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协单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流程,强化煤矿内外部的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维修、建设改造及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
三、外协单位的进场审核
涉及外协的业务科室应负责外协单位相关资质的审查以及安全告知、合同签订等事项。
(一)外协单位资质、能力和业绩应与所承揽的业务相对应。从事特种作业(如安装、检修特种设备等)的外协单位,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备案,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由归口业务科室对其审查备案及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实。
(二)外协单位应为进场作业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外协单位进场作业劳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人员名单报相关业务科室注册登记。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如需更换人员应报相关业务科室重新注册登记。
(四)外协单位进场施工(作业)前必须与煤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五)外协单位进场施工(作业)前应将施工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报业务科室审核通过。
(六)外协单位劳务人员需接受外协单位安全培训,长期在矿的外协单位劳务人员还需接受煤矿培训中心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外协单位现场管理
(一)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业务科室对外协单位现场作业担当监管主体。业务科室应明确专人对外协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涉及井下作业,业务科室还需告知外协单位劳务人员《入井须知》和避灾路线,并安排人员陪同下井、上井。
(二)外协单位进场前业务科室应将施工(作业)项目内容、时间通知现场区域所属区队负责人,区队接到通知后履行配合义务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
(三)业务科室要检查外协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整改,避免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业务科室应结合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告知书,安全告知书一式两份,由业务科室、外协单位各执一份。
(五)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告知书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将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告知,告知内容应由外协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六)业务科室加强作业过程监管,同时做好监管记录,监管过程中发现外协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叫停整改,对外协人员不安全行为可以上报处罚,屡教不改的可以上报矿委会予以清退。
五、相关处罚
(一)对外协单位现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安全、环保、质量、工期的违约情况,应进行拍照、签字等留取证明材料,向业务科室提交处罚决定。
(二)业务科室将处罚决定交财务科,财务科在结算时对处罚金额予以扣除,或由外协单位到财务科缴纳处罚金,财务部开具收款凭证。
(三)业务科室对外协作业监管不到位的,对业务科室作相应日常安全工作考核处罚。
(四)因外协单位直接原因或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由外协单位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因事故造成我矿经济损失的部分。
(五)外协单位发生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我矿负有责任的,参照《安全奖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六、事故统计汇报
所有外协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规定,按下列条款予以统计上报。
(一)外协单位发生事故后,由外协单位报告统计。
(二)两个以上外协单位在的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作业,发生事故时,由事故主要责任方报告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