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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制度论文 篇一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为了应对危机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以这些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保险对象、基金筹集、待遇给付、运营管理、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给出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护理保险
社会、经济和科学的进步,使得人类平均寿命不断提高,老龄化进程日渐加快,进而导致医疗和护理方面的危机,尤其是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为此,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负担。20xx年7月,我国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5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在今后会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虽然该意见仅仅是一个政策性框架,但是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这一试点阶段,本文通过综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国家的情况,希望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
根据联合国的《世界人口老龄化报告》、《世界人口展望:20xx年修订版》指出了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趋势,预测未来老龄人口数量将从9.01亿增长到14亿,占比从20xx年的12.3%到20xx年的16.5%。预计到21世纪中叶,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20%,人口老龄化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同样的情况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20xx年统计数据表明,德国总人口8184.4万人中,其中60岁以上人口已达1668万人,占人口比重是20.6%,人口年龄结构趋于严重老龄化。OECD数据显示德国在1950年老龄化率只为9.7%,20xx年一跃而上为16.5%,20xx年上升为20.7%,预测到20xx年之后将超过30%。与我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东亚社会结构的日本和韩国老龄现象也问题凸显。1970年在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7.1%,而到1994年比例就翻了一倍。在20xx年老年人人口增长速率达到30.5%,并将持续增长。同样,韩国的老龄化比例也在高速增长。1990年,韩国总人口中老龄化人群的比例不超过5.1%,到了20xx年,这个比例已经达到了11%,预计到20xx年韩国的老龄人口将达到20.8%。
(二)家庭小型化
随着各国人口出身率的下降,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改变,使得家庭结构缩小,护理功能弱化。德国家庭的户数在增加,但平均每个家庭的规模却在缩小。到20xx年,德国家庭的总数已从1991年的3525.6万户,增加到20xx年的4065.6万户,增加了540万户,与1991年相比增加了15.3%。但人口总数在这21年间仅仅增加了172万人,由此造成德国家庭规模的日益缩小,已从1991年的平均每个家庭2.27人,减少到20xx年的2.01人,进而导致老人与子女同住比例的下降,独居老人或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上升。对于日本、韩国这种以传统家庭观念为核心的国家,也逐渐出现家庭护理功能的减弱。根据韩国统计厅相关数据表明,20xx年老年人独居家庭为102.1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数的6%,预计到20xx年,老年人独居户数达到233.8万户,占到11.8%,随着老年人独居人数的增加,一方面使得老人的身心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另一方面会加重社会的经济负担。在日本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在1972年到1995年的22年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独自居住或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由19%增长到41%。此外,伴随着照顾老人的长期化和重度化,出现了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现象,社会上也经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进一步造成家庭破裂。
(三)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负担过重
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和慢性病人群的扩大,使得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费用居高不下。德国的护理费用日益增加,一般老人院每月护理费用在4000-8000马克,全护理老人所需的费用在10000马克甚至数万马克。在日本伴随着护理服务使用人数的增加,护理服务给付费用也逐年上升。20xx年护理保险费支出为3.6万亿日元,20xx年已经上升到6.4万亿日元。根据厚生劳动省预测,20xx年给付额将达12兆日元,20xx年将达19兆日元。由于日本护理保险资金的45%需要靠政府承担,急剧增长的护理保险给付额加重了政府的护理保险财政负担。韩国如出一辙,20xx年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为193,551亿韩元,是20xx年的3.2倍。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重也由20xx年的24.4%增加到20xx年的35.5%。老年人每年的人均医疗费用到20xx年为3,223千韩元,是韩国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多,加重了个人和政府的负担。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内容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社会趋势,德、日、韩积极引入长期护理保险,下面本文会从保险对象、资金来源、待遇给付、基金运营管理和法规政策几方面介绍各国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保险对象
德国规定,凡是18周岁以上的国民,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因此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基本形成了全民覆盖。依据普遍化原则,韩国同样也采取全民参保的制度,只要参与健康保险就要纳入到长期疗养保险中,20xx年覆盖率达到99.75%。而日本在参保对象方面,要求40岁以上国民都要参加介护保险,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保险者,这部分人群年龄偏大,护理需求量较大;4065岁的人群为第二号保险者,相对需求量较小。
(二)资金来源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融资制度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并启动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必须加入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保险。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费通过法律统一规定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进行强制性征收,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xx年该费率由工资的1.7%提高到1.95%。德国的长期护理险融资制度同时考虑到转移支付的制度。首先,保费支出为雇员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保费支出的绝对金额将随收入增加而增加,而受益水平却与保费支出规模无关,因而将产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进行财富转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其次,没有收入的家庭和失业人员将被免费投保。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采用现收现付制,财政来源包括向被保险者征收的保险费和公共税收。其中,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17%,4065岁的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33%。剩余的50%中包括中央政府负担的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此外,国家负担5%作为调整金,用来调整各地区老年人数量不同和收入差别造成的差异。这样看来护理保险承担了总护理费用的90%,剩余的10%则由护理服务的使用者支付。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其中,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费被纳入到国民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在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保险费率从20xx年的4.05%开始变到20xx年的6.55%。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所有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
(三)待遇给付
对于有护理需求的被保险人,德国会根据护理时间和护理频率对申请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审核划归之后会对非正式家庭的受护人支付现金、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一般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也有金额上限,专业家庭护理机构一级护理为426美元,二级护理为1023美元,三级护理为1591美元。日本在待遇给付方面,先由被保险人申请,之后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体检等两次认定,最后将符合条件者划入到长期护理的七个等级,依据等级支付,但每过半年就要重新审查,情况好转者可退出被保范围,节省医疗护理资源。在给付方式上,日本主要通过直接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来作为保险的给付,基本没有现金支付。韩国具体的形式是,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将其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再对应不同的给付类型,包括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其中,居家护理又包括日间照料、上门洗澡、上门照护等6种服务。
(四)基金运营管理
德国初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的模式,之后通过引入带有市场竞争的商业护理保险模式,刺激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付款方与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在预算控制范围内。除此之外,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也存在着市场竞争,这意味着可以增强基金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体交由市町村及特区负责,内容包括保险费征收、保险给付、护理认定等。韩国则考虑到地区经济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差异,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是由高层次统筹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
(五)法规政策
德国于1994年颁布《长期护理保险案》,实施强制性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20xx、20xx年先后通过立法促使服务供应商提高质量,保证其制度设计。20xx年日本开始实施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今为止该项政策已运行了十余年,经过前前后后四次大的调整和改革,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护理体系。而韩国与之前两国相比,此项法规出台较晚,20xx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但其实施的效果还是有目共睹的。
三、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居高等困境越发凸显,为此我国开启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前面对国外长期护理保险背景和现状的分析,对我国今后发展有所启示。
(一)尽快出台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运行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要想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先行试点之外,也要考虑有关其法规政策的制订。
(二)政府找准定位,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还是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运营,政府都必须在其中找准位置,建立规则,将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串联起来,明确自身引导者、监督者和支持者的身份,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给予财政支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制订相应地筹资和支付机制
在借鉴别国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国情,建立相应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和支付标准。对于筹资机制,应该考虑个人的社会平均收入、企业的实际利润、国家的财政情况以及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因素来制定缴费比例。而在保险支付方面,应该以实物和服务为主,现金为辅。
(四)实行护理服务等级鉴定制度
对于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要进行严格地认定和等级鉴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符合规定的人员,也要大致按照重度、中度、轻度三层给予相应的护理服务和护理时长。此外,也要考虑到我国经济、人口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部分偏远地区可以允许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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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实习心得 篇二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一)实习单位的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XX服务部是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下属的营销机构,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XX营销服务部以4S店为业务依托,现已成为保定市区销售额最高的营业部。XX营销服务部有员工15人,上级公司下派员工6人。主要的部门有财务部,出单部,理赔部,营销部,综合部。
(二)实习岗位的简介
我的实习目的是在八周的实习时间里,充分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熟悉保险公司的工作环境,掌握保险公司工作的相关技能,为今后踏上保险工作岗位做好准备。因此我在实习时间里在公司的各个岗位进行了轮岗实习。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协助财务经理完善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业务综合、汇总工作,做好费用、税收的核算和控制,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的账务管理,及时交纳税款等相关工作。出单部负责接待投保客户,制作保单,同时为客户提供保单查询,退保等服务。理赔部负责收集出现客户资料,查勘损失,核定计算赔偿金额。综合部负责公司文件传达,档案管理,后勤工作。营销部负责营销展业,管理续保工作。
二、实习内容及过程
我的实习工作是从出单部开始的。首先学习的内容就是保单录入,即通过专业的电子投保系统将被保险人和投保车辆的具体信息录入到车险信息库中并生成投保单证。这是一项同时需要准确与速度的工作,由于车险工作量大,每日投保续保的客户很多,保单信息录入要尽量的快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并且所录入的信息要保证准确以免无法通过核保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车险系统的操作,掌握信息输入的各种技巧,有关车型的信息包括车型、吨位、载人数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等如何快速准确录入,并且不发生冲突是一个难点。我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反复的练习,牢记日常的工作中常用的信息的代码。比如投保渠道、车辆与被保险人关系、承保条款、车型、车牌照颜色、车身颜色这些信息相应的阿拉伯数字或英文代码表示。在可以独立录入保单之后,我开始正式作为一名出单员到柜面工作。随着工作的进行,我逐渐感到我需要学习的还有好多,例如各种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金额的确定标准,各种保险的费率浮动规定等,这些知识虽然在课堂上学习过,但是一下子运用到实践中,特别是向客户解释这些条款时,还是感觉到以前对这些知识掌握的不够透彻,这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在出单部得第二个任务是保管、发放、整理保单,了解保单保管规定。保单领取的时间和数量以及领用人必须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并随时和上级公司的保单发放部门核对数量。整理保单的工作需要极大的耐心,每个保单的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都要登记在目录中,作废保单要加盖作废章,每50份保单制成册,每100份装入一个档案盒,最后还要认真填制档案盒封面。如果保单出现遗失,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空白保单,或发票发生遗失,代理机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向委托公司报告,并提供书面说明。48小时内应与委托公司共同通过公众媒体公告此单证无效,由空白保单,发票遗失所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遗失单证的责任方承担。了解过这些严格的规定之后,我在工作中不敢有一丝大意,在其他同事的指导之下,我掌握了保单管理的工作,不但保证了“零差错”还不断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新工作单位给大家留下了一个好印象。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鼓励帮助之下,我还用休息时间学习了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工具的使用,人保财险内部办公系统的使用等等。
完成了在出单部的实习,我还了解了一些理赔部的工作。首先我跟随公司负责定损的师傅了解了出险车辆定损的工作流程。在接到公司调度公司的调度后,定损人员根据指令到4S店查看出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与4S店修理人员商定修理方案,对损坏的零件进行拍照,然后将4S店的修理报价和人保财险理赔系统的价格相比较,最终确定损失金额。接下来我开始学习理算工作,这个工作和课堂中学习的知识联系的比较紧密。这个工作的关键是检查相关理赔单证是否齐全,事故情况与查勘描述是否相符即是否有造假骗保的嫌疑,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核对无误,即可运用车险理赔系统自动生成应赔付的金额。在这之后,还要对自动生成的金额进行,特殊情况还要进行调整。对于免赔金额比较高的,拒赔的案件,理赔人员还要电话通知被保险人,在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赔偿无异议之后,通知财务部门支付赔偿款。以前我认为保险公司只有营销人员和出单人员需要与客户打交道,理赔部门属于“幕后工作”的部门。但是这次实习的经历推翻了我原来的想法,理赔人员与客户的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在单证收集环节,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甚了解,可能把保险公司对理赔单证收集的要求当作是故意刁难消费者的行为,产生反感的情绪。还有些被保险人在得知被拒赔后对理赔人员恶言相向,不理会理赔人员的合理解释。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理赔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忍耐力,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客户的不良情绪,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从而保证保险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营销部门,我主要了解了车险销售的代理人制度,通过对营销员代理人合同书的学习,我加深了原来学习过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另外对担保人的相关规定有了更直观深入的了解。在4S店与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代理人的收入状况和代理人规模,客户关心的主要问题等等。在人保财险电话车险宣传活动中,我和公司同事走上街头,向路人分发宣传单,宣传公司车险优惠政策并解答大家对电销车险的疑问。
最后在财务部门我学习了保险公司营业部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帮助财务人员粘贴原始单证,装订记账凭证。了解了日记账的样式和记录内容。在休息时间,我还在财务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了人保财险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的相关知识。
三、实习收获与体会
短短两个月的实习让我有机会将真正的将保险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工作中,让我了解了亲身实践的重要性。有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可以将理论变得生动解决实际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我不断的思考,从而使实践可以反过来提高我的理论认识。
我在这次实习中,我还在工作中锻炼提高了自己与他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在学校的接触的大多是同学和老师,但是在工作中,我需要和各行各业的客户交流,也需要和领导、同事建立良好的关系。我认识到与他人交流需要时常站在对方的角度,为他们着想,在这个基础上,恰当的选择合适的说话方式和交流方式,还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在这方面我感觉我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今后我会更努力为自己创造锻炼自己的机会,提高沟通能力,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
在实习中我深刻的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公司领导和同事对待工作积极热情的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保险公司是一个充满激情的地方,虽然工作辛苦,但是他们从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我深深的体会到无论是专业知识上还是工作态度上,和他们相比,我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会更加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工作人员。
四、致谢
短短两个月的实习是我人生中宝贵的财富和美好的回忆。如果不是公司领导和同时对我的耐心帮助和悉心指导,我不可能顺利完成实习任务并且取得如此多的收获。我会牢记他们的教诲,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不断提升自我,努力迈向人生的新台阶。
人身保险学论文 篇三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1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2.2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2.3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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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学论文]
保险学实习报告 篇四
基本情况:办公实习
实习目的: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实习时间:20XX.x.xx---20xx.x.xx
实习地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暑假,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实习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49年随国建立的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几经演变后,现公司于20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并于年12月17日、18日及1月9日分别在美国纽约、中国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公司名列我国最具价值品牌前十名,是我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将近全国的1/2,拥有最多的全国客户群体和独一无二的全国性多渠道分销网络以及遍布全国的客户服务支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导者;随着资产的不断提高,公司已通过为其控股的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稳健的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其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将中国人寿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排名不断提高,跃居159位,堪称行业老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是荣昌县所辖地区拥有客户最多和最具实力价值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人寿荣昌支公司,我先后接受了保险业基本理论和中国人寿新推出的险种——万能险的基本条款及规定的培训,参加了了关销售万能险的产品发布会和不同形式的客户联谊会参与听讲新人培训会与每周例行的大小型晨会,参与保险代理人换签合同的各项流程处理事宜,接待保险业务员及为其制作、打印各种险种利益的演示表格,辅助个险销售部及组训室的其他同事解决工作上的问题等。通过,为这些各种形式的工作参与,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实用知识搜集整理,主要是:
(1)保险搜集整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智的判断,也激发了我对金融学的深化了解和欲学以致用的兴趣。
(2)通过对已知资料的分析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提高了自我的思考认知能力,通过对保险业的现状的研究和前景的科学预测,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职业取向的思虑,帮助了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
(3)对职场有了初步、真实、贴切的认识,明确了努力和改善,通过与同事们和众多的业务员的交往、接触,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世经验,交到了几位可以虚心请教的长辈朋友,感谢他们对我的指导、教育和思想启迪。
(4)电脑办公的实用知识与软件应用技巧,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强化了我对扩展知识\搜集整理和提高能力的学习欲望。
(5)勤奋、踏实、认真、负责任做事风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以上是我的个人实习报告,当然,以我个人之见也发现了一些小的问题,如保险代理人考核制度不够健全,保险业务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出勤制度不够完善,分工不定期不够明确等需要改善。
这次实践教会了我许多,不仅让我扩展了知识\搜集整理的视野,增长了社会见识,而且为我大学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是我青春时期的一笔重要财富,使我终生受益。
感谢在我实习期间所有帮助过我、教导过我的人!
感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给我这个难得的实习机会!
保险学读书心得 篇五
第一章 风险管理及保险
风险的属性:
1、风险具有客观性和自然属性。
2、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3、风险还具有经济属性。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主要有三种类型:1、实质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3、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在保险行业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如利润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导致损失。
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
1、地段危险单位。2、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3、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责任风险又分为过失责任风险和无过失责任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仅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无损失、损失和获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风险管理概述
起源于美国。风险管理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
1、由于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使得风险损害的范围扩大了。
2、利润是最大化冲动。
3、社会福利意识的增加。
风险管理的两种形式:1、保险型风险管理2、经营性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置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意义;
1、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
2、风险管理有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3、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和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
1、通过系统的处置与控制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2、风险管理有助于企业各项决策科学化和合理化,减少决策的风险性。
3、风险管理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风险管理效果为宗旨,因而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风险管理措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广大工人提供安全的保障和种种安全措施,有助于消除企业和工人的后顾之忧,从而积极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决策。
一、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是指对企业自身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风险识别的方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保险调查法、风险列举法、生产流程图法和现场检查法。
二、风险评估。是指运用概率及数理统计方法估测某一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后果的频率、性质和概率,以准确的估量损失的严重后果。
三、风险管理措施。基本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风险控制工具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消除各种隐患,减少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实质性因素;力求在损失发生之时,积极实施抢救与补救措施,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它包括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中和三种方式。风险财务工具是指对损失的严重后果及时实施经济补偿,促使其迅速恢复,而免受灭顶之灾。它包括自留风险和风险转移两种方式。
1、避免风险。是企业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损失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实施对风险的预防和抑制,以期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减轻其强度。
3、风险的中和。是指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只限于对投机风险的处理。
4、风险自留。又叫自担风险,是一种由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财务损失后果的方式。有被动自留与主动自留两种。
5、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方式。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将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及可能产生风险的活动直接转移给他人。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将风险发生引起损失的财务后果转移给他人。间接转移有两种: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
四、风险管理决策。是指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合理地选择风险处理技术和手段,从而制定风险管理总体方案和行动措施。保险保障程度可划分为三个层次:1、必须保险保障2、必要保险保障3、一般保险保障。
风险管理过程是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首先,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水平是逐步提高的,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不同,因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也会有差异;其次,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一方面消除了某些风险,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风险;再其次,风险管理从长期来看,虽都是以花费最小成本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为总目标,但从某一阶段来看,其经营目标是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因此,服务于企业经营目的的风险管理目标也会随之变化和调整;最后,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换代。所以说,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着周期性。
保险概述
保险产生的前提:
1、自然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事物破坏力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2、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建立实物后备的基础,也是保险产生和形成的物质基础。
3、经济条件: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保险的定义: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与赌博的不同:
1、保险的目的是基于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基于人类欺诈贪婪的恶性,侥幸图利。
2、保险的结果变不定为一定,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为不定,制造危险。所以保险是危险的转移或减少,而赌博是危险的创造和增加。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而赌博则不然。
保险与储蓄:
1、保险事故发生后,不问已缴保险费的多少,保险受益人随时可以领受应得的保险金;而储蓄者若要获得本金及利息,必须有一定期间的等待。
2、保险是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缴的保险费,以备将来给付时用,其目的在于风险的共同分担,且以合理的计算为基础;储蓄则以自己积聚的金额及其利息,负担将来的所需,不需要特殊的计算技术。
3、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所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除预定目的外,不得任意使用;储蓄则是单独形成的准备财产,可以自由使用。
4、保险为相互性的组织,是自力与他力的结合;储蓄则是个人的行为,无求于他人。
保险与保证:
1、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
2、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是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所以保险契约为独立契约,而保证契约为从属契约。
3、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金,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保证契约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任务,;并无对价的收受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
4、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
可保风险: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的,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的发生要有偶然性。
2、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第二章 保险基金
广义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是为了使社会再生产过程能够持续进行,而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扣除下来的、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基金,亦称社会后备基金。主要包括四种基本形式,即集中形式保险基金、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基金和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
1、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亦称国家保险基金,是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中提留的一种物资或货币基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或国民经济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三种形式:国家储备、财政后备和社会保障基金。
2、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是个别经济单位为解决自身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经济补偿而设立的实物或货币基金。其局限性表现在:1、与资金运用的效率原则相违背。2、具有不稳定性缺陷。3、自留基金额度难以确定。
3、商业形式的保险基金,是专业保险机构以商业性保险合同的形式,通过收取被保险人的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在发生合同规定的风险事故时,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一笔货币资金。
4、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上对某些风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经济单位或个人,通过实现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管理费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用来补偿合作组织成员灾害事故损失的一笔资金。
狭义的保险基金,是商业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由专业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在严密的风险损失概率统计测算的基础上,与投保人签订权责对等的商业性保险契约,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或保险储金而筹集起来的、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合同规定的风险损失的一笔货币资金。
与集中、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相比,狭义的保险基金在其形成和使用等方面与前两者有显著不同:
1、存在的形式不同。集中和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有货币和实物两种存在形式,而狭义的保险基金则只有一种形式即货币形式。
2、用途的规定性不同。狭义的保险基金只能依据保险契约对被保险人的约定风险和损失在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补偿。而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则使全社会范围内使用的;自留与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只用于单个经济单位或合作组织成员。
3、积累的期限不同。自留保险基金与财政后备一般注重当年平衡。而保险基金依据过去长期的损失记录和概率计算,应付多年偶遇的特大灾害损失。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性保险基金既不像自留保险基金那样,完全由经济单位自提自用,也不像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那样由国家强制征集无偿使用,它是建立在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基础上的。
5、筹集与使用方式不同。自留保险基金几乎是完全分散建立、分散使用的;集中的保险基金却是完全集中建立、集中使用的;商业保险基金则是分散筹集、集中使用的。
建立保险基金的理论基础:
1、建立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2、保险基金是一切生产方式的共有基础。
3、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剩余产品的一部分。
4、根据经济实力和概率论确定保险金额度。
5、保险基金补偿论。
保险基金的性质:
1、自然属性。它是一种处于准备状态的应付灾害事故的专用基金,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生产性基金。
2、社会属性。社会主义保险基金的性质,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支付保险费,以防止自己的财富遭受灾害事故损失而建立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体现着各经济单位和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主义新型互助共济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保险基金的特点:
1、保险基金来源的广泛性。
2、使用范围的规定性。
3、赔付责任的长期性。
4、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5、保险基金的增值性。
保险基金的构成:
1、从保险基金形成的来源上看,保险基金由开业基金和保险费收入两部分构成。
2、从保险基金存在的形式上看,保险基金由财产保险准备金、人寿保险准备金等构成。
保险基金的循环:
保险基金运动是指保险基金在筹集和使用过程中各种形式顺次经过三个不同阶段的循环过程:保费收集阶段、准备金积累、运用阶段和经济补偿阶段。
保险基金的周转:
保险基金的周转是指周而复始、不断重复的保险基金的循环。保险基金的周转速度,取决于它的周转时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保险费的收集时间,二是保险金赔付的时间。
保险基金的总体运动
保险基金的总体运动过程,一方面是保险费从社会生活和流通流域源源不断地流出,汇集成巨额的保险基金,用以赔付灾害事故损失;另一方面,随着保险基金赔付职能发挥作用,其中一部分又源源不断地流回到生产和流通流域,补偿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使生产与流通得以恢复正常运行。尚未流通的保险基金,则以投资方式注入社会生产与流通中,用以扩大再生产和流通活动,并实现其价值的增值。
1、死亡保险基金的运动。前期收大于支,后期支大于收。只有在期满时,累计保险金总额才会实现平衡。
2、生存保险基金的运动。保险基金总额在期满时与给付保险金总额达到平衡。
3、生死两全保险基金的运动。在保险初期,全部被保险人均按期交费,而在保险期间,随着死亡率上升,各期保险费总额逐渐下降,保险金给付却逐渐上升。但由于费率较生存或死亡保险高,且充分运用较长时间的闲置资金增值,到期满时累计的保险基金仍能给付生存的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达到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4、财产保险基金的运动。财产保险赔付具有随机性的特点。财产险的保险兼基金,从总体上看,由于各其保险责任相互重叠,随时有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赔款支出,而且收支增长基本同步,并逐渐形成余额,处于备用状态,以承担未了保险责任。
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与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关系
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一方面给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大大稳定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因而保险基金与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1、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与社会生产的关系
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一方面由于企业缴纳保险费而使之增加了成本,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利润;另一方面,却又通过补偿企业的灾害损失,稳定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为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此外,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注入社会生产领域,又使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得到支援,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为了及时补偿灾害经济损失,企业必须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虽然成本有所上升,但可以适当提高产品价格而得到补偿,利润并不会减少。由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企业更加需要保险,因而所聚集的保险费也会越来越多,保险基金也将逐渐积聚壮大。 从上述两个方面看出,保险基金的总体运动是社会生产总资金运动的一部分,两者相互补充,互相促进,共同积累,是互不可缺的关系。
2、保险基金运动与分配的关系。
保险基金运动参加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使保险费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因而减少了国家财政的收入。但是保险基金的经济补偿和向企业提供贷款等投资,却又减轻了财政负担,稳定并增加了税源,进而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同时,保险基金规模越大,保险公司盈利的能力越大,保险公司缴纳的税款也会越多,因而会更加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的。
3、保险基金运动与消费的关系。
保险基金运动制约着消费。直接与消费相关的是个人和家庭因缴纳保险费而减少了消费。但是,这却可以使他们的消费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因为他们可以在遭受灾害事故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的许多保险险种,如各种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性质,从长期来看,所缴纳的保费具有返还性和增值性,因而也不会降低消费水平。相反,没有保险基金的运动,一旦个人和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其消费就会发生困难。从消费基金方面看,消费能力越高,其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也就越大保险基金的积累也会越快。因此,保险基金运动与消费基金运动是彼此联系、不可分割的。
综上所述,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与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是一种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关系,才能使社会生产和分配顺利进行,才能不断扩大生产、分配与消费,也才能更好的发挥保险基金的作用,为社会生产与生活服务。
第三章 保险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2、根据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分为两大类: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保险合同只对被保险人或合同受益人给予保障。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6、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以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不要求双方交换标的物。
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合同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赔款的合同。
给付性合同,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2、补偿性合同按期确定补偿价值的方法,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实现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其中,不足额保险按财产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比例赔偿,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为无效保额,按实际损失赔偿,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
3、按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分为单一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几种同类或相同性质风险的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除了列举不承保的风险外,对于其他一切外来风险予以保障的合同。
4、按照合同保障的标的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逐一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不逐一列明保险金额,只列明总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是哪项财产受损,均可在总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流动式合同也称报告式合同,是指对保险标的流动性比较大,不仅不能列明保险标的,其范围也是不确定的,但保管物资的价值大体可维持一定金额。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投保人以将来确定的标的为条件,预先订立的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将预约范围内的每笔业务向保险人进行申报,此种申报及作为保险人承保该项业务风险的依据。
5、按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合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分保,以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中间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保险,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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