排名分位偏差值在10%以内的,本条处罚可以申请豁免。 | 处罚3000元/1% |
4.1.2因承包人原因,被集团第三方检查(含各类集团级专项检查)罚星通报批评,处以每颗罚星50000元违约金。 | 处罚50000元/星 | ||
4.1.3因承包人原因,在集团第三方检查(含各类集团级专项检查)过程中,触发集团级整改回复,处以每项10000元违约金。 | 处罚10000元/项 | ||
4.1.4因承包人原因,触发检查项0分项(非罚星及整改回复项),处以每项5000元违约金。若达成地区职能飞检预设目标,本条处罚可以申请豁免(以轮次为统计周期)。 | 处罚5000元/项 | ||
4.2 | 地区工程职能检查 | 4.2.1每月地区职能检查排名倒数后三名,处罚10000元/月。 若达成地区职能飞检预设目标,本条处罚可以申请豁免(以季度为统计周期)。 | / |
4.2.1 其余地区工程职能检查处罚原则,以地区公司月度检查管理办法为执行依据,当地区公司月度检查管理办法版本更新以合同附件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最新发布制度为准。 若达成地区职能飞检预设目标,本条处罚可以申请豁免(以季度为统计周期)。 | / |
五、分户及承接查验移交、交付质量指标类
序号 | 分项 | 违约处罚条款 |
5.1 | 分户查验 | 分户查验渗漏问题:若承包人在分户查验过程中,分户查验户均渗漏量大于0.5条,判定为存在系统性渗漏问题,处罚20000元。 |
分户查验渗漏问题整改率:集中交付前若分户查验渗漏问题整改率低于98%,处罚20000元。 | ||
分户查验工地开放日前整改销项率:若低于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5%,每1%的偏差,处罚10000元,以此类推累计处罚。 | ||
分户查验集中交付日前整改销项率:低于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8%,每1%的偏差,处罚10000元,以此类推累计处罚。 | ||
5.2 | 承接查验 | 工程移交过程中,若承包人未按双方确定的计划整改或同一问题整改三次不合格,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如交房延期对小业主的赔付等)。同时,发包人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工程款。发包人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强行整改,由此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从承包人结算不含增值税金额中扣回,若不含增值税结算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单位办理移交后,三方签署的《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详见合同附件)作为办理造价结算的必备前置条件,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并暂停支付合同结算款项。 |
5.3 | 交付质量 | 集中交付期承包人户均报事率未达成合同约定目标或精装高于户均2条/毛坯房高于户均0.3条的,处罚50000元违约金。 |
集中交付期承包人报事完结率未达成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5%,处罚50000元违约金。 |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地开放/房屋交付/装修服务/乔迁入住/居住体验满意度差评(以问卷或业主原声为判定依据),处罚5000元/次。 |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整改/工程返修满意度差评(以问卷或业主原声为判定依据),处罚10000元/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