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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调研报告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4 14:41:1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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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调研报告多篇

【第1篇】浅谈国地税稽查局的协作问题的调研报告

国地税分设之后,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稽查体系,对各自管辖内的业务进行稽查管理;稽查职能相同,但因为隶属不一,因而在查案过程中各自为战,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因不互通信息而重复了工作,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笔者以xt县国、地两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为例进行分析。xt县国税稽查局现有在编人员18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91起,查补税款400余万元,县地税稽查局在编干部7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30余起,查补地方各税近100万元。xt县地域广阔,南北跨径达100余公里,各类纳税户(含国税地税)近2万户,经济类型多,情况复杂,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加入wto一年以来各项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对企业的冲击越来越大,各种不规范的操作时有发生,某些纳税户避税演变为有意偷税,各种经济凭证不能有效和合法的使用,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虽说近年来税务管理日趋规范化和严格化,但“诚信纳税”在人们心中仍有一段距离,税务稽查在这方面仍然任重道远。xt县国、地税稽查局共有25人,年立案终结的涉税案件仅百余起,为国家挽回损失500余万元,对于有2万户纳税人的县来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足,而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案源是机选和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不足50,国地税重复检查的户子却有三分之一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也给纳税户增添不少麻烦,与上级要求的对纳税户“不重复检查、检查次数不能过多”的规定又互相予盾,从国地税稽查局近几年来查处的各类涉税案件来看,涉及到两个税务部门交叉管理的案件较多,具体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举报案件初审后发现不是管辖内的事,也就“不管他人瓦上霜”。如20__年6月底,有人向地税稽查局举报某个体户从事片石开采供应给高速公路使用且数量较大,有偷税嫌疑,经地税稽查人员初查发现,该个体户并没有进行片石开采,只是收购碎片石销往高速公路工程段,不存在偷逃资源税的问题,而对该个体户销售片石是否开具发票,开什么样的票据,有无偷逃增值税的行为,地税稽查局的人员没有深入查处了,也没有将此案向国税稽查部门进行通报。直到20__年5月份,国税稽查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才查到这个个体户偷税近10万元的案子。

2、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管理的范围时只“各人自扫门前雪”。国地税稽查人员在纳税户处实施稽查时,发现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对方业务:一是原始票据使用不合法,存在着发票混用、乱用的现象,如国税的普通发票开具了饭菜和招待费,地税的服务性发票上开具了烟酒和钢筋水泥,甚至还明显看出有些票是撕下来单联填开的;二是往来结算收据使用不规范,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却到地税部门领取收据,并且将其当发票使用,或将已结帐的资金长期挂往来帐,偷逃当期税款;三是稽查人员发现企业隐瞒收入进行帐外经营或发现股份制企业变相股金分红,有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后,国地稽查人员往往只就各自管辖的税种进行查处。

3、国地税联合进行专项稽查时,有些方面不能统一步骤。有时为了工作需要,减少对纳税户的检查次数,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国地税双方联合对纳税户进行专项稽查时,由谁立案颇费周折,立案率、结案率指标也是衡量稽查局工作的一个方面,有案由他方来立,已方配合既不妥当,也不服气,但双方同时立案似更不妥当,有时处罚的尺度双方不一致,案件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没有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或一厢情愿地去协调配合另一方的稽查工作,协作只会是纸上谈兵。

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都是税务系统执法方面的维护者,如果双方长期互不交流、各自为战,就会削弱税收执法刚性。怎样才能协同作战,共同撑起税收法网呢?笔者认为,先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取得突破口,做好“四个互通、一个联合”,然后一步一步在协作上取得进展,最后达到国地税稽查部门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一是举报案件消息互通。涉及到哪方的由哪方牵头立案查处,双方均涉及的,由先接举报的一方立案联合查处;二是涉税情况的互通。在国地税双方各自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税收情况时,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及时配合全面稽查,确保双方的稽查准确率,维护税法的尊严;三是稽查结果的互通。国地税双方管辖的税种虽然不同,但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企业的各项收入既关系到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行为,也对企业的所得税以及税费附征有较大的影响;四是处理决定互通,经过审理,稽查后对企业作出稽查处理决定书,对企业的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对所偷税款不论涉及到国税或地税均可以作出结论,另一方稽查部门将予以认同,并协助执行到位,分别入库,确保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同时国地双方对该企业在诚信纳税上添上了灰黑的一笔,成为今后国地税双方监控的重点户;五是专项稽查时的联合。在进行行业性检查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地税稽查局可以组成联合稽查组开展工作,这样既避免了对企业的多头检查又杜绝了重复检查,可谓事半功倍。

综上所言,国地税稽查局之间要建立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不是简单的行政行为,而要以人为本,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本着对税收工作的无限热爱和不亵渎税法的心仪来开展工作,规范操作,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做到资料共享、信息互通、大案互商、共同提高、共同协作,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税法尊严。

【第2篇】浅谈当前纪检组织及其干部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浅谈当前纪检组织及其干部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神圣使命,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信仰、政治立场和岗位职责上提出的更高要求。笔者对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主题教育的内在要求,就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一、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

近些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新形势的发展、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观念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滞后性。缺乏全局观念,没有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把握,而是就纪检工作抓纪检工作;工作滞后,对新的改革措施、政策出台后可能带来新的权力寻租空间缺乏预见性,不能及时制订相关的配套防范措施(制度)进行预防约束,往往是问题出现后,用“秋后算账”的办法被动地去堵、去查、去纠,导致工作效果不理想。

2、消极性。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少数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的还有蔓延势头。部分群众看到这种现象,就觉得腐败不得了,非常严重,很是普遍,并对我国能否彻底解决好腐败问题缺乏信心。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3、放松性。有一种现象:党委政府要求解放思想、加快发展时,组织内往往伴有要放松纪律要求的呼声,认为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不查,可处理可不处理的案件不处理,似乎强化纪律要求束缚了前进的步伐,而只有放松纪律要求,才能解放思想,只有放松纪律要求,才能促进发展。纪检监察组织受到上述错误认识的影响或迫于一些领导干部这种片面认识的压力,就会放松纪律要求,造成执纪失之于宽、于软的现象。

4、迷惘性。为了维护统一性,各地应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中央政策,但中央的政策是从全局出发和根据当时的形势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有些还具有滞后性),具体到一个地方、部门就会出现不一定完全适应的现象。因而就会出现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办事的地方吃亏,不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甚至踩点红线的地方反而获利的现象。作为执纪机关该如何把握政策,既要确保政令畅通,又要有利当地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存在迷惘。

5、僵化性。只会照搬照套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简单僵化的按文件精神办事,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的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文件,当上级的政策、文件经实践检验不符合实际、阻碍了发展时,不是去修改上级的政策、文件,而是修正已被实践证明的有利发展的正确做法,反映了我们有些纪检监察机关思想上保守僵化,行动上机械盲目。

(二)工作作风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思想上惰性。有些同志在工作上勤勤肯肯、任劳任怨,但在思想上却存在思想懒惰、精神懈怠的现象,不善于学习、不善于思考,缺乏敢为人先的勇气。

2、联系实际不够。工作不深入,赴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有时去基层调研也是“走马观花”,没有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去掌握第一手资料,以致在联系实际开展工作上存在盲目性。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执法监察和廉洁自律专项治理项目时,照搬照套上级项目,缺乏针对性,自然治理的效果不理想。

3、关注民生不足。主要表现为:坐在机关里多、深入到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少;重办案、轻纠风;有的甚者受到利益的驱动,出现与民争利的行为。

4、责任意识不强。对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责任心不强,没有深入追究下去,致使重要案件线索白白丢失;少数人员由于年龄偏大,自感“人到码头、车到站”,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被动应付。

5、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目前,纪检机关实行的是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并主要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干部的使用、经费的保障都要依赖于当地党委政府,这不得不使纪委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牵制,难以在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上有较大作为。

(三)素质能力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队伍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干部队伍整体年龄偏大,老化现象日益突出,缺乏活力。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真正懂财会、懂法律、懂电脑、懂写作的专业人才缺少,精通多项知识的复合型和资本运作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2、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到位。组织协调职能是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对组织协调的具体内容、程序 、形式缺乏必要的认识,致使出现不会协调、不清楚该如何协调的问题,不善于发挥职能优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3、服务大局能力不强。孤立、静止的去做反腐倡廉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时常找不到工作切入点,不知道该怎样通过履行职责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不能正确处理好履职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个别地方还出现过影响甚至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4、突破大要案能力不强。查处大要案尤其是疑难案件时,找不到案件的突破口,贻误战机,耽误办案,影响了整个案件办理进程及效果。

5、个别指导一般能力不强。不善于对工作中的新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归纳概括,形成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和经验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致于工作中碰到类似问题后,往往显得束手无措。

二、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原因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既有内在因素的影响,也有外在因素的制约。

(一)内在因素。

1、理论学习不深入。有些同志对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学习兴趣淡化,导致理论水平不高;还有的干部学习不够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在用心领会精神实质、研读理论原著上下功夫,导致思想水平不高,理论功底不深,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强,业务知识上只能靠吃老本。

2、干部思想不稳定。工作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辛苦,容易得罪人讨人嫌,是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不高,政治上进步不快;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常是别人能去的地方不能去,别人能得的不能得;一些秉公执纪、清廉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还常被调查对象埋怨,甚至被亲戚朋友们所不理解。上述种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

3、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些同志政策水平不高,办案技巧掌握不够;有的口头表达、文字基本功还不够强,对党纪条规等业务知识还不够熟,存在着业务能力“偏低”的问题;有的掌握的知识不够全面,对经济发展政策、相关法律知识、会计知识知之甚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4、工作开展有顾虑。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主要表现为: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既担心得不到领导的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管严了、限制多了,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于是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

(二)外在因素。

1、体制因素的制约。纪委目前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大打折扣,就是对下级党委的监督也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2、制度因素的制约。由于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对纪检工作的地位、内部机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还不够系统和规范。

3、社会因素的制约。社会上对纪检监察工作不够理解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牵涉到他们自身利益时,对纪检工作更是不够配合和支持,“一边骂腐败、一边搞腐败”的行为也大有市场;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对财富的攀比心理,部分市民“笑贫不笑贪”的价值取向等等因素也会给纪检干部的思想、行为带来不良影响。

4、保障因素的制约。目前,基层纪检机关经费保障不到位,虽然财政会拨付一定的经费,但远远不能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大量的经费需要纪检机关自己去争取,经费的不足致使办公、办案的条件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现就_____区纪检机关而言,各个室目前仍然使用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办公设备,没有专门的谈话室,办案工作至今仍停留在“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水平上。

三、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要切实解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就应坚持两手抓,即立足当前一手抓解决内在因素,着眼长远一手抓解决外在因素。

(一)立足当前抓内因。

1、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理论素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抓好政治理论培训。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为根本,以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核心,大力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切实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敏感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纪检干部能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抓好综合知识培训。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干部定期培训机制,不仅要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知识的培训,还要加强对干部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保证每个在职干部1-2年就能有一次业务培训的机会。同时,要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纳入到党委干部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由财政解决培训经费。三是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坚持抓好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学习交流制度,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到对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中,促使干部的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2、加大交流力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干部的良性流动机制,是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必然要求。一是要健全干部选拔机制。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适当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的发现选拔渠道。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等方式,补充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来源。县(区)、市(地)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从基层选拔有纪检监察工作经历、素质高的干部。二是要完善干部定期轮岗机制。加强系统内的上挂下派、多岗位锻炼等干部轮岗制度建设,通过体内循环增强队伍活力。继续贯彻干部轮岗制度,明确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轮岗的期限,并对轮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要畅通干部输出机制。积极地将系统内培养的可以胜任更重要岗位的优秀人才输送出去,将系统内的“小循环”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大循环”对接起来。?

3、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干部队伍。建立激励机制,是稳定干部队伍,增强干部做好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迫切要求。一是要用事业激励。对单位的发展应有一个整体规划,找准目标定位,明确发展目标,根据目标,结合干部的特点,将每位干部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并把干部的工作业绩与荣誉激励、职务晋级挂钩,增强干部职工做好工作的主动性,从而将单位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要用感情激励。一方面通过采取领导找干部谈话谈心的方式,听取干部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走访慰问的方式,给予干部关怀。三是要用待遇激励。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干部的经济待遇;另一方面要加大干部的交流力度,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待遇。

4、强化管理监督,纯洁纪检队伍。强化管理监督,严格纪律要求,对于提高纪检队伍素质,保持纪检队伍纯洁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如,干部职工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学习、保密、考勤等相关制度,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到位,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强化外部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标准要高,要求要严,要在做好内部管理的同时,积极发挥好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对有问题的干部,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纪检监察岗位,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着眼长远抓外因。

1、改革体制,着力强化监督力度。为了强化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必须改革现有的纪律检查体制,探索建立中央或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减少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依附性,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全面实行垂直管理。纪委机关自下而上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各级纪委的经费来源、干部配备使用和福利待遇等都由纪委系统统一安排,游离于监督客体之外,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中纪委直接对全国党代会和中共中央总书记负责。二是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参照国土系统的管理体制模式,纪委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做法,地方各级纪委对省纪委负责,省纪委在中纪委的领导下,对省党代会和省委书记负责。

2、制定条例,切实规范纪检工作。制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确保纪检工作得到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举措。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设置、重要任务、工作方式,是各级纪检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准则和依据,为了更好地把党章的规定落到实处,应当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在党章第八章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对地方各级纪委的地位,纪委内部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部机构的级别、数量、名称及其职能,以及对案件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纪律检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3、创新机制,有力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保障纪检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巡视督查制度,由上级党委牵头,从纪委、检察院、法院、审计等部门单位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巡视督查组,定期对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纪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一是对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对纪检干部的使用、工作经费的保障、福利待遇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挂钩,切实增强地方党委、政府对抓好纪检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4、强化保障,确保公平公正执纪。加大对纪检机关的保障力度,有利于避免纪检机关受到利益驱动,出现与民争利的行为。一是要强化经费保障。参照政法系统经费保障办法,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拨付足额的办公经费和公用经费,进一步提高纪检干部的福利待遇,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强化设备保障。对各级纪检机关进行标准化建设,统一配备办公设备、办公用车,进一步改善办公(办案)条件。

【第3篇】浅谈当前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调研报告

针对当前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贫困村轮流戴帽、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贫困户扶智立志难度较大、部分扶贫资金用于形象工程建设、贫困户产业扶持措施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期行为等问题,我办建议精准扶贫工作应从提高贫困地区生产能力和贫困户脱贫能力入手,做到识真贫、改贫境、断贫根、扶贫户。

一、识真贫,做好贫困村认定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工作

(一)严格贫困村认定工作。从调查情况来看,贫困村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贫困村指标自上而下分配,而不是由基层根据贫困程度逐级申请审批后确定。二是贫困村“帽子”轮流戴,一戴五年,到期退出,不考虑是否真正实现脱贫,因此,检查发现少数“十三五”贫困村并非真正贫困。三是从“十五”扶贫到“十三五”扶贫,对贫困村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导致因贫困程度较深而较早列入名单的贫困村得到的扶持力度反而较小。

针对贫困村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央在2022年对贫困村进行再次认定,并严格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一是严格贫困村认定条件,包括贫困发生率、基础设施条件、生态环境、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凡是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村一律不能认定为贫困村,不能享受贫困村相关政策,更不能轮流戴帽,搞平均主义。二是建议对面积较大、自然村发展水平不一的行政村,可以自然村为单位申报贫困村。三是在贫困村的认定程序上,应由行政村(或自然村)根据贫困村认定条件提出申请,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经村民大会通过后,报乡镇、县、省逐级审批,不应限定名额、分配名额。四是根据贫困村的贫困程度,将贫困村分为极度贫困村、重度贫困村和一般贫困村,在资金分配中不搞平均分配,重点向极度贫困村、重度贫困村倾斜。五是严格贫困村的退出条件,加强退出考核,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脱贫,对未脱贫的贫困村要持续扶贫。

【第4篇】浅谈烟草专卖多元化执法的调研报告

所谓多元化执法,就是多家执法主体密切配合,针对共同的被执法对象,实施行政执法和有效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联合执法。而烟草专卖多元化执法,就是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烟草、公安、工商、技监等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对烟草市场实施有效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贩运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本文拟结合当前烟草执法面临的困难,对烟草多元化执法的必要性和方式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当前烟草执法面临的困难

近几年来,烟草行业从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出发,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不断加大打假力度。目前,虽然假烟数量有所减少,重点地区公开化、群体性制假活动受到一定的遏制,但卷烟打假的任务仍然很重。制假活动出现了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转移、蔓延的现象,重点地区制假售假活动出现反弹,变得更加隐蔽,反侦察、抗打击能力增强,部分假烟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流出境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卷烟打假中暴力抗拒执法事件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而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气焰更加嚣张。卷烟打假执法环境令人担忧。

凡此种种,使烟草执法面临着“四难”。一是查获难。查获的难易程度与信息是否畅通、线人是否可靠和尽力、掌握的情况是否准确、对线人的奖励是否兑现等紧密相关,而烟草部门在这些方面还有欠缺之处,导致查获难。二是查处难。在得到可靠线索后能否进行查处,又是一难。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一些部门和官员中时常作怪,当地人又常常对烟草执法人员起哄甚至进行围攻,使查处不能顺利进行。三是取证难。由于是乡里乡亲,怕得罪人,有的人不愿出来作证,有的人应付了事,或作伪证,导致取证难。四是处罚难。由于人情关系网复杂,说情者多,加上个别领导出面干预,直接影响到执行处罚的力度和公正,使得个别违法人员屡打屡犯,打而不怕,打而不死,反而气焰嚣张。

二、烟草多元化执法的必要性

烟草市场管理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职责既有分工又有交叉的情况下,要想管理好烟草市场必须依靠联合执法即多元化执法。尤其在目前制、售、贩假冒卷烟等违法经营活动猖獗,在卷烟打假中暴力抗拒执法事件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下,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一元化的执法对搞好烟草市场管理显然力有未逮,经常出现执法受阻、人员被殴、执行乏力、处罚难以到位的困局。而经过调查分析,经营户和违法人员有“三怕”、“三不怕”的心态。一怕多家联合执法,不怕单一的行政执法。因为在多家联合执法时,经营户或违法人员难以找到推托的借口,各部门履行自己的执法权,当场就可以落实对违法行为和人员的处罚。而单一行政执法时,经营户或违法人员往往以“不归你们管”的借口拒绝或拖延处罚。二怕媒体曝光,不怕行政处罚。一些规模较大的零售店,特别是商场和超市,由于关系多,后台硬,财力厚,不太将行政处罚当回事。但特别怕媒体曝光,因为那会较大地影响到它们的声誉从而影响到它们的生意。三怕追究刑事责任,不怕经济处罚。一些经营户或违法人员觉得经济处罚无非是花点钱,反正有钱,或者是钱可以再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失去人身自由和挣钱的机会。事实证明:烟草行业开展卷烟打假斗争,在保障行动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安全、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都离不开公安部门的支持;在加大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确保执行到位等方面,离不开法院和检察院的支持;在查处无证经营、假冒商标卷烟、吊销违法经营户营业执照等方面,离不开工商部门的支持;在整顿烟叶市场秩序时,离不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总之,多元化执法是搞好烟草市场管理的第一选择。

三、烟草多元化执法的方式方法

开展多元化执法,各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公安、工商、技监等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适时组织联合行动。

1、成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行动。烟草和公安部门要联合成立两烟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请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各派出所所长、公安局治安队干警和烟草局稽查队专卖人员为成员,下设抗法案件调查处理和两烟市场清理整顿两个行动组。

2、划定整顿范围,进行重点整治。一是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经营户。二是违法购买和贩运外地卷烟的犯罪分子。三是以非法手段阻碍正常执法活动、围攻执法者的犯罪分子。四是打着零售幌子,暗地里进行批发和配送卷烟的经营户。五是在卷烟经营中欺行霸市,扰乱卷烟价格的经营户。

3、明确执法职责,发挥专管职能。如烟草局可通过签订管理协议,将手工烟丝、假冒卷烟、无证经营烟草行为等委托工商局协管,对工商部门查获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实行计件奖励。对阻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案件,交由公安部门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假冒卷烟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员随时进行监控,发现线索就及时给予打击和查处。

4、紧密进行配合,联合开展打假。要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工作,建立起烟草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检察院和法院在打击和防范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协作机制,经常联系,

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协调查处。

5、彻查大案要案,严惩犯罪分子。大案要案,尤其是隐于其中的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如不打下去,将危害政府形象,危害社会治安环境,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采取“三定一包”的措施,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包查处。在查处案件中,要切实做到“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烟、制假烟机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依纪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暗中勾结、支持或参与制售假烟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查处要迅速,处理要从严从重,是犯罪的,就要判刑,是违法的,就要拘留。

在查办大案要案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可或缺。要建议或催促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要求,认真受理烟草专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坚决制止拒案、拖案和消极办案现象;全力查办制售假烟大案要案和假烟犯罪案件,及时立案,快侦快办,坚决追究犯罪嫌疑人员的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尤其是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要重点立案查办,从严打击。通过专项行动,把制售假烟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同时,要注意把打假与当地的稳定密切结合起来。

6、激励保障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卷烟市场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直接进行整治工作的人员也要付出很大的精力甚至流血牺牲。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整治工作中的激励和保障问题,以保证参与整治的部门和人员有持久动力,从而使整治不断推进,持续有效。比如,对联合执法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联合办案中的管辖权问题、打假中的奖励问题、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问题,烟草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一些合理方案,最好是建立一种比较稳定的机制,来较好地予以解决。

7、注重舆论宣传,大造打假声势。在整顿和清理烟草市场中,要注意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特别要注意加强宣传烟草专卖法的力度,真正地把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法律知识送到群众手里,送到群众心里,提高群众法律知识水平,使广大群众理解并支持“两烟”市场整治工作。

总之,烟草多元化执法可以使烟草执法由多年来的行业管理、部门行为变为综合管理、政府行为,使烟草市场管理方式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变为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并用,从而更好地实现对两烟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第5篇】浅谈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调研报告

浅谈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调研报告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其作风如何,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讲话还就如何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了精辟论述。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而深远。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就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及其对策建议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社会和谐,一个重要前提是政通人和,有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国人民就会跟我们学。党外有不良风气的人,只要他们是善良的,就会跟我们学,改正他们的错误,这样就会影响全民族。”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他们的良好作风本身就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优良作风方面以身作则,作出表率,给群众做出好榜样,群众就会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好,就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削弱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

(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

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关系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党要不断保持先进性,就必须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我们党自创立之日起就一直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形成并坚持发扬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和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一系列优良作风。正因为我们的领导干部有了这样的优良作风,才能使我们的党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永葆先进性。当前,我们正面临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各种诱惑也就随之而来,如何使领导干部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的政治立场,这就更加需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导作风,切实按照胡总书记的要求,大力发扬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党群干群关系,永葆党的先进性。

(三)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领导干部作风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外在反映,是干部党性修养、政治品质、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的具体体现,也是抵御消极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保证。综观我党的许多优秀领导干部都非常注重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严以律己,俭朴无私,一身正气,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但反观极少数腐败分子的蜕变轨迹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大多数是因为在作风上放松了要求,被人从作风上打开“缺口”,进而降低甚至丧失拒腐防变的能力,解除了反腐倡廉的思想武装,最终滑入腐败堕落的深渊。所以,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抵御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有效防止领导干部腐败变质,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二、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

(一)学习风气不浓,不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

有的领导干部以工作忙为借口,整天陷于文山会海,忙于迎来送往,学习兴趣淡化,没有抽时间、挤时间进行学习,导致理论水平不高;有的领导干部学习不够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在用心领会精神实质、研读理论原著上下功夫,导致思想觉悟不高,理论功底不深,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强,业务上只能靠吃老本;有的领导干部学习不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只会照搬照套书本上的经验做法,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二)工作作风不实,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有的领导干部开展工作往往是以会议传达会议、以讲话学习讲话、以文件落实文件,喜欢做表面文章;有的领导干部工作主动性不强,喜欢座在办公室里听汇报,做指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有时即使去了也是“走马观花”,致使第一手资料欠缺,对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有的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缺乏争先创优的精神,工作上得过且过;有的领导干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百姓的冷暖疾苦态度冷漠、应付了事;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搞脱离实际 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生活作风不正,不适应廉洁从政的要求

有的领导干部受腐朽思想文化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热衷于赌博且赌资较大;有的领导干部讲排场、比阔气,用公款大吃大喝及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极少数领导干部思想道德滑坡,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利益”的诱惑,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三、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少数领导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以及评价学习方式的欠缺,导致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领导干部对理论学习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学习政治理论兴趣不浓,把学习当成额外负担,总认为认为自己受党教育多年,为党工作多年,大大小小的事经历了不少,学不学都差不多,甚至有个别的领导干部认为学习政治理论又苦又累,枯燥无味,学的好也不如关系好,理论学习与职务的升迁没有直接的关系,从内心厌倦学习。其次,我们对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情况缺乏科学的评价方式,没有对领导干部学习情况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和要求,导致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效果与理论学习的程度无从把握,尤其是没有将理论学习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中,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自觉性不高的问题。

(二)外部因素的影响以及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工作受到消极影响

由于当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进一步复杂化,各种社会思潮和一些腐朽外来文化对人们的道德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可避免地会对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少数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受到消极影响而无心工作。其次,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少数领导干部有既不愿当“鸡头”,也不愿做“凤尾”的思想,缺乏争先创优的意识,工作上得过且过;有的领导干部自感人到马头,车到岸,政治上升迁无望,于是工作上消极应付;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了追求政绩,急功近利,大搞劳命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监督不到位,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容易出现生活作风问题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干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些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都作出了硬性规定,但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力度。在实际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较弱,忽视对领导干部事前、事中的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犯了错误,往往用“秋后算账”的方法处理,使监督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致使少数领导干部容易出现生活作风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廉政教育,筑牢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思想道德基础

教育是作风建设的基础,有扎实的教育才会有良好的作风,深入开展作风教育,是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一是扎实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主题教育。要充分利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工作研究会、巡回宣讲报告、专家学者专题讲座、知识竞答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特别是积极倡导八个方面优良作风的重要论述以及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观教育、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教育、廉洁自律的人生习惯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二是要建立作风建设教育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大宣教”工作格局的优势,调动成员单位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形成加强领导干部作风教育的强大合力。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教育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实行理论学习考核。要采取述学、试卷考试、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领导干部有关作风建设的理论学习情况,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理论学习情况纳入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并将其作为提拔重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制度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的治本之策,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一是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要针对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建立健全权力约束机制。要坚持“一把手”不具体分管人、财、物的制度,对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议事和科学决策。二是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调研、领导干部群众接待日、领导干部帮扶蹲点等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了解实情,转变作风。三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切实把那些思想作风好、工作能力强的高素质干部选进领导班子。要通过公开评议、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最大范围地组织知情群众公开评价领导干部,充分了解群众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和实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测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实绩的“含金量”。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实绩公示制度,将考核结果向广大群众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逐步加大调整不胜任领导干部力度,努力在干部“能下”方面取得新突破。

(三)强化监督惩处,确保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只有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才能有效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制度,及时发现纠正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审计监督,从重离任审计到重届中审计,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要建立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情况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定期将个人的作风情况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干部群众报告,接受组织评议和群众监督。上级纪委要通过派人参加下级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和班子会、走访座谈、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根据发现的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督促改进。二要拓宽监督渠道。要在充分运用好上述监督方式的同时,调动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方方面面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及时发现问题,把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要严肃追究和惩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失察错用以及不作为、决策失误的领导干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使领导干部谨慎用权,防止滥用权力。对无所作为、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要加以批评和惩戒;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实绩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给党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及时调整,进而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第6篇】浅谈巷宅火灾扑救工作调研报告

在__名镇、百年____州,有着数十条入口狭窄的蜿蜒小巷,纵深短的是几百米,长的有1500多米,里面密密麻麻建着面对面、肩并肩的老旧建筑,当地人称为“巷宅”。____州市河西片区的富民路、龙骨冲,河东片区的大南路、小南路、维新里等地区就属于典型的“巷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近年来,各类形形色色的电器产品进入“巷宅”,由此带来的各类火灾隐患随之增多。近年来,“巷宅”发生的火灾次数虽然不多,但是由于位置偏僻、报警晚、火势蔓延快,建筑毗连太紧灭火展开难度大等原因,每次火灾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给消防工作带来了被动。在民生问题受到各级党政和全社会进一步重视,消防工作面临人民群众更多新期待的今天,分析“巷宅”火患特点并研究相应对策,日益显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巷宅”的火患特点

“巷宅”绝大部分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建筑,近年来__州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建设的重点主要是对河东老商业区“稳中有闹”,扩张、新建方向主要是西向新兴三路延伸到红岭一带,出于财力和阶段规划考虑,在可以预见的一个期间,“巷宅”列入大规模改造的可能性很小。成片存在的“巷宅”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火患:

1、建筑多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立体燃烧。如20__年8月大南路一起民房火灾,短短5分钟,火势即蔓延了数家民宅,速度之快让人瞠目。

2、入口的通道狭小,消防车辆无法进入通行,而且道路十分蜿蜒,不利于消防灭火救援展开。

3、住宅里外的电器线路老化率十分高,据社区前几年统计的概数和笔者现场观察,估计达到85%以上。

4、居住人口的年龄普遍偏高,身体较弱,或者从事一些文化素质要求相对不高的职业,一般来说,该类群体的防火意识、常识和逃生能力比较薄弱。

5、由于建筑特点,这些住宅基本都是紧密相连,要么门对门,要么肩并肩,总之就是相连成片,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不足的现象。而且,该类住宅在路上、门上、窗上乱摆放各类物品现象随处可见,甚至此房与彼房之间私搭一条“简易过道”,无序杂乱的物品无形中给火势的蔓延制造了途径,也给火灾的扑救造成了难度。

6、由于历史原因和风俗传统,该类住宅内常年累月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的现象较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较高,还有少数用户使用蜂窝煤。

二、“巷宅”火灾的扑救对策

要严格贯彻部局和总队“加强第一出动”的出警原则,不要以为这些都是老旧建筑而掉以轻心,以免延误战机导致造成不必要的被动。此类火灾扑救原则是遵从扑救普通建筑火灾要求的,下面是根据“巷宅”特点,分几种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1、扑救一般火灾的模式,宜出动一辆五十铃小型车和一辆常规水罐车,小型车发挥车身小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靠近建筑的特点,作为主战车到场后直接出水,常规水罐车负责寻找水源,准备供水,中低压备战。

2、扑救较大火灾时,除了辖区中队,至少调动一个中队支援。辖区中队为主战力量,负责一线灭火、救人和疏散,增援中队负责供水、外围警戒并协助疏散。如果是处置有毒气体泄漏需要戴上防护面具时,慎看周边的电线电器,以免误撞,尤其是夜间作战时,要安排一名战斗员随从保护。考虑到火势蔓延快,战斗宜“稳中求快”,一次性带足防护、救人、堵漏、破拆工具,二线力量要做好佩戴空气呼吸器和相关器材的准备,准备随时替换撤出来的一线人员。

3、如果火点在“巷宅”深处,消防车又进不去,出水距离较远时,要首先确定功率大、性能佳的车辆为主战车,停靠充足水源,铺设干线水带,直接出水灭火。现场指挥员要根据地势和延伸长度等实际情况,对用到的水带数量和铺设方式迅速做出大概的预算,及时部署展开战斗。

4、打破常规,找路灭火。在很多“巷宅”里,只有一条路通往里面,但是如果一线作战官兵在实际作战中如果抱死脑筋只看到那条路,就会对火灾的扑救产生影响,因此,必要时我们可视情打破常规,如:拉梯作桥,隔房灭火,即在火点毗连的房间窗口,将拉梯打开,将梯顶推靠到火点房间,然后取另一架梯子,也放过去,与先前那架梯子开成v字型桥,战斗员可通过此桥灭火,利用这个战斗阵地,减少了水带距离和灭火时间,但是利用这个方法时要确认火点位置不会发生爆炸。还可以采用穿墙过房,减少水带距离,即如果发现水源距离较远,可以考虑水带从围墙外进去,因为“巷宅”的围墙一般不高,但是采用此法时要注意避开变压箱、高压线等公共电气设备。

三、几点注意事项

1、坚决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由于“巷宅”里老人及其低龄幼童等弱势群体居多,逃生自救能力差,发生火灾的时间又多在深夜和凌晨,中队官兵到场以后一定要千方百计地搜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可能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2、注意坍塌。由于建造年代久远,这些住宅一旦着火,房顶、楼板等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使去承重能力,这个在20__年8月大南路的一起民宅火灾中已经证明。因此,作战官兵进入内部灭火时要时刻防止有物体塌落,做到先观察后进入,尽量靠近承重墙,慎用直流水直击易塌构件,也要限制进入的人员数量。

3、严防爆炸。由于“巷宅”里面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较高,防止气瓶爆炸也是一个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到场后要通过询问知情人和现场观察等方法,尽快获知气瓶数量,位置,及时采取关阀、冷却、灭火、疏散等必要措施,防止物理性、化学性爆炸。

4、阻止蔓延。无论是灭火理论还是从历史教训上来看,“巷宅”火灾快速的蔓延速度都要引起我们各级指挥员高度注意并给予及早考虑,这个时候不能纯粹地“追火打火”,而是要善于综合应用“分割”和“堵截”。

5、减少水渍。这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减小火灾的荷载,降低房屋坍塌机率,二是为居民住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及避免殃及四邻。

6、避免触电。这是对我们官兵自身的一个很现实的安全问题。在线路处处见、电器设备陈旧的“巷宅”火灾发生时,屋内外的电器线路可能已处于通电状态下,灭火前必须及时断电。如果情势紧急来不及断电,就要严格采取“点射”和“抛物线”射水法,严禁直流持续射水。

【第7篇】浅谈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特征变化调研报告

离异家庭子女是婚姻破裂,从而导致家庭解体后出现的与正常家庭环境中生活的儿童不一样的特殊社会群体。国内外的许多研究都表明,双亲离异的家庭是向社会输送精神上和道德上畸形人的来源之一。夫妻离异不仅会造成彼此的心理创伤,而且也会给子女的心理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变化和影响。

近年来,由于日趋复杂的社会原因,家庭——这一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细胞的不稳定性因素也逐渐增加,家庭破裂呈上升趋势。据从**区民政局调查的数据显示,20xx年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有224对,20xx年341对,20xx年462对,20xx年426对,20xx年464对,离婚人数居高不下,逐年上升。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异家庭子女队伍逐渐增多,离异家庭子女怎样才能健康成长,成为当今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也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为了了解我区离异家庭子女的成长现状,笔者通过对部分离异家庭及其子女的调查,在分析他们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点的基础上,探究形成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与对策。

一、离异家庭子女的一般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

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期,也是形成人生观的重要时期,道德品质、个性特征、行为规范的可塑性都很大,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不可避免地会在孩子心理上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并导致其行为出现偏差。

1、产生自卑、焦虑、怨恨等消极情绪

离异家庭子女一般都会存在自卑心理,他们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羞耻,总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因而在自我评价中经常伴随着消极的情绪体验,如不安、忧伤、胆怯等。而且离异家庭子女一般情绪上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产生波动,男孩子大多明显具有情绪不稳定和倔强的特征,女孩子较多地表现出情感上的焦虑。在对待双亲的态度上,离异家庭的子女大多数对父母或其中一方存在着怨恨情绪。

2、出现性格上的缺陷

离异的家庭,从父母情感破裂开始,家庭人际关系失和,父母整日无休止地打闹,直至离婚的整个过程,既是对孩子产生各种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的过程,也是使孩子形成不良性格特征的过程。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因父母离异,长期抑郁而逐渐形成孤僻、怯懦的性格。表现出对他人采取冷漠的态度来掩饰自己内心的创伤或胆小怕事,容易屈从别人,无反抗精神,在困难面前惊惶失措,感情脆弱,经不起挫折和打击等;有的孩子由于长期生活在争吵打骂的环境中,变得情绪暴躁而形成蛮横、粗野和冷酷的性格;有的则因为父母之间的不合而常迁怒于孩子,经常无故遭到殴打,使孩子在恐惧中度日而变得神经质;有的孩子由于对家庭、父母感到失望而逐渐产生厌恶、敌视以致形成双重人格。

3、缺乏生活和学习上的自信心

由于家庭的破裂,导致家庭教育的残缺不全,生活在离异家庭中的青少年往往缺乏较好的生活教养和学习上的指导,同时由于父母离异使他们情绪受到挫折,心灵蒙上一层阴影,最终导致他们丧失生活与学习的信心。在我们接触到的离异家庭青少年中,很多孩子在父母离异的过程中及离异后学习成绩下滑,有的甚至从优等生一落成为差生。而且由于父母离异,孩子身心受到伤害,一般都很难较快地适应新的生活。

4、发生问题行为的概率较高

由于父母离异对孩子情绪、性格、生活、学习等方面产生的消极影响,最终会导致孩子在行为上发生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异常现象,问题行为的发生率较高。据调查,在我区基层关工委组建的“关爱小组”结对帮教的问题青少年中,家庭离异的占到60.5%。

二、原因分析

离异家庭子女产生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家庭关系的不和谐

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小社会,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直接影响。一家人相互关心、尊重、理解、信任,是和谐家庭教育子女的基本条件。家庭不和所带来的紧张状态,是引起孩子情绪不稳定、心理失衡的主要原因。

趋于分崩离析状态下的家庭,已经破坏了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双方感情趋于破裂,或吵闹、打斗,或持续冷战、缺乏关爱,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并承受着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从而对孩子的心理及行为产生严重的影响。

2、周围环境的刺激

离异家庭的子女往往会在学校里受到同学的议论,甚至歧视、讥笑,社会的传统偏见和舆论又往往使得他们抬不起头来。因为处于成长期的少年儿童自己往往缺乏价值评价的标准,他们的是非观念很容易受到周围的人以及社会包括媒体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周围人的取笑、议论,媒体有意无意的评论,都会在他们的心灵上造成强烈的反差,他们会认为父母离婚是他们的奇耻大辱,从而产生自卑、抵触、恐惧、逃避等心理特征。

3、离异后家庭教育方式的偏差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离异家庭对孩子的教养很容易走入误区,家庭教育在方式方法上存在着偏差。

误区之一:溺爱娇惯。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觉得有愧于子女,于是就把无限的爱都倾注在儿女身上。在教育上放松了要求,在行为上过分溺爱,对孩子的事包办代替,生活上有求必应,情感上加倍满足,犯错误时舍不得批评。久而久之,妨碍了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使之无法成为一个明辨是非、敢于担当、有责任感的人。

误区之二:严厉粗暴。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马上走出离婚阴影,而将苦恼发泄在孩子身上。孩子犯错误后,家长不是耐心教育,而是粗暴地打骂孩子,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逆反心理增强。在家里找不到和颜悦色,便在外寻找温暖,在此期间极有可能出现不当行为。

误区之三:放任自流。一些家庭解体后,父或母单独抚养子女,往往经济紧张或工作繁忙,常因忙于事务而无暇顾及管教子女,抱着“树大自然直”的心态,使孩子放任自流。由于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或交友不慎时,极易沾染不良习气。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父母离异对孩子来讲,的确是一场灾难。而将灾难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则是社会各方和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通过种种措施和方法来维护和保持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使其行为朝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三、建议与对策

(一)家庭方面

要使离异家庭子女同完整家庭子女一样健康成长,最关键的是要弥补业已缺损的家庭教育。父母的举止言行、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思想品德及行为规范的养成。特别是离异家庭,对子女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

1、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离异父亲或母亲,应尽量忘却离婚带来的痛苦,努力控制消极情绪,尽量避免在孩子面前流露自己的不良情绪。要千方百计和子女共同去重建新的家庭生活,营造和谐宽松的家庭氛围,并设法抚平家庭破裂对自己和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

2、应尽量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多为孩子留出相聚的时间,同时多带孩子走出去,多接触社会,多和同龄小伙伴相处,广泛交际,以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二)学校方面

离异家庭子女要更好地成长,需要学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

1、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应根据离异家庭学生的心理特征,因材施教,进行强化教育;还要教育其他学生不要歧视、取笑离异家庭子女,要主动与他们交朋友,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上及学习上的各种困难;并创造良好的活动环境,积极鼓励离异家庭学生参加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帮助他们尽快走出父母离婚的阴影。

2、学校还可以建立离异家庭学生个人档案,加强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行为和家庭情况的了解、跟踪,并加以记载。把离异家庭学生的教育任务分配给班主任、任课老师或学校关工小组老教师,由他们负责心理疏导、学习辅导、生活指导、行为矫正,并定期与家长联系,掌握离异家庭学生在家中和社会上的情况,及时引导,用爱心抚平创伤。

(三)社会方面

要使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还需要社会各界对他们倍加关爱。

1、教育局、妇联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讲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纠正家教误区;或深入到离异家庭,指导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2、街道和社区可以联合相关单位成立“家庭辅导站”,为离异家庭提供咨询服务;也可以建立离异家庭档案,选派优秀的志愿者定期走访,保持联系,帮助家长和孩子一起走出离异的阴影。同时开展一些丰富多彩、适合孩子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组织离异家庭子女与同龄人一起参与,让离异家庭子女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感到生活充满阳光,重新拾起对生活及学习的信心。

3、关工委和团委等单位可以积极发挥“五老”和青年志愿者的优势与作用,组织有教育经验,富有爱心的老同志和青年志愿者与离异家庭子女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从思想、学习、生活上帮助离异家庭子女,加强对他们的关爱。

总之,离异家庭子女心理及行为的维护与保健必须同时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着手,同时调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形成互助网络,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8篇】浅谈城市拆迁安置中纠纷的调解调研报告

城市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城市建设中的难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拆迁安置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被拆迁人家庭矛盾激化为社会矛盾,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隐患,尽管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占据了政府部门大量的精力,仍然需要各有关方面继续努力,共同钝化和调解因此而产生的各类纠纷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现就化解被拆迁人家庭内部矛盾,钝化与拆迁人的矛盾纠纷,谈谈个人看法。

一、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纠纷。

当前,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被拆迁人家庭内部、家族内部等主体之间的矛盾;执法部门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内部矛盾、拆迁人和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等矛盾纠纷。在这些矛盾纠纷中,拆迁人内部矛盾、拆迁人和执法部门以及和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等矛盾,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矛盾,在此不作赘说。化解被拆迁人家庭、家族内部矛盾,处理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纠纷,是当前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的重要工作,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被拆迁人家庭内部以及和拆迁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分类。被拆迁人家庭内部以及和拆迁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被拆迁房屋为祖产,需要进行遗产继承;

(2)被拆迁房屋为共同产权的,需要分割析产;

(3)产权人的产权和居住人的居住权矛盾纠纷;

(4)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多少的评估计算;

(5)被拆迁附属物补偿和计算;

(6)留念现有居住区的人文环境,需要放弃现居住条件,变更和转变现有的邻里关系和生活习惯;

(7)未来购置房屋的迫切需求和现有经济条件的差距,以及期望有所改善面临的经济困难;等等。

三、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主要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综合分析来看,有被拆迁人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有对政策不了解、不理解、有误解的;有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操作有误、工作不当造成的;有被拆迁人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有被拆迁人为增多房屋补偿进行谈判而采取的双簧策略;也有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的误解等等。四、钝化和调解这类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在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有不同的原因,拆迁人在这些矛盾纠纷的产生、发展、钝化和调解中,都处在一个相对主动的地位,在被拆迁人家庭、家族内部矛盾方面,又处在一个比较超脱的地位,因此,在钝化和调解这些矛盾纠纷中,代表拆迁人工作的人员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面,联合当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人员共同做好钝化和调解工作。

1、树立强烈的依法拆迁的指导思想。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依法拆迁的法律宣传咨询;三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拆迁工作;四是依法调解各类家庭内部矛盾;五是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正、公平、服务的拆迁指导思想。

2、强化拆迁工作的宣传鼓动工作,宣传拆迁有关政策法规、拆迁程序,大力宣扬支持旧城改造工作光荣,弘扬为旧城改造作贡献的精神,鼓励、提倡奖励期间搬迁。

3、拆迁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调解各种因拆迁而引起的纠纷。有限度地介入被拆迁人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其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引导其成员互谅互让,妥善地运用亲情伦理关系化解纠纷。

4、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被拆迁人家庭,进行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深入交谈中建立信任、感情,设身处地为被拆迁人着想,帮助他们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执行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他们联系家庭实际,设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化解因拆迁引起的矛盾纠纷。

5、对拆迁安置中的家庭矛盾纠纷要分门别类,采取不同方式方法给予解决。

(1)属于祖产继承的矛盾,一般不宜对其实施产权置换。拆迁人员应尽早动员其先公证,由于产权人去世,可以借拆迁这个机会,通过公证进行遗产处分,达到了结过去的纠纷。同时,又要注意到现居住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保障居住人的权利,化解遗产处分可能产生的新矛盾。在动员小桃园周某某处分遗产继承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一方面宣传《继承法》有关遗产权规定,另一方面宣传《拆迁法》有关保障居住人权利的规定,劝说其12个继承人依法分割、以情处理,达到依法继承处分和依德亲情处分相结合,妥善处理了拆迁与继承之间的矛盾;

(2)共产房屋要动员其共产人尽早协商。原小桃园葛某某家九人共产,拆迁人员动员其长子从上海多次来宁处理共产拆迁矛盾,宣传有关政策,劝说其充分考虑产权所有和保障现居住人的居住权利的关系,运用法与情的融洽,终于化解了纠纷,顺利实施了搬迁,拆迁人员的有限度介入是处理好这类矛盾纠纷顺利搬迁的重要因素;

(3)、要把动员寻找过渡房和奖励政策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奖励政策宣传到位,要劝说其尽早联系确定过渡房,必要时可帮助联系承租过渡房,协助办理租赁手续,特别是对特困拆迁户来说,奖励费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以抵算好几个的租房费用,帮助他们解决不小的困难;

(4)、要宣传政府的经济实用房政策,要对照条件尽早申报,以便尽可能拿定主意,做好搬家的准备;

(5)、对有购买商品房倾向的住户,也可帮助联系购买商品房,但一般劝其先过渡再买房,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去选购商品房;

(6)、对拆迁政策法规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宣传,努力使被拆迁人在思想上深深地扎下依法拆迁的根;

(7)、补偿计算要认真计算、细致核对、不得有误,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将会在被拆迁人心目中产生不信任感,这种负面效应影响很大。

6、关于搬家时间的矛盾。在这个问题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表现在言行上是不一定相同的,有时候表现出明显的“要求早搬”和“不急不忙”之间的冲突矛盾。在搬家时间上,拆迁工作人员要尊重民俗,巧妙地利用民间风俗习惯,客观上达到搬家造势的效果。一般xx人有吉利日子逢八(8日、18日、28日)搬家的风俗,因此,要在每旬的8日前要着重做好造势工作,掀起相对集中搬家的高潮。

7、妥善处理好违法建筑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在坚持城市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筑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过程中,应采取历史地对待的办法予以妥善处理。特别是一部分违法建筑已成为贫困家庭的部分生活来源,拆迁将使这部分家庭生活更加困难。

分析其难有四:

一是,种种历史原因使之而建。待改造的老城区,是贫困人群相对集中的地区,尤其是下关区的部分棚户区更是违法建筑的重灾区。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有一些居民因为家中人口多、住房紧张而搭建了临时建筑,以解当时居住困难的燃眉之急,有的是长期居住至今。

二是,不得已出租收取租金。也有部分挤居在很小的房屋里,将这些违法建筑出租收取租金,以补贴家庭生活开支。

三是,拆迁失去重要的生活来源。在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出租违法建筑的收入已经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拆迁将必然直接减少这部分家庭的生活来源。有的因此失去原先已有的生活保障。

四是,拆除补偿少,买房困难。这部分居民的合法房屋相对较少,拆迁后所得补偿款少,搭建的违法建筑在拆迁中的补偿数额有限,拆迁了买不起住房,直接降低居住条件和生活保障。他们对拆迁的抵触情绪最为激烈,聚众闹事,带头上访,影响很坏。拆迁工作人员要认真严肃的做好对违法建筑情况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市民房屋居住信息网络,有效利用住房状况网络资源,剔除另有住房户套用政府优惠政策的现象,确保政府保障居住困难户的政策落实到实处。

8、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做好居住、经济困难家庭的拆迁动员工作。一是在调查、动员阶段,要把特困家庭的情况调查清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好。

二是在动迁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为他们多想办法、多出主意、多多帮忙,运用各种可用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那怕是解决一点点困难,他们都会千感万谢的,将会换来对拆迁工作的支持;他们的带头搬家,还会在不那么困难的被拆迁人中产生无形的督促积极影响;他们的先行搬家,更不会成为一些闹事者利用工具,作为要挟政府部门的筹码。重视做好这部份群众的工作,将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9、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当前,居民们对拆迁部门依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3号令)不理解,强烈要求部门按照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与市政府203号令相比,一是在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房屋建筑补偿面积等认定上都有新的规定;二是省《条例》1月1日开始执行已近半年,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未能及时修改。三是在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等补偿标准的认定上,省《条例》明显优于xx市拆迁管理办法,如省《条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按区位价补偿。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对土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没有任何补偿,这对于以平房为主的老城区有院落的住户,这一问题的尖锐性更为突出。

尤其是贫困家庭来说,更是难以接受的,无疑使他们损失相当可观的补偿款。去年小桃园地区南段拆迁工作刚开始,因媒体误导地级调整的传言,影响被拆迁人的情绪,后来经及时工作,比较顺利的实施了拆迁。今年,小桃园地区北段拆迁以后,被拆迁人多次聚众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按照省《条例》执行,给拆迁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上访的主要理由是住宅日益市场化,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日涨月升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明显受损,强烈要求尽快变更《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者说调整下位法。按上位法规定补偿被拆迁人,维护被拆迁人的上位法赋予的合法权利。对这一问题要做出妥当的解释:一是宣传目前实行的《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拆迁法制定的,市政府新《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以前,仍然执行现行的203号令。二是宣传好困难家庭享受政府关于“经济实用房”政策,这是化解当前拆迁安置中住房困难户的纠纷矛盾的重要而有效的方法;三是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要求,评估现行实际房价,作为滞后《管理办法》的实际操作政策,先行操作,保障上位法明确赋予的被拆迁人利益。

【第9篇】浅谈确保粮食安全战略对策调研报告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13日公布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是我国政府编制的第一个中长期粮食安全规划,对保障我国十多亿人口吃饭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粮食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市场平稳运行,粮食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从中长期看,我国粮食供应面临人口增加、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等多重压力,粮食稳步增产的难度增大,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必须未雨绸缪。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我国的粮食产量和消费量占到世界的20%左右,国际市场上粮食交易量十分有限,十多亿人口的粮食不可能依赖国际市场。近年来,全球粮食供应偏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一些国家相继因食品短缺发生**。我国粮食连续5年丰收,保持了较高的自给率,保证了国内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纲要》在主要目标中提出,要把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到202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00亿公斤以上,正是基于这个基本方针。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同时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支出要重点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完善粮食补贴和奖励政策,今后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要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促使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要加大金融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继续深化粮食流通和储备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粮食进出口贸易体系,稳定进出口贸易渠道,加强进出口调节。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资源。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广大群众也要增强粮食安全意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科学饮食、健康消费,在全社会形成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第10篇】浅谈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调研报告

一、民事诉讼当庭认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1、当庭认证与当庭宣判。

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当庭宣判率,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当庭宣判的前提就是要当庭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而要做到当庭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关键就在于当庭对证据的认证。作为法官,其所追求的不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诉讼法意义上的法律事实,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对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所以说,要做好当庭宣判工作,首先要解决好当庭认证问题。

2、当庭认证与当庭调解。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其前提必须是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庭审程序中,把调解安排在庭审小结之后,也是对这种要求的一个策应。庭审小结的综述,尽管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最后的判决,但由于法官这时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了判断,并依据诉讼法及其相关理论阐述了相应的采信与否的理由,实际上也是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了认定。因此,解决好当庭认证就是解决了当庭对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解决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的前提。

3、当庭认证与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当庭认证是当庭调解和当庭宣判的前提,所以做好当庭认证工作成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之一。当庭认证问题解决得不好,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就会失去实现的前提条件。

二、民事诉讼当庭认证应遵循证据法则基本要求

1、证据法则的引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但相关的法则已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审判实践中也已经形成一些成熟的惯例可供遵循。首先我们要对有关成文的证据法则规范加深理解,并将其联成有机体系。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这些规范,并加以论理性的运用,而不必舍正求偏,舍近求远。其次,还要考虑运用审判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对证据认识的成熟的和普遍的观点。当然,对这些观点的运用必须结合成文的证据法则的原则或意旨,还要考虑其科学性的一面。再次,应当运用在司法界和学术界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对证据认识的学理性解释。这些解释的内容十分丰富,有些是对成文的证据法则所作的更深层次的阐释,有些则是引伸开来的解释或见地,我们都可以适当地加以运用。

2、学理证据分类对认证的指导作用。

其作用主要在于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从而在有反证和证据与证据之间存有矛盾的情况下,作为法官对证据采信与否的根据。比如,一般地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等。但这不是绝对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错综复杂的,由此而形成的证据也会错综复杂,加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证据规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暇疵,因此,也会存在着若干证明力较低的证据形成锁链体系之后,其证明力会大于单个的或少数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从而形成另一种结果的事实认定。对此,应当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并加以具体的结合工作实践的运用,而不能流于形式或偏面追求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的局部或某一侧面。

3、举证责任对认证的影响。

举证责任通常是从证据合理应持有者方面进行分配的。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主张,原则上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还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更不能凭着义气情绪而乱用。审判实践中,会有这种情况,即应当由主张一方举证的,却举证不能,或其证据不能应付对方的基本质疑时,有些法官则要求对方对自己的质疑观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甚至不考虑主张方的证据是否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情况,而是要对方举出推翻主张方主张的证据,否则就认为主张方主张成立的情况。这是典型的滥用和错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分清举证据对认证工作意义非常。

三、民事诉讼当庭认证的技巧

1、认证须持综合、全面的观点。

就一个证据在形式上的客观真实性来说,作出相应的认证比较容易,即使证据其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质疑和否认,也可运用有关技术手段加之确定。但对于一个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及其证明力来说,往往不是显而易见的,须得结合其它证据加以分析认定。比如,证人证言,由于该种证据形式所证明的内容极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其证明的内容(事实)是否能够得到采信,在大多数情况下,还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认定证据其实就是在认定事实,认定事实其实就是在选择适用的法律,选择适用的法律其实就是在决定裁判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证具有终局性,因此,法官在认证时,特别是在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由于该证据本身的性质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时,应当谨慎,须持综合、全面的观点进行。割裂地或孤立地运用认证法则相关理论分析证据并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很容易发生错误。

2、当庭认证的时机把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可由审判长同合议庭其他成员交换意见后归纳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虽对证据无争议却对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有争议的,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应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作出。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对争议观点的评判应是合议庭多数意志的体现,如果不在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而由审判长当庭即时作出,其所反映的只是审判长一个人的意志,不含有合议庭其他人员的意志。对于这种具有判决意义的认证,因其直接影响到判决的主文,应当反映合议庭多数人员意志,故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认证,否则将有悖普通程序由合议庭集体判断的原旨。简易程序中的审判人员在当庭认证前,如果认为证据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少量时间进行考虑的,也可以宣布休庭一定时间(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反对这么做),对刚才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对证据的说明进行整理,在综合、全面评判的基础上,再行认证。

3、认证应结合充分的说理。

说理就是运用证据法则规范及其解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理论体系、成熟的学理观点对证据的客观性、证明力、证明的内容加以说明。说理不仅要做到说是,还要说明为什么说是;不仅要做到说不,还要说明为什么说不。说理应避免套话、空话,做到说理充分,使当事人能够深入了解法庭对证据采信与否的明白至了的道理。充分说理、说好理,就要求法官具有相当的证据法则理论素养,而不是机械地照搬照套其他判决的说理内容。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尽相同,证据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组合(印证)情况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审判人员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适当地适用证据法则及相关理论,对认证的结果加以说明。

4、认证和说理应注意照应。

认证需要说理,说理应针对认证。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和具体情况作相应说理时,要注意所阐述的理由是该证据所需的适格的理由,不能发生“张冠李戴”现象,即看起来似乎是说理了,但却不是针对所认定的证据的。同时,说理应当用语简炼,逻辑严谨,不能自相矛盾。对类型相同、情况相似的证据所作的认定,其理由应当保持一致,即适用同等对待的观点进行评判。这也是说理对认证的照应。为使说理能更好地照应认证,审判人员应对证据法则及相关理论了然于胸,深领其意,这样才不会发生证据情况相同,认证结果却不同的情况。对一时不能说明认证理由的,最好不要当庭强行认证,待庭后查阅有关知识后再行认证,并在法律文书中加之阐明,以免发生看似说理却实为不讲理的结果。因此,当庭认证不仅要根据证据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也不可因强调当庭认证而勉强为之。

5、对认证后果的照应。

对证据的认定经当庭作出后,原则上不宜更改,但不排除随后发现错误或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改,因此要作出留有余地的照应,即在不当庭宣判的情况下,向当事人说明当庭对证据所作的认定为初步认定,最终认定以法律文书中的认定为准。当庭认证主要为了当庭宣判,但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文书的审批情况仍然存在,审判长、庭长对法律文书的审批又不局限于对文理的审查把关,而是拓展到了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审查,很多时侯会提出不同于主审人的意见并要求主审人照办。这种情况可以理解,因为毕竟存在着“审判长负责制”和“庭长负责制”之类的责任制,他们因从自身的责任考虑,不得不对案件的实体予以审查。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一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人员)在当庭认证时不能把话说死,应留有变通的余地。

四、民事诉讼当庭认证的问题及对策

1、对当庭认证的要求应因人而异。

由于现阶段的审判人员的来源很广泛,在审判业务素质(特别是对法的理性认识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当庭认证,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最好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审判人员具体的业务素质,作不同的要求。较好的办法应当是鼓励审判人员去做,而不是强行要求他们去做。当庭认证是脑力劳动,不是体力劳动,采取硬性规定的办法,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甚至由于流于形式、不得其解的搬弄,得出事与愿违的结果。

2、实事求是地适用程序。根据目前法院审判人员整体的素质状况,过份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没有好处。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当庭认证、当庭宣判对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在确定案件审理程序时,应根据阅卷情况先初步判断难易程度,再交由相应的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承办。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了,难度增加了,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

3、切实落实审判权到位。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将审判权落实到每个审判组织(特别是独任审判庭),将存在着审判人员之间由于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上存在很大差异的难题;如果不放权,改由个人审批,又有违有关法律关于审判组织权限的规定。但既然目前已提出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的要求,则应当赋予具体审判组织以切实可行的裁判权限,力避个人审批制度,以免审判人员在当庭作出认证时的后顾心理。

4、加强专门证据法则(法律、法典)的制定。作为以成文法为主的中华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受到限制的。因此,作为法官认证依据的证据法则(法律、法典)就当及早被制定和完善,以便统一认证理念和认证标准,更好地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尾述

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绝不是审判工作实践中可以与其他因素独立开来的因素。在考虑当庭认证(包括当庭宣判)时,应当根据我们目前的审判工作制度和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具体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从发展趋势上看,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必将成为未来审判工作的主流,也是符合我国多年审判实践成功经验的。但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11篇】浅谈老年人驾车安全突出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范文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大幅上升,未来老年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伴随着我国对申请驾照的年龄进行了放宽,特别是初次申请小型汽车驾照的年龄限制的放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小型汽车驾照,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圆了一些老年人的“开车梦”。但是,由于老年驾驶人本身素质的原因,老年人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在进一步增加。结合实际工作,浅谈一下老年人驾车安全突出问题及对策。

一、老年人驾车存在的问题

(一)老年人年老体弱。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会随随之衰退,体能减弱、反应能力也开始下降,变得不灵敏、行动缓慢。而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工作,对于驾驶人要求很高,特别是在反应能力上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由于老年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反应时间较长,因此具有危险性。

【第12篇】浅谈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采取的办法和措施调研报告

浅谈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采取的办法和措施调研报告

曾几何时,摩托车以它的快捷、方便成为人们最喜爱的交通工具,无论是国道,省道、还是县乡公路,到处都有它的身影。但是,近几年来,在农村,还是在城镇的大街小巷一辆辆飞驰而过的电动自行车抢占了摩托车的风光,已经成为了一道独特风景。然而在大家充分享受它的轻便快捷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遏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经成为摆在交警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走访和调研,浅谈一下对电动车整治应采取的几点措施。

一、对电动自行车的介定和当前存在的交通违法现象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现在的电动车速度可达到二十到三十公里。已经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速度。这样的速度加上电动车本身重量,安全系数很低,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很多生产厂家也在挖空心思的制造一些超大型号的电动车,甚至有的比轻便摩托车还要大。从以上情况看来,究竟对于电动车的介定也很难说清楚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目前,道路上的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取代自行车和摩托车的最普遍的重要交通工具。它们既行驶机动车道,同时又占用非机动车道,没有一个确切的行驶路线。由于它的本身特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同时,大多数电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比较明显。为此,笔者做过统计,在主要路段每分钟至少要有十辆左右的电动车通过。大量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带来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占用机动车道、快速调头、不按信号行驶等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极大的影响了道路交通行车秩序,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在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每十起交通事故中就要有三起,而且还处在上升趋势。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真是让人触目惊心。它充分说明电动车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二、应该采取的办法和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防止因此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抓好源头管理,协同工商计量等有关部门深入到辖区内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厂家,对车辆生产标准规格进行调查,从质量、速度等方面进行对比,确保重量和速度成正比,防止因质量轻,速度过快,刹车时出现滑行路段长的问题。同时,对车辆的尺寸进行规范,防止出现尺寸过大影响安全系数。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绝对不允许出厂。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针对当前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淡漠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电动车安全性能的忽视,积极采取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人们对骑行电动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实际骑行电动车的过程中树立牢固的交通安全意识,认真加以重视,防止因疏忽,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同时,深入到社区、企业、村庄等人员集中的地方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使人们在这种氛围中增加交通安全意识。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这一覆盖面广的特点,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让越来越多的人群了解电动车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从而充分重视起来,防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民警安全意识。要做好管理工作,首先要提高民警的交通安全意识,把电动车管理当作一项重要的内容,重视对电动车的管理。针对电动车本身性能,认真加以研究,及时预防电动车可能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这些违法交通行为可能带来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四)加大管理力度。针对经常发生的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积极开展针对以电动车为主的整治活动,形成一种强大的声势。在一些城区繁华路段进行疏导和管理。同时采取管理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制定详细的办法和措施,让民警既做好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宣传让交通违法者受到更好的教育,增长交通安全意识。

(五)施划电动车专用道。由于电动车本身的特殊性,无论是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都会对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产生一定的交通安全影响。要防止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有可能和条件的情况下,施划专门的电动车道,使电动车不影响其他车辆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的交通安全。

(六)充分发挥科技强警的作用。针对人们骑行电动车交通违法特点,以及人们不重视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思想,采用电子屏幕提醒、数码相机拍摄等方式进行管理。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让人们从中意识到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交通违法行为降下来,真正达到电动车数量增加,而交通违法行为不上升。

总之,电动车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交通工具,给我们带来了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们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管理好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减少由电动车带来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13篇】浅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调研报告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第一线,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制度约束,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显得越发突出。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执行环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自行收缴罚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执行后不按规定将所有材料归档保管,造成相关事实、证据等重要资料遗失等。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其原因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滥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譬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稽查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一意孤行,滥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被执行机构提起诉讼。二是放弃权力型。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是误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由于对执法规范>;文秘站:<不甚了了,没有正确使用其权力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误用处罚条款,不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于免予处罚。四是私欲膨胀型。个别稽查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顾法纪,不公平、公正执法,不洁身自好,甚至出现吃、拿、卡、要、报现象,从而产生执法风险。>;

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二是检查技术、处罚手段和强有力的强制性规范缺乏,且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三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思路

1、着力构建教育培训机制。税务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税收秩序这四大目标。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较为全面的税收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对稽查人员培训应坚持多样化和长期性,确保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2、构建激励机制。激发稽查人员主动挖掘自身潜能,自我历炼成才。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即引导激发稽查人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

责任感和使命感。经济激励,即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定级,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现象。职业生涯激励,包括提供培训进修机会,畅通职务晋升渠道,加大岗位交流力度,激励稽查人员努力挖掘潜力,不断发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满足自身发展需要。

3、规范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法规或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关键,它能促使每个稽查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不仅能够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够激发人们的自觉意识。在现有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适应形势的变化,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尽量避免执法风险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发现执法中的偏差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措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四分离”。使四环节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环节中的运转效率,最终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稽查业务系统。二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加大上级对下级的案件复查工作力度,把复查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监察部门对稽查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对稽查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逐步确立“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执法检查方针。三是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案件公告,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与内部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捕捉信息,主动监督,避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况发生,提升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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