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是否能以身体疾病需照顾为由请求判决不予离婚
【文章摘要】一方通过多次诉讼要求离婚,在另一方仅以身患疾病,需要扶养为由抗辩不离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告知其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扶养费,而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进行单独认定。如此一来,既保证解决了需要扶养一方的生活、医疗等困难,也保证了另一方婚姻的自由。夫妻感情的巩固和发展,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美满,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理解。
【关键词】
离婚 扶养义务抗辩
夫妻之间,本应相濡以沫,同甘共苦。在一方身患疾病时,另一方应悉心照顾。当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与婚姻自由相遇时,考验的是法律的适用,更考验的是人心的冷暖。
一方通过多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充分表明离婚诉求的坚定。另一方以感情好,身患疾病需要照顾为由,抗辩不同意离婚。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情况,法院往往会给予双方充分的思考、选择、改善关系的机会,不轻易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据此,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此为理由抗辩不同意离婚同样具有一定法律依据。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如此以来,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离婚的自由就存在矛盾和冲突,最终需要法院来作出抉择和判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完整,均是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家庭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双方的权利都不能漠视,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上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均具体规定了符合离婚条件的具体情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单位、自然人均应当遵守。上述条文罗列了各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完全能够依据夫妻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表现,依法作出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认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而需要被扶养一方的抗辩更多的是在道德层面,情感方面来影响法官的思维,审判人员往往也会更多地考虑如果判决离婚,而会给需要被抚养人带来地后果进行评估。因此,很多时候,需要被扶养一方提出患有疾病需要被照顾等理由,法院通常会不考虑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根据该规定,需要扶养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完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患有疾病一方权利,也是另一方的义务,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赋予了夫妻中患病一方权利的保护措施。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当然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通常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当然如果需要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都不成立,其当然以此抗辩不同意离婚则更加站不住脚。
综上,对于一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以及另一方需要扶养的权利,应当分开进行认定,也应当分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一方,法院在支持扶养费以及分割财产时对其适当照顾,而对需要离婚一方的请求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这里不是弘扬和支持遗弃家人的做法,而是更应考虑各自的感受和想法,如果另一方照顾时全是怨言,没有心甘情愿的付出,甚至于疏于照顾或不照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社区进行调解劝导无效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这样的婚姻其实都需要大家来考虑是否维持。继续维持,对于需要扶养的人更是进一步伤害。
而对于仅仅以普通疾病需要扶养进行抗辩不离婚的,而又不主张要求扶养费的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对要求离婚一方的诉求,依法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他地方有更加人性化的规定,例如第四十二条就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律赋予了需要被照顾一方各种形式的权利,能够完全保障一方离婚以后可能遇到的困难。
婚姻案件,除了婚姻双方以外,其他人都是局外人。局外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从而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甚至于挽救家庭。当然如果无法调解成功,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需要被扶养一方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保障其生活或者治疗。而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审理和判决,同样保障离婚的自由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4月第4版
〔2〕《适用与实例》丛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5版.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