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末年的法律制度变革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末期具有衔接性意义。1840年鸦片战争后,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一方面,外国侵略者凭着不平等条约掠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中国由封建专制社会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另一方面,中国内部小农经济瓦解,商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进一步丰富。除此,列强侵略和社会的急剧变迁让社会危机加剧,统治者迫切需要法律变革来维护统治稳定。由此,在西方法文化的影响下,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迭代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出于统治者巩固自身政权的需要,清末法制变革以励行宪政为核心内容。1898年,戊戌变法展开,广泛传播了君主立宪思想;1905年,清政府提出把预备立宪定为国策,随后公布中央、地方官职改革方案,设立资政院与谘议局;1908年,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其中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了宪法的外衣,实质是一种政治应急策略。但它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臣民权利义务的法律,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制意识有一定进步意义。
除了宪法的出现和发展,清朝末年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1906年,《钦定大清刑律》公布。虽然它们对中国传统法典没有实质性的修改,但其在结构、体例和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此外,清政府仿照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和结构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法典风格不统一,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仍具有进步意义。清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律一一《钦定大清商律》,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确认了商人的合法地位,一反中国以往重本抑末、重义轻利的传统;此外,清廷还制定了《破产法》、《大清矿务章程》、《铁路简明章程》、《票据法》、《海船法草案》等,保护和鼓励商业发展,推动工商业发展。
除了这些,清末司法制度同样也发生了变革,司法机关形式上有了重大变化,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独立司法机构。清朝政府在1906 年实行官制改革时,将刑部改为法部,学理 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910年2月,又编订了 《法院编制法》,这是清王朝正式颁布试行的比较系统的法院组织法规,它否定了中国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司法机关体制与体现专制主义 的审判诉讼制度,为民国时期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近代意义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缔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总之,清朝末年的宪法、民法、刑法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较大变革。它是中国近代法制建立的起点和尝试,它起到了中国法制发展承前启后的作用。清末的法律变革虽然是一次不成功的法律移植活动,但它是我国法制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变革本身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