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必然不能背离我国国情、体制机制以及历史文化。中华法文化讲求“天理、国法、人情”。“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国法”即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人情”即法的适用不是僵硬的、机械的,应该讲究情理。要想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就必须讲求“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严格司法裁判,同时又要注重人文关怀。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现实社会中,法院的多数判决能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有些判决会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产生一定的分歧。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使得法律与习俗、道德有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这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讲“天理”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讲“国法”就是要严格司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讲“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体现对人的关怀,绝不是拉关系、走后门。
其次,我们要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最后,我们也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及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真正实现“天理”、“国法”与“人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统一。“天理”、“国法”与“人情”在新的时代依然闪耀着无穷的司法智慧。
总之,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们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努力达到“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