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中班传染病预防安全教案(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大班《预防传染病》教案 篇一
活动目标
1、了解流行传染病的相关知识。
2、能说出并掌握预防传染病的方法。
3、增强自身预防疾病的意识。
4、了解主要症状,懂得预防和治疗的自我保护意识。
5、了解健康的小常识。
活动准备
教学挂图
活动过程
1、活动导入:观看教学挂图。
教师出示挂图,并提问:小朋友,请你们看一看,图上画的是什么地方?我们一起进去看看,图上的'小朋友在干什么?他们怎么了?(幼儿观察并描述)
2、活动展开:讨论什么是传染病,常见传染病有哪些。
(1)教师出示挂图,请幼儿按顺序观察图片,教师提问。
教师:天气渐渐暖和了,病菌们也开始出来活动了。医院里那么多小朋友一起打点滴,因为他们得了传染病。你们知道什么是传染病吗?那你们说得到底对不对呢?我们一起来听听医生阿姨是怎么说的?
教师小结:传染病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它能通过呼吸、身体接触等方式传播病菌。如果有小朋友或者小动物得病,就有可能会传染给其他人,所以叫做传染病。
(2)师:传染病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传播的?
(3)师:你知道哪些病是传染病吗?昨天老师给你们发了一张调查表,让你们去调查有哪些传染病?它们是怎样传播的?都有哪些症状?现在请小朋友们拿出调查表,谁愿意上前来说说你的调查。
(4)除了你们做了调查,戎老师也做了调查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调查到的第一个传染病:手足口病 第二个:水痘刚才我们看到的这两个传染病都是在我们小朋友之间很容易传染的。
还有哪些传染病在春季会传染上的呢?(红眼睛、皮疹、腮腺炎)
3、活动展开:讨论预防传染疾病的方法。
(1)教师:传染病会传播病菌,那你们怕不怕被传染?虽然传染病很容易传播,但是,如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就能很好的预防传染病。现在请你和旁边的小朋友说一说,你觉得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预防传染病?
幼儿讨论、讲述。
(2)教师:看看老师这有一些小朋友,他们是怎样预防传染病的呢?(洗手、多吃水果、充足睡眠、打预防针、戴口罩、不去人多的地方、不朝别人打喷嚏)
(3)教师小结:预防传染病的方法。
教师:多吃蔬菜水果,可以提高身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勤洗手可以消除病菌;保证充足的睡眠;可以增强免疫力;接种流感疫苗可以预防流感;打喷嚏时要用手或手帕遮起来,避免对着他人打喷嚏;在传染病的多发季节避免去人多的地方;情况严重时需要戴口罩。
活动反思:
小朋友又生活在集体生活中,非常有必要知道如果得了传染病一定要隔离、看医生、定时吃药,多喝水等。 这次活动上下来,我觉得自己对教学中的突发事情,有些不知所措,我想在今后的教学中,一定要吸取经验,不断学习,让我的教学机智更加灵活。
传染病防治法:基本知识及试题 篇二
1、哪些传染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目前我国共将39种传染病纳入法定管理,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鼠疫、霍乱属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淋病、梅毒、布鲁菌病、肺结核、狂犬病等属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等属丙类传染病。
2、公民在传染病防控中应负有哪些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哪些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教案 篇三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举例说出传染病的病因、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列举常见的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和病毒性疾病,说出艾滋病的病原体、传播途径及预防措施。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自学能力、观察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德育目标
在思想上重视传染病的危害,从而积极地预防;正确对待传染病病人。
教学重点
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和一般预防措施。
教学难点
不同传染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教学过程
一、激发阶段
1、知识准备:
什么是健康?
举例说明什么是遗传病?遗传病传染吗?
2、激趣导入:
肆虐的传染病曾经危害过多少人的健康,夺去过多少人的生命?这并不是危言耸听!……传染病的预防刻不容缓!
二、导学阶段
1、展示教学目标:这节课,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什么特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是什么,预防传染病的一般措施有哪些,传染病有哪些类型。
2、导学、自学、讨论和交流:
你患过哪些疾病?哪些是传染的?哪些是不传染的?为什么?
什么是传染病呢?
什么是病原体呢?
猜一猜,它们能引起什么疾病?
sp; 想一想,传染病有什么特点?
阅读69页资料,思考并讨论相关问题
小组交流
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是什么?
什么是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讨论:艾滋病的病原体、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各是什么?怎样看待艾滋病人?
以组为单位交流
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对应措施进行预防?
下列图片中所表示的是采取了什么措施?
在具体预防中,往往采取综合防治和重点防治相结合的方法,以收到最佳预防效果
猜一猜:传染病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根据引起传染病的病原体不同,可以将传染病分为:细菌传染病、病毒传染病、寄生虫传染病等
根据引起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不同,可以将传染病分为:消化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血液传染病和体表传染病
简介人类四大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原始寄生部位、传播途径、流行季节和常见病举例
艺术归纳:
传染病的概念(略)
特点(略)
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略)
预防传染病的一般措施(略)
按病原体分(略)
传染病的分类
按传播途径分(略)
三、应用评价阶段
1、激趣练习:
以组为单位以抢答的方式回答课后练习题
2、达标测试:
以个人为单位以抽签的方式回答《学习与检测》上的练习题,每个学生回答两个题。
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回答。
播放课件导入部分
讲述(或课件展示)
出示课件相关部分
出示传染病的概念
出示病原体的图片
打出传染病的特点
巡回指导
及时评价(对的该组加10分并鼓励;错的不加分并鼓劲)
以流感为例,三个基本环节动画演示
强调概念的关键词
巡回指导
及时评价(对的该组加10分并鼓励;错的不加分并鼓劲)
教师引导
展示图片
结合实例讲述
引导学生结合本节已学知识和人体生理知识
出示图表并讲解
给予评价(对的该组加10分并鼓励;错的不加分并鼓劲)
给予评价(对的该同学加10分并鼓励;错的不加分并鼓劲)
积极思考问题、回答问题。
认真观看课件,从而产生对学习本节的渴望。
思考和判断
认真观察图片并思考它们引起的疾病
以四人小组为单位自学讨论
各小组选一人发言
认真观察并回答问题
以四人小组为单位自学讨论
各小组选一人发言
学生思考或看书后回答
学生观察、思考、分别回答
认真思考并回答
学生认真观察、听讲
积极参与讨论并踊跃回答问题
认真思考每一个题并时刻准备回答
预防秋季传染病班会教案 篇四
【活动目标】
1、了解感冒的的基本病症以及传播的主要途径。
2、懂得预防感冒的小常识,积累健康生活的经验。
3、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的意识。
【活动准备】
预防感冒的图片:开窗通风、勤洗手洗脸、锻炼身体
【活动过程】
1、出示感冒药。
教师:你们知道这是什么药吗?(感冒药)
2、说说感冒的感受。
(1)你得过感冒吗?感冒得时候有什么感觉?哪里会不舒服?
(2)幼儿相互交流已有的'感冒经验。
(3)小结:感冒有发烧、流鼻涕、咳嗽、鼻塞等基本症状。
3、了解感冒的传播途径——怎么会得感冒的?
除了着凉以外,感冒会不会是别人传给你的呢?怎么传的?
小结:不注意冷热会得感冒,人的身体抵抗力差也会得感冒。另外,感冒还可以通过吐沫、痰等传播。
4、懂得一些预防感冒的小常识。
(1)幼儿交流治疗感冒的经验。
(2)幼儿交流预防感冒的方法。
——那我们怎么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和别人传染上感冒呢?
(3)出示图片,理解预防感冒的方法。
(4)教师小结。
【活动总结】
教师总结幼儿今天的表现,表扬和鼓励幼儿在活动中表现积极的幼儿。让幼儿在参与活动的同时,感受到健康活动的快乐。同时,教师要照顾到那些在活动中比较安静的幼儿,使其也能在活动结束的时候获得快乐。
【活动反思】
在活动开始时,每个幼儿的注意力都很集中。都能很准确的将老师提出的问题回答出来,幼儿注意力很集中。只是在回答问题时,他们在老师的提醒下,才能够将语言说完整,在这方面要加强幼儿的训练。
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教案 篇五
活动目的:
1、通过班会课中的看录像、看照片、知识竞赛等,让学生对传染病的发生、传播等有全面的了解;让学生知道讲究卫生的重要意义。
2、通过小组讨论、演讲各类发言等形式激发学生讲究卫生,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决心。
活动准备:
1、关于预防传染病的挂图、录像。
2、准备知识竞赛题十个。
3、前黑板上作相应布置,渲染气氛。
活动过程:
一、谈话导入
秋季入学以后,昼夜温差很大,我们的身体很难适应,因此非常容易得病。在这样的季节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类疾病的发生。
二、讲解传染病知识
1、流行性感冒
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传染源为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在发病前的最初三天,传染性最强。病毒随打喷嚏、咳嗽或说话喷出的飞沫传播,主要表现:起病急骤、高热、畏寒、头痛、肌肉关节酸痛,全身乏力、鼻塞、咽痛和干咳,少数患者可有恶心、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
2、普通性感冒
成人感冒以鼻病毒为主,儿童以副流感病毒及呼吸道融合病毒为主。临床表现:潜伏期短,约一天左右,起病较急,一般仅有轻度发热,体温多不超过39摄氏度。常咽痛、头痛、全身乏力,
并有鼻塞、喷嚏、流涕、胃不适等。
3、麻疹
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易感人群是小儿、未患过麻疹者,主要临床表现是发烧、咳嗽、流涕、睑结膜充血及口腔黏膜有麻疹黏膜斑。发热3—4天后出现全身红色斑丘疹,经一周左右可自然恢复,注意防止合并肺炎、心肌炎。
4、水痘
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一种急传染病,临床表现:开始常有低热,上呼吸道及胃肠道症状,此期约为一天。发热一天左右即出现皮疹。先由躯干及头部出现,后见于面部及四肢,皮疹躯干多四肢少呈向心性分布。起初为小丘疹,一天内即变成泡疹、透明如水珠,椭圆形、大小不一。周围有红晕,皮疹有搔痒感,水泡一天后混浊,2—3天干缩结痂,一两周内痂皮先后脱落不留瘢痕,起病三、四天内皮疹陆续分批出现。
三、预防秋季常见传染病应该注意什么?
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2、教室必须要每天通风、保持空气流动。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预防秋季传染病的关键。
4、加强锻炼,增强免疫力。
5、生活有规律。睡眠休息要好。
6、衣、食细节要注意。
7、切莫讳疾忌医。
四、总结
通过这节课让学生了解各种秋季多发传染病的知识,在日后生活当中养成讲卫生爱干净的习惯,从而从源头上减少传染病发生的几率。
大班《预防传染病》教案 篇六
时间
3月29日
周次
第4周
班级
年级班
主讲人
主题
预防春季传染病
目标要求
对学生重点进行了预防流行性感冒、腮腺炎、水痘、肠道感染等传染病的教育,增长学生的卫生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
主要内容
一、流感怎样传播及其特点:
流感病人和无症状的隐性感染者的鼻涕、口水等呼吸道分泌物中含有大量的流感病毒,通过呼气、讲话、咳嗽、打喷嚏等方式喷出飞沫,把病毒传给别人,接触或共用病人的食具、毛巾、洗脸盆等盥洗用具、玩具等物品也可被传染。
流感多发于冬春季节,男女老幼普遍易感,人多在室内关闭门窗活动,是流感发病高峰。流感病毒会经常发生变化侵犯人体,人可能一生得多次流感。
二、流感的预防:
1、劳逸结合,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注意添衣防止受凉。
2、教室、办公室经常定期开窗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新鲜。
3、病人尽可能留在家中隔离、治疗,以免传染他人。
4、家中病人的衣物、食具、盥洗用具严格分开,单独清洗消毒有条件的'可用食醋对室内空气进行熏蒸消毒。
5、在医生的指导下,与病人密切接触的家人、同事等可服用中西药物预防(如板蓝根等)。
6、流行季节尽可能减少到人多的公共场所。
7、接种流感疫苗是基本措施,大多数人可有效预防流感。老人儿童和慢性病体弱的人最应该接受接种,但对鸡蛋过敏和正患流感的人禁用疫苗。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案 篇七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结核、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降低新发感染率和死亡率。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防治工作机制。要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及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街道、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基层常规管理工作,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
(二)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和“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宣传活动。通过培训、宣讲等方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传染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水平。对大众人群、学生、流动人口、妇女以及高危和脆弱人群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营造良好防治氛围。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100%接受过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培训。城市居民对防治知识知晓
率达85%以上,农村居民达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
(三)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管理与服务。积极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全市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咨询检测500人/年。推行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调率不低于75%,随访干预率不低于70%。结核病防治策略覆盖率100%,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5%以上,治愈率达到85%以上。医疗机构报告率、病人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结防机构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达到85%以上。开展对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和6—15岁儿童查漏补种,补种率达到95%以上。
(四)减少高危行为。打击贩毒吸毒和卖淫嫖娼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艾滋病传播。扩大安全套推广使用等有效干预措施覆盖面,有效干预措施覆盖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加强输血事业管理中的血液安全管理,杜绝因输血传播艾滋病。
(五)提高防治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市、街道、村三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分别有95%、90%、70%以上接受过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工作要求
各街道、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摸清传染病疫情,组织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进行评估,制定重大传染病
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目标任务完成。卫生局和财政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省、国际合作项目和地方投入的资金,整合资源,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资金的重复浪费。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杜绝挪作它用。保证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案 篇八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8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二)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这四种传染病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炭疽病
病原: 炭疽病病原为炭疽杆菌,分类上属于芽胞杆菌科需氧芽胞杆菌属。这种细菌为链状、竹节状的粗大杆菌,两端平直,有荚膜,革兰氏染色呈阳性(图4-2-30)。无鞭毛,与空气接触时,在菌体中央可形成卵圆形或圆形的芽胞。本菌为需氧菌,对营养要求不高。在普通琼脂培养基上24小时后,形成灰白色、粗糙、不透明、边缘不整齐的大菌落(图4-2-31)。
流行特点 :本病的发生无季节性。兔群一旦发病,在短时被污染的饲料、饮水、器具是本病传播的重要媒介。传染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其次是破损的皮肤及粘膜。
李氏杆菌病
病原 病原为单核细胞李斯特氏菌。该病主要表现脑膜脑炎、败血症、坏死性肝炎和心肌炎。这种细菌属李氏杆菌属,是一种革兰氏阳性的球杆菌。菌端钝圆,有时呈弧形,菌体排列多呈单个散在,有时两个排成“V”形。无芽胞和荚膜,有鞭毛,能运动。
流行特点 各种动物均可感染,兔对本病的易感性较高。患病和带菌动物是主要的传染源。患病动物的粪、尿、乳汁、精液以及眼、鼻、生殖道分泌物,均可分离到李氏杆菌。本病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眼结膜和破损的皮肤感染。污染的水和饲料是主要传播媒介。本病多为散发,有时呈地方流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篇九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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