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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论文 篇一
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论文
摘 要:家庭暴力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夫妻双方均有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可能性。在“以暴易暴”行为实施者长期承受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暴易暴”行为的刑罚处罚力度成为了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家庭暴力行为立法保护现状入手,对“以暴易暴”行为的正当防卫学说和“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立法保护
家庭暴力主要指的是对妇女、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侵犯人权的野蛮行为。在个别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性群体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一种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受害方难以获得有效的身心保护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借助“以暴易暴”手段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现阶段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已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家庭暴力中“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可以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与家庭暴力立法保护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实施方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女性群体为主(不排除男性因家庭暴力侵害而采取“以暴易暴”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势一方,家庭暴力行为的身心伤害与法律援助体系的缺失,是引发“以暴易暴”行为的主要原因[1]。在女性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庭中,一些妇女害怕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不敢提出离婚。在长期承受身心创伤的情况下,“以暴易暴”行为往往会在犯罪环境及犯罪原因方面呈现出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并不具有过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保护方面,公安机关、妇联在接到家庭暴力求救信号以后,往往会将此类事件定性为家庭纠纷。在婚姻传统认知的影響下,若家庭暴力受害方为男性,家暴行为更容易被忽视。受害方在难以获得社会保障情况下,甚至会被他人嘲笑或歧视。
(二)家庭暴力立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国家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有严令禁止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也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制止与预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正当防卫学说
(一)正当防卫肯定说
针对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犯罪环境的特殊性,一些学者将此类行为视为正当防卫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环境,不法侵害的持续存在,是引发“以暴易暴”行为的主要因素。以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害人为例,在女性无法在力量方面与男性进行抗衡的情况下,女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产生以后,往往只能被动忍受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侵害。在将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解释为持续存在的过程的情况下,受虐妇女的“以暴易暴”行为可以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但是从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条件来看,“以暴易暴”行为的正当防卫肯定说是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扩张性解释的表现,它可能会与刑法体系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
(二)正当防卫否定说
持有正当防卫否定学说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不符合防卫时间条件与防卫限度。如在一些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并没有在暴力侵害实施过程中进行反抗,二是在施暴人处于两次侵害的间隙或施暴人熟睡之时将其杀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此种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可以说,持有正当防卫否定说的学者遵循的是罪行法定原则。笔者对此类观点持有肯定态度。
三、“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
(一)合理适用缓刑标准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家庭暴力“以暴易暴”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适用缓刑标准与从轻、减轻情节,有助于刑事法律的宽严相济的精神的落实。以女性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且难以得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暴易暴”行为为例,如果“以暴易暴”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为轻伤,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在家庭暴力环境下,出于自保或保护家人的需要而反抗家庭暴力,且杀人未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易暴”的动机入手,根据家庭暴力侵害的实际情况,将特有的家庭暴力视为确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的方式,有助于“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的优化。
(二)明确“以暴易暴”案件的法律标准
以女性“以暴易暴”案件的审理情况为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来看,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关注程度和法官检察官自身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是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2]。为促进法律标准的明确,国家需要对此类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并提出专门性的指导意见。
(三)构建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
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体系的构建,可以从源头入手,解决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也可以为一些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这一体系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妇联等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
四、结语
家庭暴力侵害的长期性,是引发“以暴制暴”行为的主要因素。长期的暴力侵害并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剥脱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免责依据。在家庭暴力“以暴易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都需要正视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摧残。对现有的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措施进行完善,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行措施。
参考文献:
[1]陈飞,杨冬。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29(05):20-30.
[2]赵秉志,原佳丽。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力视野下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5(13):16-23.
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论文 篇二
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论文
内容提要:文章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
1.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宁夏~发生的几起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丈夫用残忍的手段剥夺了妻子的生命。在知识分子聚集的高等院校内存在的家庭暴力,也都是丈夫对妻子施以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3.施暴手段具有残忍的一面。长沙市因离婚而引起的“高楼抛弃”和宁夏1998~19发生的几起家庭暴力案件就是典型的例证。受害人李淑琴被擀面杖数十次打击身体致命部位而死亡;受害人段淑琴身上被浇上汽油后烧死;受害人张惠玲因全身多处被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受害人王桂英被丈夫扼颈致死;受害人×××被丈夫杀害并分尸扔到黄河。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观念落后和婚姻主体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外,其内在原因有:
1.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潮程度不同地波及到婚姻和家庭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暴力。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使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2.婚姻质量低,夫妻之间相互的调适能力差。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能共同努力建立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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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及心理治疗论文 篇三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及心理治疗论文
摘 要: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并且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大量的研究表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与所处的文化标准、女性自身的一些特征、男性施暴者的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研究表明对女性受害人进行心理治疗和干预是十分有用的,这些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认知行为疗法 、催眠疗法、药物疗法等。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相同的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1)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2)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3)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虐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侵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性功能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性障碍(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 of 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 在中国217 亿个家庭中, 约30 %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 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 modelling 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 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 更多的嗜烟者, 且每天抽烟量大; 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 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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