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车辆租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车辆租用的申请、登记,提高车辆的租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经校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车辆租用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申请事由
1、车辆的租用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2、学校租用车辆一般为教职工集体性(指3人及以上)工作外出服务;个别申请须是紧急的重要工作。
3、教师个别因工作需要(如进修、开会等)外出的,一般不单独派车,但可以视时间、线路、出车情况,由校务办公室临时进行统筹、机动安排。
4、学校突发事件或校领导紧急事务临时用车
二、申请对象
1、用车申请的提出须以处室为单位。
2、学生活动用车,原则上须是由学校组织的,有教师带队并且参加人数10人(含)以上的。
3、教师双休日工作用车,原则上自行解决,不单独派车(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目的地在市中心区以外);3人(含)以上的,可以视时间、线路、出车情况等决定是否派车,但行车线路仅限于学校至目的地。
三、申请程序
1、用车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交办公室登记。
2、申请人填写《江宁区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公车使用(租用)呈报审批单》申请表(见附表)后,交由相关领导审核签字。
3、呈报审批单经审核签字后交至办公室存档备查。
4、校务办公室根据用车需求和学校用车情况,确定能否租车,以及车型、司机,并通知申请人。
四、调度管理
1、学校因集体性教研活动、集体性教学活动、集体性公务活动、考务活动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方可依法租用车辆,禁止领导干部和教师个人因私租用车辆,禁止租用本校教职工个人车辆。
2、学校车辆租用的申请、登记和安排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为保证租车效益,车辆外出原则上只提供学校至目的地的单程服务,返程费用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返程服务的,请在申请中注明,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等候或另行接回。
4、租用接送校外人员或递送、领取材料的,相关处室须指定人员一同前往。
5、使用租用的汽车,必须由持有相应驾驶证的人员驾驶,驾驶者驾驶车辆,出现交通纠纷、事故、车辆损坏或丢失,均由租用车辆驾驶员负责处理。
五、租用车辆费用支出管理
学校租用车辆费用支出,经办公室主任证明、校长审批后,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