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规则”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日前,我县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入户访谈等方式,对“潜规则”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潜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的潜规则实际上是权力的异化,它以不敢公开为特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其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
1、拖着不办要好处。在调研中,群众反映,到一些派出所纠正错误登记的名字、年龄时,至少要花一二百元的费用;向信用社贷款,要交200—500元不等的入股费,不然利息高、难贷成;到工商所办证,要强行入会交钱等等。否则,这些部门不说不能办,就是不给办。
2、权力入股搞联营。近年来的黄砂市场之所以管理混乱、治超治限屡查不力的原因,主要是一些部门领导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入股,公权私用,充当砂场老板的保护伞,借以牟利,从而形成官商勾结的利益共同体,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提供保护收费用。这些年,“白皮车”无证照跑,假冒伪劣屡打不退,色情服务屡扫不除,不是说这些司机多么无法无天,这些商家多么精明能干,这些色情场所多么隐蔽难找,而是他们的背后都有一把把保护伞,只要大大方方给一些部门人员送上“保护费”,就会得到关照、保护。
4、变着法子吃回扣。目前的潜规则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卫生系统的药品采购回扣高,医生的处方返利也不少,教育部门的教材促销贿赂大,公开招投的内定规则也很多,就连一向清高的教师也玩起了“潜规则”游戏,建议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书,然后把书中答案撕下到书店换回扣,你不买可以,老师重点讲那书上的内容,“再穷不能穷教育”啊,学生家长又怎能为了省一本书钱而耽误了孩的学习大计。
二、“潜规则”的危害
凡此种种的“潜规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制度、纪律相背离,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误导社会风气,阻碍和谐社会进程。由于“潜规则”总是和权力息息相关,而权力又是掌控在领导干部手中,人们往往会不加分析地认为这种做法就表明“社会性质”。另外,由于潜规则的反法制性质引起社会的极大不公,从而诱发一些人的反社会心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连环暴力案件,除去犯罪分子个人主观因素外,因潜规则引发的社会不公也是促其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如任由“潜规则”发展,将会造成人人都有潜规则心理,人人都设潜规则门坎,比如农民种植的药残留蔬菜自己不吃留着卖,工人生产的伪劣产品自己不用向外销,商人经营的有害食品自己不吃卖于人等等。当潜规像毒瘤一样扩散转移到千万人心中,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它就会使整个社会荣耻不分、公平不在、诚信缺失、道德滑坡,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势必受到阻碍。
2、毒害干部身心,把干部带向深渊。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机关干部不敢公开搞腐败,却又不愿放弃自己手中谋私的机会,于是便利用制度和体制上的一些漏洞,运用“潜规则”捞取好处,以求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他们认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逼着办事单位求他、拜他、孝敬他,这些做法上不够法律追究,下不够纪律查处,绕着党纪国法打擦边球,谁也奈何不了。殊不知,这些潜规则是贪污腐败的前奏,是滑向犯罪深渊的序曲,“潜规则”如润物细雨般逐步麻痹了他们,使他们放松了廉政之弦,不知不觉中被“潜规则”所俘虏,在腐败的沼泽地里越陷越深,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而不能自拔。
3、扭曲办事程序,加重群众办事负担。一些部门奉行的“潜规则”故意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公开的程序暗箱化,把工作精力放在罚款上,放在收费上,放在吃回扣上,有利乱作为,无利不作为、慢作为,简单一件事却要群众付出比正常情况的好几倍费用,好几倍精力,让群众苦不堪言,忧心忡忡。
三、铲除“潜规则”的对策
“潜规则”在个别地方大行其道,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显规则”的缺失或疲软,说明违法违纪的风险太低,不足以产生应有的警示效果。要铲除“潜规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服务型政府,营造有利于根治“潜规则”的人文环境。建立服务性政府,是社会发展所必需。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发展是硬道理”,没有经济的发展,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无法解决。但是,仅仅是GDP的增长,也不能完全解决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因为在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工作的周围,还有丰富的、不可或缺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工作领域和工作内容。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时刻关注人的教育、卫生、安全、环境等良好发展,关注人类未来。这样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全面的、可持续性的。二是牢固树立依法治理、重在服务的管理观。现实生活中,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有的领导同志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仍然没有摆脱旧体制的惯性,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常常越俎代庖。故此,政府就需要限制自己和官员的行为,树立为市场、企业和人民提供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型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把管制型政府置换为服务型政府,对原有的政府机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变过去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缩小、分解政府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把不该由政府承担或政府管不了的职能转移出去,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特别是在经济管理上,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做到凡是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包揽;凡是企业能自主经营的,政府不干预;凡是该社会办理的,政府不插手。三是牢固树立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政府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已经不满足于衣食住行质量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为此,政府要集中精力,通过合理界定公共产权和收费制度,建立公营企业等多种方式增加公共品供给,成为社会公众“忠实的服务员”。
2、建立法制型政府,减少“潜规则”的权力支撑。一是坚持依法行政,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再造政府责任体系。政府要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各部门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二是政府部门要执法守法,做个守法的统治者。政府更要守法,这种守法的统治是通过政府的自律、法律的限制和司法的裁定来达到的。在市场经济中,官与民的关系是平等关系,官员要为纳税人服务。三是用法治维护市场秩序。要尊重和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为各市场主体划定一个自由行事的边界和空间,处理好法治与市场、主体、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权力机构与权利安排优化资源配置,用法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可以节省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费用,而且有利于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
3、建立沟通对话机制,监督约束“潜规则”行为。一是积极发展民间组织,大力发展民间的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和其它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结构转型和市场经济中的政治和经济功能,营造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和协作机制,使其成为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力量。二是调动民间组织力量,支持政府改革。民间组织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引导和发展民间组织,建立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实现社会自律和自治,可以有力支持政府的各项改革,将传统体制下政府的许多事务转由民间组织去做,既可以稳定社会,缓解矛盾,又可以节省政治成本。三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于潜规则行为,我们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通过查办案件,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震慑各类潜规则分子,使潜规则单位和个人经济受损,政治受挫,得不偿失;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顺民心、合民意,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根治潜规则的信心,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同时,通过查办案件,不断发现制度体制机制上的漏洞和缺陷,进而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潜规则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潜规则现象。
4 、建立长效制约机制,让“潜规则”无处藏身、无法施行。一是成立“明查暗访小组”。充分利用微型摄影机、录音笔现代设备,定期不定期对机关作风进行明查暗访。暗访结果适时进行通报或曝光。二是拓宽群众投诉渠道。在政府网站和廉政网开通举报电话和信箱,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一件查一件,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让“潜规则”无处藏身。三是实施阳光政务工程。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利进行清理,给权力列清单,绘权力流程图,并通过“便民服务查询台”,公布于众,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改革干部政绩考核和责任体系。把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社会治安、吃穿住行、教育卫生、环境优化等社会发展指标考核政绩与经济发展考核目标同等并重,认真评选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广泛开展行风政风评议活动,严格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考核办法,并将评议考核的结果运用到干部的使用和责罚上,不断督促干部勤学习、善思考、干实事,自觉地把自己的政治前途与为民做事结合起来,使其不想、不能、不敢实施潜规则,从而达到铲除潜规则、营造新风气的根治目的。
20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