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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问题调研报告2篇

发布时间:2020-07-11 09:14:1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问题调研报告1

一、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2017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2017年国土资源工作大局,严格按照“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机制,继续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积极推进2017年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的力度,重点强化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易发区域的日常巡查。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土资源领域执法监察形势总体向好,出现了违法用地总面积下降、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下降、违法举报电话接听量下降等趋势。受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全国违法用地面积下降。如何将总体向好的趋势巩固下来,对“十三五”开局之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悉,2017年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将继续密切关注违法形势变化,转职能、转方式,强化监管,继续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组织检查和随机抽查,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效能;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增强执法监察工作威慑力;从查处违法案件中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遏制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指导规范,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基层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履职到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需要深化认识的几个重大问题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中央全面深刻认识国情、世情,科学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在国家发展战略上作出的重大科学判断。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土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日益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管和服务的双向功能也日益凸显。如何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新的职责定位,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国土资源领域出现的重大趋势性变化和阶段性特征,正确把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新要求。

资源需求由生产主导向生产、生活、生态并重转变,总量需求居高不下。从全国来看,国土资源的生产性需求趋于减少,但基础设施和生产用地需求仍然很大。生活、生态用地需求快速增长。传统大宗矿产品需求仍将维持高位,非常规能源和新型材料矿产需求迅速增加。

(二)资源配置从行政市场手段并存向市场手段为主转变,但条块分割和行政干预现象依然存在。

从全国来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深化,建立完善的“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统一开放”全国要素市场的步伐加快。但各种市场壁垒依然存在。市场规则和定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偏小、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化配置程度较低。

(三)工作定位由保障发展为主向统筹兼顾转变,严格保护和节约利用国土资源是大势所趋。

从全国来看,许多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土地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积累,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不断加大。必须统筹国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国土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优化布局。

(四)要创新完善机制,全力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要把握好节约集约用地这个国土资源工作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攻方向,用足用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地利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面上拓展,完善政策体系。全力推动政策落实,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五)要严格执法行政。

着力建设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权威高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严格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履行职责,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权力和责任边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六)技术发展为创新监管手段提供了广阔空间。

随着“3S”技术、无人机技术的应用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成,为丰富执法手段,加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事中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进一步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要在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上下功夫。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在平时,重在源头。推动国土资源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关键是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要落地生根。

(二)要在切实提高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水平上下功夫。

随着“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国土资源立体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和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加大,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承担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因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参照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专项列支执法办案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改善执法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等。

(三)要在夯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基础上下功夫。

要做到将违法违规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必须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基础。首先,要抓紧协调解决执法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身份问题。建议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执法类公务员序列,以保障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更好地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职能,切实维护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及群众合法权益。其次,要改进变更调查工作。建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有能力实施的,不再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进一步加强地籍、规划、耕保、用地、执法等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变更调查数据认真审核把关,为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问题调研报告2

 一、近年来执法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为引导,以执法动态巡查为措施,以查处违法案件为手段,扎实有效地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抓执法巡查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基础和重点。我局以动态巡查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重点,以基层网络建设为切入点,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转变以往局执法监察队为主的巡查工作方式,将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单位落实在基层国土资源所,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指导、协调相关工作。一方面能够缓解局执法监察人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有效发现违法行为。
    我局两个国土资源所(宝日希勒国土所、东乌珠尔国土资源所)根据月初制定的巡查计划,有序的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工作,并对重点违法区域采取日巡查,从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自2017年,我局根据基层国土所在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分别向旗农牧局移交了7宗、向水务局移交1宗违法案件。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违法情况,陈旗国土局及时向陈旗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通过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抄告有关苏木镇,旗相关单位。各部门相互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打击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抓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推进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宣传教育是基础。我局始终坚持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执法监察关键来抓,并将宣传教育融入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中。一是结合近年来国土资源违法发生区域主要在村级,多次深入基层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了易懂、实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二是进一步落实执法监察联动机制,使大家明确国土资源要“大家管、大家用”、“谁监管、谁负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契时契机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受到了社会、群众的好评。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执法监察工作始终是贯彻这一整体的保障线和生命线,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当前,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力度相对薄弱,要做好新时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除切实执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形成综合执法合力,还需要解决执法监察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一)加强国土与司法部门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司法介入机制,将“强制执行”引入快车道。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执法动态巡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但目前的情况是,虽能及时发现,但有些违法者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置若罔闻,违法行为往往不能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因此,必须加强国土与司法部门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司法介入机制,将“强制执行”引入快车道,将违法占地行为冻结在萌芽状态。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落实到位难。土地违法案件经由国土资源局查处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违法者既不自行消除违法也不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一到,国土部门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至2017年,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9宗土地违法案件、1宗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所涉及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均为永久性建筑。因案件执行的结果关系到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虽然,陈旗人民法院向我局出具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但是,真正执行到位仍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案件执行不及时或者不执行,既损害了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其他守法公民、法人或组织也显失公平。
   (三)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过于单一,影响了案件的有效执行。对于做出行政处罚到期不能执行的违法案件,国土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对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和操作程序。
    建议上级国土资源、司法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出台相关可操作性文件,使国土资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得以落实到位。
    三、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需要深化认识的几个重大问题
    1、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的格局当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定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国家国土资源流失、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和市场秩序、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过程中,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陈旗国土局行政处罚事项62项、行政许可6项,已在陈旗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进一步落实“双公示”工作,做到“三及时”,一是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二是、及时公布动态调整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三是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民政府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许多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但是,当前执法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在工作中,执法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通过土地督察,会更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具体问题、典型案例的监督检查。同时,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好土地利用和管理职责的宏观监督职能,土地督察可以弥补执法监察在实际工作中的局限。
    土地督察的职能是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及结果进行调查、审核、纠正并给与改进建议。而土地监察的职能是对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对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二者权能最重要的区别是土地督察没有对监督检查客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这就严重消弱了土地督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土地监察则享有对土地违法者进行制裁的权利,执法监察可以强化土地督察的效用。
    新常态下加强土地督察机构与执法监察部门的融合,一是建立健全督察与执法协调联动机制非常必要。二是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信息沟通交流共享机制。三是推动二者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督察执法合力,提高土地监管效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案件高发、频发,共同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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