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房屋管理)
1. 目的
为了规范加强房屋管理、保护房屋资源、防止房屋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自有产权房屋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2. 市《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
4. 术语
无
5. 职责
5.1. 办公室是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管理。
5.2. 各厂根据需要参与房屋管理。
6. 规定与要求
6.1.房屋管理的范围:
a.厂房(包括变电所、空压机、计量楼、仓库等建筑);
b.办公楼;
c.职工集体宿舍楼;
d.职工住宅;
f.门头房
6.2.房屋管理的类别:
a.新建房屋;
b.在用房屋。
6.3.新建房屋管理
6.3.1.所有新建房屋全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管理。
6.3.2.新建房屋执行如下管理流程:
立项 | 招标 | 验收 | 建账 |
6.3.3.立项
6.3.3.1.各厂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工艺再造创新的要求,需要新建房屋、扩建房屋、改建房屋时,应填写《立项申请单》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6.3.3.2办公室在接收了《立项申请单》后,应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后,做出结论,形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立项审定意见表》报机床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6.3.3.3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办公室负责向市、区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工程开工手续。
6.3.4.招标
6.3.4.1.新建工程开工前,办公室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监理单位。
6.3.4.2.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监理单位确定后,由房屋的使用单位分别与其签署合同。
6.3.4.3.合同中的工程价格必须符合集团价格委员会确定的《工艺再造价目表》的价格要求。
6.3.4.4.需要办理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有办公室按照《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6.3.4.验收
6.3.4.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验收结果。
6.3.4.2.房屋建筑验收后,由房屋的使用单位到财务办理交付工程价款,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6.3.5.1.对经验收并拨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办公室应及时将其纳入固定资产实物总台账之中,财务部应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财务台账之中。
6.3.5.2.办公室应收集新建房屋的全部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6.4.在用房屋管理
6.4.1.所有已纳入固定资产实物总台账并正在使用的房屋全部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管理。
6.4.2.使用管理
6.4.2.1.各厂应按照规定饿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自行改做它用。
6.4.2.2.需要改变在用房屋用途的,各厂应以书面形式向总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集团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做出具体安排。
6.4.2.3.各厂在使用各类房屋时,不应随意变工在用房屋的框架结构,以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6.4.3.修缮管理
6.4.3.1当在用房屋需要修缮时,各使用单位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房屋修缮申请》。
6.4.3.2.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房屋修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形成报告,经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组织房屋修缮。
6.4.3.3.房屋修缮由提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6.4.3.4.组织实施房屋修缮时,提出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修缮施工单位。
6.4.3.5.修缮竣工后,由提出单位组织验收并支付修缮费用。
6.4.4.租赁管理
6.4.4.1.为盘活存量资产,对集团范围内的用量不用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
6.4.4.2.所有房屋的租赁,由办公室依据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6.4.4.3.各厂不得自行实施房屋租赁。
7.附则
7.1.本规定由办公室组织制定。
7.2.本规定自批准发布实施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