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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社会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2-18 07:01:5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新劳动法社会调查报告

“最早以前,我在一家单位当服务员,单位给我交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出来做保姆了,这些保险一直都没人给缴上,我跟家政公司签的只是中介合同,雇主就更不可能为我交保险了。没有保险,我始终感觉没有保障。我现在还干得动,可过了50岁怎么办?”说起社会保险,李大姐是无限感慨。

这番话,也让周围几个在等雇主的保姆深有感触。

家政:给保姆缴社保难做到

为保姆的社保投入买单,保姆中介公司能做到这一点吗?采访中,几家保姆中介公司均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我们每介绍一名保姆上岗,收取的劳务管理费不足百元,如果要给每位保姆办理医疗、养老等保险,至少每月须支出数百元,这是家政公司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的。”

长沙某家政公司负责人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这样保姆不仅能参加专业培训,工作优秀的还可以享受公司购买的社保。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雇主出价不高支撑不起家政业的“员工制”。如现在大多数保姆的工资一般都仅有几百元,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使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很多都放弃了。

记者了解到,由于保姆中介业务利润少、责任重,长沙有几家家政公司,甚至悄悄地放弃了保姆业务,转而将经营重心放在卫生保洁等业务方面。

雇主:不愿也不会为社保买单

“请保姆签合同?我觉得没有必要。请保姆是你情我愿的私人行为,只要双方满意,就可成交。如果保姆不行,我就换人,保姆不满意雇主,也可随时走人。”几位聘请保姆的市民说得很直白。

谈到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大多数雇主的反应更是一致:凭什么让我来承担保姆的社保?家住德政园的刘先生说,他家已换了18个保姆,他能给保姆的待遇就是,每月给付约定的工资,每月给2至3天休息时间,重大节日发个红包。“至于买社保,我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提供。”

不过,也有些雇主认为,有条件的话不妨给保姆买商业保险,花上不多的保费,可以买个安心。据了解,保姆在做家务中致伤、患病的情况常有发生,由于其难以得到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保护,由此经常引发保姆、雇主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纠纷。

专家:职业化是最好自我保护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雇主来说,基本上不是公司制的;从雇员来说,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从劳动关系上说,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应逐步强化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为保姆寻找有效的利益保护途径,将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适当提高其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稳定性。

“保姆行业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的困境是整个行业缺乏技术含量,职业化程度低造成的。”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家政服务员的职业等级定为三级,即初级、中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员。

然而,与相关技术标准的严格要求相比,长沙的保姆很少经过专业培训,也鲜有通过国家标准鉴定的保姆。目前长沙的保姆大多属于自发的职业行为,很多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把当保姆当成了最后的职业选择。由于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使保姆行业拘泥于低端发展。因此,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姆队伍,并按市场化的方式发展完善家政服务行业,使其向着职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是当前湖南保姆市场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保姆行业自我保护的最好方法。

哪些劳动者难受劳动法保护

除了保姆外,还有哪些职业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据《南方周末》报道,下面这些职业,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190万保险推销员

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3.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4.以“北漂一族”为典型的自由职业者

《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第二篇:劳动法社会实践报告

《劳动合同法》是党和政府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尽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在劳动关系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法》是否真的落到实处了呢?劳动者是否知法、懂法、用法,是否在遇到劳动侵权时会选择法律手段?用人单位又是否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基于此,我以自己暑假期间做暑假工的韶关市始兴县德捷玩具有限公司为例,采用发放问卷调查、采访笔录和与受调查劳动者讨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调查,通过数据分析及采访整理,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国内用人单位一个点的实际情况,通过这个小点窥视国内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

在单位里,我利用平时休息时间,积极开展实践调查。对《劳动合同法》在公司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我翻阅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书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份调查问卷。

问卷如下:

(1)请问你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吗?

(2)请问你知不知道什么算是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格式是什么、基本内容有哪些?

(4)在进入公司时,公司与你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合同时,你会不会坚持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你知不知道平时加班工资怎么算?

(7)若公司有克扣你的工资或其他侵犯你的权益时,你会怎么办?

(8)你觉得签订劳动合同有用吗?

问卷共发了152份,实收到完成的问卷136份。在收到的问卷中,我进行了统计并加以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是不容乐观的,了解本法的劳动者只是5%而以,而且都是正在上大学来公司打暑假工的学生。对于第二、三个问题的回答,几乎没人能说出其中的究竟。在受调查的劳动者中,只有12%的长期技术员工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问题5:“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合同时,你会不会坚持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回答中,受调查的员工不约而同的回答了“不会”。由于问题六是关系到最直接的工资问题,知道加班工资怎么算的人很多,近96%。问题七,回答“忍受”的人竟然有99%。而对于问题十,绝大部分人觉得,劳动合同只是白纸一张,对于保护他们的权益毫无意义。

调查结果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虽然这只是一百来个劳动者的问卷答案,但在实际中这样的一百来个回答恐怕也不少,他们是代表,他们是面上各点特征的代表。得到问卷结果后,我又与受调查的劳动者进行了讨论考察并开始采访笔录。通过讨论及采访笔录的情况,我对出现的调查结果加以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主要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实际中知法、懂法的劳动者太少,这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有关,而在我国又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又以受教育少的农民工居多,又加上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不够,因而在劳动者中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很少。

对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有多方面的原因,就劳动关系双方来说。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以减少他的生产成本及劳动纠纷。而劳动者,面对当前形势,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个普通的工作岗位,只有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与很多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也有关系,他们自身维权意思不强,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了使我国的所有劳动者能共享法治社会所带来的福泽,路是漫长的,前景是美好的。我结合自己与受调查劳动者讨论及自己的看法,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每个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知法懂法,把他们引导到“有法必依”的轨道上来。

二、各职能部门联动,劳资双方互动,形成合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仅是劳资双方的事,要真正使《劳动合同法》实施到

位,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通过舆论发动、典型带动、执法促动、劳资双方互动,采取各种措施助推法律实施。

三、构筑执法部门履职,职工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形成《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的局面,首先政府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所作为,在企业迅速推行规范性合同文本,及时指导督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其次,工会组织必须发挥职能作用,在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职工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定期检查,长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协调处理问题,承担起法律赋于工会的职责。

哪些劳动者难受劳动法保护

据《南方周末》报道,下面这些职业,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190万保险推销员

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3.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4.以“北漂一族”为典型的自由职业者

《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公司诺只同意与劳动者签n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目前新法实施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又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状态,而此时用人单位尚未依据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也就是说,就目前企业内众多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企业都必须于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严重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就本法而言,尤其是本法14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在企业圈内引发的激烈反应,确实提醒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方,不得不再次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及《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文本、立法过程加以审视。

据网上报道,围绕华为“辞职门”事件,劳动部和广东省劳动厅,曾先后进行过两个不同方向的解释:劳动部称,“华为职工辞职不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重新计算工作年限问题。”此论不但堵死了华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可能性,也让更多为自己的命运担忧的劳动者稍感安心。而广东省劳动厅则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企业依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这样的说法,显然有安抚企业之意,但企业究竟能否因此而被安抚,却非常让人怀疑。一部法律在尚未实施之时,便如此左支右绌,足以让人疑虑法律出台之前是否经过了相关各方的充分博弈、妥协,是否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了其普适性和可行性。

对于已经经过数百年的充分博弈,劳资关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发达社会而言,法律只是对既有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和适当的调适而已。而在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任务,却是要在极度失衡的劳资关系现状下,对劳动者权利给予强制性保护,其必然遇到的阻力不言而喻。

在我国劳资关系现状相对原始,而劳动者权益保护却必须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劳动立法过程中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协商、妥协,就必须更加充分和耐心。否则,以国家单方面主导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法》,完全可能陷入既无法改变劳动关系现状,又无力保护大多数弱势劳动者尴尬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通过这次实践调查让我清晰地认识了我国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在调查中我也从中掌握了许多法律知识,知法、懂法才能用法,使自己成为法治社会中合格的一员。

第三篇:新劳动法

新《劳动合同法》7月实施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2014-06-25 08:59:56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有6580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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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 范文网:WWw.HAOWORD.coM)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近半年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陆续开设培训班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厅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1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各界反应

新政严格实施难度较大

“今年7月1日起,你们单位要开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吗?”昨日,网友“旺达”在bbs上的“一呼”,引来众网友纷纷跟帖回应。“今天碰到一个熟人,做派遣工被单位辞退了,昨天派遣单位竟然打电话来说有补偿金。所以查了下劳动法,居然今年要实行新的劳动法了,就是专门针对派遣工的,实行同工同酬了,真好。”

同“旺达”一样,大多数人对此满心期待,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对此,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认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然而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有网友指出,一些国有单位的编制控制特别严格,不少单位的工作运转又依靠劳务派遣人员。在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而新政在“辅助性”岗位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把其范围扩大化,使用期限也应有所限定。

昨日,记者浏览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网站发现,不少网站仍铺天盖地显示着“派遣至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某某著名电子厂诚聘普工、临时工”等招工启事。招聘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岗位都是“长期工作”,对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他们似乎并不在意。

广东做法

企业派遣工超20人且超10%要备案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广东就出台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规范劳务派遣。 根据当时的规定,广东已提出“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提出了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并且要求“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为确保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配合人社部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制定工作,今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基本原则、考虑因素、核定范围、测算标准、过渡措施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随后又陆续举办了4期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

“我们在省厅官方网站开设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专栏,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5月30日前均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登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及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措施,便于公众正确理解新规定。”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全面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清理整顿劳务派遣,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台账,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目前已做到许可一家,备案一家,监管一家。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实行年度核查,凡是未能通过核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将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人社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政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第四篇:(新修改)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大学生手机调查报告2014-5-16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了解我校在校大学生手消费情况以及其使用对学习的负面影响,为大学生更合理消费和使用手机提出建议。

调查对象:我校在校大学生,主要是大一及大二学生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网上查找资料、数据统计分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手机的价格下调,如今在大

学校园手机已不在被定义为奢侈品,而成为方便工作与沟通的通信工具。据网上资料调查,在各大高校,尤其是上了大二以上的学生,无论是纨绔子弟还是寒门 之子,几乎是人手一部手机。而调查者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90%以上的大学生一致认为手机是大学生活必需品。因此大学生手机消费及其与学习之间日渐微妙的影响成为近年来学生家长、学校等各方人士关注的热点之一。在这份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里,我主要调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学生手机消费,二是手机对于大学生学习的负面影响。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一.大学生手机消费

大学生手机消费状况

调查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3.6%的大学生手机品牌为

欧美品牌如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和日韩品牌如三星、索尼等,而只有不到33%的大学生选择了国产品牌。另外,大学生手机拥有者中,其价格在1000—1500元之间者,占38.1%;1000元以下者占23.8%;1500元以上者占14.3%。在手机话费消费的问题上,月消费30元以下者占16.7%,30元—50元者占52.4%,50元—100元者占26.1%,有少部分超过百元。绝大部分学生的月话费在30元—100元之间。问卷调查中,在涉及拥有手机数量的问题上,虽然50%的大学生仅拥有一部手机;但是有约38.1%的大学生有两部手机,其中有一部分学生的手机甚至使用不到一年就更换成新手机;更有约5%的学生拥有三个以上的手机。在调查者采访的大学生中可知,由于大学生无固定收入来源,76.3%的大学生,购买手机的费用来自于家长的支持。只有约19%的学生是靠自己当家教、打工所得购买手机。

大学生手机消费应量力而为

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拥有手机成为工作与生活

的需要。但是手机应该是一种方便沟通的通信工具,而不是用来炫耀甚至攀比的资本。作为一名理性的大学生,不该盲目地追随潮流乱跟风,应把“性价比”放在首位。在追求时尚的同时,更应注重手机的实用及耐用问题。总而言之,大学生手机消费应量力而行。调查者建议如下:(1)正确定位手机的作用,不盲目追求外国品牌,国产品牌也不错;(2)手机月消费应合理有度。

二.手机对于大学生学习的影响

调查者问卷调查如下:

您每天花在手机上的时间约?

a、1小时以内 28.6%b、1-2小时 40.5%c、2-3小时 16.7%d、3小时以上 14.3%

您在课堂及自习室玩手机吗?

a、是,经常 26.2%b、有时会 45.2%c、基本不玩 28.6%d、从来不玩0%

您认为手机影响到您的学习吗?

a.是的,它占用我太多的学习时间 23.8%b.影响比较小,我会控制自己52.4%

c.没有影响,它只是一种通信工具而已23.8%

通过数据分析可知,大部分的学生都承认手机占用了部

分学习甚至休息时间,对学习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是,只有不到30%的大学生在课堂上不玩手机。在课堂上玩手机极大地影响了上课的效率,同时影响了老师的上课情绪和热情。教我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林老师就对学生课堂玩手机就很明确的表示反感,他严肃地要求在他的课上一律不得玩手机。从林老师的态度及反应折射出了一个事实:课堂玩手机对学习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在上学期,xx青年报曾做过一期关于

“大学生上课玩手机qq” 的专题报道。同样反应了这一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此问题,仍未能有一行之有效的方法。另一个调查结果显示,70%以上的学生花在手机的时间超过一个小时,调查者访问得知有部分学生甚至玩手机至凌晨一两点才休息。而频繁甚至过度使用手机导致部分学生患上“手机依赖症”。如上厕所也要带着手机、经常下意识寻找手机,不时掏出查看等等。这些都对大学生学习产生了负面影响。网上对于“大学生手机依赖症”有过调查,其中也为此咨询了心理健康专家。如何克服“手机依赖症”,减少手机对学习的消极作用,值得每位大学生认真思考。结合心理健康专家的建议,调查者在网上查找相关资料及问卷分析后,提出以下意见:(1)积极与他人接触,多读书看报,减少不必要使用手机的次数。(2)严格自我约束,不在学习时间如课堂、自习时玩手机,减少使用手机的时间。

现附调查问卷

1.您的性别是a、男 b、女

2.您所在的年级 a.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3. 您认为手机是大学生活必需品吗?a、是b、否

4. 您现在的手机品牌[没有手机的请直接填写最后一题]

a.摩托罗拉 、诺基亚等欧美品牌

b.三星、索尼等日韩品牌

c.金立、夏新等国产品牌

5.您现在的手机价格为

a.1000以下 b.1000-1500 c.1500-2014 d.2014-2500

e.2500-3000 f.3000以上

6.您购买手机的费用来自a.家人支持b.自己打工所得

7.您有过几个手机?a、1b、2c、3d、更多

8.您每月手机支出大约多少?

a.0-10元b.10-30元c.30-50元d.50-100元e.100元以上

9.您每天花在手机上的时间约?

a、1小时以内b、1-2小时c、2-3小时d、3小时以上

10.您在课堂及自习室玩手机吗?

a、是,经常b、有时会c、基本不玩d、从来不玩

11.您认为手机影响到您的学习吗?

a.是的,它占用我太多的学习时间b.影响比较小,我会控制自己

c.没有影响,它只是一种通信工具而已

附:此项调查的一些说明

此项调查历时两个礼拜,前期准备花了三天时间,包括上网查询下载相关资料、设计调查问卷、复印50份问卷等。因为是第一次做调查,在设计调查问卷时遇到不少困难,如问卷题量多少适宜、怎样安排题目的排序、所问问题是否符合需要。。。事实上我一开始设计的问卷有24道问题,打印出来时整张纸密密麻麻看得人眼花,被朋友们好一顿讽。。。而上面所附的问卷是我经过多方思虑后从新编写的。我总共印制了50份问卷,有效回

收了42份,再加上访问调查了一些学生,时间花了约九天左右。后期工作就是分析调查结果。在回收的42份问卷里,男女比率为19:23.分析结果男女差异不大,只是在能接受的手机价格里男生明显较女生舍得花。将分析结果及访问结果综合,我开始将此次调查转化为书面形式。这一部分工作用了五天的时间。不可否认的是此次的调查中我是有取巧的地方的。因为网上关于大学生手机问题的资料着实不少,且此项调查耗费的物力、人力及时间都是相当少的。但是这份调查报告确实是我自己写就的,在写完报告的最后一个字是我是欣悦的。

第五篇:赵新哲关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调查报告

关于深入基层参加社会专项工作的调查报告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09级2班 赵新哲

2014-8-21

在这次学校要求学生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我参加了龙沙区江安街道北地号社区的实际专项调查工作。这次调查,时间从6月25日开始,到7月5日结束,只有短短的10天。据社区调查员王阿姨介绍,这次是全国性的宗教信仰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专项工作,龙沙区被抽中16个社区,北地号社区就是其中之一。黑龙江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要求在社区抽取样框为20户,其中16户为有效调查问卷,其余4户作为替换户来使用。此次调查,6月23日才知道信息,当月25日就展开工作,时间不但紧,而且培训也只有半天时间。虽然是抽样调查,只调查一个社区,可是上级要求配备一名调查员,还是觉得工作难度大,基层调查人员略显不足,工作开展感到有些力不从心。对于我来说,参加这次专项工作的目的,不只是要看最后调查的结果,而是要学习、体验这项工作的运作方法、技巧,抓住机会锤炼自己,在工作中透过现象看其本质,从深层次挖掘内涵,从而锻炼自己增强对社会综合问题看法的分析,以及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下面,我将这次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一下简要报告。

一、调查工作时间不固定

大家都知道,当今快节奏的生活,给人民造成的压力很大, 1

居民在家休息的时间也不是很多。每天都在不停地忙着各种各样的事情,有的为了接送孩子,学校和家里两头跑;有的早8点至晚5点一天都在工作单位;有的还是白天补觉,晚间上夜班等等情况,致使我们的调查,从时间上不得不进行调整。在调查过程序中,有的被调查户得进行电话沟通并进行时间预约,有的住户需要调查员在其家门口或者从门缝插入纸条说明来意,并进行预约。更重要的一个现象就是,大部分居民只有晚上才有人。种种情况直接导致调查员的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必须按照被调查户的要求随时入户登记调查。因此,我也有幸利用放学后晚上的时间,和调查员一起进入被调查户家里进行登记。

二、被调查户配合程度偏低,工作难度大

由于我的学习任务重,所以没能全程和王阿姨走完所有被调查户,只是连续利用晚上时间,与调查员一起共走访了8户。这8户的情况是:1户拒访,家中有人就是不开门,并闭门进行警告撵人,最后不得不换户调查;1户开门后,还未等我们开口介绍,一个男子开门,光着上半身,对我们就来了一顿冷嘲热讽的辱骂,紧接着又把门强行带上;有2户人家,经我们介绍来意后,答应给予配合,可因为担心调查后果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我们不得不耐心地讲解这次调查的目的、意义,并保证资料的保密等等,最后免强把登记表和调查表填写完毕;1户人家,经过我们第三次入户时,了解对面临居才知道,他家半年前

就已经外出,家里一直没人住;在这些户里,只有3个被调查户,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给予全力配合。这3户人家,其中1户是教师家庭,1户是公务员家庭,1户按抽样规则,抽取的被调查的人是社区工作者。如此算来,只有37.5%的被调查户给予了完全配合与支持。

社会调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我们高中学生来说,感觉到环节太复杂,步骤太繁琐,如果让一个毫无工作经验的人员来进行此项工作,将会很难开展。可以想象,基层工作人员是多么辛苦。经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使自己受益颇深,感觉自己成熟了许多,社会知识丰富了许多,学会了如何与不同性格的人进行沟通,当我们“战胜”被调查户,圆满完成调查表后,那胜利的喜悦几天都难以平静。但是,再完美的结果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瑕疵。回头想一想,我对这次调查又不得不认真进行思考,以一名“编外”人员的角度客观地来分析,使自己的实践不走于形式,不走于过场,确实认真进行总结,以对自己、对社会、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圆满完成调查实践活动,并浅谈一下此次调查存在的问题和应改进的措施。

一是社会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我参加调查的社区人口约1万人左右,用10天的时间在如此宏大的人口群里只填20人作为调查对象,看似调查任务轻,可是,如果依据调查抽样方法一步一步按规则进行的话,从时间上看很难保证。建议上级调查部门,

提前通知,并且调查的时间段适当延长。

二是调查员的培训。调查员的业务有待提高,当住户问及一些业务问题时,调查员有时出现卡壳现象,致使调查工作陷入被动。调查任务质量的高低,与调查员自身的素质密不可分,这里不单指调查员的文化底蕴,更重要的是业务培训工作,无论从调查业务上,还是从调查的方法、技巧上都应保证培训的时间和效果,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三是宣传工作应该到位。当我们进入住户家里进行调查时,还不等我们介绍情况,住户就不停地问这问那,以致于我们插嘴的空都难找,这就反应出我们的宣传进行的不是很好。我们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宣传,这也是工作开展前必须认真详细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庞大的社区内进行抽样调查,更应该重视宣传。我们调查前,只对被调查户进行了发放宣传单,电话沟通等工作,而忽视了对其他住户的宣传工作,虽然在社区的黑板报上也刊登了有关调查的宣传,但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我认为,应该专门设立几个宣传桌,发放宣传单,全方位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使调查工作人人者知,争取更多的住户支持、理解与配合。

四是创新调查方法。既然是社会调查,在调查方法上,不应该就只有目前这一种亲自入户登记调查的形式,建议实行多种方式同时进行,或创新调查方式。例如:可以把调查表用邮寄信件的方式寄给被调查户、利用网络以问卷形式等等方法。

五是工作人员的配臵。调查期间,调查员在社区里走来走去,每天要走很多的路,工作量很大,并且调查的时间大多都在晚上进行,个人的安全受到威胁。建议上级部门,调查时适当增加工作人员,配臵必要的晚上用照明工具,切实体贴、理解和解决基层工作人员的辛苦与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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