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国土调研报告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第1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书面调研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和队伍现状及职能
2、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是局下属行政单位,执法局原定行政编制为7名,实际15人,全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外管理。
3、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及人员福利待遇情况
配备执法监察车一辆、台式电脑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持gps、录音笔各一台,打印机两台。
4、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素质情况
(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的职级较低,给有效行使执法职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到乡镇执法,由于职级较低,说话腰杆不硬,执法力度不大。
2、当前执法监察在硬件装备上还是可以应付,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办公经费困难,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设备简陋,给有效执法、全面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土执法的新要求。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十分高,这主要是目前执法队伍中的文化结构不尽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执法业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存在取证不全、定性不准等问题,影响了办案效率。
4、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方面存在问题
执法手段不够完善,行政处罚的执行都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没有法院的支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就寸步难行。特别是对于土地违法案件,在我们发现后就及时进行了制止,但由于缺乏强制力,有些违法者在我们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举行听证的这段时间内,抢建房屋。待完成所有处罚程序,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已经抢建完成。这样既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上的说情风,抵制还不够坚决、不够得力、办人情案的现象还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建议
1、完善执法监察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协调部门间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国土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彻底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多方面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执法体制,使国土资源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最大发挥执法效能。
二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需进行补充和修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使现行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
多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践,让我们感到,要将有效的执法工作做到前面,不能总是处于被动的事后查处状态,否则,其结果必然是查不胜查,查而难处罚,只有从根本上落实国土资源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努力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降低执法的难度,变被动为主动。
3、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监督体制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监督体制是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乡村建立乡级监察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扩大监督面,通过信息员的反馈,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赋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职能,要求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责任到人,将巡查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统一考核。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遏制农村违法案件的发生,降低执法的难度。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错案追究制、案件首办负责制,并公开向社会进行行风承诺,在社会各界聘请行风监督员。在每个案件的处罚过程中都实行集体讨论,建立案件会审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凡拆除违法建筑,或没收违法所得和新建建筑物的,不管是否有重大罚款,都要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阶层的群众有效地监督执法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难是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但在新的形势下,能不能突破这一局面,关键是要建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大力加强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业务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做到通晓业务、秉公执法。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处理好执法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既要严肃执法又要善于执法,还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
5、落实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改善目前执法机构的经费困难和执法设备不足等问题。加强执法手段的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的网络化、智能化。
【第2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调研报告
一、新旧政策之间的变化
(一)工业用地被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目前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为:袁州区204元/平方米(13.6万元/亩);丰城市168元/平方米(11.2万元/亩);高安市、樟树市120元/平方米(8万元/亩);靖安县、上高县、万载县84元/平方米(5.6万元/亩);奉新县、铜鼓县、宜丰县60元/平方米(4万元/亩)。
(二)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同一块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多种使用权。
(三)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
(四)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针对政策的变化,建议重点把握好四个方面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年度出让计划
建议按照两个20%的要求,制定20xx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即:经营性土地出让面积占土地年度出让计划总面积的20%;用于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土地面积占经营性土地出让面积的20%。同时,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农民建房。
(二)发挥“预申请制度”对调节土地供应的作用
建议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即: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国土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一方面可以防止土地流拍,另一方面使得土地供应和成交价格更接近市场需求。
(三)严把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出让价格关
一是建议对工业园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不同产业确定相应的投资密度,采取按投资额度供地的办法批供土地。今后投资强度低于每亩100万元的企业要限制进入工业园区,原出让的工业用地没达到每亩50万元的要限期达标。
二是建议推广土地容积率保证金制度,即:在土地出让后竞买保证金不能抵作出让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对没有改变容积率的,依法退回保证金;对擅自改变容积率的,按规定计算新的土地出让金,并在保证金中递减,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三是建议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和竞买保证金审定制度,由出让人召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监察、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依据宗地评估报告确定。出让地块底价在拍卖前15分钟确定。
四是建议建立挂牌出让地块价格备案制度,挂牌时间期满后,由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领导小组依据出让地块的评估报告确定挂牌起始价,并备案进档。
(四)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能将土地价格定“死”
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如果将土地供应价格明确列入协议内容,而在土地招拍挂中又被他人竞得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能会引起客商对政府的信誉度和其他法律问题的争议。因此,建议在今后的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要将土地价格定“死”,最好在签约时以评估价或工业用地公布的最低价为招拍挂的起始价,列入协议内容。
【第3篇】国土执法监察队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效后10日内返还其承包经营的水库、果园及土地。_____不服判决,上诉到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不服,申请再审,20xx年3月4日,被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在此期间,_____因私藏枪支被批捕。
座谈结束后,我们对毕礼香反映的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除已修完的48里盘山公路(未硬化)、正在绿化的部分荒山及正在整修加固的水库外,未见其他建设。因此可以肯定,毕礼香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通过此次座谈调研发现,群众对我们国土系统各方面的工作都是非常满意的,但在支持农村建设上应该给相应的政策倾斜,为他们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希望我们能经常到村进行走访、座谈,以便于我们之间的及时交流沟通。
【第4篇】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
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
(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三)宅基地转让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从现在请款情况看,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析产以及农户经批准后因客观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四)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查处难执行难。
一是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造成违法占地。二是不符合规划也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个人抢占宅基地的。由于我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发证到户。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认真按照国土资发〔XX〕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力争在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三)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奖惩政策,盘活农村土地存量。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
(四)深入开展调查清理工作,规范和保护农民建房。
要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规范化轨道。
【第5篇】国土所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
耕地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我地区是一个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地区,耕地的地位与作用特别重要。中央一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地区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保护耕地资源的难度较大
耕地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却很微弱,在以gdp作为衡量地方官员政绩主要指标之一的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实现领导任期间的目标,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地实现耕地的非农化,盲目开发建设。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与耕地保护消极的态度的矛盾,与严格执法的矛盾目前十分突出,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上项目上往往只强调自身情况的特殊性,把局部利益放在全局利益之上,在资源利用上是急功近利的,甚至不惜违法。
二 、耕地数量不断减少
我地区生态系统脆弱,滥退、滥牧、滥挖、滥利用水资源是造成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在这种生态环境压力下,大面积退耕还林、还草,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使得耕地保护的压力加大。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长期过量使用化肥;二是水土流失造成土壤肥力下降;三是土地沙化,石漠化和耕地污染严重,四是水资源短缺。
三、耕地闲置和撂荒情况严重
由于农产品价格不乐观,种地效益较低,一些农民放弃务农,离开农村进城打工,从而大量耕地被闲置。虽然免征农业税以来闲置地利用率有所增加,但仍是耕地保护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针对我地区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落实保护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乡镇一把手列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目标列入到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到旗政府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确保耕地保护责任到位。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活动,落实基本农田管护有效措施,继续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一些媒体,积极宣传土地新政策,新法规和依法集约用地先进典型,嚗光违法用地案件,特别要加大对镇村两级主要领导的宣传,进一步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强全民土地基本国策意识,强化乡镇干部的宣传氛围。
三、必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保护耕地的出发点是维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长远来看,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目标是相一致的。但从短期来看,地方政府在其它生产要素特别是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实行用土地要素替代其它要素的政策,使得耕地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因而制定协调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首先必须明确耕地保护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在现有建设用地实现了合理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外延扩张,实現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保”。
四、增强领导干部的耕地忧患意识
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和法规观念。从实际情况看,加强宣传教育固然必不可少,而更重要的则是要在选拔和培养干部时,应把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作为必要条件。
五、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共同监管、启动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遏制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
【第6篇】省级以下国土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省级以下国土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一、20xx年以来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增强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管理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_____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xx]12号、组通字[20xx]22号文件精神,昭通国土资源系统根据《_____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xx]122号)、中共_____省委办公厅、___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xx]30号)、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_____实际,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实现了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决定;
二是实现了县级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
三是基本实现了县级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人、财、物全部上划,大多数地方实行了垂直管理,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四是根据职能和事权的变化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或合并了原来不适应的一些机构,增设了比如分局、耕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相应机构并调入相关业务人员;
五是人员编制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各地在原有人员编制基础上,随着职能机构的建设,又增加了相应的人员编制数,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进一步壮大。
二、改革后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1、改革成效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进一步理顺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初步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全面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各地狠抓工作职能、职责、职权的落实,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紧扣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建立了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紧紧围绕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完善集体会审、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加强监督制约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建章立制,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全省改革和创新,初步理顺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推动了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存在问题
一是虽然实现了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决定,实现了县级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实现了乡镇国土资源所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垂直管理,但饭碗问题,也就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地方财政解决,没有实现国土资源系统人、财、物全部上划,即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二是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参差不齐,甚至各行其是。比如有的地方至今尚未实现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垂直管理,没有一个地州、市实现对县级国土资源局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各地在机构内设分局、科室(股室)、事业单位方面也是五花八门,内设机构上下口径不一,往往出现不知道在哪里办事,甚至发生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任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较多,有些县局领导干部的任免因地方党委有不同意见,造成任免工作不能到位。
四是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发展的路子受到限制,对国土资源系统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重视不够。“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都管都不管”。
五是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各地在资源利用方面的保障工作做得比较充分,而在资源的严格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做得很不到位。就西部地区而言,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前些年几乎没有发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程度低,资源保护与供给的矛盾未显现。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而正当要发展的时候,时逢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将土地、信贷作为宏观调控的两道“闸门”,实行一刀切,这样,导致地方政府往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非法用地进行建设,于是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源保护与资源保障工作中形成一对十分尖锐的矛盾,可谓“上下两难”,从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难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很难履行严格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设,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进一步加 强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是建议充分借鉴工商、税务系统的管理体制,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实行人、财、物全部上划,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二是尽快明确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公务员管理”的问题。针对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编人员全部实行公务员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建议尽快明确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暂不实行公务员管理,尽快解冻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编制,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招录缺编人员,以解决目前乡所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问题。
三是有效的管理应当是完全意义上的人、财、物的管理。针对目前“双重管理体制”难到位、缺陷多的问题,建议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意见,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国土资源垂直管理体制。
四是拓宽后备干部提拔任用渠道。建议后备干部管理应同时纳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市委组织部后备干部库,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工作。
【第7篇】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管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身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如何及时发现本系统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_____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这是规范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___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29日、《_____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_____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_____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阶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_____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7月1日、《____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10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_____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_____市土地管理办法》、《_____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20xx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_____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_____市土地管理办法》、《_____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 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其原因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较偏远,不易发现;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矿点打工,害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害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用隐蔽方式,很难发现。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与管理,多采用委托他人管理的办法。在平时监督监察中,即是发现管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处罚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 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许多比较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实: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设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难
有许多违法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成本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管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难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楚。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之
非法采砂、采石等活动流动性大,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他就撤走设备,检查人员一走就偷着再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游击式”违法活动比较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矿产“游击战”违法现象,应从立法上增加可以没收当事人生产设备、工具(含运输工具)的条款,加大惩处的力度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开采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根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根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行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给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达到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楚。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管理方面脱节,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掌握的情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出现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服从管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能力,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浪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20xx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无证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处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 国土资源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忽视现在的管理,未来难以估量。建议改革现在的管理体制,实行相对垂直管理,参考司法、国(地)税务管理模式,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等部分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实行真正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就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加强管理,也就是对执法监督检查由上级垂直管理,重大案件执法检查调度制,便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的严肃性。
(二)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矿产资源法》
3
9、
40、
4
1、44条,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150号令)应增加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追缴年限的条款,严厉追究干扰矿区生产秩序和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给“破坏资源”、“边探边采”等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关,便于具体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对各矿业权人实行定期图纸交换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实行各矿山总工程师委派制度,由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向各矿山收取专项资金,支付所委派人员的工资。
(四)提高矿业权流转审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要打破“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的不正常现象。强化基层地矿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作用,变目前自上而下的办证程序为自下而上,没有基层地矿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不能办证。
(六)矿产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生死存亡、国计民生的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资源,我国又是世界上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定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科学、严厉的《矿产资源法》,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补偿金”,同时新设破坏矿业秩序罪、浪费矿产资源罪等。
(七)采用南充规范砂石开采的作法,解决砂石多头管理中部门政策打架问题,从而有效制止“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管理及销售办法。以便有效地打击和杜绝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九)实行矿产品准运许可制度,在矿产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设立像木材检查站那样的矿产品检查站,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采矿权、探矿权授予新程序,全面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代替行政配置资源,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8篇】国土资源局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大力推动国土资源队伍建设
二、当前国土资源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2、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是为了激发和调动优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人才的激励机制包括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奖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从近几年国土资源工作内容来看,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多,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配机制不完善。高度统一具有刚性的工资制度使得工作人员的利益分配与工作成果没有多大的关系,造成干好干坏都一样的思想认识比较普遍;二是奖励机制落实难。由于缺乏财力支持,各种奖励的经济利益不高,对干部职工缺乏吸引力,难以有效落实奖励机制对各项工作的推动作用。
3、队伍培训不规范、培训效果不明显。首先是培训不规范,缺乏科学有效的培训计划,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一旦遇到其他活动或重要工作,学习培训就要让路,培训课程缺乏系统性和长远计划,培训效率低下;其次是培训效果不明显,现行的培训教育政策关注领导层人才多,关注普通工作人员少,培训方式单一,存在赶形势、走过场问题,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4、队伍精神状态不佳,事业心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不思进取,责任心不强。有的干部缺乏爱岗敬业精神,不主动考虑和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拖拉无效率,安排的工作敷衍了事,甚至误事;只讲报酬、不讲工作,只讲索取、不讲奉献,造成局长推着科长干,科长推着一般干部干的局面。二是不钻业务。有的干部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学习缺乏钉子精神,没有带着问题去学,没有深入进去学习,没有及时掌握近几年出台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学习效果不明显,业务不精通,不懂装懂。不能与时俱进地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岗位需要。三是大局意识不强。部分干部本位思想严重,缺乏大局意识,科室、同事之间沟通、配合不足,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影响了机关重大工作进展;还有个别同志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爱当评论员,不琢磨事,爱琢磨人,影响了团结,影响了国土资源局的形象。
5、队伍思想观念不新,开拓精神不够。有的干部思想因循守旧,缺乏锐气,不推不动,满足于一般常规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有的干部得过且过,应付了事,不研究新政策,不分析新形势,不适应新变化,不善于根据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无法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6、队伍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不高。有的干部工作纪律散漫,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无所事事,习惯于传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有的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工作没有目标追求,对自己要求不严;现在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工作多,这就要求我们体现出超前服务意识。如果仍然习惯于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墨守陈规,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标准低、效率差,就会影响工作的运转效率。
7、队伍建设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机关各项制度都比较完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但有的制度执行得不到位,没有完全按制度办事,还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难以确保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三、国土资源队伍建设对策
面对新形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按照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国土的原则,按照国土资源厅“四个一”活动的具体要求,坚定不移地继续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以队伍建设推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保障土地管理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促进_____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完善一套好制度,规范队伍行为。依据“以人为本、制度管人”的管理理念,对现有各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坚持按制度办事,按制度考核,按制度奖惩,保证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我局工作规划、党建工作制度、效能建设制度、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政务事务工作制度、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二)建设一个好班子,增强队伍凝聚力。要紧紧围绕厅党组决定和精神,不断推进班子建设。对国土资源厅和市委、政府已出台的有关班子、干部人事管理办法和规定认真梳理,建立科级干部轮岗交流机制,建立科级后备干部库,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科室负责人竞争上岗,以点带面,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科学合理地调整领导分工,充分发挥每位领导统揽全局、驾驭工作、处理问题、贯彻执行的能力;坚持每月中心组学习制度,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科学谋划全年的工作,大胆探索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增强系统队伍的向心力,推进各项工作进展。
(三)注重素质培养,提高队伍战斗力。要重点加强队伍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训提高工作,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将队伍各项培训工作纳入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保障必要的培训经费,采取扎实有效的培训方式,坚持长期培训与短期集训结合,切实增强队伍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服务发展的本领、依法行政的本领,切实解决部分干部“工作能力不高和事业心不强”的问题。要教育队伍始终保持对工作的激情,奋发有为,敢为人先,把工作人员的激情引导到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上,形成严谨细致、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气、暮气、惰气和俗气,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打造出一支“出能战、战能胜、不出事”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四)注重基层建设,改变队伍形象。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前沿阵地,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土资源厅关于基层国土资源所“六个一”建设的要求,加强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队伍的软件建设,注重体制创新,要理顺好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达到互相支持、协调配合。要继续开展“标准化国土资源所”创建活动,抓典型,树标兵,使创建活动和基层建设再上新台阶。
(五)注重文明建设,增强队伍活力。发展国土资源事业必须注重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扎实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要以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为载体,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构建和谐国土为核心,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保持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同心协力朝同一个目标努力,创造一流业绩,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注重廉政建设,改善队伍作风。面对新形势,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调整机制,加大科级干部轮岗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交流力度,落实干部轮岗、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制度。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注重预防为主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主要行政对象及服务对象进行阶段性回访并将回访反馈的情况公布,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切实改善国土资源行风评议落后的面貌。
【第9篇】关于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腐败问题,尤其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历来是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问题之一。特别是近几年,在国土资源领域出现腐败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成了当前治理腐败问题的难题之一。现我局就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现象、原因等进行调研,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价值越来越显得可贵,加上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利益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了国土资源领域存在诱惑越来越大和出现诱惑腐败问题的环节也越来越多,成为了腐败问题易发高发的“雷区”。若要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首先我们就必须了解在国土资源领域中腐败问题存在现象,其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违规审批土地和矿业权或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尤其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等形式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矿业权新立、转让、变更进行审批。
2、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特别是规避“招拍挂”方式、违规设定底价、不按规定信息公开和泄密。
3、滥设前置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验收等环节设置障碍,从中牟利。
5、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套取资金、设“账外账”、小金库,甚至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
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了腐败易发、高发的“雷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党员干部防腐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在国土资源领域中,各个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均存在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部分党员干部的防腐意识十分淡薄,缺乏自律性等问题。
2、防腐制度不健全,难以监督到位。虽然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腐败问题的预防都非常重视,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项完善防腐制度用于事前监督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只在事后对腐败问题进行惩治。即使有部分地区制定了一些制度用于监督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但是否将这些制度真正地落实和执行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3、制度执行力不够,权力运行不够规范。曾记得有位名人说过:“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腐败。”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最终的直接原因是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不强,权力运行不够规范。由于现行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权力运行中出现“真空地带”问题即无人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廉政教育,增强系统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由于在国土资源领域中存在部分党员干部防腐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国土资源部门坚持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并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经常组织系统人员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教育和警示党员干部珍惜组织和群众的信任,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同时,结合观看警示片,组织开展“以案说纪”学习讨论活动, 提高干部职工的防腐免疫力。并大力宣传全省系统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用榜样引路,提高全县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和自律意识。
(一)保持廉政教育的经常性。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并不具有必然的免疫力。因此,要站在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高度,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采取集中组织学习、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等措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集中宣传教育。通过参加党校等组织的培训、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构筑廉政建设的长效教育机制。
(二)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在新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及其对党员干部思想活动的影响,切实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业务、个人年龄、文化基础等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教育规划,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廉政教育活动,切忌搞“一刀切”。就国土资源部门而言,要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国土资源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及地灾治理工程中的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
(三)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效性。要按照“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领域”的原则,通过正面教育、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勤政廉政自律意识,规范工作圈、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真正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贯彻落实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执行力,使廉政教育取得实效。
二、健全和完善防腐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为预防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生,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大对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为确保土地及矿业权处置交易的“阳光操作”,要规范和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扩大社会监督面,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国土资源的发展实际,根据工作的整体部署,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在从严治标、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干部廉政谈话、中层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二)抓好制度的落实,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既要重视制定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重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地灾防治工程发包等方面,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程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增强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三、加强制度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个关键环节,以制度来管理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也更有利于规范权力的运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制度缺乏持久性。防治腐败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但在制度执行力方面不够,有的制度在,监督检查时显得较为重要,但在不检查时将其束之高阁,成了一纸空文,使制度缺乏可执行;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国土资源部门拥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大额预算资金的管理和支配权。这些权力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基础面,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较为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国土资源领域出现腐败大案要案的情况来看,大都在这样一些关键环节上出现问题。这说明我们在这些重要环节和部位还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落实监督不够到位的问题。
(一)创新制度建设机制
制度建设要遵循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防范性、前瞻性等特征予以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如何管权、管人、管事。同时制度建设也是为了加强制度的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
(二)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创新监督制约机制是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1、突出监督重点。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能,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要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入手,认真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要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防范和监督功能,强化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切实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努力做到权力在哪里,监督就在哪里,改革到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法不依、顶风违纪的行为。
2、改进监督方式。突出前瞻性和预见性,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寻求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全面介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强化党外监督。把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到位。同时,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3、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逐步形成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监督网络,切实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10篇】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管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身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如何及时发现本系统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_____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10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_____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_____市土地管理办法》、《_____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_____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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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土地管理办法》、《_____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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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022年国土调研报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管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身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如何及时发现本系统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这是规范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29日、《**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阶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7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xx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xx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其原因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较偏远,不易发现;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矿点打工,害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害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用隐蔽方式,很难发现。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与管理,多采用委托他人管理的办法。在平时监督监察中,即是发现管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处罚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 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许多比较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实: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设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难
有许多违法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成本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管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难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楚。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非法采砂、采石等活动流动性大,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他就撤走设备,检查人员一走就偷着再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游击式”违法活动比较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矿产“游击战”违法现象,应从立法上增加可以没收当事人生产设备、工具(含运输工具)的条款,加大惩处的力度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开采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根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根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行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给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达到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楚。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管理方面脱节,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掌握的情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出现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服从管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能力,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浪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xx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无证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处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 国土资源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忽视现在的管理,未来难以估量。建议改革现在的管理体制,实行相对垂直管理,参考司法、国(地)税务管理模式,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等部分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实行真正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就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加强管理,也就是对执法监督检查由上级垂直管理,重大案件执法检查调度制,便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的严肃性。
(二)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矿产资源法》39、40、41、44条,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150号令)应增加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追缴年限的条款,严厉追究干扰矿区生产秩序和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给“破坏资源”、“边探边采”等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关,便于具体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对各矿业权人实行定期图纸交换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实行各矿山总工程师委派制度,由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向各矿山收取专项资金,支付所委派人员的工资。
(四)提高矿业权流转审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要打破“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的不正常现象。强化基层地矿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作用,变目前自上而下的办证程序为自下而上,没有基层地矿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不能办证。
(六)矿产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生死存亡、国计民生的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资源,我国又是世界上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定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科学、严厉的《矿产资源法》,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补偿金”,同时新设破坏矿业秩序罪、浪费矿产资源罪等。
(七)采用南充规范砂石开采的作法,解决砂石多头管理中部门政策打架问题,从而有效制止“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管理及销售办法。以便有效地打击和杜绝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九)实行矿产品准运许可制度,在矿产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设立像木材检查站那样的矿产品检查站,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采矿权、探矿权授予新程序,全面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代替行政配置资源,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关于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腐败问题,尤其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历来是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问题之一。特别是近几年,在国土资源领域出现腐败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成了当前治理腐败问题的难题之一。现我局就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现象、原因等进行调研,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价值越来越显得可贵,加上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利益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了国土资源领域存在诱惑越来越大和出现诱惑腐败问题的环节也越来越多,成为了腐败问题易发高发的“雷区”。若要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首先我们就必须了解在国土资源领域中腐败问题存在现象,其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违规审批土地和矿业权或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尤其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等形式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矿业权新立、转让、变更进行审批。
2、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特别是规避“招拍挂”方式、违规设定底价、不按规定信息公开和泄密。
3、滥设前置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验收等环节设置障碍,从中牟利。
5、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套取资金、设“账外账”、小金库,甚至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
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了腐败易发、高发的“雷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党员干部防腐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在国土资源领域中,各个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均存在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部分党员干部的防腐意识十分淡薄,缺乏自律性等问题。
2、防腐制度不健全,难以监督到位。虽然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腐败问题的预防都非常重视,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项完善防腐制度用于事前监督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只在事后对腐败问题进行惩治。即使有部分地区制定了一些制度用于监督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但是否将这些制度真正地落实和执行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3、制度执行力不够,权力运行不够规范。曾记得有位名人说过:“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腐败。”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最终的直接原因是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不强,权力运行不够规范。由于现行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权力运行中出现“真空地带”问题即无人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廉政教育,增强系统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由于在国土资源领域中存在部分党员干部防腐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国土资源部门坚持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并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经常组织系统人员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教育和警示党员干部珍惜组织和群众的信任,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同时,结合观看警示片,组织开展“以案说纪”学习讨论活动, 提高干部职工的防腐免疫力。并大力宣传全省系统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用榜样引路,提高全县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和自律意识。
(一)保持廉政教育的经常性。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并不具有必然的免疫力。因此,要站在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高度,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采取集中组织学习、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等措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集中宣传教育。通过参加党校等组织的培训、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构筑廉政建设的长效教育机制。
(二)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在新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及其对党员干部思想活动的影响,切实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业务、个人年龄、文化基础等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教育规划,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廉政教育活动,切忌搞“一刀切”。就国土资源部门而言,要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国土资源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及地灾治理工程中的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
(三)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效性。要按照“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领域”的原则,通过正面教育、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勤政廉政自律意识,规范工作圈、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真正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贯彻落实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执行力,使廉政教育取得实效。
二、健全和完善防腐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为预防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生,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大对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为确保土地及矿业权处置交易的“阳光操作”,要规范和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扩大社会监督面,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国土资源的发展实际,根据工作的整体部署,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在从严治标、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干部廉政谈话、中层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二)抓好制度的落实,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既要重视制定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重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地灾防治工程发包等方面,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程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增强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三、加强制度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个关键环节,以制度来管理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也更有利于规范权力的运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制度缺乏持久性。防治腐败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但在制度执行力方面不够,有的制度在,监督检查时显得较为重要,但在不检查时将其束之高阁,成了一纸空文,使制度缺乏可执行;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国土资源部门拥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大额预算资金的管理和支配权。这些权力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基础面,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较为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国土资源领域出现腐败大案要案的情况来看,大都在这样一些关键环节上出现问题。这说明我们在这些重要环节和部位还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落实监督不够到位的问题。
(一)创新制度建设机制
制度建设要遵循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防范性、前瞻性等特征予以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如何管权、管人、管事。同时制度建设也是为了加强制度的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
(二)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创新监督制约机制是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1、突出监督重点。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能,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要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入手,认真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要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防范和监督功能,强化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切实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努力做到权力在哪里,监督就在哪里,改革到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法不依、顶风违纪的行为。
2、改进监督方式。突出前瞻性和预见性,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寻求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全面介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强化党外监督。把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到位。同时,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3、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逐步形成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监督网络,切实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国土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调研报告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县实际,我带领政策法规股人员,对全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就我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抓,抓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基层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加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围将不断改善。
【第12篇】国土调研报告范文
耕地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我地区是一个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地区,耕地的地位与作用特别重要。中央一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地区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保护耕地资源的难度较大
耕地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却很微弱,在以gdp作为衡量地方官员政绩主要指标之一的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实现领导任期间的目标,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地实现耕地的非农化,盲目开发建设。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与耕地保护消极的态度的矛盾,与严格执法的矛盾目前十分突出,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上项目上往往只强调自身情况的特殊性,把局部利益放在全局利益之上,在资源利用上是急功近利的,甚至不惜违法。
二 、耕地数量不断减少
我地区生态系统脆弱,滥退、滥牧、滥挖、滥利用水资源是造成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在这种生态环境压力下,大面积退耕还林、还草,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使得耕地保护的压力加大。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长期过量使用化肥;二是水土流失造成土壤肥力下降;三是土地沙化,石漠化和耕地污染严重,四是水资源短缺。
三、耕地闲置和撂荒情况严重
由于农产品价格不乐观,种地效益较低,一些农民放弃务农,离开农村进城打工,从而大量耕地被闲置。虽然免征农业税以来闲置地利用率有所增加,但仍是耕地保护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针对我地区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落实保护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乡镇一把手列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目标列入到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到旗政府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确保耕地保护责任到位。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活动,落实基本农田管护有效措施,继续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一些媒体,积极宣传土地新政策,新法规和依法集约用地先进典型,嚗光违法用地案件,特别要加大对镇村两级主要领导的宣传,进一步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强全民土地基本国策意识,强化乡镇干部的宣传氛围。
三、必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保护耕地的出发点是维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长远来看,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目标是相一致的。但从短期来看,地方政府在其它生产要素特别是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实行用土地要素替代其它要素的政策,使得耕地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因而制定协调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首先必须明确耕地保护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在现有建设用地实现了合理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外延扩张,实現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保”。
四、增强领导干部的耕地忧患意识
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和法规观念。从实际情况看,加强宣传教育固然必不可少,而更重要的则是要在选拔和培养干部时,应把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作为必要条件。
五、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共同监管、启动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遏制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市调研组: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xxx在参加信阳代表团审议时围绕贯彻落实xx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发展,重点在粮食、根本在增收、关键在改革、出路在发展。他强调,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大胆地改,明确表示支持信阳创办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好农村改革发展实验区,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及xxx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经过深入实际调研,现将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下步依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一)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状:土地市场是复杂而敏感的要素市场,必须发展和规范并重。公益性与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界定、土地的确权、规划的落实、审批的程序、信息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流转收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等诸多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以行政村或村民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发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再加上一些历史原因,致使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未全部完成。当前,全县所有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已经结束,但所有权发证率只有20%,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51419宗,发证率为80%。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土地现状调查汇总的地类、权属都是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实际工作中还是沿袭详查成果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征地、承包等行为中还是与村民组签订协议,这就给我们集体所有权属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导致发证进展缓慢、权属争议经常发生。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积极性不高。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和农民减负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程序更加规范,而发证不收费用,乡镇、村人员工作积极性差,发证少,乡镇经常出现不经批准擅自建农宅的情况。三是第二次土地调查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尚需衔接。由于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是采用最新的技术方法和行业标准规范,这就需要今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也要按这些规范去操作。如何衔接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摆在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面前的一大课题。
(三)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是一项社会工程,要解决好用地和发展经济的矛盾,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亲自过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到宣传在前,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律,使农村土地权属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每宗地权属明晰,都有土地户籍。二是紧密围绕党的xx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完全到位。以便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扭转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混乱,登记发证进度缓慢或不重视,有它无它的现象发生。
二、当前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一)集体农用地流转情况:我县属浅山丘地区,是典型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大县,农业人口64.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0.8%,耕地面积129万亩,人均耕地仅为1.61亩。农业规模化生产很难形成,目前还处于集体农用地流转的初始阶段。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加大,特别是粮食直补政策的出台,农民对种粮积极性有所提高,近几年,农村自发出现了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形式,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94173亩,其中农户自发流转的面积84673亩,涉及农户18762户;委托流转面积9500亩,涉及农户1526户。
1、我县农用地流转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流转范围来看,具有普遍性。二是从流转活动的参与过程看,具有自发性。整个土地流转活动基本上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自发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三是从流转方式看,具有随意性。土地出租户与承租户关系的建立主要方式是口头约定,在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中,有90%以上的农户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四是从流转时间看,具有短期性。五是从租金的支付形式来看,主要是以实物支付。六是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以亲戚关系和同村村民关系为主。七是租金支付差距不大,多数为每亩年租金100元以内。
2、存在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体制、机构不健全;二是没有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农用地流转管理不完善,缺乏信息平台,没有固定操作模式,土地流转大都是农民自发形成,以致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土地纠纷多,制约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规模。
3、集体农用地流转的作用:一是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是集中规模生产经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三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让部分失地农民放心、安心,专心搞第二、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四是有效遏制土地撂荒现象的发生;五是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随着国家一系列土地新政的出台,加大了对土地管理的力度。有限的用地指标都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宅等非农建设用地因无指标,无法进行正常申报,无法形成防疏结合的管理手段,造成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无序状态,个别村甚至到了“法不治众”的地步。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形式为:出租、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
2、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规划滞后制约了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现混乱的状况在所难免。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相应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我省xx年出台了《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xx]77号),但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缺乏合法依据(大部分都没有集体证),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土地流转没有得到真正规范。截至目前,我县没有申报、更没有办理一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只堵不疏,势必造成流转的私下交易,缺乏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是不完全的市场化,造成部分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因缺乏地价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正确引导,土地所有权人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往往只考虑土地产出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各项税费成本,很少考虑各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再加上土地使用权人压低地价,造成了集体土地地价明显低于国有土地。一方面使理应归所有者所有的土地收益流到了土地使用者手里;另一方面也使国有土地市场的运行秩序受到了影响。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满足部分用地户的需求,有利于耕地保护;三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四是有利于发展乡镇经济,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取得土地收益,可以补充乡镇经济和公共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增强乡镇的经济调控能力,以保证乡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1、出台《集体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早出台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施细则,以满足当前流转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率,有利于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集体土地流转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转移,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②流转前必须是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必须经村组集体组织同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④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比照国有土地出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流转;⑤制定流转合同文本,流转时签订流转合同;⑥流转的土地收益除小部分用于乡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外,归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所得,用于农民参保及村组公益事业等;⑦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
2、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确认农业部门为集体农用地(主要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以乡镇为主,成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服务中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农用地流转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纠纷仲裁等工作;确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办理。
3、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在集体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指导下,为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信息和中介服务,确保土地流转的渠道畅通,规范管理。
4、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对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及时完善手续,对新法实施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土地二次调查和新一轮规划修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出台一定政策予以补办用地手续,为土地流转打下基础。对不符合规划,没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流转,作为土地整理的对象。同时,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时,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并建议上级部门及县政府,拿出小部分用地指标专门配给农村建设。农民报建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势必造成新的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5、坚持“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四项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建议创建统一的土地市场和运行规则,构建新型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制定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运行方向。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xxx是养殖大县,编制好xxx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规划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对于xxx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搞好用地论证工作,满足用地需求。如对xxx16个厂区的养殖用地都以农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提供的用地,落实了养殖用地的需求,依法保护了养殖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二是xxx是花卉大县、花卉名县。县委、县政府已成立了花卉办,拟在312国道、京九铁路往南,以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建设万亩花卉精品园,促进花卉行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
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
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
(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三)宅基地转让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从现在请款情况看,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析产以及农户经批准后因客观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四)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查处难执行难。
一是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造成违法占地。二是不符合规划也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个人抢占宅基地的。由于我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发证到户。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认真按照国土资发〔xx〕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力争在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三)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奖惩政策,盘活农村土地存量。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
(四)深入开展调查清理工作,规范和保护农民建房。
要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规范化轨道。
【第13篇】最新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书面调研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和队伍现状及职能
1、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成立于XX年2月,经xx市编委同编字[XX]3号文件批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主要职能是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国土资源政策调研;负责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制建设;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是局下属行政单位,执法局原定行政编制为7名,实际15人,全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外管理。
3、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及人员福利待遇情况
配备执法监察车一辆、台式电脑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持gps、录音笔各一台,打印机两台。
4、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素质情况
全局15人每年除省厅组织业务培训外还参加本市法制办、党校、劳动人事等单位的培训,全部持有行政执法证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15人中35岁以下2人、35岁至45岁11人、45岁至55岁2人。本科学历1人、大专学历10人、大专以下学历4人。
(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的职级较低,给有效行使执法职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到乡镇执法,由于职级较低,说话腰杆不硬,执法力度不大。
2、当前执法监察在硬件装备上还是可以应付,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办公经费困难,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设备简陋,给有效执法、全面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土执法的新要求。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十分高,这主要是目前执法队伍中的文化结构不尽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执法业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存在取证不全、定性不准等问题,影响了办案效率。
4、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方面存在问题
执法手段不够完善,行政处罚的执行都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没有法院的支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就寸步难行。特别是对于土地违法案件,在我们发现后就及时进行了制止,但由于缺乏强制力,有些违法者在我们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举行听证的这段时间内,抢建房屋。待完成所有处罚程序,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已经抢建完成。这样既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上的说情风,抵制还不够坚决、不够得力、办人情案的现象还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建议
1、完善执法监察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协调部门间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国土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彻底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多方面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执法体制,使国土资源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最大发挥执法效能。
二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需进行补充和修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使现行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
多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践,让我们感到,要将有效的执法工作做到前面,不能总是处于被动的事后查处状态,否则,其结果必然是查不胜查,查而难处罚,只有从根本上落实国土资源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努力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降低执法的难度,变被动为主动。
3、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监督体制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监督体制是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乡村建立乡级监察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扩大监督面,通过信息员的反馈,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赋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职能,要求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责任到人,将巡查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统一考核。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遏制农村违法案件的发生,降低执法的难度。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错案追究制”、“案件首办负责制”,并公开向社会进行行风承诺,在社会各界聘请行风监督员。在每个案件的处罚过程中都实行“集体讨论”,建立“案件会审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凡拆除违法建筑,或没收违法所得和新建建筑物的,不管是否有重大罚款,都要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阶层的群众有效地监督执法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难是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但在新的形势下,能不能突破这一局面,关键是要建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大力加强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业务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做到通晓业务、秉公执法。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处理好执法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既要严肃执法又要善于执法,还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
5、落实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改善目前执法机构的经费困难和执法设备不足等问题。加强执法手段的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的网络化、智能化。
【第14篇】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市调研组: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xxx在参加信阳代表团审议时围绕贯彻落实xx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发展,重点在粮食、根本在增收、关键在改革、出路在发展。他强调,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大胆地改,明确表示支持信阳创办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好农村改革发展实验区,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及xxx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经过深入实际调研,现将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下步依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一)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状:土地市场是复杂而敏感的要素市场,必须发展和规范并重。公益性与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界定、土地的确权、规划的落实、审批的程序、信息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流转收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等诸多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以行政村或村民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发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再加上一些历史原因,致使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未全部完成。当前,全县所有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已经结束,但所有权发证率只有20%,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51419宗,发证率为80%。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土地现状调查汇总的地类、权属都是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实际工作中还是沿袭详查成果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征地、承包等行为中还是与村民组签订协议,这就给我们集体所有权属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导致发证进展缓慢、权属争议经常发生。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积极性不高。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和农民减负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程序更加规范,而发证不收费用,乡镇、村人员工作积极性差,发证少,乡镇经常出现不经批准擅自建农宅的情况。三是第二次土地调查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尚需衔接。由于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是采用最新的技术方法和行业标准规范,这就需要今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也要按这些规范去操作。如何衔接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摆在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面前的一大课题。
(三)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是一项社会工程,要解决好用地和发展经济的矛盾,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亲自过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到宣传在前,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律,使农村土地权属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每宗地权属明晰,都有土地户籍。二是紧密围绕党的xx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完全到位。以便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扭转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混乱,登记发证进度缓慢或不重视,有它无它的现象发生。
二、当前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一)集体农用地流转情况:我县属浅山丘地区,是典型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大县,农业人口64.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0.8%,耕地面积129万亩,人均耕地仅为1.61亩。农业规模化生产很难形成,目前还处于集体农用地流转的初始阶段。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加大,特别是粮食直补政策的出台,农民对种粮积极性有所提高,近几年,农村自发出现了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形式,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94173亩,其中农户自发流转的面积84673亩,涉及农户18762户;委托流转面积9500亩,涉及农户1526户。
1、我县农用地流转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流转范围来看,具有普遍性。二是从流转活动的参与过程看,具有自发性。整个土地流转活动基本上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自发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三是从流转方式看,具有随意性。土地出租户与承租户关系的建立主要方式是口头约定,在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中,有90%以上的农户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四是从流转时间看,具有短期性。五是从租金的支付形式来看,主要是以实物支付。六是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以亲戚关系和同村村民关系为主。七是租金支付差距不大,多数为每亩年租金100元以内。
2、存在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体制、机构不健全;二是没有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农用地流转管理不完善,缺乏信息平台,没有固定操作模式,土地流转大都是农民自发形成,以致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土地纠纷多,制约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规模。
3、集体农用地流转的作用:一是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是集中规模生产经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三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让部分失地农民放心、安心,专心搞第二、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四是有效遏制土地撂荒现象的发生;五是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随着国家一系列土地新政的出台,加大了对土地管理的力度。有限的用地指标都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宅等非农建设用地因无指标,无法进行正常申报,无法形成防疏结合的管理手段,造成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无序状态,个别村甚至到了“法不治众”的地步。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形式为:出租、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
2、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规划滞后制约了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现混乱的状况在所难免。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相应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我省XX年出台了《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XX]77号),但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缺乏合法依据(大部分都没有集体证),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土地流转没有得到真正规范。截至目前,我县没有申报、更没有办理一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只堵不疏,势必造成流转的私下交易,缺乏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是不完全的市场化,造成部分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因缺乏地价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正确引导,土地所有权人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往往只考虑土地产出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各项税费成本,很少考虑各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再加上土地使用权人压低地价,造成了集体土地地价明显低于国有土地。一方面使理应归所有者所有的土地收益流到了土地使用者手里;另一方面也使国有土地市场的运行秩序受到了影响。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满足部分用地户的需求,有利于耕地保护;三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四是有利于发展乡镇经济,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取得土地收益,可以补充乡镇经济和公共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增强乡镇的经济调控能力,以保证乡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1、出台《集体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早出台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施细则,以满足当前流转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率,有利于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集体土地流转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转移,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②流转前必须是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必须经村组集体组织同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④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比照国有土地出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流转;⑤制定流转合同文本,流转时签订流转合同;⑥流转的土地收益除小部分用于乡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外,归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所得,用于农民参保及村组公益事业等;⑦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
2、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确认农业部门为集体农用地(主要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以乡镇为主,成立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服务中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农用地流转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纠纷仲裁等工作;确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办理。
3、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在集体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指导下,为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信息和中介服务,确保土地流转的渠道畅通,规范管理。
4、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对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及时完善手续,对新法实施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土地二次调查和新一轮规划修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出台一定政策予以补办用地手续,为土地流转打下基础。对不符合规划,没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流转,作为土地整理的对象。同时,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时,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并建议上级部门及县政府,拿出小部分用地指标专门配给农村建设。农民报建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势必造成新的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5、坚持“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四项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建议创建统一的土地市场和运行规则,构建新型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制定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运行方向。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xxx是养殖大县,编制好xxx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规划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对于xxx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搞好用地论证工作,满足用地需求。如对xxx16个厂区的养殖用地都以农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提供的用地,落实了养殖用地的需求,依法保护了养殖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二是xxx是花卉大县、花卉名县。县委、县政府已成立了花卉办,拟在312国道、京九铁路往南,以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建设万亩花卉精品园,促进花卉行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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