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的差距,导致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平衡。在大型国有企业工会,领导认识到位的,能认识到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的群众组织,履行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职责,是其他组织所不能代替的,因此能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作用发挥明显。但在领导认识不到位的单位,女职工组织虽然与工会组织同时建立了,但女职工组织有名无实。有的企业领导强调人员少,把工会合并到党群部门,不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女职工工作,使工作开展难度大,工作推一下、动一下,应付上面检查。这种情况在部分非公企业表现更为突出。
2、女职工工作干部兼职多、专职少,影响作用发挥。各级工会普遍反映由于没有编制,无法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工作开展困难。我省9个市、州、地工会,只有5个市级工会设有女职工部,其余地区女职工部都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近年来随着女职工组织面的不断扩大、工作任务的增加,有的地区工会向当地编委申请增加女职工部的机构编制,由于没有党委组织部门的文件明确市州、县级工会要设立女职工部的规定,当地编委不予批准。我省除贵阳市工会和六盘水市工会外,其余7个地区工会每个单位总体人员编制只有10多名,去掉领导,剩下几个工作人员就只能一兼多职。由于一兼多职,在开展工作中时间和精力上得不到保证,难以集中精力研究女职工工作,加上人员变动频繁,培训后不久又换人,工作缺乏连续性,客观上影响了女职工组织作用的发挥。
3、经费不足,影响活动的开展。现行的工会经费体制分成办法没有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由于乡镇、村工会没有留存经费,影响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非公企业工会仅靠留存的60%工会经费开展工作是微不足道的,加上非公企业女职工工作干部与企业主是雇佣关系,在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有顾虑,还有的女职工工作干部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限,存在女职工干部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现象。
4、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在女职工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部分工会干部存在畏难情绪,认为企业已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集体合同已原则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担心细化、量化后,推进工作难度大。二是中小非公企业推行工作难度大。一些非公企业不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有的中小非公企业对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随意性比较大。即使签了也没有执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中小非公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缺少社会责任感,使工作推进难度大。三是操作程序不规范、合同文本质量有待提高。有的企业拟订合同文本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研或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合同文本也不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有些县市区企业的合同文本内容雷同,没有体现企业的特点和结合企业的实际。有的合同条款过于原则,没有量化和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部分企业合同履约不到位。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履约情况比较好,部分非公企业存在不履约的情况,有的企业不执行和落实,或是部分落实。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履约的情况,不能有效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五是女职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有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女职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较弱,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不强,而且就业意愿强烈,对从事的劳动强度大、保障措施差、工资收入低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正确认识,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安全事故等情况,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修改意见
1、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第十三条,建议删除“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修改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因是便于基层操作,通过选举产生的权威性更强。
2、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句话,建议改为“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后召开女职工委员会全委会予以替补、增补”。原因是替补、增补程序应该加以明确,更加严谨。
3、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议改为“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专项女职工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原因是明确专项经费有利于为活动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4、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额、常委名额如何设置。原因是便于基层工会在实际工作中统一操作。
三、工作意见、建议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工会女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党政领导对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1、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工作积极性。一是全总要通过中央组织部解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的机构编制问题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专、兼)待遇问题,使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二是在建立工会职业化干部队伍的过程中,建立女职工职业化队伍,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无人从事女职工工作的问题。三是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坚持实行目标管理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兑现制度,激发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积极性,让她们感到有为又有位。
2、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女职工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建议全总改革现有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体制,保证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有工会经费开展女职工工作,建议对基层兼职女职工工作干部实行岗位津贴补助。
3、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采取轮训、以会代训、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对新上岗的女职工工作干部进行岗前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使女职工工作干部成为女职工工作的能手。建议全总女职工部经常召开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经验交流会,以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援助活动。随着职业和工作压力引发的女职工心理问题越来越严重,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情绪控制能力和面对困难及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注重解决好个人婚恋和家庭矛盾引发的问题。通过培训心理咨询师、举办心理知识讲座、建设心理咨询室、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等工作,加强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形成具有工会特色的女职工心理援助工作体系。
5、可在工会的帮扶中心专门设立女职工维权窗口,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各种诉求服务,打造新的女职工的维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