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公司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有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药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污染事故管理 篇二
1、针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事故,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
2、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救援队伍职责,对信息报送、出警、现场处置、污染跟踪、调查取证、后勤保证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3、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修订和演练,一般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做好演练记录,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补充和完善预案。
4、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将污染突发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5、公司发生污染事故后,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要求,妥善做好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制定处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
环境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清洁生产:是指通过不断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管理组织
(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应设置公司和部门、车间二级环保管理体系,公司层面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车间层面须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各级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三)各协作单位,应对应公司管理制度建立自己的环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环境保护部
1、负责编制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总量污染统计、减排与核算;
3、负责对各类环保统计报表的审核、建档工作;
4、负责制定环保专业宣传、培训计划并实施,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
5、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环措项目实施情况、危废处置等方面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和环保审计,并考核;
6、负责推进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指导各单位环保管理工作。
(二)车间环保管理部门
1、负责办理本部门、车间的环境影响识别评价和环保;
3、负责审查本车间环保费用预算、环措项目实施、对所辖部门、车间管理与考核;
4、参加公司级环保培训教育、组织车间内部环保培训教育;
5、负责监督管理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各自的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管理,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环保局季度考核监测;
6、负责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到本车间的执法检查及调研、处理本车间相关的政府事务。
(三)其他相关环保管理部门
参照公司管理部门职责执行,管理好本单位的各项环保事务。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须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或谎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必要时提供有关监测报告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须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后,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请表》上报区环保局,同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具体要求按《排污申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指标和规定的方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各单位排污证的申办、管理按《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新、扩、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一)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需要向审批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备案证或核准登记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类型。
(二)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被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中所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作为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要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逐一落实并做到“三同时”。
(四)建设项目投产前要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机关(省、市、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五)建设项目试运行3个月内,要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机关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产品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各单位建设项目所有涉及的环评文本、环评批复、试运行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都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与验收、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已列入“三同时”验收必备条件。
第六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年度排污监测计划,包括内部常规监测和委外监测两部分。年度监测计划要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负责人。年度监测计划经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出口,应进行内部常规监测。一般情况下车间的污染物排放口要求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污染治理设施出口及公司总排口每天至少监测一次。并建立环保监测台帐;没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环保监测站监测。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一)环境监测的内容一是按照《环评报告书》中监测计划及所列监测项目制定,二是按照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各企业进行监测的各项常规指标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二)环境监测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和《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中规定的方法。
(三)对某些不具备监测手段和条件的污染物,也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凡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必须配套建有能够监测本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设备,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各项监测必须做好记录,数据准确、可靠。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监测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排污口在线监控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要定期进行校验并保存校验记录,在线设备每季度自行比对工作按照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监测或公司环境保护部的抽测,各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对照取样分析,将监测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并维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要随生产停产检修而检修,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若出现设备损坏不得已必须停用检修时,需要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必须说明设施停止使用的原因、天数及停止使用期间采取的其他达标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环境保护部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三十条识别环境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一)存在污染物排放、产生或处置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产运行过程中因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它潜在环境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制定相应处置和预防措施。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基本内容,还包括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介绍,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内容。
(三)各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评估后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报公司环境保护部归档。
(四)各单位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存相关演练记录,包括演练计划、演练预案、过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演练过程记录、演练效果评估及改进、文件修订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面的继续扩大。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事件调查与分析
(一)事件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补救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必要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外,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信息或媒体采访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关系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环保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部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有义务接受现场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内容
(一)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保合法手续、排污许可证持证及按证排污情况;
(三)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四)危废申报、转移、暂存与处置情况;
(五)应急演练、人员培训情况;
(六)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七)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
(八)环境体系认证情况,对相关方施加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操作不当,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法处置等行为,依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对直接操作者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十条公司鼓励清洁生产,并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由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研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应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第四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根据需要对生产过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三条提倡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纳入年度全面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四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每五年一轮,新建项目在“三同时”验收满五年时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章“三废”综合利用和处置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自行回收利用,如有必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要仔细审核处置方的资质,并确保废物的最终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物的转移。
第四十八条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执行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排污费的缴纳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要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将排污费数额核定表、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部对公司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环保专项资金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种,各单位可根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目的、治理方案或者技术路线、总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资金使用方向、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等;
(五)项目备案、规划、土地及环评批复文件。
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统一上报,如项目过多,则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筛选,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项目和申请资金的数量。
第五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实施效果,通过验收。
第十三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资料档案
第五十四条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的现场监管,规范环境管理,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环保资料档案,有效期四年内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工艺技术资料;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永久);
(三)各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单及排污费缴费单据;
(四)危险废物材料(危废转移联单留存五年);
(五)污染处理设施技术资料;
(六)COD、氨氮在线监控资料;
(七)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料;
(八)清洁生产资料。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环境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维护本小区环境整洁和美观,请住户和进入本小区的人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乱倒垃圾。各住户生活垃圾应袋装并封口,放置在垃圾桶内。
2、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不往室外抛物和倒水。
3、小内公共部位一律不得私自占用或堆放、吊挂杂物。
4、业主装修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并放置于管理处指定的地点,严禁随处抛洒。
5、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不得乱涂乱画乱贴及乱树标志、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关清理费用,如属未成年人所为,由其监护人承担全责。
6、避免在小区内大声喧哗,中午和晚上休息时间应停止喧闹的娱乐活动并调低视听电器的`音量,以免妨碍邻居休息。
7、饲养宠物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携带宠物到户外活动必须防止污染环境,排泄的粪便应及时清理。
违反上述规定者,管理处有权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或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篇五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发责任单位当月奖金额的10%外,还将扣发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的50%,罚款作为环保奖励基金:
1、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4、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5、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6、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二、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三、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2、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篇六
公司的领导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根据环评的要求,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厂内需要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根据工厂的规模和特点,设置与其它行政科室平行的安全环保部。建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建设期和运行期要设置环保专职机构——安全环保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副总工程师分管该部门,负责全厂的安全环保工作,同时任命安全环保部经理一名,专职环保员一名,协助环保工作的监控技术人员两名,并制定了安全环保部工作职责、安全环保部经理工作职责和环保员岗位职责,具体如下:
安全环保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和考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编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绩效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考核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改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工作。
6 、负责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负责监督车间及相关部门的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活动计划。
7、会同生产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设施附件和罐体安全监督工作。
8 、负责动火证、高处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证的签发工作。
9、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11、参与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公司汇报。
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13、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级管理工作及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指导有关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保员工作职责;
(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由我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指导有关企业做到台帐和资料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污染减排计划、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制度;
(五)指导有关企业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
(六)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七)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重点探索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的方法。
xx年x月x日
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篇七
1、公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炉渣、生活垃圾和煤矸石。
2、公司应做好对锅炉炉渣和生活垃圾回收填埋。
3、公司应有专人负责对煤矸石进行处理和填埋,保持场地道路的通畅,避免因清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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