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
1、县城水源地情况
江城县城饮用水源为苘麻河水库,在建水库么等水库为备用水源。
苘麻河水库位于江城县国庆乡么等村境内的苘麻河上游,属红河水系。水库距县城19公里,地理位置东经101°52′30″,北纬22°41′30″。水库控制径流面积3.01平方公里,水库总库容171.6万立方米,坝顶高程1437.8米。水库于1995年12月动工兴建,2002年12月建成完工。流域内植被良好,无明显的水土流失现象,水库控制径流面积3.01平方公里,已界定为水库保护范围,得到较好保护。
么等水库位于江城县国庆乡么等村境内的腊户河上游,属红河水系。水库距县城16公里,水库地理位置:东经101°45′~101°55′,北纬22°30′~24°45′,水库控制径流面积15.6平方公里,水库总库容1225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高程1263.00m,程设计坝高60米。工程于2014年5月开工,目前大坝附属工程基本完成,计划于2019年年内下闸蓄水验收,2020年汛期前完成渠道建设。么等水库库区位于国庆乡和平村,径流面积内分布有国庆乡和平村杨柳沟、老伸寨、弄扎河三个村民小组126户493人。三个村民小组农户养殖有鸡、猪,少数农户养殖鸭、鹅,部分农户养殖黄牛、水牛,均在径流面积内放牧。种植农作物为水稻、蔬菜等,径流面积内分布基本为茶园、人工林和天然林。流域内村民生产、生活对水库水质造成较大影响。
2、各乡镇饮用水源地情况
江城县5镇2乡共有饮用水源地480处,县内山高箐深,地表水丰富,饮用水全部为山泉水、河溪水自流引水取水。水源地总体上植被覆盖率较高,水质较好,水体清洁干净,用水户长期使用无不良反映,县内未发生过因饮水引起的肠道传染病突发情况。水务部门完成农村水源地保护21处,通过设置警示牌、围栏、制定水源保护桩界等措施分别标识一级水源保护区0.56平方千米,二级水源保护区23.1平方千米,受益人口1.31万人。
二、水源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1、水质安全隐患问题。我县农村饮用水源地无有效保护措施,取水点上游村民、牲畜自由出入活动,对饮用水源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污染。部分水源地范围以属于农户承包地或集体出让开发的耕地,耕作种植作物对饮用水质影响较大。部分交通道路经过饮用水源地,车辆、人员流动造成对水质的污染。
2、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滞后。一是水源地界定保护工作滞后,全县农村饮用水源地482处,只有县城供水水源地苘麻河水库界定保护范围,农村饮用水源地标识21处(未进行界定)。二是村民水源保护意识薄弱,自己饮用的水源没有主人翁的意识,保护积极性不高,有时还存在人为破坏情况。三是缺少资金、管护人员,保护工作开展困难。
3、尚未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意识,甚至有的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水源地保护工作尚未形成合力。
4、宣传工作不到位。对《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不够,公众自觉参与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观念淡薄。
三、措施及建议
1、加大保护管理力度,排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水务、建设、农科、林业、卫生等部门进行核查,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界定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布江城县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线,并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穿越保护区的交通道路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清单,从源头控制隐患。
2、加强定期监测,确保饮用水质质量。采取有力措施,按国家水质监测规范,对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饮用水质量,避免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保护区内违法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彻底整治。
4、制定江城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县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江城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报请县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由县政府组织环保、水利、农科、林业、国土、卫生、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全县水源地进行细致调查和科学论证,合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长期规划,把经济发展规划与水源地环保规划结合起来,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为做好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5、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理顺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不断加大协调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提高各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尽快成立专门的水源地保护机构,有利于统一规划协调,强化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水平。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采用不同方式,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针对性的生态补偿。
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饮水安全意识。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使各级干部掌握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守法,增强法律观念,自觉参与保护饮用水水源,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