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少年不良行为谈如何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重新回到我自己的母校,与同学们做一个简单的交流沟通和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讲座,希望通过此次讲解让同学们知道一些生活中常发易发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知道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法律边界在哪?这里,在讲法律知识的同时,我将结合一些我们审理的的具体案例来讲,通过案例的讲解给同学们更加直观的印象和理解。
现在我们国家应该说是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里,我们先说一下关于年龄的法律规定,同学们应该都知道在我国,一个成年人的标志,关于其年龄界限是年满十八周岁;未年满十八周岁的都是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追究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六周岁,一个人年满十六周岁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仅对上述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我今天在这里将给同学们讲十个在青少年中间常见易见的十种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其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种不良行为是旷课,旷课的学生一是脱离了学校家长的监管,这样其容易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由于青少年辨明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理较重,经常旷课的学生很容易被拉下水,严重的会发展成为犯罪,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多同学或许不理解,我旷课怎么就是违法行为呢?这里我们想说,旷课不仅违反校纪校规,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我们的统计分析,在审理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中有过旷课经历的就占90%以上,可见旷课这一不良行为是我们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很大的诱因。
第二种不良行为是夜不归宿,夜不归宿指的是晚上脱离学校或者家庭的监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晚上不回家或者宿舍睡觉。夜晚是违法犯罪的高发时间段,如果青少年夜不归宿,其存在的危险性是比较大的;一是很可能遭受他人的侵害;二是易受他人蛊惑、利用,继而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夜不归宿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统计,审理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接近30%有过夜不归宿的经历。
第三种不良行为是携带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携带管制刀具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里不以使用管制刀具为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同时,携带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一些犯罪活动发生的作案工具,比如两人在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抓扯过程中,如果一方携带管制刀具,事发时不能有效控制情绪,很可能就会拿出管制刀具伤及他人,发生伤害的后果。那这里,同学们可能会问,如果我平时携带一把水果刀应该不算是什么吧?这里,我们讲携带水果刀,我国的法律确实没有明令禁止,但水果刀在某种程度、某种条件下,它也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凶器,所以我们说同学们最好不要带任何刀具外出或者上学,以防发生一些伤害后果。
第四种不良行为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类不良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校园内最易发生的现象,也是同学之间最易发生的矛盾纠纷。一些同学本身脾气较为急躁,遇事易冲动,与同学之间稍有矛盾或意见分歧时便大打出手或者恶语相向,我们说不管是打架斗殴还是辱骂他人,都对我们自身的成长存在很大的消极影响;如果一个人出口就是满嘴脏话,动辄就骂人、打人,那大家会对你这个人形成一个不好的印象,认为你缺乏必要的家教和教养,这样就不会愿意与你接触交往,你就很容易被大家所孤立;同时,一个人如果稍有不顺心就去殴打他人,其行为不受约束,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加以及时的矫治,久而久之就会养成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行为模式,严重的将会沦为犯罪,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第五种不良行为是强拿硬要,在校园里集中表现为高年级的学生对低年级的学生实施的一些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过高年级的学生仗着自己身体比较强壮,恃强凌弱,欺负弱小,如果身上没钱了,就会去找一些低年级或者身体比较弱小的同学索要,叫他们拿点钱给自己,一般表现为通过一些言语上的威胁或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比如打几拳或是踢几脚)来达到强拿硬要的目的。如果遇到低年级同学的反抗,便会拳脚相加,让低年级同学形成一种惧怕心理,见着他就得乖乖把钱拿出来。在现实生活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很有可能演变成为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近年来在中学校园里这种案件呈上升趋势,他们抢走的财物很少,多是几元几十元,但对校园的危害却是很严重的,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导致部分学生因恐惧而不想上学,影响学习成绩,甚至心灵上造成一定的阴影。据我们统计分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接近15%的比例。
这里,给大家讲个案例,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学校的学生,小王比小李高一年级。小王本人身体比较强壮、个头比较高,在学校里一贯表现比较差,喜欢逞强耍威风,经常在学校内外对低年级同学索要钱财、物品等。小李本身身材较为弱小,此前曾多次迫于小王的这种威胁或者暴力,也将自己身上的财物拿出来给小王;这样的情况发生几次后,小李就想长此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他在市场上去买了一把弹簧刀带在身上,心想“如果小王再抢我身上的财物,我就打他,打不过我就拿刀扎他”;几天后,小王与小李相遇了,小王又向小李索要财物,小李说没有,小王就要强行搜身,两人继而发生抓扯,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小李自然吃亏,小李想着平时常受小王的欺负,心里很生气,于是拿出自己身上的弹簧刀,一刀刺向了小王,将小王刺成重伤。案发后,小王虽然每次索要的钱财不多,几元、几十元,但因其系多次向同学强拿硬要,其行为是一种滋事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时,小王自己说,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但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行为还构成犯罪。这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293条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小李呢,本身他是一名受害者,但因为采取了不当的解决方式,首先购买并携带管制刀具上学,继而使用该刀具将人捅成重伤,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个案件给我们一个思考,原本可以不发生的案件都是由小王和小李二人的不良行为发展引起的,就因为小王、小李二人平时的不良行为,没有加以及时的纠正矫治,导致发生了最后两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结果不得不令人惋惜;由此可见,重视我们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并加以及时的矫治,这对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意义非常大。
第六种不良行为是偷窃财物;古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说好看的、好用的、好玩的东西,我们每一个人都想拥有,但拥有这些东西需要我们用合法的途径获得,比如说家里父母或亲朋好友的购买,朋友同学间的馈赠,或是自己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来购买;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总想着不劳而获,总想着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来获得或是拥有这些东西;我们说偷窃是一种不良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偷窃本身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一是让受害人本身受损,其财物被盗,最直接的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你所处的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一个地区如果偷窃行为频发,那居住或生活在此的居民便会人人自危,担心自身财物被盗,这也是对我们社会安全感的一种破坏。
很多人的偷窃,都是从一些小偷小摸行为发展到偷拿别人的手机或是金额较大的现金等,盗窃行为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案率最高的案件了,一般能占到我们受理案件总数的40%-50%。《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我们对这个法条加以说明,现在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较之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前我们四川省的标准是1000元,现在是1600元,也就是说盗窃金额达到1600元以上的,才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将会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盗窃罪这一法条本身,《刑法》修正案八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即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样的行为入刑,这里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也包括三次);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扒窃区别于其他盗窃类型的关键在于扒窃是行为人窃取他人身上的或者随身携带的财物;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旨在加强对公民住宅及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即便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将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他盗窃了5次,每次盗窃的财物不多,可能就是几十元到一二百元,其总金额虽然没有达到1600元(四川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因其系多次实施盗窃,(我们刚才说了三次以上就叫多次),那这个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仍可以盗窃罪来判处刑罚。
偷窃本身具有一定隐蔽性,在某种特定环境条件下,一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贪念,所以这对同学自制力也是一个考验。别人的财物不能拿更不能偷,这是我们从小就被告知的规矩,也是最基本最浅显的道理,这里我就不再多说了。
第七种不良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有的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是一种好奇心理的驱使,或者为了撒气,就去毁坏他人的东西,如果被毁坏财物价值过高(我们是以毁坏财物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一些学生没有钱了就偷,对别人恨了就损坏其财物这些现象都是要不得的,偷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大了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小也会受到治安处罚。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次两次的侥幸会助长我们犯罪的欲望,最终会毁了我们自己。
这里,也举个例子加以说明,三个在校男生,这里用A、B、C来简单代替;ABC三人经常不上学,平时称兄道弟的,经常在一起玩,三人也特别喜欢上网;有一天深夜,三人上完网从网吧出来,三人都觉得肚子有点饿,想买点吃的东西,但三人囊中羞涩,搜遍了全身也没搜出钱来;这时三人看见路边有一个售货亭,其中A就对BC说,“我们干脆把亭子砸开,到里面拿点东西出来吃”,BC听后都表示同意,三人一拍即合;三人根本没有多想,也没有考虑这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于是三人在路边找来石头、砖块等将售货亭砸开从里面拿了接近100元的食物出来吃;虽然该三人拿的食物价值不高,但因这行为严重毁坏了售货亭,经鉴定售货亭被毁坏的金额接近20000元,该三人行为均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ABC三人的所作所为是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看出三人法律知识的贫乏,加之其平时身上不良行为的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过程中,三个人都表示不知道也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我们说,ABC三人就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法律可以惩罚犯罪,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不救济无知;所以同学们平时如果或多或少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识,这对我们是非常有好处的,通过学习会让大家知道法律的底线是什么,你们的言行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行为的边界在哪,哪些是我们不能去触碰的。
第八种不良行为是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这种不良行为在校园里不算常见多发的行为,这里就不过多阐述了。
第九种不良行为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型场所一般都是嘈杂的环境、复杂的人群,加之场所监管不到位,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青少年一般模仿能力强,好奇心理重,如果长期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极易受到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习气的影响;一些未成人人喜欢上网、网瘾很大,经常逃学旷课进网吧,如果没钱,就可能会去偷去抢,所以我们经常说网吧内的偷盗行为是非常常见的。
网吧也属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经常上网打游戏对我们青少年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该用理性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警惕网上的不良因素和不良影响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第十种不良行为是吸烟、酗酒,“吸烟有害健康”,这个标语在每个香烟外包装上都能看见,香烟内含有尼古丁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对我们青少年身体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旦染上烟瘾,经常吸烟,那作为未成年人来讲,其生活、学习易受到吸烟的影响;通过吸烟,一般也会认识到一帮烟友,一来二去,大家就成为朋友,就容易形成发展成一个小团伙,大家在一起吸烟、喝酒等;在座的同学一般都处于16-18岁之间,都正处于身体成长发育期,这本身就会给我们身体带来极大危害。饮酒会让人的认识能力、自控能力都有所降低,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你是意识清醒,还是因为醉酒而意识不清醒,只要是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不会因为你系醉酒意识模糊就减轻或者免除你的刑事责任;饮酒或是醉酒后容易产生比如说酒后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
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这也是我们审理的一个案件,在校两个男生(这里用A和B来代替,都是未成年人),一天A喝了酒,在学校走路时,不小心撞了B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抓扯在一起,双方约定下晚自习后解决;A、B回到教室后都邀约了本班几名同学下自习后帮忙。晚自习后,A、B相遇,当时被老师发现制止勒令回宿舍;在回宿舍途中,A、B两伙人再次发生冲突,两伙人开始互相打架斗殴,其中B这边的几个人围着A对他实施殴打,A慌乱中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随意乱挥舞,将在旁边看热闹的同学甲捅伤,致甲重伤的后果。后A、B两人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里,A、B都有聚众的行为,但A用刀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个案件中,如果当时在场的人都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也许这样的案件就不会发生。通过法庭的审理,在案的被告人A说当时自己喝了酒,意识状态不清醒,遇事也不冷静,没考虑什么后果就拿刀出来挥舞,现在是后悔莫及。
这里涉及一个在校园多发的犯罪—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撕打。
喝酒闹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同时在上面的案例中也反映出那些被A、B邀约参与打架的同学,盲目讲求哥们义气,这也是这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同学们也许会问,很多武侠片或者武侠小说中不也讲究做人要讲义气吗?比如武侠小说中,金庸小说最大特色与核心思想之一就是继承并发扬光大了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的“义”,文本中洋溢着侠义精神的光辉。他笔下的“英雄人物”个个义薄云天、 甚至平凡人物、反面人物,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也不乏侠义之举。我们说,金庸小说中倡导的“义”,并不是那种不辨是非曲直就“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愚蠢行为,而是与正义、道义相联系的,并且以正义、道义为基础。所以这里我们应该对义气有清醒的认识,什么才叫做“义”?只有正当的才能够叫义,而不是不分曲直不辨明是非就作出的冲动之举。
通过我们刚才举出的案例(聚众斗殴案和故意伤害案),又折射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对案例分析看出都是由小事引发矛盾;矛盾发生后,自认为自己可以解决;无原则的盲目讲哥们义气;以强欺弱,以众欺寡;随身携带有刀具;一个小矛盾就可以引发出一起血案,而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做事一定不要冲动;同学们一定要明白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产生分歧是在所难免的,要正确对待和解决矛盾;学会全面看问题,善于站在别人的立场看问题,不能自私片面;做一个心胸宽广的人,宽容对待他人,生活中多一些互相理解;学会换位思考,多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律己宽人的健康人格。
第十一种不良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因为上列十种不良行为不可能穷尽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切,故最后用这样一个兜底性条款来加以说明,其他一切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同样都是不良行为。
这里,我们想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者的关系加以说明,三者既存在差异,也有关联性;不良行为一般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这里面也包括一些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全部都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三者是依次递增的;同时三者之间也存在关联性,即不良行为一旦发生,如果不及时加以矫治,就会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青少年如果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纵容其发展下去,最终将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说了这么多,我们该如何加以预防或者说是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呢?不知同学们是否听说过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就如《黄帝内经》中记载:“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扁鹊认为,只有帮助病人在病发前就消除疾病的隐患,使身体免受疾病的侵害,才称得上是医术高明的医生。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 “治未病”。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虽离我们年代久远,但是它的寓意非常深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重温一下这个经典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代有位神医叫扁鹊,他能用目光观色,能知病邪在皮肤、肌肉之间,进到血脉和肠胃之间,病邪深入到骨髓。扁鹊三兄弟都是当时的名医,尤以扁鹊最负盛誉。有一天,扁鹊为魏文王针灸,魏王问扁鹊:“你们扁鹊三兄弟到底哪一位医术最高?”扁鹊不假思索道:“长兄最高,我最差。”魏王诧异。
扁鹊说:“我长兄治病能在病人还没有显出的病症状的时候,就为人铲除病源,即所谓的防患于未然。二哥的医术比长兄差些,但是也比我高明,因为他总在病人刚发病就能及时发现并对症下药,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而我是在病情发作和严重之后进行治疗。所以事实上,在扁鹊三兄弟我的医术最低,我没有防患于未然,让病人受了很大的痛苦,虽名振天下却对保护病人健康贡献最小。”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上医”治病于未发之时。其实不管是治病还是做事,都要防患于未然,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如此,才是最佳的做事方式。
那我们又该如何做呢?这里,我想用十五个字来概况: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慎交友,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学们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
立大志,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也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我们要注重自身品德修养,通过学习悟出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
善慎独,在这里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自己要有主见,切不可盲从;
敢维权,我们每一个青少年不光要学法知法,更要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学会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对此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远离娱乐场所。
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要坦白的向老师、学校和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切莫错上加错。这里也再谈下与父母老师的交流问题,在座的同学我想平时也许大多不愿向父母或者老师吐露心声,遇到困惑和不解时也不愿与父母老师交流,觉得不喜欢父母的说教;应该说,父母和老师毕竟比你们年长,他们经历的也比你们多,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对你们进行一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教育,使你们分清自己所处的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帮助同学们发现不良行为或者不良行为倾向并加以纠正,使自己的心理获得安全感。
“人生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行为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为,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一种命运”。同学们你们正是处于人生中最好的年华,大家想想人一到中年你的这一生基本就定型了,一到老年你这一生就差不多结束了。而你们正处于有无限发展前景的阶段,有无数多的可能性等着你们,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自己,重视自己的发展,只有你们自己珍惜你们自己,你的人生才会更加精彩!最后衷心祝愿同学们学业进步,健康成长!
今天所讲的如有不足之处,还请老师同学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