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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土地调研报告篇1
根据工作安排,3月17日,在许爱荣副主席带领下,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展概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县委、县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支持配合,县农委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落实。调研组认为,目前我县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探索出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工作思路,总结了一条成熟的技术方案,培训了一批业务骨干,积累了重要经验。整体工作共五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颁证阶段、归档阶段和验收阶段。截至目前,第一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全县已完成农户基本信息公示公告12715户,占试点农户总数的72%,完成农户两图一表签字确认7595户。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目的使命更为特殊。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已经不是农村改革之初解决经营体制问题,也不是简单的通过确权定纷止争,而是要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承包权益,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奠定坚实基础,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进而促进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二是环境条件更为复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人口发生巨大变迁;同时,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农村土地问题的敏感性直线上升。三是工作要求更为严格。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就是要历史性地全面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要求对每个地块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勘测、影像绘图和信息管理。这些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还有待提高。部分乡镇没有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少数地方存在等待、观望和畏难情绪。
(二)进展还不平衡。二龙乡作为滁州市试点乡工作进展相对较快,其余乡镇作为县试点单位,工作进展相对滞后。
(三)宣传、培训力度还不够。部分群众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表示出不知道、不了解,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宣传范围局限在乡镇干部范围内。部分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业务流程了解不够,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甚少。
(四)经费还欠缺,软件还待定。影响了工作进展。
县土地调研报告篇2
一、工作内容
1、完善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监察程序。今年,我队主要对本辖区内的各国土中心所的执法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方面进行了不定期指导,使各所在四表一书的及时、规范上报,案件台帐的完善,建立等方面都有所改观。特别是崇文国土中心所在今年的市、县局考核评比中,被评为一级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称号。
2、实行相邻矿联合入坑,预防越层、越界发生。在对煤矿20xx年度年检过程中,依照陵川县人民政府出台的《陵川县矿山企业联合入坑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我队对辖区内的一个国营,三个二轻煤矿都深入坑下进行了实测、检查,对预防合法煤矿越层越界,破坏性开采等进行了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这一措施对我县推行储量块段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3、积极主动、协调解决了地面塌陷,地面裂缝造成土地无法耕种的纠纷问题。今年5月份,国营北关煤矿在矿区西部进行回采过程中,造成杨寨村部分村民耕种土地有塌陷,裂缝现象,村民无法耕种,后经我局以及相关部门出台协调,最终该问题得到了解决落实。
4、私挖乱采在我辖区内得到了有效遏制。自年初以来,我队与各所辖乡镇政府,各中心派出所,中心国土所紧密配合,发动了3次爆破行动,共炸毁坑口70个,使我辖区的私挖乱采在2-6月份有效遏制;另外,我队还着重查处大案要案,今年共立案3起,结案3起,结案率达到了100%。
5对已关闭矿井,严格执行回头看制度。我局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所为中心,包片到人,包矿到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绝不允许关闭矿井有死灰复燃的事情发生。
二、存在问题
1、在我辖区的违法占地案件主要为旅游建设用地,其中包括:王莽岭景区、凤凰欢乐谷景区、黄围山景区等景区开发用地。这些用地大户占地多,数量大,无相关证件,但有地方政策支持,使我们执法队阻力较大。
2、基层国土中心所在执法监察责任制度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情况,影响到我局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3、队伍素质亟待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建议和方法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旅游建设用地问题上多多协调,按程序办事,彻底解决违法占地问题。
2、建议为各队、所配备相关硬件设备,使各种台帐,表格都能统一使用,数据、资料资源共享,这就可解决上报不及时,格式不一致等多方面的问题。
3、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力度,组织一些学法、用法和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培训,以加强和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以上几点就是我对一年来的工作所谈的几点想法,希望能为上级部门的下一步决策提供一点依据,也希望我今后的工作会做得更好。
县土地调研报告篇3
一、土地开发整理现状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土地整理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国家加强了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调控,制定并实施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等配套政策。我市也逐步建立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有效组织实施了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形成了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了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开展了资源调查评价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了专门机构。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补充了耕地数量,基本实现了全市耕地数量稳中有增的目标。1997年~20xx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市累计补充耕地1866公顷。20xx年全市实现了建设占用与补充耕地平衡,并约有节余。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强了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行低产田改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稳步提高了土地质量,增强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低改面积和土地整理面积累计受益面积超过100万亩。
——优化了利用结构,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通过大力推广以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为重点的土地整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效益明显提高。
——改善了生态环境,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促进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大了就业空间,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目前,我市有组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总体看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重开发、轻整理和复垦、重数量, 轻质量和生态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规范化管理还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足,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还不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化产业化有待进一步推进。
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据调查测算,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新增耕地面积的总潜力为45500公顷。其中:
1、土地整理潜力。全市土地整理补充新增耕地潜力约20xx7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44.5%。 我市现有农田中普遍存在着田块分割细碎、田坎过多、道路沟渠不整、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零星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多的现象;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率低,空心村多,布局零散。据调查,道县寿雁镇涂家村共240户,有90多户占有两处宅基地,仅这个村通过整体搬迁综合治理可新增耕地40多公顷。这种土地利用状况难以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据初步测算,全市通过合理规划,整治道路沟渠,平整归并零散地块,充分利用零星土地,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约15222公顷。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逐步实施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退宅还田等整理措施,可以增加有效耕地约5045公顷。
2、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潜力。全市有宜农土地后备资源530万公顷,其中宜耕土地后备资源约24337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53.5%。
3、土地复垦潜力。全市因工矿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和压占废弃的土地约1609公顷,复垦可补充耕地的潜力约896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2%。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特别是党的xx届五中全会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基本方针。实
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对转变土地开发整理的观念和方式,走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道路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具有更迫切的要求,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为全面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各县、区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整体推动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不断健全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为全面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障。从近3年的情况看,省国土资源厅返回新增费49%部分近1000万元,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累计23个,资金总额达1.32亿元。
2、不利因素。我市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增加,补充耕地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土地粗放利用的观念在短期内还难以完全扭转,引导土地开发整理向内涵挖潜、集约利用转变还需要做出艰苦的努力;易开发整理的土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补充耕地的成本提高,难度逐步加大;优质耕地集中地区占用耕地量大,后备资源集中地区水、热条件较差,补充优质耕地、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任务更加繁重。
四、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与方向
(一)土地开发整理目标
1、20xx年,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新增耕地面积170公顷。其中,承担省易地补充耕地面积70公顷。在新增耕地总面积中,耕地整理规划新增耕地面积80公顷,土地开发规划新增耕地90公顷。耕地整理以地势平坦,集中连片的地域为重点,土地开发以开发未利用的荒草地、滩涂及部分废弃园地为主。 2、20xx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4990.07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0011.74公顷,其中耕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2456.62公顷,村庄整理新增耕地面积104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384.29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7066.83公顷;改造低产田
2.31公顷;土地利用率由20xx年末的88.5%提高到20xx年的89.8%;土地产出率由20xx年每公顷国内生产总值12419元提高到20xx年的31453元;复种指数由20xx年的186.6%提高到20xx年的197%;提高田、水、路、林、村的协调能力,使之在土地开发整理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达到30年一遇;改善农田排灌设施,平整土地,发展节水农业,集约农业,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3、20xx年,土地开发整理可新增耕地3715.91公顷。耕地整理以地形较为复杂,耕地较零散的地域为重点,土地开发以投资相对较大、效益相对可观的地域为主。
(二)土地开发整理方向
1、耕地整理方向。通过土地平整、地块规整、废弃地复垦、河流整治、灌溉设施等各方面的整理与改造,完善整理区域内的沟、渠、路、林等配套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总面积,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和等级,建设标准农田;进行田块归并和产权重划,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兼顾生态环境效益,避免盲目毁林毁草,在方便生产的同时,把耕地整理与美化环境结合起来。
2、土地开发方向。通过综合开发与整理,完善开发区域内的沟、渠、路等配套体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的耕地;重点开发荒草地、滩涂地及裸土地,避免开发林地。
3、土地复垦方向。通过对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各种污染、自然灾害等造成破环、废弃的土地,采取工程、生物整治措施,恢复其经营状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质量,改善生产条件。
4、土地综合开发方向。通过对综合区域的耕地、农村居民点及未利用地进行综合开发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规划和效益分析
(一)投资规划
1、投资概算。到20xx年,全市规划总投资82181.92万元。其中耕地整理规模14432.31公顷,规划投资43296.93万元;村庄整理规模148.25公顷,规划投资2223.75万元;土地开发规模9953.62公顷,规划投资34837.68万元;土地复垦规模455.89公顷,规划投资1823.56万元。
2、筹资渠道。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家、省、市、县土地开发资金,当地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等;可以集中使用的农业、林业、水利等专项基金,农民投工和其他社会投资。
(二)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1)全面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提供新的就业途径,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将使我市粮食总产量有显著增加,同时也为农业结构优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有利的条件,推动农业集约化、智能化、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市域经济发展。(3)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为实现市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重要作用。
2、经济效益。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效益分析:从耕地数量增加和耕地质量提高两方面来计算:(1)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加耕地面积7066.83公顷,新增收益3710.08万元/年。(2)通过耕地整理,原有耕地面积14432.31公顷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可新增收益2164.85万元/年;通过耕地整理的新增加耕地面积2456.62公顷,可新增收益1289.73万元/年。两项合计为耕地整理后的新增收益3454.58万元/件。(3)村庄整理新增中耕地面积104公顷,新增收益59.28万元/年。(4)土地复垦新增加耕地面积384.29公顷,新增收益172.93万元/年。
3、生态效益。(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和实施后将大力推进本市的退耕还林进程。(2)将为本市生态环境整治和防洪减灾做出重要贡献,增加绿化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3)开发的荒坡隙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全部为15度以下的缓坡地和平地,有利于改善土地蓄水保水能力,增强抗灾能力。
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议
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5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基本国情和国策教育,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实施要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树立依法、按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观念,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
2、健全规划体系,强化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管理。各县、区应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形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划设计相衔接的规划体系,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控制和引导作用。
县土地调研报告篇4
土地增值税作为当前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杠杆之一,对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收益、抑制投资冲动起着重要作用。自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老政策),到20xx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再到同年1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87号),土地增值税历经十余载,几经变化,“清算”终于浮出水面,并且日趋明朗,成为各级税务部门今后加强该税种征管的一个重要抓手。尽管有[20xx]187号文及一年之后国家税总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保驾护航,以及各级地税部门实时出台的清算管理办法(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20xx]100号文《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是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政策尚未明确,实际执行尺度不一,这给清算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本文试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入手,探讨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新政策与老政策的比较
(一)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新政策规定只是在原政策规定继续有效的执行下,又增加了对纳税人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以纳税人所持的购房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为依据,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同时还增加了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也准予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既有效简化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程序的,又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正、合理性。但是新政策未明确扣除年度如何计算,是否按照周年计算。
(二)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新政策与老政策没有发生变化。新规定是对老规定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即:仅限于经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范围,方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三)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老政策与新政策的变化主要是,新政策取消了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非可售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1、非可售面积的成本问题。不可售面积的成本因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成本应该可以扣除。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人为将项目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部分清算。成本一般也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比例来进行分摊。对没有单独计算成本的部分,例如人防工程、不能确权的车库、地下储藏室等直接计入建房成本,按比例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间分配。对单独计量的非可售面积,例如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包括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公共厕所等)这部分设施的成本单独计量,根据国税发「20xx」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要求,他们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具体如何扣除,文件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如果清算项目中,既有非普通住宅也有普通住宅,对这部分公共设施的成本应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进行划分,对于划分方式,我们认为应该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来划分这部分公共设施的成本,应为共享了这部分设施,比较合理。
2、非可售面积的收入问题。现实情况中大量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非可售配套设施销售的情况。例如:小区内的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部分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使用权单独进行了销售,虽然理论上这些公共配套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就开发商取得的使用权销售收入,我们认为也应计入整个清算项目收入中。因为整个清算项目被人为的划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部分。且这部分收入相应的成本已经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来划分,所以这部分的收入应该按相应的比例非别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部分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购买者是普通住宅业户还是非普通住宅业户划分,我们认为,不合理,因为存在部分购房者同时购买了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多套住房,或是非小区业主购买了清算项目中的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权,这时这部分收入就无法进行划分,同时,因为成本已经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来划分,根据配比原则,收入也应按此比例划分。
(二)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问题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指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出台的时机市场通胀压力很大,银行利率在高位运行,企业融资费用非常之高,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银行利率一降再降,许多企业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已经低于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之和的5%.这时,部分开发企业以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为借口,以不能完整提供资料为借口,要求执行“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我们认为,对没有发生融资费用的企业,因不存在利息支出,也就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目前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指出“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许多企业依据此将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将属于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予以扣除,将属于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发生的,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并按规定予以扣除。企业如此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不但加大了建设成本,而且因为加计扣除的规定,计入成本的利息最多可再加计30%.我们认为,这样做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同时我们认为这是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当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时,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我们不允许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将利息支出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清算时间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的时间条件有: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五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六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在实际工作中,清算的时间直接影响税款入库时间,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对项目的工程结算具有滞后性,而且项目开发多分期进行,建筑安装成本结转不及时,竣工决算迟迟不做,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不真实。
2、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大部分已销售,有的剩余一些普通住房,有的剩余一些商铺,因预售许可证未满三年,当前的清算原则就是把未售部分的成本剔除,不进行清算,这就存在二次清算的需要。二次清算就可能存在适用税率不一样,对税款造成影响。如果对项目全部重新清算,将再次耗费人力和时间,无疑会加大税收成本。
(四)关于清算过程中其他相关税种的管理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我们应同时加强对相关税种的管理。例如,我们在日常清算中发现某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钢结构和整体墙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进了钢结构和整体墙面并取得了销售发票,再由施工方进行了安装,施工方仅就安装工程费和辅料进行了营业税申报,我们认为钢结构和整体墙面也应该作为计征建筑业营业税料、工、费中的料。企业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钢结构和整体墙面不应该作为计税依据,我们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17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只有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且有建安资质和标明建安劳务价款,自产货物才可以只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购买,交由建安企业安装的,都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要求,作为材料计征营业税。
(五)关于通知清算的纳税人的后续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87号)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通知清算的纳税人,根据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我们认为这只能是工作的第一步,当剩余房产全部销售结束后,纳税人应对全部房产进行一次统算。因为对普通住宅存在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税,当房价持续上涨时,因为成本已经确定,如果先期清算时增值额未超过20%,后期因销售价格上涨,有可能统算中超过20%这个临界点,同理,当房价持续下跌时,有可能出现前期增值额超过20%的项目,统算后不足20%.所以我们认为对于通知清算的纳税人,在全部项目结束后,应在进行一次统算。
三、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建议
(一)开展调查摸底,建立清算档案。详细摸清各地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开发成本费用、销售情况、税款缴纳等情况,梳理历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信息,分类建立土地增值税数据库。同时,建议统一由市地税局出台清算实施细则,对一些清算模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清算口径、时间、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清算程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对销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把关。当前房地产销售的方式一般有:首付款加按揭、一次性付清款项以及分期付款,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首付款加银行按揭。在对销售方式确认时,要注意区别于预售款,防止纳税人以预售的名义延迟计算纳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要注意收入的完整性,将外部了解调查的情况与纳税人不同房源类型的单位销售价格进行比较,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收入转移。在对收入确认的审核中,要分清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日期:付款日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日、银行按揭贷款转账日、合同约定付款日等日期,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及时确认,以继而确定其完整性。
(三)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规定的六个明细科目进行成本归集或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开发成本按照六个明细科目进行成本核算的要求,是顺应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开发流程多、时间跨度长、资金耗用大这一自身规律的一种核算总结,因此,严格按照这样的明细科目进行成本归集并适当调整,非常有利于清算工作中对各扣除项目的甄别和对加计扣除项目的准确计算,同时也有利于提炼单项数据信息,供同一地区不同清算对象间进行横向比较,以及为其他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提供核定依据。同时,注意区分开发间接成本和开发费用。在区分纳税人开发间接成本与开发费用时,要注意两种可能的倾向:一种是纳税人故意混淆这两种成本费用,另一种是由于核算水平限制,纳税人对部分比较容易模糊的成本费用区分不清,主要可能发生在纳税人仅仅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而导致对部分成本费用区分不清。而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开发间接成本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容易被模糊理解。在实际审核中,可以要求其列出各自的明细项目及金额,将对应或相近的项目进行比较后,就可以区分出其合理归属。
(四)要区别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要求计算各项应税收入的总额及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把握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相关性、配比性及合理性等原则,对所发生的不相关、不配比、不合理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收入时仅指房地产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销售收入,而对其他如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收入,都不是清算的对象。因此,在计算扣除项目时,除不予清算收入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计入扣除项目外,对其他实际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基本上是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的,只是在会计核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要素和明细科目进行确认。如果说,不同企业间的成本费用特别是期间费用,其金额存在着不相同,那也只是企业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问题,而在其清算中需要尊重实际发生这一基本原则,当然也要核实其真实性。在对利息支出的处理中,在会计实务上要求对完工前的利息支出计入产品成本,而对完工后的利息支出却计入期间损益。会计处理即便不同,一般也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而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就需要单独调整成利息支出专项扣除,如有已计入开发成本项目的部分则应调整出来。
(五)发挥税务中介作用,建立完善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税务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稽查部门稽查三位一体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模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部门要注意定好位,做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所谓“有所为”就是税务部门要创造一个完整、合理、便捷的清算环境,努力避免出现操作性差、存在政策制度衔接“真空”的弊端,督促纳税人尽量利用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清算到位,做好最终对各成本费用项目的审定调整把关;所谓“有所不为”,就是尽量不要“越俎代庖”地取代纳税人而直接进行清算,避免既清算不清、又不便于对法律责任归属的界定。
(六)由当地政府协调,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配合。尽快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机制,严格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及时公布房地产建筑安装成本平均价格,对建安成本明显偏高的采取按照公允价值核定。
县土地调研报告篇5
xx位于xxx,总户数有1417户,5661人,每年村财收入约25万元。该村共有耕地20xx亩,家庭承包地2612亩,村集体土地830亩,浅海滩涂近3000亩,有2150座农村住宅。20__年,全村年产值达到3845.6万元,农民人均6893元。近年来,该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由于种种原因急剧下降,导致大量农田处于抛荒状态。当地政府和村两委针对实际,整合土地资源,大力推动土地流转,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xx的土地流转是xx市农村产权流转的突出代表,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权登记与确认
(1)在酒店村2150座居住房中,只有850座房屋办理了房产证,都没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其不办理登记的原因有三点:①上级每年只有审批2户的指标,村里有个300座居住房的小区,也只分配了20户的办证指标,这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建房需要。②办证手续烦琐。要经过的程序有:村委——土地局——镇政府——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③要上交的费用有:土地保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房产税。
(2)在酒店村有2612亩家庭承包地,1417多户农民全部都有办理承包地使用权证,其中转包2450亩,其余162亩土地由30户农户自己使用。转包的土地已全部签定了合同,确立了债权关系。
二、农村房产与宅基地流转
当前的农村房产、宅基地都是以转让为主,其市场需求量巨大,就酒店村而言,其市场需求约为200亩土地。虽然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规定,宅基地、房产不可私下买卖,在买卖时要交纳20的契税。但实际上,农民全在私下买卖,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在买卖时,一般就是由双方协议后,签定契约,没有到政府备案。针对这种情况,我办对盘活、变现农村房产和宅基地,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出三点建议:①政府要对土地统一规划。②政府要出台政策,允许买卖房产、宅基地,并适当收费,在审批时,不受指标限制。③简化办证手续。
三、土地承包经营全流转
(1)酒店村的家庭承包地流转形式主要以由镇政府主导,转包为主,2612亩的家庭承包地中,2450亩土地由村里统一整理并以每亩每年300元的价格(以当年500斤谷子的市场价格折算),27年的期限(以农户签定转包协议时的时间延算到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期限到期为止)转包给以大拇指集团公司、融景花木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用以建设江镜农业园区。在此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①大拇指集团公司在以每亩300元的价格承包下土地后,又以每亩700元的价格反包了一部分土地出去,群众对此意见极大。②融景花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苗木产业,当树木成长到一定时期后,要把整树卖出,在把树木从地里挖出时,土地的耕作层受到严重的破坏。③签定合同时,是由镇政府与企业签定,期限为27年。然而只有30的农户同意转包期限为27年,大部分农户对此长时间的转包并不同意。
(2)各地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政策就是农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主要措施有:①政府统一整理土地后,进行统一流转。②国家投入1600多万元,村财投入100多万元用于建设农业园区。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尊重农户的意见,农户自愿,才能进行统一整理。
四、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入市的实践探索
酒店村的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中的43.8亩,由镇政府以每亩1.64万元共72万元的价格统一征用,建成拥有52栋房屋的小区,再以每栋14万元的价格卖出。还有一部分830亩的土地,村委以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把其中陆地部分502亩的村集体土地承包出去,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把其中的320亩的水面面积承包出去,还有8亩土地无偿提供用于建设革命纪念馆。由于酒店村靠海,因此村里还有一块3000余亩的浅海滩涂。村委把这部分土地以每年8万元的价格,全部承包给农户。
五、农村产权市场建设
目前,酒店村还没有产权的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只有一少部分的兼职中介人。其产权市场还不完善,缺少一批配套机构,银行也不允许农民进行抵押贷款。
酒店村是福清市国家级的固定观察点,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对我们制定农村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工作具有重要的模版作用。下面就这次酒店村调研,我办提出一些建议。
1、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拍卖,价格应由镇、村、村民协商制定,要适当的提高村集体、农户的分成比例。
2、农村集体非农用地的入市方式要以公开投标的形式,拍卖程序要有几个规范的基本程序,如农民自愿等。
3、在土地审批环节,手续烦琐、收费过高。应适当的简化手续,减少收费。
4、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镇、村的统一规划的要求进行。
5、每个镇应设立一个专职或兼职的评估机构、中介机构、交易机构,对农民买卖房屋、土地进行操作、指导和监督。
课题组组长:xx
成员:xx
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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