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访人员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将认真接待处理;
二、上访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提倡文明上访,有问题逐级反映。
三、上访人员来本机关反映情况,应到安保处做好来访登记,由安保人员引导到机关指定的接访室反映问题。
四、上访人员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以及管制器具进入接访场所;禁止携带照相机、手机、录音器等通讯设备装置进入接访场所
五、上访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的反映情况,不得随意夸大、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六、上访人员要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
七、上访人员如是表达群众意愿的上访,应选派1-3名代表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串联、怂恿、煽动集体上访。
八、上访人员要求本机关领导接访的,必须通过信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闯入领导办公室。
九、上访人员不得在本机关门前和领导人的办公室滞留、滋事、拦车,不得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访人员。
十、上访人员违反《信访条例》,无理纠缠、冲击机关办公场所,破坏公物、妨碍公务、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并将老人、残疾人、儿童舍弃在机关、信访部门,不听劝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