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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厂设备综合管理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4-09-14 08:40:4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棒材厂设备综合管理处罚条例

 

1       

第1条          为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促进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      

第2条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罚50200元;

第3条          工作中相互推诿影响生产或其它工作正常开展,处罚责任单位(人)50500元。

第4条          由于操作、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过失导致设备、备件、材料、工具等损坏,处罚50200元,并按比例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第5条          各作业区对设备能源科、点检站下达的工作计划拒不执行或在实施中擅自更改和压缩项目内容,处罚50200元。

第6条          设备能源科、点检站未按时完成厂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处罚50200元。

第7条          各单位反映问题或提意见原则上采取逐级反映,对无理取闹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处罚本人及直接管理人员50200元。

第8条          未能及时上交各类总结、计划及书面说明,处罚相关人员50100元。

第9条          设备例会上,机电设备维护作业区、核心设备维护组、生产准备作业区、点检站、设备能源科对设备存在的问题不反映,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处理的建议,不将例会内容向班组成员传达,处罚50200元。

第10条      未按要求完成厂部会议布置的工作,处罚50200元。

第11条      设备例会迟到处罚20/次,缺席50/次。

第12条      违反设备专项制度规定(如:主电室、油库出入制度等),处罚100元。

3       

第13条      在设备检修维护过程中,因人为过失导致影响生产、检修工期延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处罚责任人50100 元,并按比例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第14条      不认真进行现场巡视,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罚50100元。

第15条      对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不及时反映,延误故障处理的,处罚50100元。

第16条      不认真做好班中运行及故障记录,反映问题不真实,处罚50100元。

第17条      工作粗心大意,不按设备维护规程进行维护,检查和处理问题不及时,导致故障扩大,处罚100元。属区域专责的加倍处罚。

第18条      对班中存在的故障及已处理故障不交班,影响其他班组对设备状况了解,对临时处理的故障及未处理完故障不交班或交班不清楚影响其他班组对故障的处理,处罚50100元。

第19条      对当班有能力处理的故障,找借口推诿而延误了故障处理,处罚100200元。

第20条      在当班生产中,没有利用生产间隙和停产时间对有能力处理的故障进行处理(包括当班出现的故障及以往交班但未处理的故障),处罚50200元。

第21条      不按设备规程要求进行正常维护,造成设备损耗加大或损坏,或有能力但不作为,使设备故障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22条      生产班对检修单位(班)的抢修工作需要配合而未予配合,处罚50500元。

第23条      对班中出现暂不影响生产但若不及时处理将酿成大问题的故障不予处理,处罚50200元。

第24条      对白班休息时间内,根据生产及设备运转要求,必须完成的部分工作拒不承担,处罚50200元。

第25条      各作业区未按要求做好设备、主电室、油库、设备检修后场地等清洁卫生,处罚50100元。

第26条      设备能源科、点检站对班中反映和自身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设备问题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设备主管汇报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

4        

第27条      设备能源科未按要求制定设备大中修计划,处罚50200元。

第28条      点检站未按要求提出小修计划,处罚50元。

第29条      检修计划与设备故障需修项目不符,造成人力及备件材料浪费的,处罚计划下达人100 元。

第30条      点检站未按要求下达项目自修计划,处罚100元。

第31条      检修实施后,不按点检站要求返回检修计划单,处罚50100 元。

第32条      设备能源科、点检站未按要求对检修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把关和组织验收,处罚50100元。

第33条      设备检修由于质量原因造成返工或影响生产,处罚检修单位100200元,专责技术员50元。

第34条      在有能力、条件的情况下未对检修及技术整改后设备进行试车,处罚50元;影响生产的处罚100200元。

第35条      工业炉窑烘炉期间,不按要求做好现场巡视监控,现场出现无人在岗,处罚100元。

第36条      不按烘炉规程及烘炉曲线操作,处罚100元。

第37条      不按要求做好烘炉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及不按要求进行交接班,处罚100元。

第38条      在有能力、条件的情况下未对检修及技术整改后设备进行试车,处罚50元;影响生产的处罚100200元。

5    生产准备

第39条      因轧装质量问题造成轧机烧轴承处罚100200元;导致轧辊报废处罚400元。

第40条      因轧装质量问题造成轧机接手位移(轴承打滑)处罚50200元。

第41条      因轧装质量问题造成轧辊窜动处罚50200元。

第42条      因轧装质量问题造成轧机压下调整困难处罚50100元。

第43条      提供给轧钢作业区的轧机应配装的导位盒子出现错装、漏装,处罚50-200 元。

第44条      因轧装质量问题造成轧机其它调整、安装不到位,转动不灵活处罚50200元。

第45条      孔型车削出现质量问题处罚200元;卡片记录错误,处罚50元。

第46条      孔型样板加工后标识不清或标识错误,处罚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200元,

第47条      加工工件因加工质量问题影响备件组装处罚50100元;导致工件报废,处罚100200元。

第48条      对轧辊孔型卡片中报废孔型未标识或标识不清,处罚50100元。

第49条      设备能源科、点检站在对轧钢作业区、机电设备维护作业区、核心设备维护组、生产准备作业区、天车油水作业区配合中遭到异议,经核实后处罚50200元。

第50条      因图纸不全,影响备件制做加工或计划上报,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51条      对未纳入技术档案的设备(零部件),未能利用检修进行测绘确认并资料建档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200元。

第52条      因图纸错误造成加工备件报废,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3条      技术档案、资料因外借造成破损处罚责任人50元;丢失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4条      机加工制作不及时而影响工作,处罚50100元。

第55条      对机架的使用缺乏积极合理的调配,导致生产受到影响,处罚100元。由于未能按量的要求合理地组织加工准备,导致轧辊和导卫缺少而影响生产(外委因素除外),处罚50200元。

第56条      在全月生产较正常且无轧机装配质量问题,一次性奖励生产准备作业区800元。

第57条      导卫装配参照轧辊相关条例执行。

6    设备事故

第58条      违反检修、技术、安全、操作等规程,造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热停工2小时以上或损失5千元元以上),处罚200元。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热停工8小时以上或损失2万元以上),处罚800元。

第59条      在设备事故调查中不配合或隐满事实真相, 误导原因查找,处罚100元。

第60条      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制订落实整改或防范措施,处罚50100元。

第61条      发生较大设备故障和事故,设备能源科、点检站无人到场协调或协助处理问题,处罚50元。

7    隐患整改

第62条      各作业区未按要求开展设备安全检查,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63条      各作业区对发现的隐患不反映且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4条      各作业区对下达的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执行不力,处罚责任单位50100元。

第65条      对已发现但暂时未能处理的隐患不予监控(无专人负责、无检查记录),处罚50100元。

第66条      对不能处理的较大设备隐患,应向上级部门反映而未反映的,处罚设备能源科100元。

第8章    修旧利废、节能降耗

第67条      随意报废或丢弃具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68条      各作业区在生产停顿时间,未按要求对相关设备关停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69条      各单位对照明、风扇等用电设施不按要求关停,长明灯、无人时风扇未关者,处罚50100/起。

第70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能源无谓损耗,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按损失金额10%-40%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按公司和处罚棒材厂经济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71条      弄虚作假,私自修改能源计量设施者,处罚200-1000/起。

9    备件材料

第72条      对换下的旧备件未采用修复手段而丢弃,处罚50200元。

第73条      各作业区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备件计划,材料备件计划员漏报计划及自加工备件准备不到位而影响生产,处罚责任单位(人)50200元。

第74条      材料备件计划员对上报计划久未落实却未予催收而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75条      由于计划不合理造成备件、材料积压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76条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备件、材料丢失、损坏的,处罚责任单位50100元。

第77条      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属责任性损坏或丢失,处罚责任单位(人)100200元。

第78条      未经同意,私自拆除、丢弃固定资产的,处罚责任单位(人)100200元。

第79条      76条、第77条、第78条损失重大的,按比例承担部分经济责任。

第9章          计量器具:

第80条      个人使用的量具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报废,按量具成本及使用年限进行处罚。1年内按量具成本的 150%赔偿,超过1年未达到3年按量具成本的100%赔偿,超过3年未达到5年按量具成本的80%赔偿,5年以上按量具成本的50%赔偿。

第81条      量具合格证丢失处罚50/个。

第82条      由于使用混乱(串换使用)造成量具丢失、损坏,按成本100%处罚。

第83条      各作业区未按设备能源科下达的送检通知单要求及时送检,每件量具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4条      生产现场使用不合格量具,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5条      量具损坏、丢失隐瞒不报,由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者,除按第1条处罚外,每起处罚责任人50元。

第86条      使用已上报丢失的计量器具,处罚责任人50/起。

第87条      计量员未按上级要求下达本单位计量器具送检计划,处罚计量员100元。

10       

第88条      以上被处罚项如对生产影响较大、性质恶劣将加倍从重处罚。

第89条      本处罚条例如与上级处罚发生冲突,则按上级处罚执行。

第90条      对以上被处罚项所涉及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

第91条      处罚项目由设备能源科按月(每月10日前)向综合科提供,综合科在计算工资时落实到责任班组(人)。

第92条      设备能源科提交方案前,向各被处罚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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