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2014年,*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2014年同期相比,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
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与吴×#215;合伙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3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对于合伙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1998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岁,2014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三人王小波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袒王小波,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85.7,行政案件占14.3。在案件类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1—3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20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腐败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腐败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10月23日,他们有组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应。
6、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给群体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极少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他们无视服务费用的多少,有恃无恐,敢于挑战法律,与一些恶意上访者搅和在一起,兴风作浪。
7、一些上访者明知自己是“无理狡出三分理”,但他们通过上访找到了乐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敏曾说“有的上访人不打官司就不舒
第二篇: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2014年,*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2014年同期相比,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
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与吴××合伙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3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对于合伙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1998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岁,2014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三人~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袒~,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85.7%,行政案件占14.3%。在案件类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1—3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20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对不明~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10月23日,他们有组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应。
6、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给群体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极少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他们无视服务费用的多少,有恃无恐,敢于挑战法律,与一些恶意上访者搅和在一起,兴风作浪。
7、一些上访者明知自己是“无理狡出三分理”,但他们通过上访找到了乐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敏曾说“有的上访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两嗓子就舒服了。”如冯×一辈子默默无闻,年逾古稀,通过上访,结识了一批上访者,不断用电话邀集这些人一道去上访,为他们出谋划策,还不断受到接待机关的礼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却认为这是老有所为,是人生价值的体现。
第二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于2014年4月5日,以胡×、谢×为诉讼代表人的98名原告诉某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案件,虽然该案已经起诉到某县法院,但又认为该案应由中院受理,并于4月5日,10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访,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该案的上访是随着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资矛盾的凸现。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过法律获得救济,但实质上原告是希望有一种更大的权力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从以上两起群体上访可以看出,任何纠纷都是社会生活现实的反映,企业改制势在必行,出现劳资纠纷也在所难免。目前,我市企业改制已接近尾声,相对而言,当事人的集体上访疏导的难度要小一些,唯有这种个案的串访,由于其组织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而且处理不慎将引起许多人的效仿。所以,加强对个案串访的治理,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第三篇: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2014年,*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2014年同期相比,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
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与吴××合伙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3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对于合伙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1998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岁,2014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三人王小波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袒王小波,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85.7%,行政案件占14.3%。在案件类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1—3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20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腐败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腐败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10月23日,他们有组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应。
6、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给群体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极少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他们无视服务费用的多少,有恃无恐,敢于挑战法律,与一些恶意上访者搅和在一起,兴风作浪。
7、一些上访者明知自己是“无理狡出三分理”,但他们通过上访找到了乐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敏曾说“有的上访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两嗓子就舒服了。”如冯×一辈子默默
无闻,年逾古稀,通过上访,结识了一批上访者,不断用电话邀集这些人一道去上访,为他们出谋划策,还不断受到接待机关的礼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却认为这是老有所为,是人生价值的体现。
第二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于2014年4月5日,以胡×、谢×为诉讼代表人的98名原告诉某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案件,虽然该案已经起诉到某县法院,但又认为该案应由中院受理,并于4月5日,10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访,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该案的上访是随着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资矛盾的凸现。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过法律获得救济,但实质上原告是希望有一种更大的权力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从以上两起群体上访可以看出,任何纠纷都是社会生活现实的反映,企业改制势在必行,出现劳资纠纷也在所难免。目前,我市企业改制已接近尾声,相对而言,当事人的集体上访疏导的难度要小一些,唯有这种个案的串访,由于其组织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而且处理不慎将引起许多人的效仿。所以,加强对个案串访的治理,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二、群体上访事件原因分析
1、当事人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果。相反,我们的新闻舆论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当事人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由于中国老百姓有着传统的“青天”情结,面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有的领导作出批示,这本是其职责范围的事情,但这种消息经新闻炒作,不时见诸报端,作为领导亲民作风的好事来表扬。这就告诉老百姓,找领导比找法院管用,越是高级的领导批示,作用越大。于是,大量的上访人群开始了长年累月的奔波。2014年2月20日《杂文报》报道:“这些人中大多数程度不同有些冤屈,也有些人没有更大的事情,或者事情已经得到合理处理,但是他们坚信只要找到领导作批示,就能得到更多的好处,找领导上访比打工种地都合算,于是甘当上访专业户”,该文语言虽有些偏激,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外从我们的调查情况看,这些人的上访形式“文”的用打横幅、下跪,“武”的用恶意地语言找法官或接待人员争吵,声音越大越好,情绪越激烈越好,或在地上打滚,口口声声要炸楼、要杀人(我五十多岁了,要命做皇帝啊!),总之围观群众越多越好,要产生轰动效应。一旦这些人成了专业户,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会吸附越来越多的人去效仿。事实上,所谓的领导,在他们心目中也是“为我所用”,一旦领导的批示没有起到他预期的实际效果,反过来领导就成了包庇者。如孙×的合伙纠纷案在人大的个案监督下没达到他预期的目的,他在“再次赴京上访信”《刑事控告伸冤书》第10页中写道“法院勾结人大内司委×××和经办人×××二人搞鬼,内司委反过来指导法院继续判错案给申冤人……错案越纠越冤,冤案逼你息诉……”。此时上访者攻击的目标是法院的上级,信口开河说不负责的话,一次次浪费司法资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越级上访、进京上访、重复上访都在情理之中。
2、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我国在制度设计上有再审程序,这是一种补救程序,但现行的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三大缺陷。
(1)刻意强调裁判的绝对公正,着重追求实体真实,“有错必纠”,而忽视诉讼公正的相对性。绝对的公正只是一种理想,以理想的标准衡量现实,只能让人对法失去信心。
(2)过分强调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忽视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各级法院对生效案件的复查、再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结果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因不断复查、再审遭受严重破坏,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错误的标准是什么?社会科学没有绝对的对和错,只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法律已赋予裁判者审判权,在当时的裁判者的文化、心理及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判决就要被认为唯一可选择的结果,以一个模糊的标准一味的去救济,审判权在哪里?法律的终局性在哪里?裁判不能使法律关系最后稳定下来,其价值又在哪里?
(3)现行司法机关以行政模式管理,但他们工作性质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由于法院在实践中承担了大量的“交办”案件,也不断地依职权启动再审,特别是再审立案审查程序无法可依,其被动性和中立性无从体现。
三、对进一步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建议
在对存在的问题的认识清楚之后,解决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消除产生问题的原因:二是加强对存在的问题的控制。前者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解决方法,而后者是一种消极的、治标的解决方法。从效果上看,当然是前者更加有效,而后者只能从外部遏制问题的发生,属于辅助前者发挥作用的补充性措施。对于法院来说,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以上两种方法必须同时采用,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充分体现党的绝对领导,由于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不同,站在的角度不同,对一个案件的看法可能会出现“盲人摸象”之现象,这时就需要一个能把握全面,具有超前意识的一个组织来进行监控、协调。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法律建设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对一些单位总以法律效果来对抗党的领导的,要给予警醒。从理论上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但法律在现实中时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是任何法学家也解决不了的。同时,法律毕竟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法律是一种社会科学,最后的落脚点是解决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纠纷,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的发展才是国之大事。如果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大众不能接受,或判决无法执行引起新的矛盾和纠纷,应该说这不是一个理性的判决。体现党的领导,首先体现为各单
第四篇: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当前,随着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群众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使信访工作成为化解各类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涉法上访案件也成为困扰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所谓涉法上访,我们认为,主要是指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裁判的效率与公平,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其中法院和公安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当然也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中之重。仅就某县涉法信访案件摸排情况看,共摸排出涉法信访案件41件。其甲单位为23件,占总数的的%56;乙单位13件法院13件,占总数的31.7%;丙单位5件,占总数的12.9%。截至4月底,已处理完结达到停诉息访或达到停诉息访近日结案的涉法信访案件为25件,占摸排出总数的63.4%。经过实际工作,感到: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不但要使政法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要得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尊重与支持。比如,搞城市改造,因此出现一些因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或遗留,如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力不从心。一旦问题激化,就会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从客观上增加了政法部门的工作量,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1、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文化多元化和社会多元化要求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治理涉法上访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基于此认识,我们提出涉法上访问题综合治理的思路,时机成熟时,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在省会城市和省辖市可以借鉴各地成立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模式,实现“一站式服务”,建立省直、市直信访投诉接待大厅(市民投诉中心),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可以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司法信访窗口”,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并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巡视员制度,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2、在对涉法上访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同时,明确法律是最后的手段,应优先考虑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纠纷要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实施“审务进社区”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通过建立诉讼外调解机制来控制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要加强司法普及预防教育,增加群众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来解决各种矛盾与纠纷。3、司法的改革首先应当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与现代司法功能的建构近些年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希望借助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欲望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要求司法部门尊重人权、善待百姓,“回归人群、服务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部门所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越来越得以显现。同时,司法部门除了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与秩序稳定外,还有一种潜在功能,即法律的宣传教育功能,即要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对社会大众(请你支持:WWW.HaowORd.cOM)进行法律宣传,这是在社会整体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的。改革开放已经25年,中央在政策层面的反思、调整很有必要。而目前,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观念与中央政策层面上的导向还有较大的差距。有许多重复上访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就是因为个别政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存在误区,因循守旧,没有与时俱进,直接导致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无法统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4、全面地审视与反思信访问题处理机制上的弊端,重新架构信访工作体系,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为过,而且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当前,诸如信访部门的地位、信访案件查处的力度、信访接待人员的待遇、信访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激励与奖惩制度等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因此,集思广益、建立 并完善一套切实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迫在眉睫:(1)易地办案鉴于信访案件的查处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可以考虑借鉴纪检委办案的思路,对信访案件由各省信访部门统一调度并以省里的名义,实现信访案件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交换办理,办一件结一件,归档备案。提拔重用一批信访工作成绩优异的干部,以激励和奖惩制度为依托,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心,目前已有许多地区和部门规定,拟提拔的干部要到信访控申部门挂职锻炼一段时间。(2)微机联网鉴于目前低效率的重复工作较多,可以考虑加大对信访工作的主动投入,实现县(区)、市、省、中办国办信访部门的微机联网,实现同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与信访办的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快速反应,逐步实现“网上控访”。(3)信访、纪检联动鉴于信访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建议实现信访控申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联动,以增大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并真正使信访部门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窗口。“上访”在我国古代被称之为“告官”,目前的涉法案件中,除了劳动争议、医疗事故、家庭纠纷等案件,大多数案件都是与基层政法干警的不作为与滥作为有关,因此,面对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必须“快刀斩乱麻”,坚决处理一批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违法办案、导致信访问题不能依法、公正、及时解决的相关责任人员,以儆效尤。(4)慎重确定“无理访”鉴于有理访与无理访二者之间的区分标准非常模糊,有理访中也会有无理要求,无理访也可能事出有因,因此要慎重确定“无理访”。从实践来看,有些曾经被确认为无理访的案件,经过重新调查、核实,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层层上报的工作模式,很难保证确认无理访的客观性。因此,要搁置有理、无理之争,跳出这个框框,按照“无理上访、有情解决”的思路,以解决问题、息诉罢访为最高目标。(5)避免负面效果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要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而且,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当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以依法处理为原则,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的不良心理。对于办案单位来说,不是“花钱买平安”,而应该是“花钱买教训”,政府的赔偿或补偿不能成为某些人推卸责任的借口。5、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执(司)法质量是关系涉法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法上访,我们能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有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且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深层次和历史遗留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也绝非一朝一夕。它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造成涉法上访数量激增的情况并不是偶然的,是长期沉积的一些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就涉法上访来说,其中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不是单靠政法部门就能解决的,司法改革必须纳入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之中,与社会整体改革相协调,才有生命力。
第五篇: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当前,随着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群众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使信访工作成为化解各类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涉法上访案件也成为困扰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所谓涉法上访,我们认为,主要是指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
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裁判的效率与公平,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其中法院和公安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当然也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中之重。仅就某县涉法信访案件摸排情况看,共摸排出涉法信访案件41件。其甲单位为23件,占总数的的%56;乙单位13件法院13件,占总数的31.7%;丙单位5件,占总数的12.9%。截至4月底,已处理完结达到停诉息访或达到停诉息访近日结案的涉法信访案件为25件,占摸排出总数的63.4%。经过实际工作,感到: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不但要使政法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要得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尊重与支持。比如,搞城市改造,因此出现一些因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或遗留,如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力不从心。一旦问题激化,就会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从客观上增加了政法部门的工作量,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
文化多元化和社会多元化要求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治理涉法上访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基于此认识,我们提出涉法上访问题综合治理的思路,时机成熟时,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
在省会城市和省辖市可以借鉴各地成立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模式,实现“一站式服务”,建立省直、市直信访投诉接待大厅(市民投诉中心),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可以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司法信访窗口”,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并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巡视员制度,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
2、在对涉法上访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同时,明确法律是最后的手段,应优先考虑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纠纷
要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实施“审务进社区”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通过建立诉讼外调解机制来控制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要加强司法普及预防教育,增加群众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来解决各种矛盾与纠纷。
3、司法的改革首先应当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与现代司法功能的建构
近些年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希望借助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欲望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要求司法部门尊重人权、善待百姓,“回归人群、服务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部门所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越来越得以显现。同时,司法部门除了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与秩序稳定外,还有一种潜在功能,即法律的宣传教育功能,即要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律宣传,这是在社会整体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的。
改革开放已经25年,中央在政策层面的反思、调整很有必要。而目前,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观念与中央政策层面上的导向还有较大的差距。有许多重复上访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就是因为个别政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存在误区,因循守旧,没有与时俱进,直接导致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无法统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4、全面地审视与反思信访问题处理机制上的弊端,重新架构信访工作体系,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为过,而且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当前,诸如信访部门的地位、信访案件查处的力度、信访接待人员的待遇、信访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激励与奖惩制度等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因此,集思广益、建立 并完善一套切实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迫在眉睫:
(1)易地办案